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的回顾
根据本书第一章关于制度构成的论述,我们可知制度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正式规则,包括政府制度、法律制度和市场制度等。
二是非正式规则,包括价值观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
三是实施机制,包括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就业政策、金融政策、技术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等。
上述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改进和实施,都会对经济主体行为产生影响,从而也会影响着所有制结构的演进。
二、制度是所有制结构演进的重要内生变量
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制度被看成是一个独立于经济发展过程的外生变量,经济发展是通过市场的良好运动得以实现的。而事实上,对于经济发展来说,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制度是经济运行和决定经济绩效的内生变量。正如诺思所言:“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更确切地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有效的制度能够保证市场经济有秩序地运行,从而促进经济更快地发展。
所有制结构的演进作为制度变迁,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所有制结构自身的演进,又有赖于其他制度创新的协同。合理的、有效的制度结构是所有制结构顺利演进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证。
首先,正式规则为所有制结构的演进开辟道路。
正式规则是所有制结构演进中的重要制度安排。由于绝大部分正式规则都是由政府制定的,因此,政府制度的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所有制结构演进的成败。
在所有制结构的演进中,产权的形成和变化既是所有制结构演进的目标,也是所有制结构优化的前提条件。而政府在建立和完善产权制度方面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只有在政府设计一项规则使产权的预期收益大于其成本的情况下,才能导致产权的出现。如果有明确的政治规则规制着政治当事人的活动,政治的交易成本很低,有效产权就会产生。反之,就会出现无效产权。对此,诺思指出:“因为是国家界定产权结构,因而国家理论是根本性的。最终是国家要对造成经济增长、停滞和衰退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因而国家理论必须对造成无效率产权的政治———经济单位的内在倾向作出解释,而且要说明历史中国家的不稳定性。”对于政府在建立完善的产权制度方面的责任,林毅夫更是明确提出:“由于政府提供的是经济剩余赖以建立的秩序构架,而如果没有政府提供的这种秩序稳定性,理性行为也不可能发生,所以政府政策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是怎么强调也不为过分的。……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在寻找使自己获得好处的机会。然而,为了一个经济的发展,有必要冒超一般化的风险去建立一种鼓励个人生动活泼地寻求并创造新的可获利的生产收入流的系统,和一种允许用时间、努力和金钱进行投资并让个人收获他应得好处的系统。具有这种特征的制度安排———更确切地讲,在产品、生产要素和思想方面清楚界定并良好执行的产权系统———本来就是公共产品。它不可能由诱致性制度创新过程建立。没有政府一心一意的支持,社会上不会存在这样的制度安排。”①
除了产权外,所有制结构演进的制度环境也是至关重要的。只有通过确立明确的规则,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才能减少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费用,从而促进所有制结构更好地演进。在制度环境中,科斯最重视法律体系的作用。他指出,政府所能起到的一种无可替代的作用就是提供立法和法律体系。从而为人们的活动创造一种可预见的环境,并提供了解决各种争端的程序。科斯认为,政府法律体系所要做的不是决定谁去做某事,而是决定谁有权利做某事,即对每个人所能够采取什么样的经济行为,并排斥其他人在自己所属的财产上采取哪些行为,作出合法的、有法律强制力的规定。在对具体产权进行界定的时候,应该比较社会成本与收益而不是私人成本与收益。同时,科斯还强调了法律的另一种重要作用,即将权利分配给能最有效地运用它们的人。他说:“一种权利的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但除非这是法制制度确认的权利的调整,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至于最佳的权利配置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也不会实现。”诺思也指出,复杂的法律体系及其实施是人们进行交易的基础,并认为政府能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他认为,“国家作为第三种当事人,能通过建立非人格化的立法和执法机构来降低交易费用,既然法律的发展是一种公共产品,它就能随之带来具有重要意义的规模经济。既然交换的基本规则已经确立,那么,只要存在法律机构,谈判和行使的费用会不断减少。”
在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为重要的。诺思指出:“宪法是基本法则,它的制定是用以界定国家的产权和控制的基本结构。”“宪法决定了基本的产权,国家既提供仲裁与执行规则的框架,又颁布行为准则,以此降低政治结构中的服从费用和经济部门中的交易费用。”“正是宪法与相互关联的道德伦理的行为规范的结合,构成了制度稳定的基础并使其变迁减慢。”可见,作为国家的最重要的一种制度安排,宪法对制度变迁包括所有制结构的演进的影响力是极其深刻而久远的。
如前所述,随着经济的发展,会出现制度的不均衡。有些制度不均衡可以通过诱致性制度变迁来加以消除。但是,有时由于“搭便车”问题而引起的私人和社会在收益和成本之间的差异,使得诱致性制度变迁不会出现,因而制度不均衡无法清除。这时就需要政府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以消除这种制度不均衡。在这方面,政府确实具有很大的优势:政府具有任何其他组织都不具有的权威,它能够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成本来完成从产权的界定、保护、仲裁到各种经济活动的组织等一系列工作,从而实现规模经济。而且,政府还可以通过大量投资于意识形态来解决“搭便车”问题,从而推动制度的变迁。但是,只有当政府统治者对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高于推行制度变迁的成本时,他们才会实施强制性变迁。否则,即使现有的制度是缺乏效率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也不会出现。概言之,导致一种无效率的制度安排继续存在或政府不能采取行动来消除制度不均衡的原因包括:统治者的偏好和有界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机构问题、集团利益冲突及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等。
其次,非正式规则影响着所有制结构的演进。
所有制结构的演进必须适合生产力的状况和要求。但是,所有制结构的演进又不是一个完全自然的过程,而是通过人们的历史实践活动去实现的。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人们要在生产力的允许范围内,根据自己的价值取向去选择新的所有制形式及其结构。只有承认人们的自觉选择,才能科学地阐明所有制结构演进过程本质上的统一性、规律性与表现上的多样性、复杂性的辩证关系。
人们要根据自己的价值取向、认识、意志等选择所有制形式及其结构,表明价值观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特别是意识形态等非正式规则对所有制结构的演进有着重要的影响。对此问题的认识,诺思与马克思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诺思指出:“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现存理论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
此外,对所有制结构的演进而言,实施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恰当的实施机制将强化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在所有制结构演进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