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会计工作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规范;
会计机构:是进行会计工作的机构;
会计人员: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规范:是管理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总称。我国会计规范体系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制度、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
会计机构设置
我国会计规范体系构成
不同层面会计规范的内容。
企、事业单位组织会计工作的首要条件是设置必要的会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称会计法)对企、事业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有专项规定,如《会计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每个单位都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办理会计业务。一般而言,单位都会在内部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办理会计业务。但规模特别小、业务量不大的单位也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可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或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个单位如果设置了会计机构,在会计机构内部,还要按不同会计业务设置不同的岗位。如设置专门进行现金收付业务的出纳,负责成本核算、材料核算、往来账目、固定资产核算等的不同岗位。为了保证资产的安全,会计机构内部还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对此,《会计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依会计业务量多少和企、事业单位组织方式不同,会计工作组织形式也不同。一般而言,会计工作组织形式有集中核算和非集中核算。在不同的会计工作组织形式下,会计机构设置也不同。
在企业,集中核算是指在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内部,包括企业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在内的所有部门发生的全部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核算工作都集中在独立核算的单位设置的会计机构进行,会计机构以外的其他部门不进行任何会计核算工作。集中核算形式的优点是,便于进行会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控制,便于资金的统一管理、调配和使用,便于会计信息的及时生成等。其缺点是由于将一个单位的全部会计核算工作集中于会计部门进行,因而,会计部门的工作量比较大。一般而言,规模比较小、业务量比较少或会计管理比较严格的单位采用这种形式的比较多。
非集中核算又称分散核算,是指在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有些部门发生的部分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核算工作由设置在这个非独立核算部门的会计机构进行。比如,在生产车间设置核算员岗位,进行本车间产品成本的明细核算等。但在一定时间(旬或半月),单位内部各非独立核算部门要将日常核算的资料集中于单位的会计机构,进行统一的汇总核算。非集中核算形式的优点是,由于将一个单位的部分会计核算工作分散于内部各非独立核算部门进行,因而,会计核算工作量就得到了分散。其缺点是不便于进行会计工作的统一组织、管理和控制,也不便于资金的统一管理、调配和使用,会计信息的及时生成也受到了限制。一般而言,规模特别大、业务量特别多,会计管理比较松散,或大型企业集团、跨国公司采用这种形式的比较多。
与会计机构设置相关的还有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还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企业的领导成员,协助企业负责人工作,直接对企业负责人负责,是主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最高行政职务。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由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的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强化成本核算管理,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提高经济效益;负责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调协和会计人员配备;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等。二是由总会计师协助、参与的工作,主要有:协助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研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资金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等。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有以下权限:一是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即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企业负责人处理。二是有建立健全企业经济核算的组织指挥权。三是对企业财务收支具有审批签署权。四是对本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权,包括对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继续教育、会计人员的考核和奖惩等。
会计人员是专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在设置了会计机构后,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符合会计工作岗位要求的会计人员,以便开展会计工作。
由于会计工作的专业性比较强,责任比较重大,因而,对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要求比较高,为此,《会计法》有专项条款对会计人员进行了规定。如《会计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该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等。
(1)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
《会计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事资格的证明文件。具备中专及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可直接申请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应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经取得,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会计人员的业务技术职称
为了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发挥会计师人员在管理企、事业单位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国家设计的会计人员业务技术职称有:初级职称-助理会计师,中级职称-会计师,高级职称-高级会计师。不同层次业务技术职称的申请条件如下:
1)助理会计师
见习1年期满的高等院校财经专业本科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会计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并参加、通过国家组织的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确定或晋升为助理会计师。
①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②熟悉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能贯彻执行;
③熟悉本职业务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并能担负某一方面的主要财务会计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④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2)会计师
助理会计师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并参加、通过国家组织的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确定或晋升为会计师。
①比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②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能够正确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较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知识,能够独立组织和指导一般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或一个部门的主要财务会计工作,能正确处理业务中较为复杂的问题,在工作上有一定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