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公安行政诉讼审查受理后,即进入到审理程序。公安行政诉讼的审理主要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在本节中主要介绍一审、二审程序。
一、公安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公安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是公安行政诉讼案件的初次审理,是公安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程序
审理前的准备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公安行政案件受理后至开庭前,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审前准备程序主要包括送达诉状和答辩状副本,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并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等活动。
(二)开庭审理程序
公安行政诉讼案件一审程序,人民法院不得进行书面审理,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的程序表现为: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
1.宣布开庭。这一程序系在法庭中进行,一般有以下几个过程。
(1)查明当事人原告公安行政相对人及被告公安机关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审查双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
(2)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宣布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席;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席。报告审判长,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到庭的情况,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审判长正式宣布开庭。
(3)审判长宣布开庭。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内容是:①由原告公安行政相对人宣读起诉状,被告公安机关宣读答辩状。②当事人陈述和询问当事人。③询问证人、审查证人证言材料。④询问鉴定人、勘验人,审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⑤审查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
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权提出新的证据,还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审判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3.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先由原告公安行政相对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公安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在原被告发言后再发言。
法庭辩论由审判长主持,任何人发言须经审判长许可。
4.合议庭评议。休庭后,合议庭进入评议阶段。在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可平等地表明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多数意见作出裁决。评议过程应制成评议笔录,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对于属于重大、疑难的行政案件,则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5.公开宣告判决。公安行政诉讼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要公开宣判,能够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在休庭结束,恢复开庭后,当庭宣判,并在一定的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不能当庭宣判需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定期宣判。审判长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定期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也可以另行通知。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在宣读判决后,人民法院要履行以下告知义务:①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②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不服判决,应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该法院或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当事人不服裁定,应在接到裁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向该法院或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③由书记员宣读庭审笔录并履行签名程序。如不当庭宣读庭审笔录,经审判长同意后,可以告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五日内来庭查阅、签名。如有遗漏、差错,有权申请补正。书记员应将补正的内容和经过记入笔录。如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盖章,书记员应将情况注明附卷。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均应在审阅后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6.闭庭。庭审程序完成后,由审判长宣布闭庭。
二、公安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公安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或判决不服,而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诉,对一审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公安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如果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裁判,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一经提起上诉,第二审程序就会发生,也只有当事人提起上诉,才能启动第二审程序。
1.提起上诉、上诉的受理和上诉的撤回。
(1)提起上诉。诉讼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一审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有权提起上诉。
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的上诉状形式。上诉可以直接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也可以通过一审法院提起,实践中多采用后者方式。
(2)上诉的受理。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经审查认为诉讼主体合格,未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限,应当予以受理,并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应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3)上诉的撤回。二审法院自受理上诉案件至作出二审裁判之前,上述人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上诉应提交撤诉状。撤回上诉是否准许,应由二审法院决定。经审查,法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没有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撤诉条件的,应当准许撤诉。
不准许撤回上诉的情形有:①发现行政机关对上诉人有胁迫的情况或者行政机关为了息事宁人,对上诉人做了违法让步的;②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上诉人因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③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而只有一方当事人提出撤回上诉的;④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应予以纠正或发回重审的。
2.二审的审理和判决。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首先应当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应当全面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审查不受上诉人在诉状中止范围和上诉内容的限制。公安行政诉讼的二审审理方式可以分为两种:
(1)书面审理。二审的书面审理适用于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经过一审法院报送的案卷材料、上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再传唤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调查核实,只通过书面审理后,即可作出裁判。
(2)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与一审相同。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等情形。
二审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应根据具体公安行政行为的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等不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