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社会的根本,人们受尊重的程度也是社会发展的标志之一。我国大力倡导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正是这一观念的体现。但是,有一些人对人的受尊重权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比如,消费者去商场购物却遭遇强行搜身。
2006年10月,王某夫妇到某商场购买服装。离开时,售货员声称商场内商品发生丢失,怀疑他们将新买的服装穿在里面并未脱下为由要求王某夫妇留下。为了澄清事实,王某夫妇只得忍辱让商场售货员对其进行搜身。结果售货员未查出所失商品,随后又将他们二人带到办公室,由商场保安对他们盘查约二小时才让他们离开。
王某夫妻曾向售货员、保安表明:自己并没有拿商场的衣服,并指出商场售货员及保安盘查顾客的做法是错误的。王某的妻子当时正值哺乳期间,遭遇此事故,精神压力承重,导致母乳断竭,对母婴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王某夫妇向商场交涉,要求适当损害赔偿,商场不予理睬,王某夫妇遂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商的人都知道一句话“顾客就是上帝”,但如果遭遇到这种情况,顾客这个上帝还真是有点累。此时,作为“上帝”的你是否知道商场的这种做法侵犯了你的受尊重权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简称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格尊严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构成部分,对人格尊严的侵犯也就是对人格权的侵犯,侵权人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在消费领域对人格尊严的侵犯是很常见的,例如,有些商场的售货员或是高级消费场所的服务员以貌取人,歧视消费者,规定“丑女禁止入内”或是“衣冠不整禁止入内”,有的消费者在商场或是超市受到无端怀疑、盘查,甚至搜身、限制人身自由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行为。
我国《宪法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除了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有权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实践中,无论报警器是否报警,商家均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和其所携带的包、物品。如果确有嫌疑,应当报请当地公安机关来处理,商家不得自行搜查,更不能采取侮辱、非法拘禁、殴打的方式来对待消费者,否则将构成对消费者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的侵害。
商场的售货员怀疑王某夫妇偷穿了商场的衣服,但并未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法定机关处理,而是在公共场合盘问,并对其进行盘查和搜身。商场工作人员的这种行为损害了王某夫妇的名誉,同时也侵犯了王某夫妇的人格尊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是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商场工作人员的行径侵犯了王某夫妇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商场应为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向王某夫妇公开赔礼道歉,而且王某的妻子由于受到了惊吓而导致母乳断竭,对母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商场还应给付王某妻子精神伤害抚慰金。
专家如是说:
尊严,通常与人格的尊重相联,以相互间的尊重为前提。尊严,是人的一种情感需要,不容冒犯。现代社会,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人格尊严权。任何人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需要得到他人的尊重,任何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法律赋予公民依法保护自己人格尊严的权利,如果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害,一定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