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9日,邵某、尹某和关某三人晚上在路边偏僻处发现一辆面包车。按照邵某的安排,三人对面包车内的张某和段某进行抢劫。段某奋力反抗,被邵某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扎及胸部、腿部及腕部数刀,当场死亡。
随后,三人在面包车及张某和段某身上共搜得人民币600元,移动电话两部。三人抢劫后,躲藏于同乡王某处,王某为三人提供隐蔽场所,帮助逃逸。
2005年8月21日,王某因涉嫌窝藏赃物被警方传唤,期间王某主动交代了其盗窃电动车的事实,为了戴罪立功,王某还交代了邵某等三人的抢劫事实。
随后,警方展开行动,邵某等三人落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邵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以构成抢劫罪,且致人死亡,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王某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其还盗窃他人车辆,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但王某归案后,供述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盗窃罪刑,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所犯盗窃罪从轻处罚,故判决如下:
邵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尹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三万元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三万元。
王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提起上诉,理由是:他在被抓后交代了邵某等人的抢劫事实,一审判决未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
法院再审后认为,王某明知邵某等人犯罪仍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其还盗窃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其所犯窝藏罪并罚。但鉴于王某归案后,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本人盗窃罪刑,具有自首情节,且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对其所犯窝藏罪减轻处罚,对其所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故判决如下,王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自首制度在我国萌芽并不断完善发展,时至今日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在刑事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每年开展“严打”时,公安司法机关都联合发布公告,敦促犯罪分子在指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对自首以后的犯罪分子从宽处罚。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且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全部罪行。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首,并不是指只要是犯罪分子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就属于自首,自首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1.自动投案,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我国的自首从宽体现为三种不同的处罚幅度;
1.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自首从宽的处罚决定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什么是立功呢?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1.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王某在被警方以涉嫌窝藏赃物传唤后,供述了警方没有掌握的其盗窃的事实,系自首,王某交代了邵某等人的抢劫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所以在对王某定罪时,法院决定从轻处罚。
专家如是说:
对自首和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采取自首从宽的处罚,对犯罪分子来说是一种未来利益的诱惑,而且体现出刑法的人道,它极大地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以及他所知的一些犯罪事实,使得刑事司法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积极鼓励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可以节省刑事成本的支出,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达到以较少的人力投入、物力消耗获取较佳的刑罚之社会效益。对具有自首和立功行为的犯罪分子,作出较宽大的处理,最大限度的分化、瓦解了犯罪分子,有利于及时查清犯罪事实,惩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