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条构成看,免责条款多于保险责任条款,很多物流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被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比如舱面货和露堆货的损失、包装不当的物流货物损失、物流货物被盗的损失等。这些物流企业期待通过保险得到保障的事项一概予以免责处理,对物流投保企业而言是十分不利的。
(三)责任限额
《条款》第11条规定:“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载于保险单明细表中。”
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无固定价值标的,赔偿责任由损害责任的大小决定,因此责任保险不像其他财产保险具有相对确定的保险金额,而是经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条款》中虽然允许投保人自行确定责任限额,但并非指投保人可以任意确定责任限额。
《条款》第21条规定:“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被保险人在每次事故中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累计责任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累计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30%。”
可见,《条款》采用的是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与保险期内累积的责任限额同时适用的方式。
法律费用在责任限额外的另计。
(四)保险费
《条款》第12条规定:“保险人以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计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高于预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部分;实际保险费低于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其差额部分,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
该条款引起物流界广泛质疑,因为该条款导致昂贵的保险费用,使物流企业进入该险种的门槛太高。
(五)物流责任保险的特约条款
《条款》中确立的保险合同基本内容并非强制性的。物流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排除基本条款的适用,或者明确基本条款中模糊不清的用语,为自己的物流业务提供更为特色的保障。一般来说,下列内容可以变通。
1.“物流”的定义
根据《条款》第3条:“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该定义确定的是物流业务的一般范围。为防止争议,《条款》允许当事人就实践中类似的专用术语予以特别约定。实务中,物流企业从事的接提货、集疏港、订舱、报关、报检、报验、包装、标记、打板拆板、单据操作和流转、信息处理等全套服务过程均可以纳入“物流”的定义。
2.保费问题
《条款》规定,保险费是以被保险人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基本上,如果物流业务营业收入高,说明物流业务量比较大,风险也大,保险费自然高。但我国物流行业处于基础时期,物流营业收入高未必等于利润高,高额保费致使很多物流企业望而却步。因此,物流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收入和利润,结合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保费。另外,按照保险业惯例,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无保险事故,或者累计赔款很低,被保险人有权要求降低下一年度的保费。
3.露堆货、舱面货问题
露天储存的货物和装载于舱面的货物风险相对比较大,因此《条款》将露堆货、舱面货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根据货物特性或者行业惯例,实践中很多货物都是露天堆放或者载于舱面的,这就意味着物流企业的很多业务被排除在保险合同之外。物流企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调整保险责任,将实践允许的露堆货和舱面货扩展进入保险责任范围。
4.因分包商、代理人原因发生的损失
物流商是所有供应链的组织者,其中有的环节由其自身负责,有的环节需要委托分包商具体实施。实践中,在与分包商合作以及物流运作的全过程中,当客户发生损失时,无论是物流商的过失还是分包商的过失,都由物流商先承担对外赔偿责任。尽管物流商在赔付后,尚可向负有责任的分包商进行追偿,但由于物流商与客户和分包商所签合同是背对背合同,因此所适用的法律往往不一样,其豁免条款、赔偿责任限额及诉讼时效也有不同之处,致使物流商常常承担额外损失。
因而保险公司对此种损失也应负保险责任,当然,保险公司也因此会取得物流企业根据承包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向分包商、代理人求偿的权利。
5.运输工具、仓储设施、装卸设备故障引发的损失
《条款》未明确运输工具、仓储设施和装卸设备的适用标准,也未明确保险公司在物流企业已恪尽职守情形下产生的损失是否免责。因此,物流企业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尽量明确规定:因被保险人尽到及时检查、维护义务而未发现的机械故障或者潜在缺陷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免责。
总之,物流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形,与保险公司磋商更多的特约条款,弥补基本条款的弊端,维护自己的利益。
(六)物流责任保险附加险
《条款》确定的附加险主要有以下五种。
1.附加盗窃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盗窃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该险种针对《条款》第7条除外责任中的“物流货物遭受盗窃造成的损失”而设置。
2.附加提货不着责任保险条款
本条款所称提货不着是指在物流运输过程中物流货物不明原因地失踪。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运输过程中提货不着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该险种针对《条款》第7条除外责任中的“物流货物不明原因失踪造成的损失”而设置。
3.附加冷藏货物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损坏并连续停止工作达24小时以上而致保险标的解冻融化后腐烂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该险种主要针对冷藏货物环节出现失误责任风险而设立。
4.附加错发错运费用损失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雇员的过失或信息系统故障导致信息处理错误造成物流货物发错目的地,对于被保险人因此重新运输该物流货物所增加的合理的、必要的运输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10%。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该险种主要针对信息处理环节出现失误责任风险而设立。
5.附加流通加工、包装责任保险
(1)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期间或保险单中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对物流货物进行流通加工、包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物流货物的第三者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物流货物本身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退换、召回或修理物流产品所发生的费用;物流货物造成的飞行物或船舶的损害;物流货物造成的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被保险人的任何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3)责任限额。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相应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相应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相应的累计责任限额。
(4)保险费。保险人以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计流通加工、包装物流货物的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流通加工、包装物流货物的营业收入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高于预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部分;实际保险费低于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退还其差额部分,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
(5)赔偿处理。被保险人流通加工、包装的同一批物流货物,由于相同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者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赔偿请求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视为附加流通加工、包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注意该条款适用环节和损害对象的特殊性要求。
第三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和分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被保险人(进口商或者出口商)对进行国际运输的货物按照一定的金额向保险人(公司)投保一定的险别,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在承保收费后,对所承保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按照保险单的约定给予补偿。
在国际贸易中,一笔交易的货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一般都要经过长途运输,在这一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风险,从而使货物遭受损失。为了保障货物受损后能获得经济上的补偿,货主一般都要投保货物运输险。
国际上没有统一的货物运输保险法,实践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是由各国国内法和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确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取决于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方式。因此,国际贸易货物的运输保险,相应地有海上运输保险、陆上运输保险、航空运输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等。
(一)海上运输保险
承保通过海上船舶运输的货物,使货主避免可能遭遇到的各种风险,适应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需要而设立的险种。海上运输保险又可分为海上货物运输险、海上货物运输战争和罢工险、海上冷藏货物运输险以及运输散装桐油险等专门险种。
(二)陆上运输保险
以使用火车或者汽车载运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承保这些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损失,但保险人一般不承保牲口、大车等驮运的货物。陆上运输保险又可分为陆上货物运输险、陆上货物运输战争险、陆上冷藏货物运输险等险种。
(三)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以通过飞机运输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其具体险种有航空货物运输险和航空运输战争险等。
(四)邮包保险
承保通过邮局递运的货物,保险人对邮包在运送过程中因受自然灾害事故所致的损失负责,其险种有邮包运输险和邮包战争险等。
在上述四大类险种中,最为重要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原因是目前国际货物贸易主要是通过海上运输进行的,而且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历史最悠久,其他险种是在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二、索赔与理赔
(一)索赔
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应由具有可保利益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或者代理人提出保险索赔。一般索赔程序如下。
1.损失通知
被保险人可能在货物运输途中就获悉货物因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受损,也可能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提货时或者货物运至仓库储存时才发生货损。无论属于哪种情况,一旦得知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就应立即向保险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发出损失通知。
2.申请检验
货物到达目的地时,如果发生短缺,一般只要有短缺证明即可作为损失对待,不需经过检验。货物如果出现残缺,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发出损失通知的同时,应申请检验,以确定损失的原因以及损失程度等。在出口保险中,应由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公司在国外的检验代理人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在进口保险中,则由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和货主以及船方或其代理人进行联合检验或申请商检,并出具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