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会计人员离职前要做好移交工作,并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薄,不得自已另立新账,以保证账薄本的连续性。
(9)认真地计算各种营业税等各税金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认真地进行各种财务年检工作。
(10)定期地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预测和财务说明书,加强资金的经济效益。
(11)及时地上报财务报表和上报每月财务的状况,及时地审报上缴各种税金,为单位决策方案提供资料。
(12)为了保证电算化数据的可靠,必须及时地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定期地打印账册和报表。
出纳人员工作职责
(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根据稽核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对重大的开支必须经过主办会计、单位领导审核方可办理。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超过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现金。
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在支票上应注明收款单位、用途名称、签发的日期,规定报销的日期。过期没用的支票及时收回注销,必须加盖“作废”的印章,与存根一起保存,支票遗失要办理银行挂失手续。
(2)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凭证,一笔笔记账,并结出余额。月未要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使账面数字和余额单上相符,对于未达账要及时查询办理结算。
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借账号。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薄的登记工作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银行账、现金账做到日清日结,不超日做账。
(3)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要保守保险箱密码的秘密,保管好钥匙,不得任意转交他人。
(4)保管空白支票和收据对于空白支票和收据必须严格管理,专设登记薄登记,认真执行领用、注销手续。
(5)对原始发票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单位、填制单位公章、填制日期、接受单位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位、金额、经办人签章、大小写相符方可报销。
(6)对于发放给个人的工资报酬超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要及时地计算所得税。
(7)认真学习《发票管理办法》《银行法》等法规,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水平。
财产会计(总保管员)工作职责
(1)严格按国家对固定资产、耐久品、低耗品的管理要求建立、建全各类总账、明细账。
(2)每学期要有计划的采购文具纸张,除平时对文具保管、分发外,每学期一次把教学用品(墨水、粉笔、备课纸)送到各室。对文具纸张用量要严格控制,厉行节约。并定期统计各组室消耗情况,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
(3)负责对劳保用品的保管,并建立个人劳保用品的档案。按规定发放和回收工作。
(4)对库存物品做到心中有数,请购物品时必须定期检查并结出库存余数。库存做到不积压、不断档,仓库内保持整洁有序。
(5)建立各类财产、物品收付、借用明细账,每学期清理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每季末结出固定资产、耐久品、低耗品余额报送有关领导、有关部门。
(6)建立固定资产、耐久品、低耗品的验收领用制度。收到物品必须填制一式三联的入库单;领用时必须填制一式三联的出库单。并由领导签字方可领用。季末做好结账工作,一式三联的入库单、一式三联的出库单按序编号,汇总金额报会计室冲转有关账目。
(7)每天到学校各巡逻一遍,发现有财产乱丢乱放,要及时处理。对学校财产做到心中有数,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8)做好外单位借用物品的管理工作,及时归还。教工借用的物品,调出单位需立即收回。
(9)对班级财产每月两次定期检查、记录、公布。并通知有关班主任。
(10)合理安排勤务人员,协助勤务工对学校财物(指棉布品)的清洗工作。
(11)负责各组室报废物品的回收、废纸的处理。大件物品由学校统一处理,回收款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2)与学校会计密切配合,辅导并督促、检查学校各分保管员的工作,务必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物相符。并及时归档。
(13)按有关规定整理好全校的固定资产档案,并及时按要求归档。
7.出纳工作交接制度
出纳工作交接的作用
出纳人员因故不能在原出纳岗位工作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续,搞好工作的移交。通过交接,可以明确工作责任,便于接办的出纳人员熟悉工作,也有利于发现和处理出纳工作和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预防经济责任事故与经济犯罪的发生。
交接后,如发现移交人在交接前经办的出纳业务有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仍应由移交人负责;交接后,移交前的未了事项,移交人仍有责任协助接交人办理。
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为了使出纳工作移交清楚,防止遗漏,保证出纳交接工作顺利进行,移交的出纳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出纳日记账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一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如有不符,要找出原因,弄清问题所在,加以解决,务求在移交前做到相符。
(5)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移交的内容
由于各单位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出纳交接的具体内容也不可能完全一样。但是,从大的方面来看,出纳的交接应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内容:
(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相关报表(出纳报告等)。
(2)现金、银行存款、金银珠宝、有价证券和其他一切公有物品。
(3)用于银行结算的各种票据、票证、支票簿等。
(4)各种发票、收款收据。包括空白发票、空白收据、已用或作废的发票或收据的存联等。
(5)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以及“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等业务专用章。
(6)各种文件资料和其他业务资料,如银行对账单,应由出纳人员保管的合同、协议等。
(7)办公室、办公桌与保险工具的钥匙,各种保密号码。
(8)本部门保管的各种档案资料和公用会计工具、器具等。
(9)经办未了的事项。
(10)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还应包括会计软件及密码、磁盘、磁带等有关电算化的资料、实物。
出纳交接手续
出纳的交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接交人员移交清楚。办理交接手续时,一般应由本单位领导监督进行。监督交接人员主要负责监督双方认真交接和履行交接手续,协调交接工作。具体交接时,监交人必须在场。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交人员应认真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出纳账和备查账簿余额进行点收。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尤其在账簿交接时,接交人应着重核对账账、账物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还应在账簿的“经管人员一览表”上签章,并注明交接的年、月、日。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如经调整,余额仍然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为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是否一致而编制的表格。
各单位在逐笔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时,经常发现两者的余额可能不一致,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种:
①双方账目记录发生错误;
②双方记账都没有错误,但是由于收、付款结算凭证的传递和双方入账时间的不同,造成一方已入了账而另一方却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的结算凭证,暂时还不能入账,即存在未达账项导致的差异。对于第一种原因,双方要及时查找,立即更正,但对于第二种原因,则可通过对未达账项的调整来消除影响。调整未达账项最常用的方法即是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各单位的未达账项大概可分为四种情况:
银行已经收款记账,而学校尚未收款入账的款项;
银行已经付款记账,而学校尚未付款入账的款项;
学校已经收款记账,而银行尚未收款记账的款项;
学校已经付款记账,而银行尚未付款记账的款项。
由于以上四种未达账项的存在,学校与银行双方的账面余额出现差异是正常的。
(4)移交人经营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也必须交接清楚。
(5)保险柜密码,重要工作台、室的钥匙应先按实际情况进行交接,待交接完毕后,要重新更换保险柜密码和重要工作台、室的锁具。
(6)实行电算化的单位,定期采用计算机打印活页账页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有价证券明细账的,在不能满页打印时,不可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应将账页打印出来,装订成册,再进行交接。
(7)移交时,还应对工作计划和待办事项交待清楚。
移交人移交工作计划时,要由移交人详细地介绍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在日后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便接交人接管后能顺利地开展工作。
移交待办事项时,移交人应将处理方法和有关注意事项向接交人交待清楚,以保证工作的延续性。
(8)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一般一式三份,交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在移交清册上必须填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和姓名,以及移交清册页数、份数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
出纳交接应注意的事项
(1)出纳人员进行交接时,一般应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必要时,还可请上级领导一同监交。
(2)监交过程中,如果移交人交代不清,或者接交人故意为难,监交人员应及时处理裁决。移交人不作交代,或者交代不清的,不得离职,否则,监交人和单位领导人均应负连带责任。
(3)移交时,交接双方人员一定要当面看清、点数、核对,不得由别人代替。
(4)交接后,接管的出纳员应及时向开立账户的银行办理更换出纳员印鉴的手续,检查保险柜的使用是否正常、妥善,保管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公章等的条件和周围环境是否齐全,如不够妥善、安全,要立即采取改善措施。
(5)接管的出纳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对于移交的银行存折和未用的支票,应继续使用,不要把它搁置、浪费,以免单位遭到损失。
(6)交接后,移交人应对自己经办的已经移交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8.现金管理的具体规定
现金开支范围的规定
现金开支范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范围。国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只能在下列范围内开支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指由于个人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提供劳务而由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支付给作者的稿费,各种学校、培训机构等支付给外聘教师的讲课费,以及设计费、装满费、安装费、制图费、化验费、测试费、医疗费、法律服务费、咨询费、各种演出与表演费、技术服务费、介绍服务费、经纪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及其他劳务费用等等。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如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困难生活补助费等。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如金银、工艺品、废旧物资等的价款。
(6)单位预借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按照规定,结算起点为100元,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