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贸易环境的日趋复杂,为了实现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产品竞争力、保证食品安全等目标,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政策已经由单纯的关税手段发展成了由进口限制、出口促进、国内支持等几个方面有机结合的政策体系。
一、进口限制政策
(一)关税
关税一直是发达国家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经过乌拉圭回合的多轮谈判,各国限制农产品对外贸易的关税税率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下降。即便如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国家农产品关税的平均约束水平仍然高达45%。从具体农产品看,OECD国家烟草、乳制品、肉类、食糖、蔬菜、粮食类产品和活动物的平均关税水平更高,例如,乳制品的平均关税水平为116%,畜产品为82%,谷物为78%,食糖为64%。
发达国家为了加强对农产品的对外贸易保护,往往对部分他们认为敏感的农产品提高关税,因而出现了一定比例的高关税农产品,即关税高峰现象(Tariff Peaks)。例如,2000年日本进口大米的关税税率是550%、美国进口奶酪的关税税率为133%,欧盟进口奶的关税税率为120%(Gibson,2001)。乌拉圭回合以来,由于WTO要求将过去使用的数量限制、配额等非关税保护措施关税化(Tariffication),发达国家的关税高峰问题主要发生在那些过去较多使用数量限制等非关税措施的农产品上,如:粮食、肉类、水果、蔬菜、鱼产品及加工食品等。
同时,发达国家对农产品加工产品设置了较高的关税税率,使其国内生产在成本高于国际成本时仍能继续,人为地增加国内农产品加工品的附加值,即关税升级(Tariff Escalation)。这一现象可以中窥见一斑。发达国家关税升级现象的普遍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限制了农产品加工品的进口,而且,使发展中国家出口农产品只能主要集中在初级加工阶段,深加工食品在最不发达国家农产品出口中仅占5%,在发展中国家也只占16.6%,而在发达国家这一比例高达32.5%。(程国强,2003a)。
(二)技术壁垒
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已经制定了完整的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这些法律既规范着国内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同时也将不符合标准的国外产品挡在了国门之外。发达国家通过严格的技术法规、标准、强制性认证和苛刻的检疫程序来强化对进口农产品的贸易限制。例如,美国有《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等,对进口农产品的认证、包装、标识及检测、检验方法作了详细的规定,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每月扣留的进口商品高达3500批以上(马文杰、喻翠玲、冯中朝,2004)。日本依据《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对入境的农产品及食品实行近乎苛刻的检疫、防疫制度。对于植物检疫,凡属日本国内没有的病虫害,来自或经过发生该病虫害国家的寄生植物和土壤均严禁进口。
食品标签和包装也是重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之一。美国食品标签立法多达20多种,而且逐年修订补充,要求所有包装食品应有食品标签,强化食品还要有营养标签,必须标明至少14种营养成份的含量,据估计,仅此一项就使美国加工企业每年多支出10.5亿美元(马文杰、喻翠玲、冯中朝,2004),显然绝大多数国家无力负担这一费用,这就进一步有效地限制了相当一部分农产品的进口。欧盟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凡在欧盟市场销售的水产类食品上必须贴有可追溯标签,即,要求对水产品的原料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各个环节上的管理过程都可以进行标识,利用条码和人工可读方式使其相互关联,这样一旦水产品出现卫生安全问题,可以立即通过这些标识追溯到水产品的源头。
发达国家还以对环境和生态进行保护为理由,制造了各种形式的绿色化技术壁垒,即绿色壁垒,来限制农产品的进口。绿色壁垒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检验和检疫要求、“绿色包装”和标签要求、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生产和加工方法及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由于发达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更为强大,发展中国家明显处于不利地位。
(三)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是一种常见的贸易保护方式,它具有形式合法、保护期长并且不易招致报复等特点。近年来,反倾销日益成为发达国家排挤他国农产品最常用的武器之一。特别是在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反倾销时,一些发达国家往往带有很强的主观性、歧视性,在替代国的选择上有很大的随意性,反倾销税率很高,如:美国商务部2004年11月30日裁定,对中国出口美国的温水虾征收27.89%到112.81%不等的反倾销税(于斌,2004)。在如今的微利时代,面对如此高的反倾销税率,任何一种农产品都很难再进入该国市场。
(四)食品反恐壁垒
为了限制农产品的进口和防范恐怖势力利用食品进行袭击,2003年10月10日,美国FDA出台了一项新的食品反恐规定,该规定要求美国和外国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及仓储、其产品供美国居民及动物消费的各类企业必须向FDA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否则其产品将遭美国海关扣留。另外,该规定要求外国进口食品在运抵美国之前,必须向FDA通报。美国出台的这两项措施目的是审查各类食品企业的身份和政治背景,是否与国际恐怖势力有关联;监控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便于对恐怖事件进口调查和监控。美国是食品进口大国,其FDA注册和提前通报制度,实施范围之广、措施之严厉,已构成相关农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新型贸易壁垒。
(五)动物福利壁垒
动物福利尤其为欧盟所重视。欧盟关于动物福利的基本原则是要保证动物的5个方面的自由,即免于不安、免于饥渴、免于恐惧和压力、免于疼痛和伤病以及保证正常行为的自由。欧盟在进口活体动物时,往往利用自己已有的动物福利优势,将动物福利作为进口标准的一个重要内容,以判断是否能够进口。以乌克兰向法国出口活猪受阻为例,2002年,几位乌克兰农场主根据合同,向法国出口活猪。经过60多个小时的长途运输后,他们抵达法国却被海关拒之门外。他们受阻的原因是:乌克兰农场主在长途运输途中,没有考虑活猪的福利问题,即这批活猪没有按照法国有关动物福利的法规在途中得到充分的休息,所以因违反了动物福利法而被拒绝入境(翁鸣,2003)。有关动物福利的规定必然会导致养殖、运输等成本增加,尤其会削弱发展中国家相关农产品的竞争力。发达国家利用自己在经济、法律、科学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人为设置所谓的动物福利壁垒,实质上是减少了实际上的市场开放程度。
(六)舆论壁垒
近年来,发达国家经常利用其报刊、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本国农产品,并故意妖魔化部分外国农产品,舆论引导本国消费者更多地消费本国农产品,降低对进口农产品的消费偏好,形成舆论壁垒,以达到限制农产品进口的目的。例如:2002年日本多次在国内NHK等全国性电视节目中,播放中国进口的冷冻菠菜、青豆等农产品农药超标等内容(邵桂兰,高环玲,宋祖德,2008)。日本媒体借机对此进行“爆炒”之后,日本消费者对中国食品产生恐惧心理,使得中国食品在日本市场的销量和价格受到严重影响,从而有效地保护了日本农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地位。
(七)知识产权壁垒
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采取相应措施限制农产品进口,是国际农产品市场新出现的一种贸易壁垒。如:2004年4月1日,日本《种苗修正案》正式实施。它的主要目的是要保护品种改良农户和企业的“培育者权利”,促进优良品种的开发,也要防止优良品种流失国外,保护国内农业。与原《种苗法》相比,《种苗修正案》扩大了对“培育者权利”侵害的处罚范围,强化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了配合《种苗修正案》的实施,日本《关税定律法修正案》也同时出台,于同期实施。它规定可以在口岸禁止侵害“培育者权利”的产品进口。这样,未经许可私自将日本国内登记品种拿到海外种植,把收获物出口到日本时,海关将有权禁止其进口。日本的做法,向我们传递了一个信息:日本农产品市场的壁垒,正由一般性产品延伸到专利农产品。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新的农产品贸易壁垒,它将影响农产品的生产和贸易。
二、出口鼓励政策
(一)出口补贴
出口补贴是发达国家促进农产品出口最重要的政策措施之一。欧盟和美国是全球两个最大的出口补贴使用者。1995-1998年,欧盟年均农产品出口补贴支出约60亿美元,占全球农产品出口补贴的90%。瑞士农产品出口补贴占全世界的5%,美国占2%。目前,在农产品中,奶产品是最大的出口补贴产品。OECD国家2/3的奶产品出口需要补贴。美国的出口促进计划(The Export Enhancement Program,EEP)是极具代表性的出口补贴方案。EEP计划于1985年根据《商品信贷公司宪章法案》的授权设立,此后经多项农业或食品法案授权得以保留至今。EEP计划的目的是通过联邦政府向小麦、面粉、水稻、冷冻家禽、大麦、大麦芽、蛋类和植物油等农产品出口商提供现金补贴,使农产品出口商能够以低于农产品采购成本的价格向国外出口,抵制其他国家所采取的出口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措施对美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从而增强美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扩大美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尽管在2005年12月的WTO会议上,发达国家承诺于2013年取消所有出口补贴,但是否真正贯彻实施,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二)出口信贷政策
在出口补贴受到越来越多限制的情况下,出口信贷的使用日益广泛且呈增加之势。据估计,全球农产品出口信贷已从1995年的110亿美元增长到1998年的180亿美元。美国是最大的出口信贷提供者,根据美国2002年《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2002至2007年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55亿美元,用于农产品短期出口信贷担保和中期出口信贷担保(张旭青、翟雪玲,2004)。该法案通过鼓励美国出口商为那些得不到普通商品贷款公司的外国进口商付款担保,使美国出口商更容易出口本国农产品。澳大利亚出口信贷资金额仅次于美国,通过出口信贷带动农产品出口的比例位居OECD之首,2001至2004年之间,这一比例高达15%(OECD,2005)。澳大利亚政府出口信贷一般为一年期的买方信贷,主要补贴产品是粮食作物,特别是小麦,接受出口信贷的国家大多数是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国。
(三)市场推广政策
发达国家政府一般都设立了专门的项目、基金或事业,在政策、信息、资金等方面给予更加充分的保障,以加速市场推广,促进海外营销活动。例如,美国有市场准入项目(the market access program,MAP)、外国市场发展项目(foreign market development program,FMDP)、新兴市场项目(the emerging markets program,EMP)、质量样品项目(the quality sample program,QSP)等;德国在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框架下,根据本国特点,成立的专门用于促进农产品市场推广的农业及食品行业销售促进基金(absatz fonds);加拿大为国内公司在国外寻找新的出口市场提供财务支持,专门制定了由外交部和地区产业发展部共同管理的加拿大出口市场开发计划。
(四)其他出口支持政策
除了上述直接出口鼓励措施,发达国家还形成了完整配套而又齐全的各类服务体系来间接促进其农产品出口,有:(1)综合性的、有效的、健全的、完善的农产品质量监督服务体系、食品安全体系,它们是强有力的、灵活的、以科学为依据的法律和制度,能够大幅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水平,有力地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2)公益性的科研教育服务,它们使其农业产业从生存农业向效率农业转移。发达国家农业研究项目大部分是由政府资助的,其研究成果成为农业发展的支柱。近几年来,美国联邦政府对农业科技研发的投入一直占据联邦政府研发总投入的2%左右(张旭青等,2005)。农业部支持的优先研发项目首先要能够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使产品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3)免费的全面的信息服务。为了使农产品能够顺利的进入国际市场,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庞大的农产品信息网来搜集各国最新的农产品供求信息,而且免费将这些信息发放给农户。
另外,通过签订各种类型的自由贸易协定,形成自由贸易区,从而在区内废除成员国之间原有的各种贸易壁垒,为农产品的出口拓展市场,这也是发达国家常用的农产品出口促进措施之一。例如,美国参与的地区性贸易协定有:美洲自由贸易区协定(Free Trade Area of America,FTAA)、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North America Free Trade Area,NAFTA)、中美洲自由贸易区协定(Central America Free Trade Area,CAFTA)等。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发达国家政府积极参与国际谈判,担负着重要的组织协调角色,在国际谈判中尽可能地为本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争取更大的政策空间。
三、国内支持政策
对农业提供巨额补贴是发达国家农业国内支持政策的基本立足点。WTO农业协定中将国内农业支持政策划分为“绿箱”政策(Green Policies)和“黄箱”政策(Amber Policies),鼓励各国尽可能地减少会干预农产品价格和扭曲贸易的“黄箱”政策,尽量采取与农业生产不挂钩的“绿箱”政策。在WTO规则的约束下,发达国家的国内支持政策正在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绿箱(黄箱、绿箱、蓝箱全书都加双引号)补贴
发达国家普遍利用绿箱补贴政策加大对本国农产品的保护力度,确保本国农产品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如,美国制定了根据前期播种面积和产量给生产者或土地所有者补偿的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计划、建立了农场信贷计划和州调节基金以优惠利息提供短期或长期贷款,或给私人贷款提供担保,或给各州拨款,或帮助有困难偿还贷款的生产者等;欧盟建立专项计划资助建设农产品包装、加工、储藏中心和购买设备、资助土地改良(平整)等、对延迟或不生产农作物的耕地给予补偿;加拿大制定了西部谷物过渡性支付计划、苹果生产转产计划、可耕地补偿计划等;澳大利亚建立了农户家庭重建计划和农户家庭支持计划,以对经历财政困难和依靠自身资产申请贷款的低收入农民提供短期补贴的福利安全网,或对不能维持生活的农民提供收入支持。韩国则建立学校学费支付计划,对负债过重农民的财政支持计划,农民和渔民养老金保险支付计划以及退体老年农民的支持计划等。1995年以来,由于农产品价格干预等“黄箱”政策受到约束,发达国家普遍调整政策,大幅增加了“绿箱”政策措施支出。如:美国在1986-1988年基期的绿箱补贴261亿美元,1995年增加到463亿美元;欧盟基期绿箱补贴是119亿美元,1995年达到238亿美元,日本基期为229亿美元,1995年增加到了327亿美元(赵玉敏,2005)。
(二)黄箱补贴②
美国黄箱补贴占农业总补贴水平的10%左右。美国基期农业黄箱补贴为238.8亿美元,占农业总产值的27%,承诺在实施期末将综合支持量(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AMS)削减为191亿美元,削减幅度为20%。美国农业黄箱补贴主要用于对特定农产品的支持。1997年特定农产品支持总量占现行总AMS的99%,只有1%用于非特定农产品支持。其中对特定农产品提供支持的措施主要包括:价格支持、营销贷款补贴、贷款差额补贴、州牛奶补贴、储备补贴、商品贷款利息补贴等;对非特定农产品提供支持的措施主要包括:农垦项目局在西部17州的灌溉计划、用水补贴、在联邦土地上喂养牲畜补贴、联邦作物保险公司提供的作物保险补贴、州信贷计划等。
欧盟黄箱补贴占农业补贴总水平的53%。1986-1988年欧盟A M S为923.9亿美元,占农业GDP的63.4%,承诺在2000年实施期末将其削减至769.03亿美元,削减幅度为17%。1996年欧盟总AMS为612.6亿美元,完成了其承诺的国内支持削减义务。欧盟的黄箱补贴主要用于特定农产品。1996年,占98.6%,仅有1.4%的现行总AMS用于非特定农产品。有关特定农产品的支持措施主要包括:价格支持、直接援助、加工援助、面积补贴、私人储备补贴、葡萄芽生产者补贴(这点不要了)、补偿支付等。采取的非特定农产品支持措施主要包括:化肥补贴、保险补贴、利息优惠等。
日本黄箱补贴约占农业补贴总量的54%。日本基期AMS为354.72亿美元,占农业GDP的50.5%,承诺在实施期末削减为283.78亿美元,削减幅度为20%。1997年日本总AMS为258.42亿美元,完成了20%的削减义务。日本对农业提供的黄箱补贴也主要用于特定农产品,1997年占99.2%,主要措施包括价格支持、根据生产量提供的补贴、根据价格提供的补贴等。而对非特定农产品提供的支持主要用于农产品保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