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青少年学生学习法律的目的
一、法律和社会生活的关系
邓小平同志曾反复强调,“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我们的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青少年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积极有效地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同学们知法、学法、守法、用法,培养法制教育意识和法制观念,养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习惯,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同时,对于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促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也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每个公民都应该学习社会主义法律知识。有人想,我又不打官司还学什么法呢?其实,这是一种旧观念。当今,我们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我们身边的许多问题需要依法解决。所以,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是一个懂法的公民,要有法制观念,要懂法律知识,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为此,首先要懂得法律和社会生活的关系,要知道什么是法。
(一)家庭生活离不开法
南方某报连续登载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学生,父母离异以后,由法院判决随父亲一起生活。因为要再婚,父亲把他当作累赘,想把他再推给他的母亲。而其母亲为了不让他父亲如意,也不肯收留他。父母之间的矛盾,使这个孩子成了无依靠的“孤儿”,经常漂流在外。他希望自己也和别的孩子一样有个家,于是就找到报社诉说了自己的遭遇。记者很同情他,连续报道了这个有家难回的孩子的遭遇,并呼吁有关方面帮助解决。此事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他的父母也受到了公众的谴责。后来,经他父亲的单位和居委会依法院的判决进行说服工作,他的父亲终于认识到了错误,把这位学生领回家里。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的作用。
其实,在家庭生活中是离不开法律的。由于正常的家庭已经依法处理了有关问题,所以人们往往没有明显地感受到法律的作用。其实法律对家庭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它保护了老人和幼儿的生存权,使他们不受虐待,得到抚育和赡养;保证了学龄儿童按时入学受教育的权利;保证了妇女在家庭中与男子有平等的地位。总之,法律保证了每个家庭成员的正当权益,保证了每个家庭的正常生活。
(二)学校生活离不开法
学校的教育和学习活动,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比如,儿童到了入学年龄,就必须依法入学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在此期间,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保护和约束。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包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使适龄少年儿童辍学和退学,也不允许学校任意开除正在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生。个别同学自己逃学、辍学的行为,也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
学校培养什么样的人,是受国家有关法律的约束的。不论哪种类型的学校,尽管办学的方式和特色有所不同,但必须培养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此外,学校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都必须依据国家的有关教育法规进行。有关法律规定学校和教职员工有责任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在师生关系上,学生不准侮辱、打骂教师,教师也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三)社会公共生活离不开法
除了家庭生活和学校生活以外,我们还要参加社会公共生活。社会公共生活也需要法律的规范,比如开车上街要遵守交通规则,出了交通事故要依法进行裁决,即使是乘车、坐船、坐飞机也同样守法,不得携带危险品上车船和飞机就是一例。没有法律规范,社会生活必将是一片混乱。
(四)打击犯罪的需要
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从根本上说是保护人民的。保护人民,首先要保护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群众,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对一切腐败现象,要坚决给予严惩,使国家机关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保护人民自己的国家政权。
社会主义法律对人民的保护,除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还保障人民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和各种自由权利。比如人身权利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生命健康权利是人身权利的一个方面,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某地在施工时,对原埋在地下的“钴60”辐射源未能进行清理,以致给当地农民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许多人受到“钴60”的辐射,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甚至有的农民误把“钴60”当作贵重金属捡回家中。造成家里多人死亡。经过当地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在查清事实后,人民检察院对这起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重大责任事故者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施工单位负责彻底清理“钴60”辐射源,赔偿受害者一切经济损失;施工单位的领导和直接责任者也依法受到制裁。这一事例告诉我们,正是社会主义法律使人民生命财产权利、居住权利得到了保障。不仅如此,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劳动、人身自由等其他方面,人民都享有广泛的权利,这些都要靠法律来保障。
为了保护人民,就要打击犯罪。在我国还有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他们危害国家,危害人民,危害社会主义社会的安定。对这些犯罪分子只有用法律的手段,用军队、警察、监狱才能狠狠地打击和制止他们的犯罪活动,才能保证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定,保证人民的各种权利不受侵犯。
(五)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是国家安定、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直接关系着人民的切身利益。我国还存在着种种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消极因素,如盗窃、诈骗、抢劫、拐卖、残害妇女儿童、制造销售假烟、假酒、假药、吸毒贩毒等等,都给社会和人民造成了很大的危害,直接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主义法律在打击各种形式的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993年5月,在与香港隔水相望的广东惠阳县淡水镇,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警匪枪战。匪首名叫廖煌玉,是香港警方正在追捕的香港黑社会头子。他秘密窜回内地后,纠集一批亡命之徒,组织黑社会性质的团伙,为非作歹。他多次敲诈勒索巨额钱财,制造了多起爆炸事件。派出所的干警四处追捕他们,他们则扬言要炸毁派出所,气焰十分嚣张。他们的活动,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使人民生活不得安宁。法律是威严的,怎能容忍这伙歹徒如此猖狂!很快,公安干警布下了天罗地网,在搜查淡水镇的“出租屋”时,公安干警与廖煌玉狭路相逢,经过殊死搏斗,公安干警终于击毙了这个罪大恶极的匪首,抓住了他的同伙,为人民除了害。
这说明,有了社会主义法律做保障,社会治安秩序才能稳定,人民才能安居乐业,才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
国家制定了许多经济法律、法规,保障和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经济活动中运用比较广泛的一项法律,对保证社会生产的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革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了发明者的利益,推动了技术进步,加强了企业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鼓励各企业争创名牌产品,保护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打击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侵权行为。
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发展经济必须有各方面的法律保障。没有法律,经济发展就会出现混乱,加速经济建设就是一句空话。
二、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
首先,青少年学生知法、守法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今后国家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包括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为了完成这一根本任务,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强大武器。我们青少年学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后备军和接班人,肩负着继往开来的历史重任。我们青少年学生知法、守法的状况如何,将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团结、国家的安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我们必须知法、守法。其次,知法、守法是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民的希望。祖国和人民盼望我们健康成长,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我们青少年学生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有法律知识和守法观念,懂得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等道理,自觉依法办事。这样才能抵制各种不良影响,促进自己健康成长。否则,就会成为法盲,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做出损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事情,使自己陷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现在,青少年学生绝大多数是遵纪守法的,这是主流。但也应看到,由于一些学生不懂法,受坏人教唆,由好学生逐步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人民的罪人这种事例也是不少的。我们应该特别引以为戒。再次,知法、守法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生活的需要。
社会生活是复杂多样的,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随着法制的日益健全,每个人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将受到法律的制约或保护。因此,我们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知法、守法,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由于有的人不懂法,自己的正当权益被侵害时,不是不知道,就是知道了也不知怎么正确对待。有的人被打、被盗、被侮辱时,不是逆来顺受、忍气吞声,就是用非法手段进行报复,致使自己违了法、犯了罪。如果社会成员不懂法、不守法,大家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那社会生活就会陷于极端混乱之中,各种坏人就会乘机破坏,那样社会就无法存在和发展,人们就无法生活、学习和工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各种权利就无法得到保护。因此,知法、守法,不仅是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也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
第二节法律、法规对保护青少年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的重要法律。由于未成年人在身体发育、智力发展等方面还处于尚未成熟甚至还很幼稚的阶段,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因此,用法律手段对未成年人实行特别保护是非常必要的。我们要学习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
所谓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从出生之日起到未满18周岁的全体公民,都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它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培养,使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对未成年人实行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等特别保护。
(一)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主要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对他们的保护。良好的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第一个重要条件。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由于种种原因,不是每一个孩子都能受到良好的家庭保护。在深圳宾馆门前,晚10点至深夜3点经常会看到十几个十三四岁的女孩子向顾客售花。当记者向这些卖花女了解生活情况时,她们谁也不肯说,经过调查,才知道她们都来自湖南浏阳市某乡,给她们送花的是十六七岁的大孩子,大孩子是由不出面的大人来安排工作的。她们每月挣100多元的工资,寄回家里100元,在深圳吃不饱饭,睡在楼道里。记者采访大窑乡时见到了卖花女们的家长。这些家庭并非是经济困难的家庭,而是属于超生子女家庭,为了不交纳超生子女罚款,家长们就把孩子送到深圳去赚钱。
像这样把幼小的女孩送到千里之外挣钱的家长虽然很少,但不能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家长却是不少的。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监护和抚养、教育和引导等义务。并且还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其中途辍学;不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二)学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