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制的重要性
现代法律制度的构建是经济转轨成功的先决条件,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律治理的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是严格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制度进行运作的法治经济。
在转轨时期所有制结构的演进中,国家发挥着独特的功能和作用,而作为国家意志集中表现的法律,当然也就被赋予了极为特殊的使命和意义。现代法律制度主要从两个方面来为所有制结构的演进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约束政府对所有制结构演进的任意干预。所有制结构的演进离不开政府的作用,但政府在所有制结构演进中的作用,应当是一种必要的、适度的、间接的、规范的作用。法律必须对政府的职能和活动规则做出明确规定,使之既不缺位,又不越位、错位。
二是约束经济人行为。法律必须对各类企业的组织、性质、功能和活动规则做出规定,使其成为权责明确的市场主体,界定和保护产权,保障合同自由、维护公平竞争,确认、保护和规范所有制改革的成果。
如果没有法制的这两个作用,所有制改革和所有制结构的演进从根本上说是不安全的,或者说,是根本不可能有效地进行的。这是因为,所有制关系的调整实际上是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两面性,错综复杂。不应回避的是,随着所有制结构朝多元化方向演进,在人民内部存在着有一定利益差异和价值评价差异的不同利益群体,存在着由各种不同利益群体构成的复杂的利益格局,他们之间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分歧、矛盾、摩擦甚至冲突。这种既定的和待定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对所有制结构的演进既具有推动作用,又具有制约作用。要发挥其推动作用,限制其制约作用,就必须构建和完善现代法律制度。在法制的框架内,使社会成员既充分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维护权利,又切实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做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实现和谐相处、共同发展。
法制对于所有制结构演进的作用,不仅仅限于对已有所有制改革成果的确认、保护和规范。这些固然非常重要、不可或缺,然而现代法律制度对于我国转轨时期所有制结构的演进更具有非常明显的引导、推动、促进的功能。不论是确立所有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还是采取各种改革的政策措施;不论是公有制经济的改革,还是非公有制经济的成长与发展;不论是调动和引导各方面的积极性,还是抑制和消除各种消极因素。法制都发挥着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完全可以这样说,法制通过确立和实施稳定的、公开的、规范的、强制性的制度和规则,为我国所有制结构的演进提供了牢固的基础、持久的动力和广阔的空间。
仅以转轨以来修改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产生的促进作用为例,便足可以证明法制构建在所有制结构演进中的重要作用。第一次修宪是在1988年4月12日,中共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正的要点是:肯定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三次修宪是在1999年3月15日,中共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进一步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3月14日,中共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四个宪法修正案,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二是对私有财产权给予切实保护;三是进一步扩大了受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的范围;四是为完善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这三次修宪既是对所有制结构演进成果的不断肯定,又是对所有制结构演进的不断激励,极大地加速了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进程。
二、现代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现代法律制度的构建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诸多方面,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同时,法制的形成还需要与社会内在的价值体系相吻合,即人们普遍具有一种法制的观念,愿意并且能够服从法律的统治,没有法治的基本价值和伦理规则作基础,现代法制是建立不起来的。这说明,现代法律制度的构建是一个艰巨的、长期的过程。
从所有制结构演进的要求来看,目前已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只能说是初步形成,还有待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概括来讲,有的重要方面还无法可依;有些制度还不够完善、不够稳定、不够规范,亟待巩固和提高;有些法律规定,由于客观原因或条件所限,难以得到有效执行;有的领域新旧法律体制并存,由此带来了诸多矛盾。具体来讲,在市场主体制度方面,还没有建立一套以公司法为核心的企业制度,各类企业还没有完全成为人格独立、地位平等、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市场主体;在产权制度方面,对各类财产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个人财产所有权等)的保护还不够;在市场交易制度方面,保障合同自由、维护公平竞争、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体制环境尚不健全,经济活动中的各类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充分的、有效的保护;在宏观调控方面,还需要进一步转变并规范政府的职能;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现行的制度还不完善,保障面有限。所有这些方面的法律建设,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因此,我们必须根据所有制结构多元化的需要,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加强经济立法,全面推进现代法律制度建设。
第一,在确立和规范市场主体方面,修改公司法,发展以股份制为基础的公司制度,逐步归并现有的各类企业法;制定新的企业破产法,健全市场退出制度;在民法典中进一步完善法人制度,使我国民事主体制度进一步符合各种所有制实现形式发展的需要。
第二,在尊重和保护财产权方面,制定物权法,形成以所有权为基础、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内的物权基本法律制度;制定国有资产法,主要解决国有企业(即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资人缺位问题,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权法律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第三,在市场交易、市场发展方面,要完善合同法律法规,充分保障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减少交易费用,并通过司法、仲裁和行政等机制强化合同的可执行性;制定社会信用法,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缺失问题;制定反垄断法,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修改证券法,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更有利的法律保障。
第四,在国家宏观调控方面,修改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对外贸易法和价格法,制定政府投资法、财政转移支付法、国债或政府债务法和外汇法,完善、健全宏观调控和管理手段;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税制,逐步将主要税种的“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第五,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制定就业促进法,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和就业发展战略;制定社会保险法(或专项的社会保障法律),完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制定劳动合同法,进一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继续完善规范政府活动和司法活动的法律制度,使之适应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需要,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