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7年开始,中国消费者协会每年确定一个年主题,并围绕年主题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在社会上的影响越来越大。2004年中消协和全国各地消协组织联动开展了“格式条款点评活动”,反映出在消费生活中一些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还相当严重,因此中消协把保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以年主题的形式重点提了出来。
2009年5月13日,王先生和几个朋友到某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用餐后,酒楼的服务员向他收取了300元餐费,王先生发现其中竟包含了100元的开瓶服务费。付款时,他要求服务员在开具的商业小票和发票上按实际情况注明“开瓶费”字样,但却遭到拒绝。最终酒楼只在商业小票上注明了“服务费100元”。王先生将酒楼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开瓶费,该酒楼却以向客人提供的菜谱中已注明“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100元/瓶收取服务费”为由拒绝返还。
在王先生要求酒楼返还开瓶费的时候,酒楼却声称此项规定已在菜谱中告知,难道在菜谱中的“告知”了,就能让酒楼免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由此可见,该酒楼在菜谱中载明的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规定是单方意思表示,属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酒楼向王先生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可见,酒楼所谓的“告知”并不能免去酒楼的责任。
无独有偶,刘先生也在公平交易权上被人撞了一下腰。
38岁的刘先生在2007年3月17日下午4点,入住了某铁路宾馆的2403房间,房价为每日148元人民币。次日下午2点,他在宾馆前台退房离店。这时,服务员要求他多支付半日的房费,理由是他过了中午12点才退房。王先生说,他只入住了22小时,连一天都不到。但服务称这是宾馆的规定,无奈,刘先生只好多付了半日房费。
刘先生认为,宾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霸王条款”,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因此,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宾馆退还多收的半日房费74元,并赔偿自己因起诉所花费的交通费、住宿费、饮食费、误工费、通讯费等共计6000余元。
但宾馆销售部的负责人说,住宾馆中午12点前应退房,这是酒店业的行规,也是国际惯例,大多数宾馆酒店都是这么做的,此做法并没有违反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12点结账是3.15消费者协会点评的10大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业潜规则之一。酒店声称的这是国际惯例根本没有事实依据,就算是国际惯例或者是行规,如果与我国相关法律相抵触,也应该适用我国的法律来解决。住宿一天一夜显然应该是24个小时,而消费者只住了十几个小时,却被按照24个小时收费,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那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指的是什么呢?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公平的交易条件关系到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消费者为满足生活需求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当某种消费品不能得到时,其需求就不能满足,在某种情况下,消费者出于对消费品的强烈需求,往往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信息的不合理分布,消费者需要依赖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因而,更容易被经营者所欺骗而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所以通过法律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并赋予消费者法定的公平交易权就尤为必要。另一方面,当自己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时,消费者有权依法要求经营者改正错误,提供质量好、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服务,有权拒绝强制交易,并获得合理的赔偿。
专家如是说:
当“开瓶费”成为一种行规,“谢绝自带酒水”等一些格式条款的告示堂而皇之地张贴在各个餐饮场所大堂内的时候,我们的消费者渐渐接受了商家这些“格式条款”忽略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为商家开辟了一条为所欲为的道路,使“格式条款”蔚然成风。
作为消费者,首先要明白,这种“格式条款”本身是不合法的,它侵害了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当消费者在消费时一定要自觉抵制这些强制性“格式条款”,要学会向这些“格式条款”说“不”,只有拒绝了这种强制性的交易行为,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做了以下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最有力的武器,当自主选择权被侵害的时候,消费者一定要学会利用好这把利剑,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