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就是索赔一方向违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有效期限,超过此期限,违约方得以免除赔偿的责任。索赔期限有两种:其一是约定期限,即合同中规定的索赔期限;其二是法定索赔期限。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定索赔期限,按照《公约》规定是自买方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如依我国《合同法》,则为4年。约定期限的长短,主要取决于买卖货物的特性、运输和检验所需的时间。
规定索赔期限时,还须对索赔期限的起算时间做出明确规定。另外,实际业务中,有的合同商检条款和索赔条款结合订立为检验与索赔条款(Inspection and ClaimClause),将买方对货物进行复验的期限规定为买方的索赔期限。在索赔时应该注意,在约定期限内委托约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商品检验并出具证书,商检证书构成索赔的必要依据。以下是较为常见的索赔条款:
索赔: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必须于货到提单规定目的港××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Claim:Any claim by the buyers regarding the goods shipping shall be filed within××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specified in the relative B/L and supported by survey report issued by a surveyors approved by the seculars.
(二)罚金条款
罚金条款(Penalty Clause)也称罚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罚金条款的订立一般是针对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迟延付款或迟延接货等情况。在出现上述约定情形时,违约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应支付给对方约定的金额,同时免除卖方实际交货或买方付款或接货的义务。
罚金条款可敦促双方当事人如约履行义务,提高合同履约率。实际业务中,人们也把罚金条款称为违约金条款(Liquidated Damage Clause),但从目前各国法律规定来看,有必要在此区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条款。违约金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写入合同的损害赔偿额,即通常所说的预定损害赔偿性质的违约金;另一种则是完全为了惩罚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具有明显的惩罚性质,亦即所谓的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后者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罚金。对于这两类违约金,各国的法律规定均存在较大分歧。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对上述两类违约金均持肯定态度,即如果一方违约,则他应向对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并且还应承担实际履行或赔偿对方的损失的责任。而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则认为,违约金只能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定的损害赔偿,不承认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如合同中约定金额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或者有威胁性质,则该违约金条款无效,违约方只需承担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我国《合同法》第14条对违约金的规定表明,我国以违约金的赔偿性质为原则,而以惩罚性质为例外。总之,在订立违约金条款时应谨慎,尤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商人订立合同时,违约金金额要订得适中、合理,不宜订得过高;拟定合同条款的用词也应注意,一般不应使用“Penalty”,而用“Liquidated Damages”。
一般情况下,我国的进出口合同只订立“异议与索赔条款”或“检验与索赔条款”;而对于连续分批交货的大宗货物买卖合同和机械设备一类商品的合同,才同时订立“罚金条款”。罚金的起算日期通常有两种规定法:一种是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或付款期限届满立即计算;另一种则是规定一段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再行计算。
第三节 不可抗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从签订到双方履约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加之当事人分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所以,合同签订时赖以存在的基础极有可能发生很大变化,甚至于丧失,如自然灾害及突发战争等。对此类突发事件,如果影响到当事人履行合同,甚至使其不能履行合同,就要考虑是否予以免责或在何种情况下予以免责。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大陆法系有“情事变更”(或情势变迁)原则,而英、美法系也有相应的“合同落空”原则。这两种原则总体上基本相似,即当出现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且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无法克服、难以避免的事件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无法履行或履行后有失公平,可以准许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或免予履行合同。但事后解释上存在一定的伸缩性,难以统一。因此,在实践中,为了防止这类事件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双方当事人有必要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一、不可抗力的意义及认定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在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通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火灾、暴风雨、大雪、地震、泥石流等;另一类是由于社会力量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其中对于“自然力”(Acts of God)引起的各种灾害,国际上解释基本一致,但对于社会原因引发的意外事故,在解释上则存在较大分歧。由于不可抗力条款是免责条款,又是法律的一项原则,所以,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卖方常常在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时有意扩大其范围,以减少自己的责任。因此,在合同中订入不可抗力条款就显得十分重要。尽管各国法律和国际条款对于不可抗力的解释不尽相同,但总体来说,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原则基本相同,那就是:①意外事故必须是合同签订之后发生的;②不是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身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③事件的发生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料、不能控制、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二、不可抗力的处理
按照英、美、法合同落空原则,大陆法情势变更原则及其他各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当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得以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履行条件,并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但究竟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履行条件,需视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而定,并需明确规定在合同中。若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的解释是: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卖方标的物为特定物,该特定物因不可抗力灭失,或不可抗力持续时间长、影响大,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变更合同履行条件即不可抗力的影响只是部分的、暂时的,则可以部分履行或延迟履行。对此,《公约》第79条第3款规定,不可抗力免责对障碍存在期间有效。
三、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及证明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及时通知对方,才能免除其责任,并且还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提出处理意见,对方当事人应于接到通知后及时答复,如有异议也应及时提出。在国外,证明文件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合法的公证机构出具。在我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CCPIT),亦即中国国际商会(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出具。
四、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主要规定以下内容: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以及出具相应证明文件的机构等。
我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基本上有以下三种规定方法。
(一)概括式规定
例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的货物,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不负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在××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证明此类事故的证明书。
If the shipment of the Contracted goods is prevented or delayed in whole or in part due to Force Majeure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non‐shipment or late shipment of the goods of this Contract.However the seller shall notify the Buyer by cable or telex and furnish the latter within××days by registered airmail with 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attesting such events or events.
这种规定方法的缺点在于没有明确不可抗力的具体内容和范围,难以作为处理不可抗力事件的依据,在解释上双方当事人难以达成一致,而且可能使得案件受理机构也难以把握其确切范围,对事件处理不利。
(二)列举式规定
例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这种不能装运或迟缓装运本合同货物不承担责任。
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在15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证明此类事故的证明书。
If the shipment of the Contracted goods is prevented or delayed in whole or inpart by reason of war,earthquake,flood,fire,storm,heavy,snow,the Seller shallnot be liable for non-shipment or late shipment of the goods of this Contract.However the seller shall notify the Buyer by cable or telex and furnish the latter within 15days by registered airmail with 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attesting such events or events.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的范围很广,难以在合同中一一列举,一旦发生未列入合同的事件,就可能引起双方的争议,故此种规定办法也不妥当。
(三)综合式规定
例如:如因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这种不能装运或迟缓装运本合同货物不承担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在15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证明此类事故的证明书。
If the shipment of the Contracted goods is prevented or delayed in whole or inpart by reason of war,earthquake,flood,fire,storm,heavy,snow or other causes of Force Majeure,the Sell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non-shipment or late shipment of thegoods of this Contract.However the seller shall notify the Buyer by cable or telex and furnish the latter within 15days by registered airmail with 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attesting such events or events.
这种规定方法在实际中使用最为广泛,不但列明了一些具体的不可抗力事件,而且由于加入了“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使不可抗力包括范围扩大了。即使以后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了条款中未列明的事件,双方当事人也可进行商议是否将其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第四节 仲裁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发生争议是难免的事,如何正确处理和妥善解决这些争议,事关买卖双方切身利益以及各自国家(地区)的利益和声誉。国际贸易中争议的处理方式通常有: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由第三人从中调解、提交仲裁和提起诉讼。尽管和解和调解省时省力,但有时却未必有用。所以,通常提交仲裁解决争议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处理争议的常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