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掌握一门外语。
3)高级会计师
会计师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并参加、通过国家组织的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确定或晋升为高级会计师。
①系统地掌握经济和财务会计的理论知识,对财务会计专业的某个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和造诣,并取得较大成果,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著或工作报告;
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能够对本部门或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分析,提出具有价值的政策性的改进意见;
③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够组织和指导一个部门或一个大型经济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能够解决有关业务中的重大问题,在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和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④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3.1 我国会计规范体系的构成
会计规范是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道德守则的总称。会计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对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维护会计工作秩序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也为会计职能的发挥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会计规范体系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制度和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3.2 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会计法律规范有《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其中尤以《会计法》为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下面将对《会计法》有关内容作简要说明。
《会计法》是会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法律规范。它是会计法规体系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一切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
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国《会计法》于1985年首次颁布实施。1993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会计法》进行了修订。1999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会计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规定于200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现行《会计法》共7章52条,其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总则规定了会计法的立法宗旨、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和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责任、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的权限和相应的责任、会计人员行使职权的保障措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等内容;
(2)会计核算。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规范,同时,还规定了会计记录文字及会计档案的管理办法等;
(3)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规定了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业务规范确认、计量和记录会计要素,并且列举了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不得出现的五种行为;
(4)会计监督。规定了实行会计监督的原则。各单位应该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凡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审定的单位,应当向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资料;财政、审计、税务、银行等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检查监督,并负有保密义务;
(5)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法就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人员所必须具备的素质、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会计人员的职责和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等作了规范。如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等;
(6)法律责任。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发生违反会计法的各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提供虚假会计核算资料应负的法律责任,会计人员受理不合法、不真实的原始凭证应负的法律责任等;
(7)附则。是对会计法中涉及的有关用语的解释以及会计法执行日期的规定。
3.3 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与企业会计工作有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是由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各种条例、规范和管理办法等。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等。这些会计行政法规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和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会计法》制定的会计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六章四十六条,其各章的主要内容是:
(1)总则。总则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和完整的责任人,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监督责任等;
(2)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财务会计报告按编报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其中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及其报表附注;财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指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同时,规定了财务报表附注及其他需要进行披露的信息的主要内容;
(3)规定了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
(4)规定了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包括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形式、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的方面、接受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和个人的保密义务等;
(5)法律责任:界定了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违法行为及其不同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作了完整、全面、具体地规定。关于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等内容在2.1节已经介绍,这里不再述及。
3.4 会计规章制度
(1)我国会计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会计规章制度是各种会计业务具体操作应遵循的规范。我国会计规章制度由财政部制定或审核批准。目前,财政部已经制定的会计规章制度有《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38个)、《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人员职责条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其中《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是企业各种会计业务具体操作应遵循的基本规范,本教材将对其进行重点介绍。
(2)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产生与发展
会计准则是处理各项交易或者事项时所应当遵循的准则和规范,制定会计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和指导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和会计信息的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