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世人普遍认为,企业是一种可以自由经营而且是与生俱来的私人产业,是自然而生。经济学教科书、宣传媒体清一色如是说。但是,在企业创立之初,置办企业完全是一项公共事务,企业完全是一个对民众负有责任的机构,根本不是什么私人产业。企业一开始而且很长时间都是政府的特许派生物,如今斗转星移,严重异化,越来越多的政府正依赖企业而生存。“自由企业”——即一种可以自由经营而且是与生俱来的私人产业,完全是一种谎言,一种神话。
企业完全是政治产物 早在16世纪英国都铎王朝时代,企业就被当作君主的伟大创造和忠诚仆从。都铎王朝和此后的斯图亚特王朝都以特许方式,让一些称作“企业”的实体在世界各地扩张帝国版图、操控殖民贸易、源源不绝地招财进宝,为国王(女王)实现商业、殖民和扬威的梦想。王室授权成立企业,王室规定企业的经营准则。世界经济史赫然记载的著名企业,如东印度公司、马萨诸塞湾公司以及哈得逊湾公司等为数不多,但全部、纯粹是政府特许制下的产物,而且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政治性与公众机构。
当今世界的企业组织与治理形式的一个重要渊源是美国的企业制度。然而,在美国,从建国开始,美国的法律体系就明确规定企业具有不可回避的公众属性,也就是说现代企业一开始实际上也是作为一种公营机构而诞生的,它具有三大属性:由政府创办,并得到大众广泛支持;最终服务于公众的根本利益;接受公众与政府的监督。美国实行联邦制,早期的美国企业主要是通过各州的相关特许才能成立。在大多数州,企业的生存时间、经营范围以及资产规模等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并且要按照指定的方式为公众提供服务。一旦企业无法履行为公众服务的义务,那么州当局就会收回有关特许权,企业也就寿终正寝,随之消亡。因此,现代企业是一种法律产物,一种政治产物,绝对不是大自然的产物,根本不存在与自然界的某种必然联系,与私人之间更无半点瓜葛。1809年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指出,如果开办企业“只是出于私人的或者有益于个别人的目的,如果其存在是有害的或者不能促成公众利益的达成,那么它们就无权向立法机构申请获得特许”。宾夕法尼亚州议会在1834年立法中直接指出:“企业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一种法律产物。它可以以多种形式、为了不同的目的而存在。但是,立法机构必须确信其存在有益于广大民众”。由此可见,“自由企业”即一种可以自由经营而且是与生俱来的私人产业,完全是一种谎言,一种神话。
“自由企业神话”的诞生“自由企业神话”的诞生是与以企业家为内核的强盗贵族的崛起以及政府权威的削弱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到19世纪后期,强盗贵族通过他们的强大财力对学者、律师、法官、政客以及神学家进行广泛影响、深入渗透,打着保护私有财产和个人自由的旗号,要求在政治与法律上实现企业私有化。
强盗贵族豢养的学者(经济自由主义者)为自由企业构筑社会理论基础,这一基础就是社会达尔文主义,就是“丛林法则”。该理论谎称,强盗贵族的财富是来自上帝的赐予与祝福,不洁的贫困与贫困的苦痛是来自宗教的道德惩戒。约翰·D。洛克菲勒最喜欢对达尔文的论点如此狗尾续貂——“企业的壮大仅仅是适者生存的功绩,这是自然的规律和上帝的旨意”。达尔文主义思想家、哲学家赫伯特·斯宾塞断言,拥有财富意味着道德高尚,而陷于贫困则清楚证明道德腐化。自然界一直以来都试图摆脱那些贫困者,把他们从这个世界上清除出去,为更优秀的人们创造出更多的发展空间。或许,死亡正是贫困者的最佳选择。威廉·格拉汉姆·萨拉姆认为,百万富翁的出现是自然的选择,如果“适者生存”不合理,那么就是“不适者生存”。显然,前者是文明的律条;而后者则是与文明和进步相背离。
强盗贵族豢养的法学家从根本上抛开了政府特许理论,而用一种私人之间自愿契约的理念取而代之,把企业塑造成为一个来自于自然界的“自然实体”,即企业人格化。哈佛大学法学史专家莫顿·霍维茨认为,“特许理论的崩溃最终导致了企业权力在所有可能的层面上的扩张。由于企业不再被作为特殊政治性产物来看待,因而它们也享有了与所有其他社会个体和群体相同的特权”。188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圣克拉拉案件中作出关键性的判决,企业作为法人拥有与所有公民一样的受法律保护的种种权利,即把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有关保障公民权利的内容赋予了企业。
千里之堤溃于新泽西1889年,在强盗贵族的强大游说与频繁利诱下,新泽西州终于修改了公司法,允许一家企业拥有更多的经营实体,放松了政府的特许权力。由此导致众多大企业(尤其是临近的纽约州的企业)将总部迁到新泽西州,这为该州带来了充沛的投资资金与巨额的财政盈余。受到资金流失与财政收入减少的重压,纽约州不得不效仿新泽西州的做法,与新泽西州展开争夺大企业的战斗。1896年,新泽西州通过了一项前所未有的“一般性修正案”,不再为企业在规模和市场占有率方面设定上限,取消了企业经营特许机制,大大放松了设立企业的许可条件。到20世纪初,全美95%的大企业都迁入了新泽西州。该州州长在1905年无比自豪地说:“政府全部收入没有一分钱是直接从老百姓手中征收来的”。
新泽西州的举动逐渐在美国引发了一场极具破坏性的“抢凳子”游戏,为了留住大企业,赢回投资资金与财政盈余,各州纷纷展开向大企业屈服的“割喉战”。1899年,特拉华州通过了自己的《普通公司法》,远胜于新泽西州的优惠政策,允许企业界定自己所拥有的权力和自己的行为规范,几乎为企业解脱了所有约束“自由”的绳索,由此政府所有相对于企业的优势在法律基础上已经荡然无存。《普通公司法》成为现代企业掌握实权的法律基石,“自由企业”的概念与观念由此确立,私有化运动由此兴起。“割喉战”导致政府全面溃败,政府不得不将一直掌握在大众手中的公共领域的资源、服务以及职能转交给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