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公司现任首席执行官比尔·麦克纳布否认先锋的代理投票政策中存在这种利益冲突,称公司的401k业务对其投票方式“绝对没有任何影响”。他说:“401k业务也许是最为复杂、资本最密集、人力最密集的业务,因此是先锋公司和整个基金行业利润最低的业务。我觉得没有任何公司会在401k客户身上拿企业声誉下赌注,这样做得不偿失。我在先锋公司机构投资部负责退休金业务时,是没有资格参加任何代理讨论事宜的,也不允许旁听,因此和他们存在很严重的沟通障碍。我想大多数公司都是这么做的。”麦克纳布还表示,先锋公司的代理投票政策相当死板,其他公司都知道这一点。他说:“我们的规定很僵硬,我管理这些业务20多年,有一两个客户公司高管会对我说‘我们对你们公司的投票方式不满意’,我的回答是:‘我们很清楚公司的政策,肯定会给你机会表达意见的。不过我们首先要确认自己是否有不当之举或错误之处,这就是我们投票的方式。’我想,客户聘请我们提供服务时,他们肯定也是知道这一点的。”
对于先锋和其他基金公司能够遵守合规程序,主动避免显而易见的利益冲突,以及代理投票政策在整个行业的统一执行,博格并不感到怀疑。只不过,他认为共同基金行业想要吸引机构投资业务的迫切愿望,可能会导致许多公司对代理投票事宜表现出普遍和彻底的消极性,从而使投资者根本看不到基金积极参与的姿态,哪怕这种姿态会显著影响股东的长期回报或是能惠及整个企业。博格这样说道:“如果你问我先锋公司和IBM之间是否有秘密约定,先锋公司是否总是投票支持IBM的管理规定,回答当然是不可能,但如果你问我IBM是否知道先锋可能会投票支持其管理规定,答案是肯定的。”显然,这就像博格所说的是一种“心照不宣的约定”,目的是不去惹股东激进主义的麻烦。
麦克纳布称先锋公司是积极参与企业管理的,尽管其中很多活动是在幕后进行的。他说:“我每年要给主要股东写900封信,向他们重申公司对各项问题的立场,努力和对方展开对话。这种工作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很多公司都回信提出具体问题和看法,或是要求举行会谈。我想再次说明的是,共同基金行业并不是十全十美的,但是我们认为公司可以朝着完美的方向去努力实现一些改变。我觉得,一些激进分子总是在那里敲锣打鼓制造声势,但最后却没有多少收获。或许有些事情需要你那么做,不过我认为坦诚面对客户和鼓励参与对话是更有效的问题解决方式,它们为你带来的收获要大得多。”
罔顾股东利益虽然有可能让企业深陷丑闻,但它也是一场回报丰厚的豪赌。
共同基金目前已占美国所有流通股票份额的26%,而机构投资者更是占有共同基金70%的市场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基金如何行使代理投票权就起到了非常大的影响作用。先锋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共同基金企业,是这个行业中最大的股东,拥有最重要的影响力。此外,由于先锋公司资产大部分投资的都是指数产品,其代理权所发挥的影响作用就更加深远,原因在于,指数基金必须拥有指数标准范围内所有公司的股份,根本不管它们的管理是好还是坏。如果某个公司管理不善,除非先锋以股东代理权投票反对其管理方式,否则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其管理层在指数基金的掩护下贪污腐败管理无方。相比之下,如果是积极管理型基金,对于管理不佳的公司,管理者只要全部抛售其股份即可。
显然,对先锋公司来说这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因此才造成博格在2003年协助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代理权公布规定时扮演的角色颇具讽刺性。博格称他在《纽约时报》上发表的专栏文章对证券交易委员会最终通过这项规定产生了影响。他说:“我在文章中写到了经典的代理人理论,代理人应当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到第一位。共同基金管理者是代理人,而基金股东是当事人。我在报纸上的原话不是这样的,但是我们有什么资格说不用告诉股东我们怎样行使他们的投票权呢?这种说法简直太傲慢了。我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投资管理部有一位很好的朋友,他打电话告诉我《纽约时报》的这篇文章用了整整一个专栏讨论这个问题,对委员会产生了很大影响。”
正因为有了代理投票公布的规定,现在投资者可以更好地了解共同基金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了。但是,尽管麦克纳布之前发表了相反的言论,截至目前对先锋公司或整个共同基金行业来说整体形势还不是特别鼓舞人心。
2010年7月,两家企业管理监督机构(Corporate Library和Shareowners.org)和一家工会(AFSCME—美国州县市雇员联合会)联合发表了一份题为“薪酬共谋:共同基金代理投票和美国首席执行官高薪问题”的报告。在这份报告中,他们调查了25家最大共同基金公司就高管薪酬问题进行代理投票的记录,并根据调查结果对这些公司做出了排名。在这个排名表中,位置靠前的基金公司被称为“薪酬约束者”,而排名靠后的基金公司则被称为“薪酬推动者”。其中,先锋公司排名第22位,属于薪酬推动者。23博格得知此消息后说:“这个结果让人非常沮丧。”这份调查报告对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之间这些公司有关薪酬提案的代理投票结果进行了分析,和上一年的调查结果相似,25家最大的共同基金公司在2009年有84%的投票赞同管理层提出的有关高管薪酬的提案,而这些提案大部分是对股东利益有害的。其中,先锋公司投票支持这些管理层提案的比率为89%。与此同时,对于那些股东提出的要求限制高管薪酬的提案,先锋公司投票支持的比率仅为3%,而25家基金公司对此投票支持的平均比率为56%。
这份报告还引用调查数据,说明管理层的高薪和低劣的股东投资表现、履约责任的日益丧失以及管理者过于冒险的投资行为存在直接关系。这些都充分证明了博格的观点,即为改善股价短期表现而向管理者支付高额薪酬实在是得不偿失的下策。
有意思的是,在这个排名表中,位置靠后的基金公司基本上都是经营指数产品的公司,如先锋、道富公司和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此外,报告还对巴克莱公司及其2009年的新东家贝莱德公司分别进行了分析。相比之下,经营积极管理型产品的公司(如富达)的排名就很靠前。这个现象从股东的角度来看似乎不符合逻辑,按理说消极型指数产品的投资者应当对公司管理表现得最积极才对,因为他们除了投资之外别无选择,因此会更加关注所投资企业的管理状况。博格说:“大型指数基金公司纷纷逃避管理层薪酬问题的讨论,这让我感到非常失望。或许,这一奇观现象的原因就在于博格一开始就指出的利益冲突。实际上,这份报告排名垫底的三大基金公司—巴克莱(25位)、道富(24位)、北方信托(23位),在机构领域的资产管理业务占有最大的市场份额,特别是排名最后的巴克莱公司拥有非常大的机构投资管理业务。从这个角度来看,很有可能是这些公司为避免制造纠纷和保护有利可图的机构投资客户,对其管理层提出的高管薪酬提案根本不加考虑就批准通过。
然而,决定公司能否实现良好管理,光靠讨论代理投票权或是给报社编辑写信可不够,博格最后甚至闹到了法庭上。“好话说尽,好事做尽,好人当尽,最后还是不能帮你解决问题。要想真正吸引别人的注意,那就去告他们。”此话是南卡罗莱纳州立大学证券法教授、共同基金激进分子约翰·弗里曼(John P.Freeman)说的。弗里曼曾和博格一起工作过多年,研究管理公司经营不同基金的不平等收费现象。例如,共同基金和养老金基金的管理方式基本一样,但基金公司对它们收取的费用却相差非常大。弗里曼为一位律师做顾问,这位律师代理的是指控哈里斯联合公司(奥克马系列基金的管理公司)的案件,该案件一直悬而未决,直到2009年3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弗里曼对博格说起这个案件后,博格决定为原告做非当事人辩护,成为美国共同基金史上唯一一个为股东做支持辩护的人。与此同时,富达公司和基金行业交易协会ICI出庭为被告做辩护。弗里曼说:“当时共有12~14个法官顾问提出做辩护,博格是唯一一个为原告做辩护的顾问,我觉得他的发言根本不会有什么影响。”
当时和这个案子相关的有一个叫加藤博格标准(Gartenberg standard)的法律判例,规定对于在费用问题方面违反其受托责任的投资咨询顾问,应符合基金董事会所诉“收取不成比例的高额费用,以至于该费用和它所提供的服务失去合理关系,显然并非双方平等议价的结果”的条件。原告杰瑞·琼斯等人的代理律师认为哈里斯联合公司违反了其受托责任,理由是该公司管理的奥克马基金的收费,要比同样是该公司管理的机构投资业务的费用高出两倍多。实际上,按费用比率或基点计算此费用仅高出两倍。博格在辩护中称,如果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奥克马基金收取的费用是机构投资客户支付的42倍,原因是共同基金资产远大于机构投资资产,股东因此应当可以享受到规模经济带来的成本降低优势。博格是唯一持有下列观点的辩护人:奥克马股票收益和固定收益混合基金的投资者支付了5 620万美元的投资咨询费用,相比之下,享受基本相同服务的机构投资者仅支付了130万美元的投资咨询费用。如果仅从该基金73个基点的咨询费率来看,和机构投资业务31个基点的费率相比差距并不是很显著。
在进行最高法院听证会之前,第七巡回上诉法庭首席法官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Frank Easterbrook)已经否决了原告申请,称基金管理公司的服务费用应根据自由市场确定,投资者可通过选择不同管理公司的方式免于支付过高的收费。这个判决基本上等于取消了加藤博格标准对投资者形成的微弱保护,不过,博格在辩护中称加藤博格判例对投资顾问设定了信托标准,规定他们对于相似的服务应参考平等交易价格确定费用,该判例并没有说可根据“自由市场”竞争确定费用。他得出的结论是:这个判决结果无论如何都是错误的,共同基金资产的爆炸性增长只会让国会(制定加藤博格标准时)最担心的问题—投资顾问相互矛盾的忠诚—越来越恶化。一方面,有些按资产比例收费的投资顾问无法和基金股东共同分享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巨额规模经济效应;另一方面,还有些投资顾问则不分青红皂白,对共同基金收取比独立客户高得多的费用,可实际上提供的服务却是和后者完全一样的。24
最终,最高法院驳回了伊斯特布鲁克的判决,重新肯定了加藤博格标准的有效性。同时,这起案件还带来了一个额外收获,即最高法院还宣布原告可按照养老金基金等机构投资业务的标准对比基金服务的费用。在以前涉及加藤博格判例的案件中,来自基金行业的被告总认为共同基金和养老金基金根本就是两个不同的东西,是完全无法拿来对比的,现在这种观点终于成为历史了。由于养老金基金的费率要远低于共同基金费用,这个判决无疑是个小小的胜利。不过,博格和其他一些业界观察员也注意到,加藤博格标准对原告提出了非常高的举证要求,这个要求如此之高,以至于该标准自1982年确定之后还没有一个原告胜诉过。
显然,博格支持正义的举动对他来说感觉是颇为自豪的,因此也成了他永恒坚持的信念。先锋公司首席执行官麦克纳布说:“博格的确是一个喜欢颠覆传统的人。要问他的举动对我们是帮助还是打击,这个还真不好说,因为我还没想过这个问题。不管发生什么事,他都会按照自己的想法走下去,这就是他的风格。他总喜欢说这是我个人的观点,不是先锋公司的观点,但实际上这两者之间有相当一部分是重合的。我想我们对基本原则的看法都是相同的,正所谓殊途同归,有时候我们只不过是采取的具体做法不同而已。”
正如哈里斯案件所展现的那样,对于一个充满固定思维和巨额游说资金的行业,无论其反对力量有多强大,博格仍坚持按自己的道路前行,和忽视投资者利益的同业者战斗到底。当我问他能否把书命名为“一个讨厌鬼的诞生”
(Birth of a Gadfly)时,博格皱眉道:“我可不是讨厌鬼。”其实这个名字也不错,至少历史上伟大的哲学家和雄辩家苏格拉底也被人这么叫过。虽然有点老套,但我还是问道:“如果你是面对风车的堂吉诃德,是否会继续不停地用长矛攻击下去?”博格的回答是:“我才不用长矛,我会把它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