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明的公司老板都知道这一惯例,以确保平安。在商界,所有的奸商和经济骗子都是以伪造的证件授权委托书、合同书、介绍信、营业执照、身份证、工作证、名片、印章进行诈骗。
当事者由于某些原因无法辨别这些东西的真伪,如果到工商部门进行鉴证、公证,则安全可靠,名正言顺。
一般在商业交往中,以下人员特别需要公证或鉴证合同。⑴初涉商务的人;
⑵不便深究对方虚实的人;
⑶经营大宗生意的人;
⑷不了解情况的人;
⑸办事缺乏细心的人。
这些人在签约后,应向工商部门要求鉴证和公证。因为工商部门和公证部门能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他们的审查范围包括:
·签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权利和行为能力。为此,工商部门和公证部门会要求当事人出示证明材料并对其审核,如营业执照正、副本、合同正、副本、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等。
·是否真实表现合同当事人的意愿。
·合同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要求。
·合同的条款内容是否完备,表达是否准确,合同签订是否符合程序等。
如:1985年7月,海口×开发公司向河南××开发公司及武汉××农工商公司购买大米100万吨,总金额为5.04亿元。
双方合同规定:供货方由3个港口供货,并于本年8月12月将货物交清,需方当场向供方付定金10万元。
双方公证时,供货方武汉××农工商公司推倭公证处对其审查。
公证人员对于供货方产生了怀疑,于是公证处通知需方审查后付款。供货方武汉××农工商公司无奈,推说货源在安徽,货主为××贸易公司,数量50万吨,且有超产证、供货证、准运证、检验证。
公证人员又来到×贸易公司了解情况,发现该公司的“四证”纯属伪造。公证人员将情况通知检察院和银行,要求银行这句话得留。
1984年8月,自称为楚×的人冒充平顶山市果品公司的业务员,与张官营乡经联社签订了种植800亩草莓的合同。合同规定,果品公司负责提供种子技术指导,经联社预付30%的种子款。
经联社为了发展种植业,发动群众,集资筹了3.4万元种子款,准备交给楚×。
这时,经联社持合同到工商所鉴证时,工商人员发现了疑点:一是对方合同书是手工复写,二是合同无正、副证,三是公章全称不对。
工商人员建议暂不付款,先查证。经联社向楚×提出见种子付款,以便查验。楚×见对方工商部门干涉,慌了手脚。于是,借口回公司取种子逃跑了。经查实,平顶山市果品公司并不知此事。
是不是合同都须鉴证或公证呢?不是。公证或鉴证是自愿的,一般大宗交易时必须采用。
1983年9月,大庆市龙风果品站急需购辆货车,采购员到外活动。
一天,采购员在丹东遇见“程××”。程××衣着考究,夹着公文包。在欲购车的采购员面前,出示了一份“速来提车”的电报,并介绍车:“140辆,高护栏,驾驶室有收录机,有备用轮胎、起动器……,27000元。”
两天后,采购员回果品站汇报。果品站领导拍板:“贵也买。”于是,采购员随程××去购车。
采购员在广州等了很多天,也没见到卖车人。问程××怎回事?程××说:“人家太忙,要去参加广交会,要去深圳谈生意。无意中,程XX掏出一张招聘书,上面写着:程××被聘为国际贸易公司业务主任!采购员见此情景,原有的疑虑消除了,对程××说的“人家太忙”也理解了。
到了11月份,经理果然出现,其气派很大、出手非凡,三言两语就签订了合同。当采购员提出是否有车时,李×大怒,说他与程××好友,才给他面子卖车给他,否则早卖了。采购员只好好言相待。
签合同时,条件很奇怪:卖方不在场,由“秘书”签约,“秘书”也不是用真实姓名,而在写一个谁也不认识人的名字。合同的签名随便,但合同上的收款地址却清楚。骗子要求龙风果品站在把钱汇往离广州市很远的一个乡。
钱汇出后,采购员关心提车,程却不露面。到了1984年1月,果品站连提车单都没见到,找程××的单位,其单位说:此人已除名,上其家中查找,程××称李经理在北京,提车单在他那,并出示其地址。采购员赴北京,不见李经理,到了收款的那个乡,款已提走,只好向公安机关报案。
合同签订后慎交定金
1987年,河南某物资公司业务员张×前往安阳市采购钢材,遇一生意人,两人谈得投机。聊天中,杨××说出了出差的原因。
那个人自称于×,是××公司业务员,前来接收解放军××物资站站里木材、钢材、汽车,数量可观。张某求钢材心切,言谈中以于×为中心。于×恳切地说:“我在解放军××站,下次我们就在那谈。”
于×原想与解放军某部合办烷醇厂,因部队不同意,便住在了该队招待所。在招待所里,于×招待了张××。于自吹:“只要关系好,我得一点好处,信得过我,千把吨也可以。”张见于×就在这里办公,深信不疑。于×提出要张××把盖章的合同给他,让他代订合同。张××十分相信,同意了于×的要求,用印章,盖了42张空白合同给于×。
过几天,张××来找于×说有批货可提,让张××交10万元定金,定金汇往偃师×综合厂,并交待用款用途不填。张××信以为真,心想有权的人不便让别人知道私卖钢材。张按于×的要求办妥手续。
过了一周,张××到指定商号取货,于的同伙拿出一张彩电购销合同,张说:“我们不要彩电!”同伙说:“不要不行。“张说:“我要上告。”同伙回答:“你盖着印章,告到哪,奉陪。”
张××赶到偃师,发现定金已被取走。张××方知上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例子可见,张××业务经验不足,是上当的主因。分析案情,有几个主要环节:·没有调查货源,为对方所说蒙骗。于×住部队招待所,并不证明于×与部队有联系。
·轻易地把盖章的空白合同交给对方。
·于×提出要交定金,张×没有经过推敲,付出定金是很危险。
上面的分析,在商业活动中,预付金被骗的情况时有发生。许多骗子就是靠与人签合同骗定金的。尤其是在对方付定金,或是交易量大时,定金被骗更常见。
一般定金被骗,往往是受骗方急于购买物资或急于成交业务或信任对方而轻率地付定金。受骗后,方知上当,且合同也有漏洞,追款往往十分困难。
一般骗子骗取定金用以下方式:·磋商顺利,在签约或交货时,面露难色,说:“只是———”欲言又止,使对方上当,帮忙排忧。使受骗方先付了定金。
·谎称货有多家客户要,当然,看在老朋友或你是真正的老板面上,交定金可优先。有人急于要货,看到对方一叠求货单,只好先付定金。
·联络感情,花言巧语,盛情接待,送重金,成了哥儿们,什么都可换,显示他“通天”本事,于无声之中将定金付出。从此,朋友“失踪”。
签约后如何履行合同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己方承担的义务并取得乙方应有的权利。这就是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条件
合同履行的条款有以下条件:
1.同时条件
指合同中要求合同双方同时行动的条款,如销售合同中的一手交货,一手交钱,卖方只有准备好交货,才能要求对方付款;买方只有准备好付款,才能要求对方发货。
2.先决条件
要求某事件或某行为要发生在履行前。如发货方5月份发货,收货方要在4月15日前将信用证开到甲方。
3.后随条件
如合同中的品质索赔期限,规定为货物到达后,收货人在30天内可向交货方提出索赔,如收货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便失去了索赔的权利。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在中国,合同的履行,贯彻着实际履行适当履行和协作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也称实物履行,即当事人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来履行。合同上是什么标的,就交付什么标的,不能改换标的。只有当实际履行在事实上已不可能,或法律规定违约只要赔偿损失时,才能以偿付违约金作为补偿,但这不是代替履行。在贯彻执行实际履行原则时,还要从实际出发,有时过于强调或机械地执行实际履行原则,会给需方造成损失。如,对某一季节性很强的产品,供方未能按期交货,销货旺季已过,供方的继续履行对需方会造成积压,需方可要求供方偿付违约金,而不再要求交货。
2.适当履行原则
即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按数量、期限、价格和包装等要求,用适当的方法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人不得以假乱真,否则权利人可以拒绝接受。当事人只有按合同规定切实履行,才是完成了合同任务。没按规定履行合同条款的行为,都被视为违约行为。
适当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程度和违约责任衡量尺度,是判定合同履行和违约的法律标准。
3.协作履行原则
即合同双方要协作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合同双方各有规定的权力和义务,具体的利益也各不相同,但是,双方要按上述原则承担义务,还应对另一方履行义务,并提供帮助,进行必要的督促和检查,对引起合同不能履行的行为要给予提出和制止。
如果在履行时发生了分歧,双方要按有关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协商解决,避免影响合同的履行。
对于国内合同应按上述原则来履行合同。对国际合同的履行则要根据各国的风俗和禁忌,在合同制订前,创造合同履行条件。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要按合同的条件、时间、地点、方法完成自己的义务,取得自己应有的权利。
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按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就构成违约,要承担法律后果。为了实现合同要达到的经济目的,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规定条款时,先要实际履行,即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不允许用其他财物代替或折合现金。
特别是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物时,就更不能用其他物品代替。其次要按照约定的条件全面履行也称适当履行,即用适当的方法履行合同。
没有按规定去履行合同条款的行为,都是违约行为。在合同双方协商同意的条件下,可提前或推迟履行合同。合同双方违反上述条件,都是违约行为,违约方要按约定付违约金并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
合同双方为了共同利益的实现,还应该协作履行合同。
三、合同履行的程序
合同的履行包括备货、报验、审正和改证、装运、制单结汇等程序。
1.备货
备货是指签订合同后,出口方为了保证按质、按量、按时交货,根据合同规定的数量、品质、包装和交货时间要求,进行货物准备。
2.报验
是指出口的货物如果是要经过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向商检局报验,取得商检局的检验合格证后,海关才能放行。
3.审证和改证
审证,是指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结合备货等情况催促买方开立信用证。审证是指在收到信用证后,应以销售合同为依据,对信用证内容审查,要求信用证的内容与出口销售合同一致,除非征得出口方同意,否则不能随意改变其内容。审核信用证工作是政策性和技术性的工作,决不可粗心大意。在审核时,如发现严重错误,应坚决要求修改,通知对方改正,在收到修改过的信用证通知书后装运货物。
4.制单结汇
在货物出运后,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结制单据,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银行议付和结算。
议付在国际贸易上指出口地银行购买出口入出具的汇票和货运单据。中国则指中国银行在审核信用证下的单据后,将汇票或单据寄往国外开证银行或指定付款银行办理索取货款的手续。
结汇是出口人所得外汇,按规定卖给国家指定银行。当银行收到货款后,将外汇折成人民币记入该公司账户,并通知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