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外资对中国市场的不断探索和适应,本土化的步伐在迅速加快。主要表现在,第一,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采购规模大幅度上升。近年来,我国已经逐渐成为跨国公司的主要采购目的地,到2001年,跨国零售集团在华出口采购规模已达到300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12%。其中,美国沃尔玛100亿美元,德国麦德龙19亿美元,香港利丰18亿美元,法国家乐福13亿美元,日本伊藤洋华堂11亿美元。2003年,沃尔玛在中国的全球采购达到150亿美元。第二,企业员工和高层管理人员大面积的本土化。这些世界跨国零售集团进入我国后,雇佣了大批我国本地员工,如沃尔玛在我国创造了1.8万个就业机会,其中,每家购物广场有500名左右的员工;麦德龙在中国开设的18家商场,足迹遍布各地,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现有员工达到5000人。近年来,一些高层管理人员也逐步由中国人员担任,随着跨国公司本土化趋势的增加,这种高管人员本土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第三,企业文化的本土化。许多跨国零售企业已经在多年的经营中将中国文化融入企业之中,如沃尔玛自成立之日起就把自己看作所在社区的一员,积极开展社区服务、慈善公益活动,7年累计向慈善、公益团体捐献超过840万元现金及物资。跨国公司的本土化战略对于我国就业的增长,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跨国公司进入我国零售业后不仅丰富了我国市场,促进了国内商业的竞争,而且将先进的业态带入我国,有利于我国零售业的结构调整和业态发展。但是,随着外资大规模地进入我国零售业,一些商家在利润面前,往往采取一些降低服务质量的做法谋取利益,因此,完善市场法制建设,提高中国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显得尤其重要。
从本篇报道的压题照片可以判断,这是一篇通过隐性采访获取信息的新闻报道,采访的方式为观察。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记者可以使用隐性采访的报道方式。所谓公共利益原则,指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情,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事情,不受隐私权保护(注: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1999年版,第280页。)。对于与百姓生活健康息息相关的问题,媒体应加大监督力度,督促问题企业进一步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自觉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建设和谐辽宁做出贡献。
2005年11月,沈阳市正式实行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等28大类525种食品纳入召回范围。沈阳对于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按不同影响,共实施三级召回。快速食品抽检和缺陷食品召回是保障沈阳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在发现问题食品后进行突击抽检、迅速召回,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同时,这也进一步提升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和应急能力,锻炼了有关超市对缺陷食品召回的反应能力,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五富士康用工事件报道分析
舆论监督通常被认为是对司法的有益补充,是维护社会公正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经常处于一种博弈状态。对于涉及企业商誉的批评报道,记者应抱着冷静、客观、谨慎的态度,犹如手持双刃剑,一边是舆论监督的职能,一面是谨慎、客观的态度,一旦某一边出现偏颇,那么,这把双刃剑伤害的不仅是报道对象,而且还有媒体自身。
一、报道回顾
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注:王佑:《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6月15日。)
在富士康深圳基地,23岁的陈峰(化名)正在琢磨,怎样逃离这家他刚工作不到一年的全球500强企业。
这段时间,他亲眼看到三个年轻女工因为经常加班,晕倒在了生产线上。他自身的亲身经历更让他觉得这不是一个适合工作的地方。
富士康外联部的贺小姐告诉记者,员工在车间晕倒并不是在公司加班过多,而是身体素质差,“招进来1000人,500人身体本来都有病。”
三个女孩的倒下
在富士康深圳龙华工业园生产一线上作业的,大都是一些20岁上下的青年。他们学历不高,辛苦一个月的报酬大约1000多元。
生产线上没有凳子,除了少数员工之外,一般操作工都必须站立工作,连续12个小时不停干活。工作完毕后,操作工们还需要留下来开夜会。
遇到晚上倒班,有些小姑娘吃好饭只能在楼梯上坐一下,然后进入生产车间直至第二天清晨。如果谁在楼梯上躺着睡,将被管理人员记过。
车间里不允许说话。在公司流传的一种说法是,假设在车间里设凳子并允许说话,将会影响员工的工作效率。
“12个小时啊,就像罚站一样。我一个男人都受不了,何况她们呢?”
深圳基地外联部的贺小姐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12个小时的连续作业基本不可能,公司订单非常多,但都是8个小时一轮岗的。
“员工晕倒实际上是因为他们本身的身体素质差。”她说,“富士康包吃包住,又买保险等,很多人都想挤破头进入富士康。”
据她说,几年来,很多人都通过缴纳千元的中介费方式,伪造文凭进入富士康。“他们正式工作以后,经常会有人晕倒或出现突发状况。”
于是,公司就对这些工人一个个检查身体。查过以后,公司惊奇地发现,招进来1000人,500人身体本来都有病。小小年纪的他们,甚至还有一些人查出白血病。
因此,富士康从今年3、4月份起,不再从劳务市场招收这类普工,而是与国内1000多所中专技校合作,直接寻找职员。
她说,有些地方确实没有设凳子。但这是因为设备的要求,有些设备需要员工站立,但也有坐着工作的。“不可能有员工坐走廊上休息的,车间附近都有休息室。”
她还强调,如果没有一个好的工作环境,富士康不会通过国外伙伴的考核。
富士康的“特殊”管理
相比这些小女孩,陈峰要幸运许多。
但他所经历的3个月培训,外人看来也颇为残酷。
新职员培训分为生产线实习和企业文化课程。每天早上6点40分起床后,陈峰必须吃得很饱,振作精神接受12个小时的体能考验。
实习人员同样没有凳子坐,大部分时间都要站着,且不能东倒西歪。否则,被抓到就是劈头盖脸一阵训斥。几个月下来,从生产线走到宿舍,每个人已筋疲力尽,双脚生满水泡。实习期间,还要穿插一些企业文化的课程培训,8个小时的千人集训场面,蔚为壮观。
富士康还指定了“限制加班时间”的措施。每人按不同级别有不同的加班时间。如果一个员工的每月加班时间超过指定小时数,超过部分算义务加班。
在大多数职员看来,富士康的管理有些“难以理解”。职员们也承认,容纳13万人、拥有10个食堂的偌大工厂,一些特殊的管理方法确实必要。自1991年至今,集团年均营业收入保持超过60%的复合成长率。
每天下班,无论有没有货车经过,工人们必须进入厂区的“人行道”走回宿舍,不能乱窜;下班后谁忘记拔掉计算机插头,罚款1000元;如果因工作需要调换部门,职员的电脑将被拆开三次,检查机型内外的编码是否匹配。
公司的大部分会议都在休息时间召开,如周末或者晚上下班,有时一开就是3到4个小时,如果不去一律按照旷工处理。6月初,富士康高层发现,相关机密文件丢失。管理部门规定,严禁任何员工携带笔记本电脑、MP3、U盘等进入厂区。最近,富士康在公司内部组织了一次非自愿捐献骨髓活动。一位被要求参加活动的员工迷惑不解的是,为何这次的骨髓验血特别隆重?公司的一个副总亲自披挂上阵成立专案组,一些员工甚至不上班也要去验。同时,籍贯为山东、河南、江苏、陕西、山西的男员工被点名参加,而其他地区的则不必。富士康在工作纪律上要求一向严明,谁迟到,谁就会被惩罚。但本次活动为何如此兴师动众?后来他听说,原来是富士康的一位高层亲戚得了血癌,而该人士的祖籍是山西,母亲又是山东人,所以北方人的血缘会近一些。这才恍然大悟。公司外联部贺小姐则说,捐献确有其事。公司有一位职员有一种特殊的病,所以限定了一些范围。记者询问,是否这位员工是普通职员呢?贺小姐则答到,是一名公司职员。“平时,如果员工有这方面的需求,我们也组织大家对需要帮助的员工献血。”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富士康员工如此形容他们的生活:“干得比驴累,吃得比猪差,起得比鸡早,下班比小姐晚,装得比孙子乖,看上去比谁都好,五年后比谁都老。”
二、案例启示:媒体——持双刃剑的战斗者
新闻舆论监督是一柄双刃剑,用之得当,则媒体与企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则媒体与企业两受其害。一味地强调批评监督,而不对媒介权限加以限制,就有可能带来舆论暴力;过分强调保障企业经济利益,又可能会导致企业无视法律。
2006年6月11日,当天英国的《星期日邮报》以《iPod之城》为题对目前苹果公司主打产品iPod的中国代工厂进行报道。文章提及苹果iPod主要是由深圳富士康女工生产出来的,每个女工每个月的工资收入只有27英镑。之后,英国《镜报》和美国《华盛顿邮报》也分别于6月14日和6月16日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报道。2006年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发表《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一文,成为大陆地区率先报道富士康员工普遍存在超时加班现象的媒体。该文揭示了富士康工厂的内部员工超时加班及相关管理问题等。
7月3日,富士康的法人公司鸿富锦公司在深圳市中级法院起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王佑和编委翁宝,索赔3000万元。富士康公司起诉两名记者的原因是:2006年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发表了该报记者撰写的题为“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的报道,该报道未经调查核实,仅凭道听途说就妄下结论,并列举了报道中“一般操作工都必须连续工作12个小时,不得说话”,“招聘1000人,有500人身体本来就有病”,“亲眼见到三个女工因经常加班而在生产线上晕倒”,“富士康员工下班忘记拔插头将被罚款1000元”,“几个月下来,每个人已筋疲力尽,双脚生满水泡”等等细节,称该报道未经调查核实,与事实严重不符。多处使用了“逃离”、“特殊管理”、“残酷”、“乱窜”等明显带有侮辱、贬损性语言,对原告员工的工作环境妄加贬损性的评论。称富士康员工的生活“干得比驴累,吃得比猪差,起得比鸡早”。使广大读者对原告及其经营的“富士康”品牌产生了重大的误解,造成原告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在业界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经调节,9月3日,富士康科技集团宣布撤销对《第一财经日报》的相关诉讼,双方发表联合声明。声明中称,第一财经日报社对富士康科技集团为中国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尊敬,并期待其未来为提升中国产业竞争力作出更多的贡献;新闻媒体对富士康科技集团的监督是善意的,富士康科技集团将一如既往地与国内外媒体建立良性沟通机制,尊重新闻工作者行使职责的权益;双方对该事件给对方所造成的困扰互致歉意。(注:据《北京青年报》2006年8月份相关报道整理。)
这是一篇批评报道,涉及当事人商誉问题,对于此类批评报道记者应以调查为基础,抱着极为谨慎的态度。在处于强大就业压力下的转型期的中国,富士康的劳工问题是目前的从事外包业务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媒体在第一时间抢发独家消息可以理解,但一定要客观,不可轻易下结论或凭想象进行发挥,最忌讳受固有观念影响,对所报道事件形成先入为主的判断。《第一财经》的报道问题在于缺乏清晰、严谨的调查报道的惯常路径、逻辑链和证据链的支撑。富士康是否存在着压榨劳工的情况,直到现在我们都不能看到具有法律效力的确凿证据,确定他们的报道是否属实。本篇报道明显存在事实不清、人物不明的问题。并且在英文报纸披露富士康问题发表后的三天之内就进行了报道,对整个事件缺乏慎重态度而且很难取得充足的证据,编辑也没有很好地起到“把关人”的作用,造成媒体的被动局面。形象地说,就是媒体在进行问题报道之时,犹如手持双刃剑,一边是舆论监督的职能,一面是谨慎、客观的态度,一旦某一边出现偏颇,那么,这把双刃剑伤害的不仅是报道对象,而且还有媒体自身。
文中的新闻事实出处有三:陈峰(化名)、贺小姐、不愿透露姓名的富士康员工。负面证据皆为陈峰提供。值得注意的是,记者自始至终未到富士康,并且未与富士康相关负责人正面接触。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批评报道应该与批评对象接触,或掌握对方确凿的证据。可是,这两点记者并未做到,据《南方都市报》的《记者遭天价索赔案转折始末》一文记载:“女记者王佑,在一份有关富士康系列报道的情况说明中称,第一篇报道的主要消息源是与一名大学生的网络聊天,并对其中核心事实与富士通公司外联部贺小姐通过电话进行了核实。”对于一名即将离开富士康的化名人士,记者对其言论应该抱有保留态度,认真核实分析。文中引用陈峰“这段时间”,具体时间不详,缺乏说服力。
我国媒体舆论监督的历史尚浅,与发达国家的媒体从19世纪中叶的“揭丑”传统相比,在很多具体的操作手法上仍显不足。从具体的新闻篇目来看,记者王佑的文章是合乎一般通行的写作手法的,但与西方媒体的报道相比,仍有可以改进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