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虽然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的教训,但也积累了许多治理污染、发展低碳经济的经济。总结起来,发达国家的经验主要有三点:一是制订了完善的环境政策法规标准制度体系,二是建立了完备的环保基础设施,三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这三点共同构成了发达国家改善环境质量、发展低碳经济的三大支柱。
第一个支柱:制订严厉的环境保护政策措施。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美国以《国家环境政策法》、《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等为标志,告别了惟经济发展的时代。特别是《国家环境政策法》,要求一切重大行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既开创了世界环境影响评价的先河,又找到了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途径。日本一开始寄希望于在不妨碍经济发展的情况下保护环境,如1967年制定了《环境污染控制基本法》,特别强调“保护生活环境”应“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结果没有逃脱环境污染日趋加重的厄运。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1970年日本确立了环境优先的原则,颁布修订《公害对策基本法》等多项法律,删除了维护生活环境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条款。在环境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日本实行了世界上最严格的环境标准。
第二个支柱:建立完善的环境基础设施。如德国法律规定,无论是生活还是生产污水都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才能排放。德国为此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统一的污水无害化处理排放标准,这个标准还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而同步调整。德国目前生产和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率将近100%,公共污水管网覆盖了总人口的95%,污水管网的总长度为51.5万公里,可以绕地球13圈。自2000年以来,德国居民每人每年要缴纳113.51欧元的污水排放和处理费,以确保公共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第三个支柱: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发达国家大力整治环境之际,恰逢世界性产业结构调整之时。20世纪70年代由两次石油危机诱发的1973~1975年世界性经济危机,沉重打击了西方发达国家能耗高、污染大的重化工业,发达国家开始发展以微电子技术为主的较少消耗资源能源、较少污染环境的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而将钢铁、造船等资本密集型产业转移到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带来了巨大的环境效益,如日本从1975年到1980年,工业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5年中分别下降了12%和35%。再如,20世纪70年代,美国和日本在实施限制汽车尾气排放的法规方面,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美国以尾气排放管制损失大于效益为借口,暂缓执行1970年通过的“马斯基法”。日本则果断实行了限制汽车尾气排放的政策,不仅促进了环境技术的重大突破,而且迅速提高了日本汽车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