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饱受战乱之苦的各国人民强烈反对帝国主义战争,渴望和平。早在战争结束之前,一些参战国和中立国的政治家们就认为有必要建立一个新的国际体系来防止如此巨大的灾难再度发生。1915年,英国成立“国际联盟协会”;美国成立“美国实现和平联盟”。1918年1月,英国首相劳合·乔治表示,英国的作战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建立某种国际组织来限制军备和减少战争的危险”。美国总统威尔逊则在“十四点”原则中特别强调“成立一个具有特定盟约的普遍性和国际联盟”。到战争结束时,英、法、美等国都已制定了成立国际联盟的方案。1919年1月25日,巴黎和会全体会议通过了由最高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建立国际联盟的建议,并决定把它作为总的和平条约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随后,和会成立以威尔逊为主席的委员会,起草国联盟约。各主要战胜国都力图使自己的方案体现在现在盟约之中。然而,由于盟约起草委员会主要由英、美代表组成,又以英、美的基本草案作为讨论的基础,因此法、日等国的要求并未全部得到满足。
1919年4月28日,巴黎和会通过国联盟约。1920年1月20日,《凡尔赛条约》生效,国际联盟在日内瓦正式成立。当时的会员国有44个,战败国和苏俄被排队在外,后来逐渐发展到63个。国联盟约共26条,主要包括国联的组织机构和职能,建立国联的目的、达到目的的手段以及管理殖民地的委任统治制度。国际联盟的主要机构是会员国全体代表大会、行政院和常设秘书处。国际联盟盟约宣称,国际联盟成立的宗旨在于“促进国际合作,保证国际的和平与安全”。为此,盟约提出了会员国为实现这一宗旨应尽的义务与职责。
第一,裁减军备。会员国“必须将本国军备减至最少之限度,以足以保卫国家的安全及共同实行国际义务为限”,但是这种泛泛规定对各国政府并没有弄虚作假的约束力。事实上,它们反而时时以国家安全的需要和实行国际义务为由而不肯裁军。第二,会员国有相互新生并保持领土完整和行政独立,以防御外来侵略的义务。会员国应当保证共同反对侵略和消除战争威胁。如果发生争端,应将争端提交仲裁或交行政院审查,并对破坏盟约而进行战争的国家采取政治、经济、军事上的制裁。但是盟约在这方面有许多漏洞,不仅给侵略者以可乘之机,也使操纵国联的列强可以对条文作出不同解释。
第三,会员国要“维护各国间基于正义与荣誉之公开邦交”,凡是各国之间订立的与国际联盟盟约不符合的条约均应废止。但是在对战败国的和约中的许多条款,恰恰是战前或战争过程中列强订立的秘密条约的兑现。
第四,盟约规定了“委任统治”制度,把德国的殖民地和奥匈帝国的领地交给国联,由国联把它们委托给英、法、比、日等主要战胜国进行统治。“委任统治”制度,是列强为了维护殖民统治而对旧有的殖民体系进行的一种改造,没有改变殖民统治的实质。
在创建国际联盟的过程中,威尔逊起了很大作用。但国际联盟的成立并未使美国获得多少实际利益,也未实现美国攫取战后世界领导权的计划。这引起了美国统治集团内部的争吵。美国参议院以国联盟约损害了美国的利益为借口,拒绝承认威尔逊已经签字的《凡尔赛和约》,拒绝加入国际联盟。
国际联盟是世界上第一个政治性的国际组织,它反映了20世纪的世界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息息相关的整体的现实。但是在帝国主义强权政治存在的情况下,它实际上成为英、法所操纵并被美国所支持的维护战后国际秩序的外交工具。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使国联名存实亡,终于1946年4月国际联盟正式宣告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