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把希望寄托在人性的改善上,倒不如在承认人类自私本性的前提下,通过制度规范人们的行为。
道德建设与制度建设如何建立一个和谐社会?中国古代圣贤的回答是先“从我做起”、“从每个人做起”。《大学》里开宗明义地讲到:“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意思是:智慧的最高境界,就是引导人民共同走向“至善”。
如何做到呢?回答是“修齐治平”,通过提高自身修养、品格,实现“内圣外王”“仁者无敌”的最终目标。所以中国古代政治其实是一种“贤人政治”——也就是说,通过道德建设,使人达到思想明智、道德高尚的境界,然后再从这些贤人中选拔最优秀的承担管理社会的责任。
这种古老的哲学思想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它强调人是生来平等的(贤与不肖都是后天教育的结果),都有管理社会的权利和可能,它鼓励人们应该追求更高的境界,它认为理想社会的目标是“大同”。这些都是当时很具有“现代性”的先进思想,而且这种思想指导下的官吏选拔制度(从荐举制到科举制)都对中国古代的辉煌作出了非凡的贡献,并对现代人才选拔制度和政治制度产生了影响。
然而,这种政治理念也有它的缺陷。“孔融让梨”的故事几乎家喻户晓,然而,这个故事本身却也隐含着这种政治思想的危机。一个孩子就已懂得“先人后己”,这当然是难能可贵的,可正因为如此,也说明了这种高尚行为是不普遍的,甚至是与人的天性相背离的。
由于这一理念与人类的“自私”天性有着根本的矛盾,推行这种理念必然意味着“改造人性”,这导致了两个后果:一是这种思想日益变得专横和僵化,甚至到了“存天理,灭人欲”,彻底跟人的本性对着干的程度(“存天理,灭人欲”的结果是异化:“天理”很专横、人性很虚伪);二是庄子所说的“圣人不死,大盗不止”:它很容易被各种“大盗”利用,成为维护自己利益的统治工具。哪一个窃国大盗不是在得手以后,宣称自己是“万民拥戴”、“天命所归”?
乌托邦与集中营其实这种异化并非中国特产。人类一直有一个梦想:建立一个完美的社会。西方历史上,也有各种各样的“理想国”、“乌托邦”,尽管宣扬的思想理念各不相同,但宗旨却是一样的:在“哲学王”的领导下,改造人性,建立“人间天国”。不可否认,这些理想也一直在激励着人们不断改进社会体制,使之更趋于合理。
但是这种进步,是否说明了总有一天我们将“止于至善”?这是非常值得怀疑的。
如果你仔细研究过那些“乌托邦”的构想,你可能怀疑:一个一尘不染的理想国,究竟是可爱还是可怕?在这里,一切都有答案,一切行为都可以被评判为“好的”或“坏的”,完美的规则被建立(完美意味着它将不会被修正和改变),但不允许被触犯。这一定是个好社会吗?
乌托邦的悲剧在于:尽管理想是高尚的,但是却难以实现——这甚至可能不是最坏的,最坏的是它居然实现了:那肯定是一个美化的集中营。
可以回想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思想和道德整肃运动,如焚烧“异教”书籍、“新生活运动”、禁“奇装异服”和摇滚乐之类,没错,这些东西并不都是健康的,也可能是有害的和低级趣味的,但是要记住:反对它们比容忍它们的坏处也许更大。
我们讨厌污垢,但是污垢似乎是不可避免的。数千年来,一些邪恶的行为和规则一直伴随着人类社会:犯罪、贿赂、卖淫,以及各种上不得台面的潜规则和阴谋。大多数人认为它们是错的,是与人类的根本利益和社会理想相悖的,为什么不能把它们全部消灭?答案其实很简单:因为人们还不能找到根除的办法。
很多人会想到政治运动或严酷刑法之类的手段,它们有时确实有一些效果,且不说这些是不是真正的“根治手段”,这些解决方法的代价往往是我们承担不起的。根除好比化疗,在杀死癌细胞的同时,也要杀死大量健康细胞,有时甚至是弊大于利的。
在采取任何方法之前,我们不但要看它的一时效果,更要评估它的长期影响。
至少现在,我们可能建立的最好制度,似乎是最大限度容忍不同而又不致倾覆的制度。唯一可行的办法似乎只能是改造环境(如完善法制、提高生活水平等)来限制这些行为,使之不致成为大患。
容忍你改变不了的无数事实证明,“挑战人性”从来都是费力不讨好的,而且是注定失败的。
当某种规则难以被多数人遵守时,首先应该想到的,不是如何改变人的行为,而是是否应该改变规则,因为改变法律要比改变人们的行为容易。这有一个例子:过去,为了禁止赌博行为,所有带一点儿赌博性质的游戏——比如亲朋好友打一点儿“小麻将”(输赢不大的赌博)都是违法的。结果却是很多平日循规蹈矩的人都成了违法者。现在把带一点儿彩头的娱乐和以牟利为目的的赌博区分开,并没有让赌博行为泛滥成灾,却奇迹般地把“违法者”变为守法公民。这是个妥协吗?是的,但它是明智的。
克格勃对这个国家造成的损害大大超过了它所要对付的“敌人”:无端树敌,大大降低人民的道德水平和相互信赖,而人民的禁口,又给“当权者”以天下太平的错觉——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大哲学家波普曾谈到容忍的必要:“……最初我们也许希望,如果减少惩罚,那么犯罪也会减少。当结果并非如此时,我们仍然决定,我们自己,作为个人和集体,宁愿忍受犯罪、腐败、谋杀、间谍活动和恐怖主义造成的结果,也不采取试图凭借暴力根除这些事情的十分可疑的步骤,从而承担使无辜者成为受害者的风险。(遗憾的是,这是很难完全避免的)批评家指责我们的社会腐败,尽管他们也许承认腐败有时受到了惩罚(如水门事件)。也许他们未意识到另一种情况,我们喜欢这样的秩序,它甚至对可恶的罪犯也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若存在疑问,他们就不受惩罚。我们喜欢这种秩序,而不喜欢另一种秩序,在那种秩序中,甚至无罪的人也得不到法律保护,甚至当他们的无罪已无可争议时也受到惩罚(如萨哈罗夫)。然而,在作出这些决定时,我们也许还选择了其他一些价值。也许我们很无意识地应用了苏格拉底的极好的教导:‘最好忍受不公正的行为,而不做出不公正的行为。’”
经济学——“自私的科学。”
经济学上的第一个基础假设是:“个人”是所有经济分析的基本单位。以“个人”为分析单位,是不论男女,不分长幼,也不管贤愚,都一视同仁。这是说,任何经济问题不可以从一群人、一个团体、一个社会或一个国家为起点来分析。每个人的行为都有自私的一面,那是说,每个人在一定的情况下都会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
这不会有错吗?的确有些人是高尚的,是不受金钱摆布的。即使这样,经济学仍是有效的:这些人数量太少了,很难对整个人类的行为趋向造成影响。
经济学的第一个基础假设,是个人作决定,作取舍。这其中有一个并不浅显的哲理。经济学是以推断人的行为来解释现象的科学,我们说人的任何行为都是经过选择的,究竟是否明智,是否有理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假设人会作选择。在事实上人的任何行为是否因选择而起,抑或是漫无目的、盲目而为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一贯地遵守这个假设或公理。
从经济思想史方面看,“自私”成为一个基础假设是19世纪末期,新古典经济学兴起以后的事。在这个新的范畴内,数学的微积分被广泛地引用,提出了“边际”的分析,“极大化”与“极小化”的概念就被广泛地接受了。人的行为以满足私欲为原则,就成了“在局限条件下个人争取最大利益”(或争取最小费用)这个假设。简化地称之为“自私”只是比较通俗的说法。
亚当·斯密在1776年所发表的经典之作《原富》中关于自私行为与市场运作的两段(第一章提到的观点),就是极好的阐释。
职业道德是如何产生的你走进一家饭馆,服务生或老板热情地招呼你,给你倒上茶水,然后递过菜谱,请你点菜。你一边翻阅着,一边问这问那,都能得到殷勤的回答。不久,你要的菜就端上来了。他问:还要点什么吗?你说:不,已经可以了。他点点头:那么您慢用,有事请招呼。到了结账时,也许你还会得到一点儿小优惠,在你起身出门时,他会为你开门,友好地和你道别。
你已经很习惯这一幕了,现在大多数饭馆都是这样。
原因很简单:饭店是老板开的,他想赚钱,要做到这一点,他就得尽量让他的客人满意。
作为一种解决人生问题的方式,钱也许比其他任何方式都有效。人们总是从负面去感受钱的力量,即钱对人的腐蚀作用,因此钱的名声并不好。莎士比亚在《雅典的泰门》里那段“金子……能把黑的变白,活的变死……”的著名台词,就是这种反感的表现。
其实,钱对这个世界的正面价值远远超过了它的负面影响。只要你了解经济学的基本知识,就会知道“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货币的两个基本属性。可以说,如果没有钱这个中介物,人类只能停留在“以物易物”的阶段,任何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思想发展都是不可能的。
当然,这只“看不见的手”并不总是起好作用,而且,其背后的信息也叫人沮丧:人是自私自利的,即使做好事,也是出于这一目的。
理想的做法似乎是: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使之自觉行善。可是这似乎只能是个理想。回到前面的例子,20年前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才能做到的事,现在任何一个关心自己生意的小老板都能做到,哪种方法有效,不是不言自明吗?当然,你可能争辩说,前者与后者的价值是不同的,因为前者是真诚的,而后者只是一种“表演”。就算如此,他们的社会效果有什么不同呢?
不要问“如何改变人们的自私”这个问题的前提假设是“人们的自私是可以改变的,而且,改变要比不改变好”。这两个假设恐怕都错了。事实上,不允许自私,往往意味着思想上的暴政。如果你希望世界变得更好,你该问:“如何引导人的自私趋向合理?”
可调节的“死亡率。”
一个简单的教训就是:如果钱(价值规律)能摆平的事,就不要另搞一套。当然,如何运用钱这个东西,还是大有讲究的。
18世纪末,英国人开发澳大利亚之初,移民的主力是流放犯人——很少有人愿意主动前去,因为当时那里非常荒凉,而且乘坐帆船航行几个月的旅程也充满了艰辛和危险。
一些私人船主承包了大规模运送犯人的工作。当时运犯人的船大多是由破旧的货船改装的,船上设施极其简陋,没什么药品,更没有医生,生活条件十分恶劣。而船主为了牟取暴利,尽可能多装人,却把生活标准降到最低。一旦船离了岸,船主按人数拿到了钱,对这些人能否活着到达澳洲就不管了。三年间,从英国运到澳洲的犯人在船上的死亡率达12%,有一艘船上的424个犯人竟死了158个,不仅英国政府遭受了巨大的经济和人力资源损失,英国民众对此也极为不满。
英国政府于是想了很多办法,如每艘船上派一名官员监督,再派一名医生负责船上的医疗卫生,同时对犯人的生活标准作了硬性规定。但死亡率并没下降,而且还死了一些官员。问题没解决,还出现了新问题:政府多花了钱,却照常死人。有人提议把船主召集起来进行思想教育——要珍惜生命,不能把金钱看得比生命都重要。送犯人去澳洲开发是为了英国的长久大计,不要目光短浅。但情况依然没有好转,死亡率一直居高不下。后来有人想到改变制度——不论你在英国上船装多少人,到澳洲上岸时再清点人数支付报酬。问题迎刃而解。船主主动请医生跟船,在船上准备药品,改善生活条件,尽可能让每一个人都健康抵达澳洲。
自从实行上岸计数的办法后,船上的死亡率降到了1%以下,有些运载几百人的船只经过几个月的航行竟然没有一人死亡。
你可能会说:好吧,姑且承认提高整个人类的思想境界是不可能的,那么,能不能寄希望于少部分精英人物呢?经济学不是也无法否认确实有一些更高尚无私的人吗?能不能找到一种方法,把权力交到这些人手中,让他们领导着人类走向更好的明天呢?
古代圣贤的政治理念,实际上往往有一条或明或暗的“双重标准”,用孔子的话,就是“君子”和“小人”,前者指道德高尚,可以并且应该成为领导者的“大人先生”,而后者并不是我们现在理解的那样,专指品德卑下者,而是指普通人——老百姓。其核心意思就是:对领导者的道德要求超过了普通人。无论中外,对贵族的道德要求都是超出世俗标准的(当然,能否做到是另一回事),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现代人常把这看做“不平等”的证据,但这种不平等,其实对贵族老爷也并不轻松。
为什么古人会对大人物有这样一厢情愿的期许呢?原因可能是:首先,他们还不能理解人为什么不平等,所以必须为此找到理由;其次,除了一厢情愿的期许,也真的找不出什么别的办法。
现代人已经可以比较合理地解释权力的秘密了,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所谓领导者(或政府官员),他们为公众服务的报偿是公众要用纳税的方式养活他们。换言之,其实他们就是公民股东聘请的“经理人”。推动他们为人民服务的动力除了高尚的道德,还有“看不见的手”——经济规律。
蛋糕和木桶如果领导者的道德是不可依赖的,那么我们拿什么来保证他们的权力不被滥用呢?
首先是避免权力的过分集中,有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其次是建立一种有效的规则(也就是所谓“程序正义”)保证当权者使用权力的合理合法性(必须强调:只是“合理合法”,而不是“绝对正确”,因为没有任何东西能保证人们不犯错误)。
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了他的代表作《正义论》。1996年又出版了他的新作《政治自由主义》。在这两本著作中,罗尔斯对程序正义进行了全面的阐述。他的观点是,只要所有人认为程序是合理合法的,其结果也应该被认为是合理合法的。罗尔斯讲了一个分蛋糕的故事:一些人要求分个蛋糕,假定公平的划分是人人平等的一份,什么样的程序将给出这一结果呢?我们把技术问题放在一边,明显的方法就是让一个人来划分蛋糕并得到最后的一份,其他人都被允许在他之前拿。他将平等地划分蛋糕,因为这样他才能确保自己得到可能有的最大一份。
分蛋糕的故事说明程序正义是完全可能的。
这种“制度安排”——一个切,一个选,看似充满了对人的不信任(实际上也是这样),但是效果却不错,因为这种安排把人的自私性考虑了进去,并不试图改变它,而是利用它。
管理学中有一个“木桶理论”,意思是一个水桶能装多少水,完全取决于最短的那一块木板。领导者的道德水平也是参差不齐的,与其把希望寄托在大家都做“长木板”上,还不如老老实实地假定大家都是“短木板”,然后制定一个制度,规定最低的限度。这样才能保证社会这个“木桶”,能够保有一个可以满意的“存水量”(社会总福利)。
分粥游戏与制度的形成这里有一个分粥游戏。
7个工人被一个老板长期雇用,于是他们组成了一个共同生活的小团体。假设这7个人是完全平等的:每天干一样的活,住在同一个工棚里,吃主人供给的同一锅粥。问题就出在这一锅粥上——因为平等,他们要求平均分配;因为“自私”,每个人又都希望自己多分一点儿。而且条件简陋,又没有称量用具和刻度容器。那么如何解决每天在吃饭时遇到的问题:公平地分食一锅粥呢?
显然,他们需要制定一个合理的制度,为此他们试验了不同的方法:第一种方法,指定一个大家都信得过的,所谓品德高尚的人主持分粥。开始时,这个品德高尚的人基本还能“一碗粥端平”,但时间一长,他就开始为自己和给他溜须拍马的人以及他的亲戚多分粥——这也不奇怪:权力导致腐败嘛。结果每个人都为了能得到分粥的特权而不择手段,最终导致大家相互之间尔虞我诈,风气越来越坏。
第二种方法,大家轮流主持分粥,一周之中,每个人分一天。这样等于承认了每个人都有为自己多分粥的权力,同时也给予了每个人为自己多分粥的机会。这种制度是平等的,但是结果却很不好:每个人在一周中只有一天是吃得饱而且撑得难受的,其余六天都饥饿难挨——按照“边际效用”原理,这一制度造成了资源浪费。另一个结果是导致大家相互之间的加倍报复,矛盾也越来越激化。
第三种方法,选举一个分粥委员会和一个监督委员会,对分粥进行监督和制约。公平基本上做到了,可是由于监督委员会常提出多种议案,分粥委员会又据理力争,等到大家终于喝到粥时,粥早就凉了。这样的制度效率极其低下。
第四种方法,只要有意愿,谁都可以主持分粥,但是不管谁来分,他都要先把粥分好,由别人先挑选,他自己最后一个领。不难想象,在这个制度下,7只碗里的粥几乎每次都会一样多,就像用科学仪器量过一样。因为每个主持分粥的人都认识到,如果7只碗里的粥不相同,他确定无疑将享有那份最少的一碗粥!
从分粥游戏可知,形成、制定和推行某种游戏规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游戏规则的制定也是一个博弈制衡的过程。
从“分粥”最终形成的制度安排中可以看到:任何人都可以得到自己应得到的利益,但任何人又难以为一己私利而损害他人的利益;任何人都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但任何人又不会因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去妨碍别人——这也许正是建立制度的本意。
制度的形成是一个达成共识的过程。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必须建立在组织成员广泛共识的基础之上,没有人会积极参与自己不同意的事。
“分粥”与大家的切身利益相关,并且几经探讨和试验,最终找到了大家都认可的分配办法,这便为彻底实行这一办法打下了良好的心理基础。现实中许多制度之所以形同虚设,主要一条原因是缺乏共识,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没有征求组织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只凭企业主管或管理层“拍脑门”、“想当然”办事。
制度的推行又是一个博弈的过程。一种制度是否有效,往往要看它能在多大程度上兼顾企业和员工个人的利益,亦即是否找到了整体目标与个体目标的纳什均衡。要达到这一均衡,组织成员间不经过良性博弈是不可能实现的,而博弈中既含有妥协与合作,也包括不满与争执。“分粥”游戏规则的形成即是这一过程的集中体现——互动使人们既认识到了个人利益,同时又关注着整体利益,并且找到了两者的结合点。
制度是一个展示公平的过程。公平不等于平均,平均主义实质上是最不公平的。制度公平所追求的是主体地位的平等和面临机遇的均等,它所要达到的是“使人有心之于平,不知使人无心之于不平”,它所要避免的是“设权衡以去私,而人即以去私成其私;犹立法以禁弊,而人即以去弊成其弊”。我们从分粥博弈中最终看到的正是这种人、事、物相宜,情、理、法相融,权、责、利相合的境界。
制度是保障一个组织正常运行的轨道,它所产生的是一种约束力和规范力,正是这种约束和规范使其成员的行为始终保持着有序、明确和高效的状态。制约之力即是秩序之力,秩序之功亦为制约之功。
用什么反腐败官员腐败已经构成了对国家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威胁。那么,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
制定严厉的刑法当然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但并不是根治之方。
朱元璋对这一套最拿手,甚至剥皮之类的酷刑都用上了,可是实际上并没有起到多大作用。派下去的官员如同冒着枪林弹雨冲锋的战士,一排排地被糖衣炮弹击中倒下。后来,朱元璋也十分无奈。
这些官员都不怕死吗?贪欲自是一个原因,还有一个原因也不能不提:至少在明朝,做一个清官是很难的。
明朝官员的薪俸是历史上最低的,再加上朝廷和办事人员的折算率克扣(按米价折算,或高或低,你都得接受),官员的日子是很拮据的。据估算,一个县令的月薪大约仅相当于现在的千元。
如果看看当时著名清官的生活和家庭财产,可能会对明朝官员的实际收入产生更悲观的估计。就拿著名的清官海瑞来说吧:这位清官当知县的时候,穷得要靠种菜自给。海瑞最后当到了吏部侍郎(相当于现在的副部长)。这位侍郎去世之后,连丧葬费都凑不齐,还是他的下属和朋友凑钱为他下的葬。
海瑞的清廉无疑是令人感动的,但是感动之余,人们会问:这就是辛勤节俭了一生的清廉正直的官员应得的下场吗?
我们说人是理性的,总是倾向于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并不是说道德没有价值或没有作用,但是在倡导道德的同时,我们不能忘了人的这种“经济属性”。即使一个没有太多物欲的人,也必须要做平一个等式——他的一生总收入至少能够与一生的总开支平衡,最好还要略有节余来恩泽子孙,而明朝规定的薪俸注定那些官员们很难达到这个状态。
这就意味着清官从上到下全面消失。与此同时,正式的俸禄制度则成了名存实亡的制度,它就像将老百姓逼上梁山一样逼官为盗。
其实,早在宋代,就有人明确指出“禄薄无以养廉”。应该说,高薪未必养廉,但是低薪更是养不得廉的。薪水提高,对贪官来说,只是九牛多一毛;可是能让廉洁者也过上像样的生活。至少告诉人们:做好人的代价不是那么大。这也多少提高了贪污的风险成本。
当然,仅靠提高政府官员的工资并不能杜绝腐败,至多它只是杜绝了腐败的理由。进行思想教育?好像很有效,但这根弦如果没别的东西制约,是很容易松掉的。
都跟犯人似的看管起来?最近好多地方实行的官员八小时以外管理似乎成了时髦之举。可是如果公民连人身自由和隐私权都得不到尊重,我们又如何实现“政治文明,法制社会”的目标?
根本问题在于:官是什么?答案是行使公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所谓贪官是指以公权谋私利者。明白了这一点,就可以找到根治的办法了:通过建立制度,限制公权的滥用。看不见的手(经济规律)有效的地方,权力之手就别再跟着添乱了。现在我们提倡的“小政府,大社会”正是此意。
第22条军规“这里有一个圈套,就是第22条军规。”
上世纪60年代,约瑟夫·海勒出版了他的成名作《第22条军规》。这个故事发生在一个虚构的地中海小岛上的美国空军基地里: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在望,可是为了给自己捞取功劳,这个飞行大队的指挥官没完没了地提高下属的任务定额,弄得人心惶惶。为了避免批评,他屡次用“第22条军规”宣布:如果任何人因执行了过多任务而精神错乱,就可以提出申请停止飞行;可问题是如果你提出了这种申请,就说明你还没有精神错乱,所以你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就必须继续执行任务……这本书充满了各种荒唐的逻辑、令人捧腹的笑料和绝妙的讽刺,一问世就大获成功,成为“黑色幽默”文学的代表作,而“第22条军规”也由此成为荒唐的、不合理的制度和规则的代名词。
这本书的成功并非偶然,尽管极尽夸张,但人们总能从书中找到自己的影子。
当一种制度本身就是圈套时,会造成怎样的后果?
一个好制度,鼓励人合作,惩罚不合作;同时一个好制度,又必须兼顾被统治者的利益。一个坏制度,尽管初衷可能也是为了鼓励合作(古今中外昏君暴君层出不穷,但存心把自己搞垮的昏君凤毛麟角),但是因为制度安排不合理,结果也就与目的背道而驰。
规则会改变人的行为,但未必是制定规则者所希望见到的改变。
不要把别人想象成木偶,以为只要有权,就可以随便制定荒唐的制度。也许对方无力抗拒,但是对方肯定能从你的荒唐制度里找到对付的办法。“第22条军规”不可能让士兵们变得勇敢,只会催生种种异化行为。
为什么犯罪不是好的致富方式任何游戏都有自己的规则,生活这个博弈游戏自然就也是如此,这就是法律、道德和各种成文或不成文的规章制度和惯例等等。当然,这些规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情况的改变和人们的要求不断修修补补,但是只要规则存在,你就必须服从它,否则就要吃苦头。
其实,也可以说,那些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人具有某种“创新”精神——他们试图在社会通行的规则之外另搞一套。社会的游戏规则固然是稳定的、安全的,可是来得太慢了。如果我能一下子弄到一大笔钱,为什么还要一分一分地挣?应该说,这种不劳而获的心理是普遍的,可是为什么它没有成为社会的普遍行为呢?
这不难理解,只要我们想象一下,一个无法无天的世界将是什么样子。在那个世界,你无法为将来作任何打算,不会有一点儿安全感,人们不会通过合作做哪怕一点儿有利于大家的事,那是一个根本就不可能维持的社会。
银行大盗总有某些传奇色彩,可是研究人类行为的社会学家告诉我们:抢劫银行可能是最不划算的人类行为之一。其成功率之低、风险之大(包括漫长的法律追溯期)、潜在的不确定因素之多,简直令人怀疑还要做这事的人是否具备正常的理智。据一项统计:每一千起这类案件中,真正得手的只有十分之一,而且抢到的钱也少得可怜:平均不到2000元。按照一位长期研究银行抢劫案的犯罪学专家的想法,银行大盗们不该被送进监狱,而是该被送进疯人院。
犯罪为什么不是好买卖?风险太大(包括短期和长期)算一个,不利于财富积累算一个,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这就是为什么罪犯不会适时收手的原因)也算一个。这些原因都可以归结为一点:作为个人,试图挑战规则总是要付出代价的。
好规则与坏规则规则定得过死,游戏不好玩;可是如果规则宽松得形同虚设,游戏又玩不下去,制订规则的分寸着实不好把握。好的规则是既能保证不出乱子,又能最大限度地给游戏者选择的空间。就如我们前面谈到的围棋,最简单的规则却创造了最复杂的艺术,即使在这个电脑时代,技术专家还是无法制造一台“深蓝”打败人类,给我们的智慧保留了一些面子,为此不能不感谢这个“完美的制度”。
在人类社会中影响最深远的问题是“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也就是找到一种稳定且公正的方法来管理并分配各社会团体的所有成员,其利益、责任、义务、权利的方法。这些都是在政府出现之前就需要处理的。古老的政府形态都有一个领导人,借由武力、共识、年龄、家世,或是宣称拥有神权以主导重大决策。在危急的情况下,一个被认可的领导者不论多么无能,都比完全没有领导人要来得好,所有的军队都明白这个道理。绝对权威也许并不公正,却可以发挥效用,特别是当危机来临时更是如此。
权威体制的另一种形态就是交由法律管理,在这样的制度下会产生一套严格而概括性的规范,这套规范可能自古老传统衍生而来,像各种宗教经典及《汉谟拉比法典》都是很好的例子,《十诫》则可算是一种精简版。
至于其他规范来自于普遍共识,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决策都只能达到最低标准,对置身其中的人可不一定是件好事。此外,还有一些规范是来自多数人的约束,这方式可能产生所谓的多数暴力,使得少数人的权益被牺牲掉。这个问题会因时间而变得微不足道,但在民主制度中是无法避免的。丘吉尔曾经表示,“民主是无法避免的恶”,这句话说明了上述的两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