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关联关系”成为认定关联企业的关键,也是解决关联企业避税问题的前提,是实际操作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具体来讲,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为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2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注:国税发[1998]59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方的定义为“在制定或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认为它们是有关联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即称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本身不是坏现象,它是随着现代公司制度产生而衍生而来,对现代公司的资源调节,融资扩张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若企业滥用关联交易,不仅侵害了投资者利益,也会使国家巨额税收流失。用一个简单的例子即可说明企业是如何利用关联方交易来影响消费税的。
制造批发零售消费者
这里假定产品生产至最终消费者手中,要经过以上四个流程。根据现行国家消费税法规定为了加强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主要确定在产制环节或进口环节。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征税以后,行销全国便不再征收消费税。税法的这种规定,虽然便利了征税工作,但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避税空间。
假设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售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市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 000箱。为了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企业在本市设立了一独立核算的白酒经销部。该厂按照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价格与经销部结算,每箱400元,经销部再以每箱48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粮食白酒适用消费税的比例税率20%(这里暂不考虑白酒的定额税率问题)。酒厂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通过转移定价可以很好地降低自身的消费税税负:设立经销部前酒厂应纳消费税为1 000×480×20%=96 000(元);设立经销部后酒厂应纳消费税为1 000×400×20%=80 000(元),从而减少税款支出16 000元。当然,如果酒厂设立的经销部为非独立核算形式,则应按照经销部的销售价格(480元)计算消费税,这样就起不到降低税负的效果了。因此,纳税人通过设立门市部进行转移定价避税必须是独立核算的门市部。
这里应当注意:由于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与生产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销售给下属经销部的价格应当参照销售给其他商家当期的平均价格确定,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将会对价格重新进行调整,纳税人很有可能因此得不偿失。
就关联交易本身而言,其存在的目的本该是降低交易成本,运用内部的行政力量来确保关联双方合同的有效执行,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关联交易是在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这就使得关联交易可能不采取正常情况下的正常交易价格,而是以最低的市场价格成交。这样,关联交易在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同时,还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例如,A、B企业属关联企业,分别适用33%和15%的所得税税率。现A企业将甲产品以市场最低价100万元(正常价格150万元)出售给B企业,A企业由此获得50万元利润。B企业在甲产品的基础上继续加工,发生加工费20万元,销售此种产品收入为220万元。这样通过A企业利润向税负较低的B企业的转移;从而使企业的整体税负降低了9万元。
当前,关联企业避税问题已成为客观现实,而且手段不断翻新,日益为世界各国所普遍关注。归根结底,企业相互间的关联关系、司法赋予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自由与权利、税法自身的空白和漏洞以及税法间的法律冲突三者共同为避税行为提供了可选择的法律空间,使其成为可能。
下面附一案例进一步说明企业如何运用关联交易融资避税。
基本情况
甲公司(母公司)借给乙公司(全资子公司)1 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8%,乙公司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1 100万元;乙公司注册资本总额1 200万元;已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6%,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是3%。
问,甲乙两公司应如何筹划?
筹划分析
方案一:将这1 000万元做借款处理。
如果甲公司(母公司)借给乙公司(全资子公司)1 000万元做借款处理,乙公司当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甲公司利息80万元。
按税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按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
1 200(注册资本)×50%(限制比例)×6%(银行利率)
=36(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80-36=44(万元)
乙公司当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要多纳税:
44×33%=14.52(万元)
乙公司支付利息80万元,由于是内部交易,对甲、乙公司整个利益集团来说,既无收益又无损失。但是甲、乙公司均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法对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限制,使乙公司额外支付了14.52万元(44×33%)的税款。
甲企业收取的80万元利息,还须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应纳营业税=80×5%
=4(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7%
=0.28(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4×3%
=0.12(万元)
合计金额为
4+0.28+0.12=4.4(万元)
对整个集团企业来说,合计多纳税费为
4.4×(1-33%)+14.52=15.97(万元)
方案二:做预付账款处理。
如果甲、乙公司存在购销关系,乙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甲公司的原材料。当乙公司需要借款时,甲公司可以支付预付账款1 000万元给乙公司,让乙公司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排除了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
方案三:做应收账款处理。
如果甲、乙公司存在购销关系,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乙公司的原材料。甲公司可以采取赊销方式销售产品,将乙公司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由甲公司作为应收账款挂账,这样乙公司同样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方案四:做投资处理。
将甲公司借款1 000万元给乙公司,改成甲公司向乙公司增加投资1 000万元,乙公司就无需向甲公司支付利息。如果甲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与乙公司相同,从乙公司分回的利息无需补缴税款。如果甲公司所得税税率高于乙公司,乙公司可以保留盈余不分配,这样甲公司也就无需补缴所得税。
筹划结果
比较而言,后三种方案可以节省方案一的税款,可供关联企业选择。
不过适用方案二与方案三时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当前提条件成立时,就可以分别做出预付账款处理或做应收账款处理。
特别提示
企业为了融资方便,常常在关联方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虽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以及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排除这一限制,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后三种方案可以节省方案一的税款。方案二和方案三,属于商业信用筹资。这是因为,关联企业双方按正常售价销售产品,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是否加收利息,可以由企业双方自愿确定,税法对此并无特别规定。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不收利息,对于投资者来说,并无任何损失。如果乙公司不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应考虑其自身的利益,适当提高售价,把应当由乙公司负担的利息转移到原材料成本。应当指出,如果关联方企业之间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采用方案二和方案三进行筹划时应当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