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管理法概述
(一)消防管理法的含义
消防是预防火灾和扑救火灾的总称。消防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技术同火灾作斗争的专门业务,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消防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三大类:
一是消防法律,即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新修订的《消防法》已经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消防管理工作的主要法律。它确定了我国公安消防机构的职权,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加消防活动的行为准则,是制定消防管理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的依据。
二是消防管理法规、规章,即由******及其所属公安部与有关部门制定的消防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消防法律的具体化。如公安部发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三是消防技术规范,即由公安部或由公安部与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消防技术规范,它是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建筑设计、施工中必须照章行事的消防技术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
(二)消防管理的方针、原则及责任
1.我国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这一方针,体现了中央关于“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指示精神。
2.消防工作的原则是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原则在消防工作中的具体运用,也是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体现。所谓专门机关,是指公安机关的消防机构及其公安消防部队。它承担着各地区消防工作监督管理实施的职责,即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组织、指挥、监督、检查任务。这里所说的群众,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消防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3.我国消防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和防火安全责任制。《消防法》第3条规定:******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4条规定:******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二、火灾预防
火灾预防是减少和消灭火灾发生的根本措施,也是我国消防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在防火要求上,《消防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点。
(一)完善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
《消防法》第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
根据《消防法》有关规定,不论城市或者农村,不论工业建筑或者民用建筑,从设计时就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严格按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灭火装置、消防给水、排烟通风、消防电源、消防通道、火灾报警、安全疏散的标准设计,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具体说,城市适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农村建筑适用《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炼油化工建筑适用《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
(三)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管理
根据《消防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第23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四)加强对消防产品、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消防监督管理
根据《消防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第27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五)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根据《消防法》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动员和组织群众做好防火工作。同时规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必须有一名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是贯彻消防法规;二是组织实施防火责任制;三是建立安全防火制度,把消防工作列入单位管理内容之一,向职工进行消防教育;四是组织防火检查,改善消防条件;五是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方案,组织消防队定期演练;六是查处火警事故,保护火灾现场,协查火灾原因。
三、消防组织
根据《消防法》规定,我国的消防组织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
(一)公安消防队
这是以消防站为基地的公安机关的基层消防组织,属于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直接担负着组织和实施火灾扑救,保卫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任务,是各地同火灾作斗争的骨干力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公安消防总队,省辖市、地区、自治州设立公安消防支队或大队,县级市和部分县设立消防中队,新建的城市和扩建、改建的市区,应当按照报警后在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原则设立公安消防队(站);镇和工矿区根据需要设立公安消防队(站)。根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的规定,公安消防队在加强自身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同时,还要履行规定区域内的安全防火检查,保持公共消防实施、设备、装备的临战状态,指导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训练,制定灭火战斗方案、受理火灾报警,侦查判断火情,第一时间出动火场,控制火灾蔓延,灭火结束后检查火场等职责。
(二)专职消防队
这是企业性质的消防组织。根据《消防法》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规定,凡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型企业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核电厂、大型火力发电厂、重要港口、码头、飞机场站、专用仓库和储油储气基地、古建筑群或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单位或本地区的消防工作。人员编制、装备器材和经费,由本单位解决,受单位行政负责人领导,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
(三)志愿消防队
这是群众性消防组织。按照规定,不设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城市街道、林区居民点和建筑密集的村寨,应当成立志愿消防队,归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区领导,业务上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指导,定期进行训练,掌握消防灭火技能,做好本单位基本地区的消防工作。
四、灭火救援
灭火救援是根据火灾发生规律所采取的一系列扑救对策和紧急救援措施,以最小的代价阻止可能形成的巨大灾害,使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一)积极报告火警,就地组织扑救
根据《消防法》第44条第1~3款的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二)迅速赶赴现场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场的时候,其他车辆、船舶和人员必须避让,必要时可以使用一般不能通行的道路场地和水域。交通管理的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赶赴火场的消防队及其消防车、消防器材和装备,需要铁路运输和轮渡时,应当优先免费抢运。实行灭火任务的各种消防车、消防艇免交养路、过桥、过隧道、泊岸等费用。
(三)火场扑救的组织指挥
火场的扑救工作由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需要调动企事业单位的消防队协同灭火。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交通、港务监督、航行管制和治安管理人员负责维持秩序,疏散车辆、船舶、飞机、行人,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当火灾蔓延,必须拆除毗邻建筑物才能避免重大损失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并可命令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和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等部门的力量;火场总指挥员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使用各种水源;有权决定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有权决定划分火场区域分为作战区、危险区和警戒区,并实行局部交通管制;有权决定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四)消防车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除抢险救灾外,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五、消防监督
《消防法》第4条规定,******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一)消防监督机构
根据法律规定,县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公安部以下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分别设立消防局、消防处、消防科,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的消防机构,负责本系统的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地方政府的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各级消防监督机构根据需要,配备具有消防专业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消防监督员,由省级公安机关任命,发给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制发的消防监督证,负责对分管地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消防监督机构的职权(职责)
1.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消防监督机构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单位应派人参加,并提供情况和资料。如果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被通知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消防监督机构。对通知书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提请上一级消防监督机构复查。消防监督机构如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有权责令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顿。
2.审查、监督消防安全办法、技术标准、工程防火设计的执行。
3.对城市消防安全和公共消防设施及消防装备的规划、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4.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审核管理。
5.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失,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6.掌握消防队伍,训练消防民警。
7.统一组织和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8.组织调查起火原因,作出技术鉴定,确定火灾责任,并根据火灾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对有关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9.组织消防科学技术研究,鉴定和推广应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10.对消防企业、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消防器材生产、维修的技术条件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进,必要时责令其停产停业,并提请有关部门不发、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对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对消防产品质量进行认证检验、争议仲裁检验、重点抽检和进出口消防产品的验证检验。
11.查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消防管理处罚。
12.配备消防监督员对所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实施消防监督。
六、消防管理处罚
(一)违反消防管理行为
根据《消防法》规定,违反消防管理行为可分为下列七个方面:
1.违反建筑工程监督审核管理,设计不合格,擅自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等行为;
2.擅自举办焰火晚会等大型群众活动,有火灾危险的行为;
3.法人、其他组织不及时履行消除火险隐患等行为;
4.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安装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行为;
5.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行为;
6.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各种行为;
7.火灾发生时或者火灾发生后不履行法定义务,隐瞒起火原因等行为。
(二)消防管理处罚种类和使用范围
《消防法》“法律责任”各条规定,凡有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分别受到以下处罚:
1.警告,适用于上述各种行为;罚款,适用于上述各种行为;
2.没收,适应于上述第四方面的行为;
3.拘留,适用于上述第五、六、七方面的有关行为;
4.责令停止使用,适用于上述第一、四方面的有关行为;
5.责令停产停业,适用于上述第一、三方面的有关行为;
6.责令停止施工,适用于上述第一方面的有关行为;
7.责令停止举办,适用于上述第二方面的行为。
(三)消防管理处罚的裁决分工和实施程序
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消防管理处罚裁决的分工如下:
1.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和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停止举办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
2.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处罚,须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裁决),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3.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消防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因此,消防管理处罚的实施,总的方面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要经过立案、调查,弄清违法行为的事实,获取充实的证据,正确运用法律。在裁决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责令停产停业和较大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在告知、听证之后,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反证进行核对,认为处罚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正确,即予裁决。在罚款的执行上,应贯彻处罚决定与收缴罚款分离制度。
思考题
1.《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创新点有哪些?
2.《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宗旨何在?
3.《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4.简述《治安管理处罚法》在适用上的地域范围。
5.治安管理处罚有哪些种类,其适用如何规定?
6.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如何规定?
7.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8.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有哪些,其处罚如何规定?
9.公共秩序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0.违反公共秩序管理的行为有哪些?
11.如何处理好加强公共秩序管理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12.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的意义何在?
13.如何切实保障和有效实现公共安全的依法管理?
14.公安机关管理的枪支主要包括哪些?
15.什么是特种行业?加强特种行业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16.特种行业管理的范围有哪些?
17.旧货业治安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8.户口登记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19.什么叫水上户口?什么叫集体户口?
20.公民身份证的发放范围有哪些?
21.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用以证明身份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22.我国公民的出境申请主要包括哪几种情形?
23.我国公民出入境违法主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4.大陆居民办理前往台湾的手续与程序有哪些?
25.对违反边境检查的处罚主要适用哪些情形?
26.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
27.交通设施管理的主要内容?
28.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主要范围有哪些?
29.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30.试述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现实意义。
31.消防管理的三大类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32.试述我国消防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则。
33.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主要包括哪几种情形?
34.消防管理处罚的实施程序是什么?
35.试述《消防法》的功能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