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规定与旧规定的区别
2004年3月1日,新的《最低工资规定》正式实施。在这一大背景下,新规定与以往内容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颁布并实施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尽管该《规定》仅适用于企业和在企业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但最低工资标准的亮相,还是让更多的劳动者特别是非正规就业领域的劳动者对自己劳动的价值心中有数,在与用人单位协商报酬标准时有了起码的参照。
事实上,在随后的10来年里,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适用的范围已不再仅仅局限于企业,如一些地方专门确定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或强调特殊劳动关系适用于最低工资规定等。
(2)相对1993年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而言,两个规定的名称尽管只是“企业”一词之差,但两者的对象范围大不一样。
前者主要针对企业及其中获取报酬的劳动者;而后者的适用范围则不仅仅是企业,还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应了当前经济成分多元化的趋势。
(3)新规定提出,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仅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等因素,还必须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作为参考因素,显然,这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更到位,也更合理。
(4)此外,新规定在关于最低工资的支付形式、调整时间以及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上都更完善。
如为适应就业方式多样化,特别是灵活从业人员越来越多的新形势,新规定除继续延用月最低工资标准以外,还强调最低工资标准可采用小时工资标准的形式,并明确了计算方法;新规定要求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这相对旧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应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的要求,显然更规范;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新规定大大强化了违反规定行为的赔偿力度,对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旧规定要求向劳动者支付差欠工资0.21倍的赔偿金,新规定则提出,赔偿金最低为所欠工资1倍,最高可达5倍。
随着我国劳动力的市场化,竞争力较弱的劳动者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背景下,不仅难以找到工作,而且在付出了劳动却得不到合理报酬的现象时有发生。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是,确保劳动者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报酬权。
2.如何理解最低工资标准
(1)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2)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3)企业在运用最低工资标准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①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者应得工资报酬,其中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完成了正常工作任务应得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②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不能隐瞒。
③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除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外,还要支付劳动者按所欠工资1~5倍计算的赔偿金。
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除去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所得工资、在夜班、高温、井下、有毒等特殊条件下享受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外,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按现行操作程序,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只需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报纸上发布即可。但由于考虑到众多劳动者并无看报习惯,因此,新规定中要求每家“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违者将由“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3.最低工资标准在核算经济补偿金的应用
同时企业还要注意最低工资标准在核算经济补偿金时的应用有以下两点:
(1)新规定中,最低工资的测算中增加了两项,即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一项,将该项加入工资的测算。
规定给出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公式:首先将月最低工资换算成小时工资后,然后增加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公式可以看出,小时最低工资并不简单地等于月最低工资除以月工作小时数,而是比这个数额要高。
(2)月最低工资标准主要适用于实行全日制工作制度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主要适用于实行非全日制工作制度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应包含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因此,它比按月工资标准折算小时工资标准要高。政府在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除考虑原规定的赡养人口最低生活费用、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就业率、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外、增加了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因素。
那么,提高工资标准会不会导致企业竞争力下降甚至部分企业倒闭?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有调查表明,深圳的人工成本占生产成本的6.92%,上海是6.1%,而且上海的研究显示,上海的人工成本在逐年下降,从2001年的占8%降到了2004年的6.1%。所以把人工成本提高3~4个百分点,企业的劳动成本并没有大幅度提高,也不会超过企业承受的范围,而且这个支出也是合理的。
事实上,最低工资制度的出发点并不是一些人所说的为了体现政府和企业的人道主义精神,而恰恰是为了提高企业和整个社会效率;而最低工资达到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也是国际社会长期发展的经验总结,并不是某些人拍脑袋的突发奇想和良心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