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权与产权制度
当规则。
产权关系并非所有制关系,也不等于所有权。我们不应当将产权与生产资料所有制或所有权混为一谈。当然,产权与所有制、所有权也有联系。这种联系可以概括为:所有权以所有制为基础,产权又以所有权为前提。正是这几个范畴之间的内在联系在不同的层次上,把人类的经济活动从抽象的财产关系一步步地推向现实的生产过程与市场交易活动。
产权制度是指既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能对产权关系实行有效的组合、调节和保护的制度安排。
产权制度不是从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的,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只有当社会经济资源的稀缺程度达到了必须由社会的强制力量来组织和规范其财产关系的时候,产权制度才有了产生的经济根源。也就是说,为了实现最优的资源配置,就需要一种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能够让人们以最低的成本实现生产合作和市场竞争。因此,产权制度的核心是通过产权界定,使产权明晰化,以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产权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功能:
1. 界区功能。产权制度具有界定产权主体之间、产权主体与非产权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功能。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独立的经济主体存在的条件是其存在着独立的经济利益要求和实现这种要求的条件,而能否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就要看其是否具有产权,拥有了产权就界定了产权主体与非产权主体之间的权利和责任界区,产权主体与非产权主体之间才可能彼此对立,进而才有可能平等地进行商品交换。产权制度的界区功能主要是在确定产权的归属的过程中发挥出来的。也就是说,产权的确定过程也就是界定产权主体权利和责任的过程。
2. 激励功能。产权的确定意味着产权主体利益和责任界限明确了。产权主体利益和责任界限的明确,就会对产权主体产生激励作用,使资源得到有效利用。产权激励与一般经济利益的刺激相比较,其作用更为持久。产权激励的持久性会使产权主体更多地追求长远利益。由于派生产权的取得要以满足原始产权主体的一定利益为条件,因此派生产权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还要兼顾原始产权主体实现利益的要求。
3. 约束功能。产权制度在界定产权的同时,也规定了产权主体的行为界区,从而对其行为产生了一定的约束力。产权的确定就明确了产权主体的权利和责任界限,在产生经济利益内在化激励功能的同时,外在责任也通过内在化产生了约束功能。
4. 增进资源配置效益功能。资源流动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增进资源的收益。但资源的竞争性流动或交易的实际发生要以社会对产权特别是其中的转让权提供足够的保障为前提。否则,资源就会因凝滞、固化或只在小范围流动而使其收益减少或造成本身的流失。
5. 形成稳定预期的功能。稳定有效的产权制度,不仅能够使产权主体的权益得到保护,而且还可以使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形成一个可以把握的稳定的预期,使经济行为长期化。否则,人们从事经济活动就会缺少基本的安全感,就会产生滥用资源,只顾眼前短期收益而不顾未来长远利益的短期行为。
现代产权制度是与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界区清晰,各类产权为法律法规所清晰界定;二是权责明确,产权具体实现过程中各相关主体权利到位,责任落实;三是保护严格,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完备,各种经济类型、各种形式的产权一律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四是流转顺畅,各类产权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自由流动,以实现产权的最大收益。
实际上,产权制度就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同一所有制可以有不同的产权制度,不同的所有制也可以采用同样的产权制度。因此,所有制改革必然伴随着产权制度的变化,所有制结构的演进离不开产权制度的构建。
二、现代产权制度的构建
如果从产权制度安排的角度考察所有制结构的演进,那么,中国转轨时期所有制结构的演进正是从现代产权制度的构建开始的。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改革一开始就对大一统的土地产权制度提出了挑战。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人格化代表,实现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在此基础上,严格界定各产权主体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形成各产权主体之间规范的经济和法律的关系及利益制约关系。通过产权的明确界定,使土地产权关系明晰化,使土地产权的运行效率真正得到提高。为此,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至少应当遵循这样几个原则:第一,要有利于树立农户经营土地的稳定感和长期预期,克服农民经营土地的短期化倾向,促进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第二,要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的流动和集中,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第三,要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根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主要任务和应当遵循的原则,在已经出现的各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模式中,笔者更欣赏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并认为它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有效形式。
中国传统国有企业的产权运营是低效率的。这是因为,在“国有国营模式”下,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和国家经营国有资产职能“三权合一”。因此,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重构,关键在于要使产权同国家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开来。一是要在企业外部将原来合二为一的政府行政管理权和国有资产所有权分开,即实行政资分开,构造新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主体。二是要在国家与企业层次上把产权从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使国家拥有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权,而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三是要在企业层次上把产权和经营权分离开来。这样,就能使国有企业成为明确的产权行使主体,使国有资产在营运过程中产权边界明确、责权利关系清楚。当然,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重构并非易事,在经历了“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制”、“股份制试点”等阶段的艰苦摸索后,国有企业最终是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来完成产权制度这一重构的。
在其他领域,产权制度的构建也已经取得实质性的进展。随着所有制结构的演进,公有制一统天下的状况得到显著改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除国有和集体资本外,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资本和城乡居民私有财产迅速增加,单一的公有产权制度也已被包括国有产权、集体产权、个体私有产权、外资产权、混合所有制产权等在内的多元化的产权制度所取代。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构建现代产权制度的任务到此便已经完成。事实上,改革后的公有产权制度与现代产权制度还有差距。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本无法在市场上流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权因其资本与劳动联合的特点而难以有效流转。财产的类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个体创新力度的加强而日益丰富,知识、专利等无形财产的比重逐渐增大,却没有尽快建立相应的产权制度。面对这种形势,在已有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对各类财产包括界定权属、依法保护等在内的现代产权制度安排,就显得非常的迫切。
构建界区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推进一系列改革。
第一,要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地认真清产核资,理清产权属性。这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环节。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解决目前转制过程中集中反映出来的产权关系不清问题。
第二,要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保障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落实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三,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这就需要清除产权流动中由思想观念、政企关系、所有制性质、地域位置等诸多因素形成的体制和政策障碍,促进各类产权在更广阔的领域、以更高的效率流动。
第四,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断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权的合理流转。
第五,建立健全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各类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第二节 政府职能的转变与构建
一、政府的作用
针对我国经济体制处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阶段的特殊性,一些学者认为,在不发达的市场经济中,政府的经济职能应从两方面来认识:
一是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政府是新制度的供给者。在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政府主要靠逐步设定和完善一系列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逐渐完成制度变迁。要强调国家在这方面的职能,政府的任务还在于,只要某个制度安排的预期收益大于变革的成本,它就应当推行强制性制度变迁。
二是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政府是经济增长的推动者。由于市场经济很不成熟,市场机制不可能有效发挥资源配置作用,这就要求政府除了采用金融引导、优惠政策等手段来发展经济外,还要部分替代市场执行资源配置的功能。
在中国转轨时期所有制结构的演进过程中,政府的上述职能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在诱致性与强制性相结合的所有制结构演进过程中,政府作为新制度的供给者,每一次制度创新都推动所有制结构朝多元化方向前进了一大步。尤其是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政府的制度创新与制度供给更是功不可没的。
为了进一步说明政府在所有制结构演进过程中的作用,我们还可以回顾一下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国家在产权制度形成中的作用的有关论述。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主要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没有国家权力及其代理人的介入,财产权利就无法得到有效的界定、保护和实施,因此,国家权力就构成有效产权安排和经济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此来看,没有国家就没有产权。另一方面,国家介入产权安排和产权交易,又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限制和侵害,就会造成所有权的残缺,导致无效的产权安排和经济的衰落。这就是有名的“诺思悖论”。
无效率产权的形成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国家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维持有利于某一集团的财产权利制度。二是国家对产权形式的选择和歧视。三是国家的干预和管制造成所有制残缺。
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表明,离开了国家,现代意义上的产权制度无法建立起来。但历史和现实中的无效或低效产权又或多或少与国家有关。由于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内容,产权制度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因此,我们在考察所有制结构的演进时,也可以这样认为,离开了国家,合理的所有制结构无法建立起来,但现实中不合理的所有制结构又是与国家相关的。而我们要做的,就是要尽可能地限制国家在所有制结构演进中的消极作用,更好地发挥国家在所有制结构演进中的积极作用。就转轨时期的中国而言,这里实际上就是一个如何进一步转变政府的职能,更好地发挥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有的经济职能的问题。
二、重构政府的职能
一般而言,在我国转轨时期所有制结构的演进中,必须进一步地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政府的职能:
第一,政府应当为所有制结构的演进提供一个公正、安全的制度环境。一是优化信用环境,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二是优化投资环境,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抑制无序竞争和盲目重复建设。三是优化政治环境,为所有制结构的演进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第二,政府应当制定所有制结构调整与完善的“游戏规则”,即运作规范。如把握调整的方向,明确调整的目标,控制调整的节奏,校正调整的偏差,提供调整所需的各种相关法规等。
第三,政府应当利用法律和宪法制约利益集团通过调整所有制结构实现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为此,一是要建立有约束机制的政治体制。二是要建立必要的宪法秩序。三是要完善法律制度。
为了有效地构建政府的上述职能,要进一步科学界定政府的管理范围、管理力度和方向,界定政府与市场的相互关系;进一步依法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和权限,正确处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国家只审批关系经济安全、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及限制项目,其他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进一步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完善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努力保持宏观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要把政府建设成为一个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