3.1.6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嵌入关系[61]
由于知识的分散化,哈耶克强调知识的个性化对制度研究尤其重要。通常来说,正式制度已明确界定,并通过书面形式写下来,如各种法规和章程等;而非正式制度通过习惯性遵从或意会或默认,如文化、习俗等。以上这种简单的两分法导致了对这两种制度理解的分离,进一步引发理性选择与规则遵循、制度设计与演化之间的矛盾,激进式改革只是表面上的正式制度的变革,非正式制度还在社会经济中起作用。显然,正式制度体现了可标准化的知识,而非正式制度更多地体现了个性化的知识。从制度的实际形态来看,一项完整的制度安排的理解不仅包括正式制度,而且也包括非正式制度,或者说,一项制度既有正式的部分,又有非正式的部分。道理很简单,以企业为例,正式制度包括激励制度和治理结构等,但是,如果不考虑非正式制度安排部分,这些正式制度即使存在,也毫无意义。套用社会学中的一个术语,就是这些正式制度安排是嵌入在非正式制度安排中,任何简单剥离两者的意图都是徒劳的,这种嵌入关系决定了相关的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只能作为一个制度整体来理解。
主流的新制度分析要寻求一个确定的均衡,或称最优制度安排,就必须设定一系列稳定的因果关系,即使不考虑当事人理性预期的局限性,这种关系设定也要求交易是可以标准化的,事实上,当事人理性预期和交易关系标准化必须同时存在,因为后者忽略了不确定性,前者才有成立的可能,所以,威廉姆森一开始就反对这种关系标准化的处理,他所发明的资产专用性概念和贯穿始终的行为不确定性假设都是针对非标准化的部分,对制度研究来说,建立在标准化知识基础上的理性选择模型尽管有用,充其量仅仅能解释一些制度表象,真正决定制度绩效的却是以个性化知识为基础的非正式制度安排部分。
如前所述,正式制度的潜在特征和影响通过交易关系的标准化能够推导出来,但非正式制度部分所治理的交易关系就无法标准化了。由于制度只能作为正式部分和非正式部分的整体来理解,那么理性选择模型所依赖的经济当事人心理特征的良好定义只能内生于制度的非正式部分。考虑到正式制度部分仅仅是外显的,嵌入非正式制度部分当中的。实行激进式改革的国家并没有达到制度变迁的快速实现,表面上看,这些国家都迅速建立了和发达国家类似的正式制度,不过决定这些国家经济绩效的恰恰不是这些制度,而是那些潜在的还在缓慢进化的非正式制度。因为嵌入性的存在,原有的非正式制度部分还会作用于已经变革的正式制度部分。所以,我们经常看到先进制度的水土不服,原因就在于忽略了作为制度的整体所包含的复杂的嵌入关系。构成某一经济体制的制度之间需要相互补充,单个制度的有效性及其生存能力不仅仅取决于自己,而是取决于能否与其他制度很好地搭配。这就意味着一旦某一体制形成,互补性制度形成难以分割的一个网,缺少其中一个结点,制度网不完整,效率会受损失。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制度并不能独立于其他制度(包括金融、税收、法律乃至政治制度等)和社会传统而存在;相反,它们之间具有战略互补性的特点。公司治理制度的变化和效率的提高有赖于其他制度的演进与支持。
3.1.7文化:正式制度的嵌入场
(1)法律和社会规范
规范既有正式的,又有非正式的。正式规范通常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违反者有特定的惩罚。非正式规范是不成文的,但往往能够被社会成员普遍理解。最重要的规范往往是社会中绝大多数人公认的社会规范,并形成一种文化。社会规范和法律都是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通过规则来协调人们之间的行为。法律作为由国家制定和执行的社会行为规则,对维持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法学界、经济学界及其他社会科学界过去十多年的研究表明,法律的作用被人们大大高估了;或者社会规范的作用被低估了。社会规范,而非法律规则,才是社会秩序的主要支撑力量,特别是,如果法律与人们普遍认可的社会规范不一致的话,法律能起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62]如果法律偏离了社会规范,执行成本就会很高,甚至根本得不到执行。法律能不能得到执行,依赖于社会规范。法律的实施有助于社会规范的执行。法律的执行效果很大程度上是由民众和执法者对待违法行为的态度决定的。1993年北京市人大制定了《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其他省市相继仿效,历行多年,2005年北京市展开民意调查意欲放弃这项规定,这项制度的多年低效运行,反映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以及非正式制度在这种冲突中的绝对优势。
法律和社会规范的不同主要体现在执行机制和产生的方式的不同,法律是由第三方来执行,具有强制力。社会规范是社会中普遍认可和遵守的行为准则,它的执行机制是多元化。立足于全体共同体的共识,不具有强制力,执行成本就法律相对低。社会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是自下而上形成并演进的,法律由专门的机构来制定和颁布的。很大一部分法律产生于社会规范。社会规范的自发性决定了不同的社会规范之间可能存在着不一致,法律和社会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相互的替代性,也可能是互补的。法律和社会规范如果不兼容,法律的执行就会变得昂贵,法律可能会被废止。法律和社会规范帮助人们在多个纳什均衡中筛选一个特定的纳什均衡。纳什均衡是否会出现,依赖于参与人是否能就一个特定的纳什均衡的出现达成一致预期,一致预期指每一个人都能正确地猜测到别人的选择,每一个人都能正确地猜测到每一个人对别人行为的猜测。法律和社会规范在大部分时候是相互补充和相互依赖的,法律也是有边界的。法律隐含了这样一个理性人的假定,当事人的行为要符合社会规范。文化冲突很大程度上就是规则的冲突,冲突越多需要的新规则更多,社会的发展、交易的扩大带来了规则的扩充,促进了新规则的演化与产生。如果法律本身不合理,不符合人们认可的基本正义和社会规范,就很难被普遍遵守。
社会规范是长期的相互博弈中人们之间达成的普遍共识,一个人要在社会中生存,就得遵守基本的社会规范。波斯纳列出了人们遵守社会规范的理由[62]:一是有些社会规范的自实施,二是有些社会规范是依赖于他人情绪化行为来执行,三是有些社会规范由社会认可、讥讽、驱逐、信誉等执行的,四是有些社会规范内化为个人的道德,人们出于负罪感和羞耻感而自觉遵守它。为什么还有人会违反社会规范?波斯纳列举了四种理由:一是对内在的短期利益的重视,超过了对声誉的重视,二是其他人没有办法对违反社会规范人人实施惩罚,三是存在着不同规范的治理人群,或者规范变化太快,四是有时候反社会规范是为了表达对特定群体或者组织的忠诚。
(2)经济增长的文化因素:一个经典案例的讨论文化对经济增长、经济发展的影响,体现在不同的文化影响了他们对于不同的制度的选择,从而形成不同的社会制度结构。经济史的一个长期的传统是认为文化和制度(顾名思义是由非技术因素所决定的行为约束)影响经济表现和成长。然而由于缺乏合适的理论框架阻碍了对于制度和文化之间关系的研究。格雷夫在《热那亚与马格里布商人:历史比较制序分析》一书中分析了这样一个历史案例[63]:11~12世纪地中海地区两大贸易社会,即马格里布和热那亚两地的商人,在相同的贸易环境下,运用同样的航海和陆地交通技术,并从事几乎相同的商品贸易,唯一不同的是,马格里布人和热那亚人之间不同的文化传统导致了他们在商人代理博弈中不同均衡的选择。马格里布商人持一种集体主义文化信念,主要在穆斯林世界内部进行商业和贸易活动;而属于拉丁世界的热那亚商人则恪守着从古希腊到罗马帝国时代传承下来的、自私的个人主义文化信念,多在地中海周边进行活动。自私的、个人主义的热那亚商人发展迅速,并形成了犹太人商业联盟。而操守集体主义的马格里布人商贸事业却发展异常缓慢。格雷夫是将博弈论和社会学的概念相结合,进行了一个关于文化和制度之间关系的比较历史研究。该研究考察了引起两种古代贸易商业组织,沿不同制度轨迹发展的文化因素的后果。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事实上制度和组织改变了支付,制度给参与人提供了权衡得失的依据。文化可以影响制度,因为文化决定均衡选择,因此文化也就影响现有的组织并产生新的特定的组织。文化信念反映了组织路径依赖性并限制了组织在社会间的转移,这种组织路径依赖和文化信念对于外部变化所产生的反应的影响揭示了不同社会组织出现的原理。研究所发现的中世纪晚期马格里布人的制度结构类似于当代发展中国家,而热那亚人的社会组织类似于发达国家经济社会组织。这揭示了不同文化的历史重要性以及它们对于社会组织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3.2西方财产权制度的演进逻辑分析
3.2.1财产的理念
从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表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对财产权以及产权的重视的重要意义。派普斯说:“我就意识到俄国历史与其他欧洲国家的历史之间一个根本性的不同就是财产发育的不足。”“对他的财产的侵犯同时就会是对他的独立性和生命权利的侵犯。”他提出的假设是“在没有自由的时候可能存在某种形式的财产,但是相反的情况却是难以想象的。”[64]洛克则断言:“无财产的地方无公正。”弗格森甚至用野蛮人就是“不知财产为何物的人”来说明财产权对于人类社会治理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65]财产权与稀缺性和理性一样是经济学的基础。财产概念不仅可以解释当代社会经济制度的逻辑,而且还可以用来检验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反过来,特定的制度也可以用来检验作用其基础的现存的财产概念的合理性。[40]经济学家都承认,一切有价值的东西都有所有主,而且所有主的控制权与传统理论中的激励假定相一致。哈耶克认为,市场经济,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合作秩序的不断扩展。这个秩序的基础是以产权为核心的分工协作关系。唯有在产权关系的基础上,人们建立的交换关系才能增进彼此的福利。因此,必须正视财产权,利益的冲突才可能在法制的轨道内得到缓和或解决。需要注意的是财产权与产权在大多数研究中没有严格区分或相混同。事实上,如果能顺利实现从财产权到产权的演变,也就产权制度得到财产权制度的强化,产权制度才最有效率。否则产权制度的效率会大打折扣。财产权制度的确立是人类文明史进程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拐点,其意义已远远超出了对物权的占有观念。财产权制度在社会治理方面的功能,一个既有效率又节约成本的社会治理机制不能只靠单纯的第三方约束,在财产关系内在约束下的自律机制在某种意义上更为重要。有了一个稳定、任何人不得侵犯的财产权保护制度,才有可能导致人们进行长期“投资”,进而才能有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福利的持续改善。回顾西方产权制度确立的逻辑和历史过程,无疑对理解中国目前财产权制度建立过程中的困难具有一定启发意义。[65]
(1)个人求利动机与制度选择
霍布斯认为,由于天然的“利己”本性,人生就是一个无限追求自己欲望满足的历程。因此个人求利动机总是存在的。个人的行为是经济分析也就围绕着求利动机进行。人的行为目标是理性行为或最大化行为,而行为目标又与行为动机、行为约束密切相关。理性经济人受到自然资源、人力资源、资产存量、技术水平,社会文化、经济制度、时间因素等环境因素的约束。由于约束条件及其不确定性是对人类理性的限定,理性行为是有限理性。经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总是存在,如果不受到约束,市场就没有秩序。我们生活在稀缺的世界中,稀缺相对于欲望总是随时存在的。稀缺迫使我们所有的人在有限的备选对象中做出选择。因此经济学中心问题是对于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做出选择的问题。各国制度结构的不同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也不同。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反应在制度设计和制度结构内相互作用。不同的制度安排有着各自的激励结构,而且这些激励对人类行为有着特殊和可预见的影响。同时影响着资源的配置和创新的进程。制度的发展旨在控制人与人之间对于资源稀缺相互作用。
在一定的物质、有理性和自我约束的基础上,制度约束具有决定的意义和作用。约束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这种决定作用由人及其行为的本质和制度本身的性质和功能决定的。尽管制度决定着人们的选择、行为和活动,决定着最大化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但却不是最大化本身,也不能改变和否定人们追求最大化的事实。[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