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报业市场的日趋开放和完善,国内新闻媒体之间竞争日益激烈,报业竞争已经从注重内容到注重影响力、公信力,从注重规模到注重品牌。作为传统媒体的报纸只满足于覆盖率和注意力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发展,对自身影响力的培养构建成为报业的主攻方向。陈力丹指出,报纸影响力来源于主流读者。现在社会的主流人群是传媒要争取的最重头的人群,这个人群的特征有四点:掌握消费的话语权(即他们的消费能力较强);掌握管理的话语权(即他们握有一定的经济政治权力);掌握知识话语权(即他们属于文化精英类,至少接近这个社会阶层);掌握时尚话语权(即他们属于年轻的一代人)。报纸的影响力关键在内容,即所谓的内容为王。新闻内容又可分为必读、可读和选读三个层面,有影响力的报纸着重提供的应为前两种内容。报纸能够组织和建立起怎样规模和质量的读者群体,决定其市场地位。有影响力的报纸应该争取主流人群成为自己的读者。因此,报纸在当今媒体环境中仍然是最具有权威性、舆论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媒体,在受众心目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2.广播
列宁曾在《致米·亚·邦契·布鲁也维奇》的信中,称广播是“不要纸张、没有距离的报纸”。(注:陈力丹:《马列主义新闻学经典论著》,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第317页。)随着新闻事业的进步和发展,广播类批评性报道也随之产生了,涌现了许多优秀的节目,如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于1994年10月1日起每天早上7:00-7:20开播的《新闻纵横》栏目、江西人民广播电台早间播出的《新闻广角》等。对于开展批评性报道,广播的优点很明显。但最大不足是只有声音而没有图象和文字,仅凭听觉形象难以与其他媒体争锋。而且其传播是线性的,即播即逝,无法让受众反复读,批评的效果不理想。
3.电视
电视批评性报道是新闻媒介实施舆论监督的利器,以深度调查和视觉冲击力,在传播过程中激起较大的社会反响。因而,它又成为当代社会中影响大、震撼力强、见效较快的舆论监督工具。
作为一种能够制造公众情绪和公众压力的“强势媒体”,人们无法否认电视在传播信息、传播知识和引导舆论方面的作用。电视通过画面、声音、色彩使观众的感官亲历新闻事件,直接激发公众情绪,并对政府决策带来影响。如央视《焦点访谈》、《新闻调查》的节目播出后,被揭露的问题一般能很快迎刃而解,以致央视门前多有上访告状者,而记者也以此深感自豪与内疚。1999年4月23日央视《新闻调查》播出《搁浅的撤职令》节目后,被节目批评的“问题官员”、原太原市二轻局局长王秀石终于被中共山西省委书记点名撤职。采制这期节目的编导曹培鑫事后感慨地回忆说:“山西省委书记胡富国看了报道之后说,别的不管,先把他撤了再说。在一片撤职声中,我老在想:撤职到底谁说了算,中央台还是胡富国。”鉴于这种特殊性,电视批评报道更要把握好自身的特性,正确发挥批评报道引导舆论的社会功能。
4.新媒体
随着因特网的普及,以超文本标志语言为特点的网页,给人们带来了全新的观念和服务。网络是一个开放的信息系统,呈现为无中心、发散式、多向度的特点。网络媒体的出现与崛起,不仅在更大范围内推动了新闻信息的互动交流,而且网络批评的及时性、影响力的优势也日益彰显,为许多人所认同。然而,网络又是一柄双刃剑。网络传播的虚拟性,无序性,不可避免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如假新闻,假信息泛滥,侵害公民隐私权,侵害知识产权等。所以说,对网络媒体实施舆论监督的“把关”问题,是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二、外资企业问题报道的采访方式
(一)公开采访
“采得百花成蜜后,为谁辛苦为谁甜”。蜜蜂每次采蜜,往往要采成百上千朵花才能把蜜囊装满。花蜜主要是植物分泌的甜性物质,约含有60%~80%的水分,蜜蜂把花蜜酿成蜂蜜,需要经过蜜蜂反复的酝酿、唾液的转化、酶的促进,并且排除其中过多水分后方可称为蜂蜜。写一篇好的新闻报道也如蜜蜂酝蜜一样,要经历“采”、“酝”、“排”三个过程:
采:就是深入采访,大量掌握第一手资料。“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采访是以新闻事实为对象、以新闻报道为目的的一种专业性极强的调查研究。写新闻报道时,要到现场去、到群众中去、深入基层一线,多采访人、多从不同侧面、不同渠道占有素材;不但要“身入”,还要“心入”,见微知著,顺藤摸瓜,用灵敏“新闻鼻”,更深层次去了解新闻背后的新闻,去挖掘更多有价值的“新闻眼”。采访如同挖井,挖得深,清甜井水自然流出。切忌不可浅尝而止,半途而废。
酝:就是运笔过程,指文章构思。写新闻报道时要谋篇布局,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由于新闻是“缘事而发,淡中有味”。它讲求一定的文采,又要从群众语言中汲取营养。这就要求我们做到:叙事突出动感、描绘富有美感、修辞强调实感。新闻讲求快、讲求时效。在“采”和“酝”过程中要做到自然衔接、做到“倚马可待”。要在采访技巧上下一番功夫,练就一种边收集材料、边整理材料、边思考写作主题、边列出写作提纲的本领。
排:就是排除水分和化繁为简。真实是新闻的第一生命。用事实说话,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可夸张或随意捏造;简练,是新闻语言一个特征。法国作家斯汤达说,“我认为写作只有一个规则:思路清晰,文字简练。字用得越少越好,能用一个字表达,不用两个字;能删除的字,一定要删除;在写作时要说短话,写短句。不用过剩的抒情句,不用过多的形容词,不用不恰当的比喻和警句;在结构上,要强调简捷直叙,少曲折迂回,尤其忌讳语言杂质,不要让复杂的结构和修辞手段、表情语言淹没事实。”普利策说过一句名言“懒人是当不了记者的”。我们在写新闻报道时要腿勤、脑勤、手勤、嘴勤。只要肯似蜜蜂勤,干土硬石也生金。
(二)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又称隐蔽采访、私密采访或暗访。是以不公开记者身份,或者公开记者身份,但是不道出真实采访意图的采访。(注:甘惜芬:《新闻学大辞典》,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50页。)隐性采访具有三个不同于其他采访方法的特征:隐瞒身份、隐藏目的和隐藏手段。随着采录技术的发展,隐性采访已经成为新闻工作者重要的采访手段之一,更是舆论监督的必要手段。目前,中国隐性采访的方式主要有:观察、亲历、测试三种。观察,是不暴露记者身份观察事态发展,只看不问,不进入私人领域,不介入事件发展,一般不会引起关于道德和法律问题。亲历,是不公开自己身份,但参与到某个活动之中,这种参与有主动,也有被动,有时恰巧遇到,多数是主动参与进去。是否引发法律和道德问题,主要参看参与本身的干预程度及对事件发展的负面影响。测试,是对“窗口”行业违法行为进行测试。证据的取得必须要合法,法院不取信通过隐性采访方式获得录音。在现行法律中,隐性采访中的录音录像是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的,新闻机构没有刑事侦察权。
在舆论监督呼声越来越高,舆论监督难度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媒介的竞争促使许多报纸在采写批评性、调查性、揭露性报道时,为了不引起采访对象怀疑,防止采访对象弄虚作假,伪造事实,真实地了解情况,越来越多地采用隐性采访手段。不容忽视的是社会上对隐性采访提出置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1995年,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张敏之采访出售假发票事件,采用隐性采访获奖。有人士认为记者不应该假扮成购买发票者去揭露情况,不光明正大,有诱骗他人违法的嫌疑。1996年,北京电视台在秘密情况下,将某歌手与主持人的电话直播出去,但未告知歌手,谈话比较随意,讲了很多真实的情况。事后,被采访人向电台提出强烈抗议,不少受众也很反感,广播电视部给予电台通报批评,此事件引发了更多人对隐性采访的质疑。
在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隐性采访缺乏法律依据,非常容易引发法律和道德问题。媒体的目标与手段之间有很大距离,目标是公开的,而手段却是隐秘的,这样就使媒体陷入了道德的悖论中,用欺骗的手段赢得了信任。虽然,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尚无明文规定,但仍然有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可供参考。
1.隐性采访是记者合法的权利。这种观点认为,在采访非法行为时,隐性采访是记者应有的权利。采访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揭露违法行为,如果法律不允许,那么受损害最大的是中国媒体的批评报道。此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中有帮助公民与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内容,记者使用隐性的录音录像是在惩恶扬善。宪法赋予了舆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维护公共利益是隐性采访获得合法地位的依据。
2.承认法律中确实没有专门论述隐性采访的条款,但并不能因此说其不合法。因为没有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可以看作是允许的行为;隐性采访作为一种有效的采访方式,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3.隐性采访作为一种采访工具,本身无所谓好与坏。在遵守一些不能突破的原则的前提下,媒介使用隐性采访有一个“自由裁量权”,这就是一种所谓的“软调整”。在自由裁量权问题上应该用更多的软调整、软约束的方式,这样就会有弹性。(注:郭镇之展江:《守望社会——电视暗访的边界线》,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6年版,第137页。)
隐性采访有几点注意:
批评揭露性的报道事先要与被批评者见面。对于是否侵犯被采访者人格权,《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其他公民自由和权利。舆论监督与人格权冲突时,法律倾向于人格保护。人格权内容包括:(1)人格尊严。如果被采访者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那么采访属于违法行为;(2)名誉权。如果采访报道对公民、法人进行诽谤、侮辱,就要由媒体承担责任;(3)隐私权。公民和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是权利人自己支配的,任何人不能侵犯;(4)肖像权。所谓“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其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他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5)信用权。我国法学界对信用的诠释代表性观点有以下几种:第一,信用是在社会上与其经济能力相应的经济评价;(注:王利明:《民法与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99页。)第二,信用应指一般人对于当事人自我经济评价的信赖性,亦称信誉;(注:张俊浩:《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8页。)第三,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与评价。(注:杨立新:《人身权法》,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638页。)
当隐性采访涉及到的是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考虑在犯罪嫌疑人被定罪之前有没有和普通公民一样的权利。一个主要判断条件是用隐性采访手段的应是影响到多数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如公路乱收费、出售低劣产品、制作假药等。如果可以用公开采访手段就不用隐性采访方式,注意不要滥用隐性采访方式。
隐性采访中出现的诱导行为,诱使人在犯罪的路上又迈进一步,事先知道所采访的是违法行为而不去制止,涉及到新闻报道目的和效果的问题。
隐性采访的禁区包括:
(1)国家机密:根据《保密法》,新闻传媒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公开前,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资料等;
(3)阴私案件:所谓“阴私”,指涉及到两性关系或侮辱妇女的这类案件不公开审理,要保护这些人的名誉,同时也是为了净化社会风气;
(4)隐私:所谓“隐私”,指个人的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涉的私人事项(注: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61页。)。“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注: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7页。);
(5)商业机密。
新闻工作者作为一个有人文关怀的,对社会负有责任感的人,暗访一定是各种合法的其他的采访手段不能达到有效目的的时候的最后选择。当记者用其他方法可能花十倍的力气时,那也要花十倍的力气,不能为了省劲而去用这种方式。因为实际上这种方式是有伤害的,所以尽可能要避免使用这种有伤害的方式。这就是媒介工作者作为一个人的一种职责,或者说一种责任。我国媒体是党的喉舌,是行政权利的一种延伸,由于特殊的背景、地位和功能,人们对媒体有所理解,然而,媒体不应过分陶醉于现有的强大权力。随着法制的完善,人们对隐性采访中的偷拍偷录就不只是反感、不安的问题了,很可能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因此,隐性采访应该慎之又慎,从长远来看,新闻界应以公开采访为主,不提倡隐性采访。
(三)网络采访
网络媒体既是一种通讯工具,还是一种采访工具。它对新闻传播、信息采集、信息处理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增加了一个新的信息来源;(2)是一个快捷、便利的采访工具;(3)是一种快捷、便利的新闻传输手段;(4)为新闻形式增添了新品种;(5)使传统的采编理论、采编模式、采编机制都发生了变化。传统的采访要求记者必须亲自采访,事必躬亲来保证其真实感和现场感。可以说,新闻是用脚写出来的,网络采访的变化在于记者可以从互联网中了解信息和材料;对引用别人的材料的法律规定逐渐宽松,通过网络搬运,达到新闻资源共享,同时,滚动、随时播报重大新闻使新闻更新速度加快,时效性增强。
记者利用网络采访的方式有:
(1)利用电子邮件采访
优点在于节省时间,迅速、快捷,方便采访对象;缺点在于有时会被拒绝回答,无法把握感性生动的细节。
(2)把网上信息作为消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