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代,为了促使社区教育持续稳定发展,社区教育组织加强了制度建设,各级社区教育管理机构制订了相应的“章程”或“暂行规定”,为社区教育更加规范化奠定了基础。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教育持续发展并逐渐迈向成熟。社区居民逐渐意识到社区教育的价值,萌发了一定的参与要求。而且,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很多需要处理的问题突显出来,如农村剩余劳动力持续涌进城市,城市人口过度膨胀等。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一大批城市面临人口老化的严重问题,城市布局显现出其不合理性,人际关系日益淡漠等。所有这些社会问题的解决不能完全依靠学校教育与以协调管理为特性的社区组织形式。国内外社区教育实践经验证明,只有面向社区成员,开展以促进人的发展为原则的各种形式的社区教育,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解决现存的社会问题。
社区教育是贯彻终身教育理念的理想渠道之一,在终身教育体系构建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在教育连续性、教育手段多样性、社会适应性以及教育与社会各个部门的合作等方面,社区教育能较好地适应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原则要求。从文化到职业教育,幼儿到老年教育,社区教育都起了无法替代的作用。在满足大众基本的学习需要方面,社区教育所起的作用不可低估。根据《全民教育———面向21世纪的教育宣言和行动纲领》,基本学习需要主要指:“基本的学习内容和基本的学习手段,这些内容和手段是人们为能生存下去,充分发展自己的能力,有尊严地生活和工作,充分地参与发展,改善自己的生活质量,明智地作出决策等所必需的。”
在满足失业人口教育、外来人口教育、老年人教育需求方面,社区教育肩负着重任。随着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大批下岗人员面临重新择业的局面,与此同时,新的劳动人口不断地涌入劳动力市场,社会面临严重的就业压力。社区教育在此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能够调整再就业人员的心理素质,通过对失业人员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来增加其就业竞争力。此外,外来人口也是社区教育的主要对象之一,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普遍需要提高,需更进一步了解城市生活的知识,从而能在城市中谋生。社区教育具有极大的灵活性与适应性,在许多方面都显示出其独具特色的优势,这些方面不仅包括普及普通教育、教育现代化、发展高等教育并使更多的人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还包括发展职业教育、转岗培训等。可见,只有积极发展社区教育,才能适应现代化建设对各级人才培养的需求。
(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一般来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被简称为自考,是面向自学者设置的学历考试形式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一种个人自学、社会助学与国家考试相统一的高等教育形式,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考承担的任务包括:通过国家考试推进广泛的个人自学与社会助学活动,促进在职专业教育与大学后继续教育,培养与选拔全面发展的专门人才,提高国民的思想道德水平与科学文化素质,以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以及已受教育程度的制约,依照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报名参加自考。自考已成为我国当今规模最大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设立,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宪法》“鼓励自学成才”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从1981年至1982年,自考先后在京、津、沪三市和辽宁省试点,并于1983年开始在全国推行。在过去的几十年间自考发展迅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模大、范围广、层次多、功能全,具有完整组织机构体系、统一标准规范系统、协调的管理体制等特点,在我国教育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是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不能取代的高等教育形式。
国家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颁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1988年,国务院公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此条例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对高教自考的诸多方面都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包括高教自考的性质、任务、考试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考籍管理、社会助学、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考试经费、奖励和处罚等。随着考试管理工作的加强,考籍、考务、考试标准、命题工作也逐渐步入正轨,体系更加完善。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经具备一定规模,除台湾省外的30个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都普遍实施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从中央到地方,一个比较完善的自学考试工作机构已经建立起来,一支协助开展自学考试的工作队伍也随之成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实施是教育形式积极得到发挥的一种体现,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国家能更有效地指导和监督个人自学与社会助学,从而加大社会助学的开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指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双重性质,它既是一种国家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新型的教育形式。此种考试制度由国家建立,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的与标准,面向所有自学考生实施严格的国家考试。国家承认其考试结果以及考生获得的学历文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一种新型的教育形式,由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三者统一而成。国家考试是其核心所在,个人自学与社会助学是教育形式的具体体现。国家考试能检验与认定个人自学与社会助学的效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面向整个社会,对学生入学无条件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已受教育程度的制约均可报名参加;考生报考专业、学习方式与地点不受制约;一门考试成绩合格,即可获取该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考试时间与次数也不受限制,如果成绩不理想,考生可以多次参加考试等等。由此可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如下特点:开放性与灵活性极大,适应性很强,自学方法与社会助学呈多样性,以自学、业余学习形式为主、工作与学习冲突小等。
总体来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质量标准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等学历层次的要求相当。自考每门学科的考试都是该科的结业考试,通过一门考试即可获得该科的单科合格证书,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育实践任务,并且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便可获得同层次的毕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的有关规定,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由国务院已授权的主考高等院校授予相应学位。
高教自考的学历层次分为专科(基础科)与本科(其中包括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两种,授予的文凭包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单科合格证书等。全国考委负责颁布每门专业的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并组织编写或指定自学考试教材。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设置的考试机构分为中央考试机构与地方考试机构两类。中央考试机构包括全国考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