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东部沿海地带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区域,四大经济特区与沿海经济开发区集中在沿海地带。东部沿海地带经济实力雄厚,居民人均收入水平高,居民出游愿望强烈,消费潜力大,既是中西部地区旅游发展的主要目标市场,也是重要的旅游目的地。依据区域旅游合作的程度及合作伙伴关系,东部沿海旅游合作区呈现出多元区域旅游合作区的格局,主要包括粤港澳旅游合作区(以广东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三省(区)为合作主体力量)、长三角旅游合作区(包括“江浙沪”两省一市,并辐射江西、安徽、福建、山东等省,)、环渤海旅游合作区(包括辽宁、河北、山东、北京、天津,辐射到内蒙、山西、吉林、河南的部分地区)、环北部湾旅游合作区(包括中国海南省、广西东南部和广东西南部以及越南北部,具有跨国性质的国际性区域)等。
所谓沿线带状旅游合作区,主要指沿着大江大河或者铁路干线所形成的带状旅游合作区。这类合作区仍然是以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围绕主体品牌旅游线路产品,形成的跨区域旅游合作区。主要包括丝绸之路旅游合作区(涉及西北五省,龙头西安,龙尾乌鲁木齐,直至西部边境喀什、口岸霍尔果斯,是典型的点一轴模式的空间旅游合作系统)、长江三峡旅游合作区(以湖北宜昌、恩施、神农架林区以及重庆市的万州为核心,辐射湖南、贵州、四川,是长江经济(旅游)带上最重要的旅游合作区)、黄河旅游经济合作带、
内陆旅游合作区深处祖国内陆腹地,区位优势不明显、空间交易成本比较大,为此,那些空间距离较近,文化相亲的行政区域采取抱团方式,以取得对外竞争的整体优势,形成了一些特色鲜明的旅游合作区。其中,西南区域包括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五省(市、区)及广西西部地区,是我国目前面积最大、起步较晚但行动较为有效的旅游合作区域。华中大旅游圈由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省部分城市联合发起,旨在促进华中地区旅游业合作、发展壮大。中部六省旅游合作区包括湘、鄂、皖、赣、豫、晋六省。
专项旅游合作是指那些拥有同类旅游资源的地区,为了提升该类旅游吸引物的整体吸引力而展开合作,共同策划旅游产品品牌建设,实现旅游产品营销共赢。其中,红色旅游合作区是专项旅游合作区的典型代表。
三、区域旅游发展的新形势——社区旅游
(一)旅游社区发展背景
随着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旅游业出现了诸多问题。如旅游资源开发的强度越来越大,并且因为开发过度引起旅游资源的破坏;旅游目的地的文化受外来影响广泛,其文化内涵和文化传统逐渐丧失;旅游开发机构不注重旅游目的地居民的利益,导致当地居民利益受损,等。为了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人们开始重视旅游开发中的社区参与,并将旅游社区的综合开发付诸到越来越多的旅游开发实践当中,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开始进入全面蓬勃发展的时期。
旅游目的地居民的文化传统和参与程度决定了旅游目的地的发展质量。在旅游目的地,作为利益相关者,当地居民越来越多的参与到本地区旅游发展服务、规划、管理等各个方面。如奥运会、世界杯等城市大型赛事的举办,社区居民的参与均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大众体育”。具体如韩国世界杯的举办,除了1.6万名赛事志愿者,韩国世界杯组委会还通过社区的社团,详细了解了每个社区成员掌握外语的情况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庞大的外语人才网络,并在各个地区分发了印有各国国旗的小册子。当游客遇到困难时,能在普通市民的帮助下说出自己的所在位置,并可得到最近距离的翻译人员的帮助,世界杯变成了全体市民的世界杯[1]。
近年来我国逐渐重视对旅游目的地的社区化建设,主要集中在社区形象的树立和维护、社区服务功能及服务设施的完善、社区管理及服务水平的提高等方面。国家旅游局1995年开展的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活动充分体现了我国旅游目的地建设社区化的思想,并于1998年评选出了首批中国优秀旅游城市。
(二)旅游社区的相关概念
1.社区
“社区”一词最早是由德国社会学家托尼斯(F·Tennies,1559-1966)于1557年提出[8]。在我国,该词则由费孝通等老一辈社会学家于20世纪30年代根据英语community最先译出,并由各学派沿用至今。社会学家对社区的涵义和组成要素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社区是“有共同地域基础,共同利益和归属感的社会群体”,有的认为“社区是一定地域内共同生活的人群的组合,是一种社会关系的区位组织”,但其基本的蕴意仍然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群体。建立在地缘关系上的“社区”,介于“家庭”和“国家”之间,是具有特定的领域边界,是实质环境和团体意识的统一。社区里的人共享特定价值观与意识形态,形成对社区的认同与参与感,从而维系一个有地理范围的“地方空间”。市街、居住区、产业区,都可被认作是“社区”[9],该“社区”一词即采取我国大部分社会学者认同的地域主义观点。乡村社区即为居住在乡村的人们组成的多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群体,从事多种社会活动所构成的区域生活共同体。
2.社区参与
王刚、汪丽萍(1998)认为所谓社区参与是“社区居民作为社区管理的客体,更作为社区管理的主体,参加社区各种事务的行为。”其概念界定体现4个方面:①社区参与的主体是社区居民,不仅包括社区内的自然人——居民,也包括社区内的政府、单位、社会团体,不过社区参与的终极点仍是社区居民;②社区参与的客体是社区各项事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方面;③社区参与的心理动机是公共参与精神,它体现了居民要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和自身潜能的发挥;④社区参与的目标取向是社区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0]。
3.旅游社区
(1)概念。旅游学视角下的社区概念,即社区参与到旅游活动中。目前在旅游学研究领域中,对于社区的定义尚不明确,研究范畴也比较模糊,被旅游学者较多提及的有关社区的词语包括“乡村社区”、“旅游社区”等,不同研究侧重点的研究者,其所提出的旅游社区的概念也不尽相同。
墨菲(1985)在《旅游:社区方法》一书中从旅游经济学的角度,将旅游社区定义为:“旅游社区应是一种方法或途径。它从社区的利益出发,由社区控制开发过程,确定发展目标,并由此来追求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之间的平衡。”其认为旅游社区是一种社会的旅游产品,应将整个社会呈现给旅游市场,其中地方的友好、居民的文化和生活方式等都属于旅游产品[11]。
黎洁和赵西萍(2001)从旅游管理学角度将旅游社区定义为一群居住地理位置较接近、有着共同利益的人群共同依托某一旅游资源开展旅游活动[12]。刘纬华(2001)对黎洁等的观点提出了修正,认为旅游社区不仅包括开展旅游活动的人群,还包括更多的不靠旅游业生活的人群,但这部分人同样会受到旅游业发展的影响[13]。蒋艳(2004)则在分析了黎洁、刘纬华等人的观点后提出,旅游社区是指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聚集在某一旅游区内的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下形成的社会实体,是一个地域性社会活动共同体[14]。
邹统钎(1999)在《旅游开发与规划》一书中从旅游规划角度指出旅游社区既包含社区的一般特性,又具有旅游的一般规律。基于此观点,王治、翟辉(2005)从旅游社区的构成要素出发,认为旅游社区的构成中既含有社区的3个基本特性:生态学因素、文化因素、政治因素,又具备其自身所特有的一些因素:经济因素、地方因素、心理因素[15]。
部分学者从旅游社区形成机制和旅游历史演变的角度出发,对旅游社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孙诗靓、马波(2007)认为旅游社区不能单从空间群落着眼,由于旅游社区的形成是一个演化过程,因此对旅游社区的理解应从其形成机制——旅游地的社区化和社区的旅游化入手,将旅游社区定义为:单一或同时满足旅游者需求或社区就业需求功能的一种社区类型,是旅游地的社区化或是社区在旅游介入和发展过程中形态或功能旅游化的产物[16]。
尽管国内外学者以旅游目的地社区为对象的研究数量非常之多,但是学者们对“社区旅游”的概念界定却各异,但普遍认为,通过旅游开发与社区结构和功能调整的互动而建立的旅游社区,能够促进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并提高社区参与者的利益最大化。
综上,本文认为旅游社区的概念是:从社区的角度考虑旅游目的地建设,以社区的互动理论指导旅游区的总体规划和布局,所形成的拥有相对独特的自然或人文资源,以旅游为主导产业,并由生活在旅游景区或景区周围的人群以及与其直接相关具有共同的地域文化、信仰等的村庄、居民区或街道等社会群体形成的系统综合体。
(2)内涵。其内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旅游社区依赖于一定的空间范围。社区概念中的空间属性是指具有一定边界的地域范围,这是社区概念中的基本要素。在我国,社区地理范围是通过行政区域而确定的。当然,我们进行社区参与研究时所选定的研究对象可以是区域全部,也可以是区域部分。即可以以行政区划为界限进行旅游社区空间的划分,也可以通过共同的地域文化、信仰、习俗、消费习惯、价值观念、经济生活氛围等进行旅游社区空间划分。旅游社区作为一个系统综合体,也是一个空间实体,从根本上应该是一个地理概念。在旅游社区中,应该秉承传统的社区空间内涵,必须划定相应的地域范围,这就为后续的旅游社区参与主体、利益分配等多方面确定了范围。
②旅游社区是由多个利益相关要素组成的系统。
旅游者。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追求的是一种异地性、求知性和娱乐性的体验,以获得文化、审美、娱乐和教育的经历。为实现这些,旅游者要付出时间和经济成本,同时给旅游相关者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利益,但也会对当地产生文化冲突或示范效应,甚至会造成当地环境、文化的破坏。旅游者所追求的利益主要表现为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通过旅游体验和认知所获得的各种知识、愉悦和满足感的总和[17]。
当地社区。加强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特别是交通条件的改善、排污系统的组建、景点的有序规划等是发展旅游业的前提,基础设施建设为社区带来资金投入、土地利用补偿、基础设施改善、就业机会增加和促进经济发展等诸多利益。但随着旅游业发展,社区居民不仅关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要求维护当地独有的历史、文化和社区特点与内涵。然而当地居民与旅游者之间的接触往往会暴露双方的文化和社会差异,引发对社区价值观体系的冲击、当地控制力的下降等问题。因此,当地社区在保证供应充足及卫生的食品、无污染水源、医疗保健设施,足够和安全使用娱乐场所的机会等前提下,也要保证社区居民获得合理的工作报酬,较好的受教育机会,并积极参与旅游开发决策,提高对其生活发展的控制力。
旅游企业。旅游企业包括景区、酒店、旅行社、旅游交通公司等,其本质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但随着旅游业的逐渐成熟,现在越来越多的旅游企业开始正视社会责任的问题,考虑在遵守可持续发展原则及相应制度、法规基础上,通过保护能源和实物资源、污水排放最小化等“绿色”行为来提升企业形象,增加市场需求,进而达到降低成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活动赢得企业的长期生存和发展、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及提升企业知名度的目的。
政府。政府包括国家、地方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不发达地区旅游业都是实行“政府主导型”的管理体制。政府的职能更多地被界定为通过对旅游目的地中的经济、社会活动不同程度地制定规则,进行政策干预来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矛盾和冲突。政府的利益目标体现在为塑造鲜明的旅游形象、提升目的地知名度、增加当地居民收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等。
社会性组织。社会性组织是与政府和旅游企业无关而为了实现某一社会价值而结成的组织,如促进文化遗产与环境保护、促进旅游的可持续发展等,它主要包括环保部门、社会媒体、专家团体等。社会性组织的主要作用是:通过防护、改善、修复和重建被损坏的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等达到文化遗产和环境保护的目的;通过发展旅游业拯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民间艺术等);对历史建筑、遗址等有形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激励人们关心、提高环境意识等。
边缘层利益相关者。主要是人类后代、非人类物种和环境,他们是代际平等和生态可持续性原则的受益者,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由于过度的或规划不当的旅游开发增加了区域环境成本,所以边缘层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经常由政府(环保、自然保护区、文化等部门)或非政府组织即民间人化与环境保护者等来代言其利益和要求[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