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占领华北及山东后,为解决军费开支和资源获取问题,立即将占领区纳入“日元区”,建立“日满华经济圈”,构建殖民地经济统制体系。在金融领域,通过整顿货币制度,设置中央银行和地方银行,发行钞票,来推行货币金融统制政策,谋求控制垄断各项金融业务,使金融统制成为整个经济统制的重要方面。
“七七事变”后,山东金融业陷入极度混乱和萧条,省内各银行、银号收缩业务,各方则争提存款,大量现钞通过各种关系和形式流向南方地区。在日本占领济南前,作为国家银行的中央银行已南撤,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也不再营业;商办银行仅上海、大陆、东莱银行勉强维持。在青岛,国家银行的情况与济南相同,商办银行中浙江兴业、盐业两行在青分支机构撤销,山左、中鲁两行停业,其余大陆、上海、国华、东莱、中国实业等银行虽维持营业,但均裁员缩编,收缩业务。日军占领山东各主要城市后,在扶持建立伪政权的同时,即着手设立金融管理机构,整顿金融货币市场,实施统一币制,力求“迅速有效地供应和取得日本所需军需物资及资金”。
日本对华北的金融统制,随着其占领区的扩大而逐渐展开。1937年9月12日,日本兴亚院发布《华北金融对策纲要》,对占领区采取的金融方针是:在事变后减轻日本“经营华北的负担”,动员组织华资银行参与合作,“以树立华北金融的独立体系”。其手段是利用占领区原有的流通货币,来“担当彻底支办军费的使命”。随着日军对华北地区占领的扩展,1937年11月,日本内阁通过《华北联合银行(暂名)设立要纲》,决定由华北政权与中资银行共同出资,设立新中央银行,发行联合银行券作为华北唯一法定货币,建立与日元联系的汇率机制,所需资金由日方金融机构融通,同时收回正金银行券和朝鲜银行券。新中央银行的使命是“筹措现地军的军费,确立重建华北经济之基础的新通货体系”。这说明日本已将华北纳入日元集团,并将华北作为在华推行金融统制的中心,以与国民政府的法币金融体系相抗衡。此后日本制订了《中国联合准备银行要领》,将华北联合银行正式定名为“中国联合准备银行”,作为伪华北政权的中央银行。随着该行分支机构的设立,日本开始了对华北及山东金融业的全面统制。
1.日本金融机构的建立与强化
日本占领统治时期,山东金融机构主要有三部分构成,一是中国联合准备银行(以下简称联银)分支机构及所属银行;二是日资银行及日资民间金融机构;三是华商银行及银号;另外1941年太平洋战争后,美、英等国在山东的金融机构被日本强行接管。
占领济南不久,日本特务机关便接管了山东民生银行、山东平市官线局和裕鲁当等原山东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并指使济南治安维持会于1938年2月成立济南市金融调整委员会,限令银钱业3月1日开业。同年2月“联银”在北平成立后,开始在山东筹设分支机构。4月8日,“联银”济南分行和青岛分行同时成立。
青岛分行自开业之日起,即强制发行联银券,着手回收在市面流通的旧法币,规定各行在支付存户存款时一律使用联银券。同时青岛胶海关也通告海关收支使用联银券。青岛市治安维持会宣布商民交易拒用联银券或折扣使用要严加处罚。日本殖民当局还令各银行将前政府存款作为“敌性存款”限期转入日本银行,结果共转入正金银行和朝鲜银行1157979元。
1938年10月,“联银”又在烟台成立分行。1939年2月和6月,分别在威海卫、龙口两地设立办事处。同年3月在青、济、烟设立外汇局办事处;至1942年6月,在山东开办的分支行、办事处,钞票兑换所、外汇局办事处、票据交换所等各类机构共15处。“联银”以中央银行的身份,通过设置分支机构,建立金融网络,成为日本殖民当局实施金融统制政策的得力工具。
除中央银行垂直系统外,日伪政权还在山东设立地方银行系统,作为地方金融业的补充。“联银”设立时,曾有成立“地方银行部”的动议,后采取同地方政府合建的形式。1939年9月,官商合办的鲁兴银行在济南开业,股本金500万元,实收150万元,由济南市商会组织商家认股,“联银”给予资金扶持。该行统管省库业务和全省公款收支,负责发行公债,在济南、烟台、徐州、德县、周村、博山、潍县、济宁、泰安、张店等地设有分支机构,是战时较为活跃的地方银行。青岛地方银行则是由日本海军青岛特务部出面组织的大阜银行。大阜银行成立于1939年8月,9月正式开业,资本金300万元,由“联银”认购半数,因有日本特务机关授意,青岛商办银行如山左、东莱、金城等被迫认股,农工银行被指定清算后全部资产移作股款。该行兼代青岛特别市金库,并得到“联银”的扶持,除青岛总行外,在青岛、台东、海州、潍县、烟台、龙口、高密、莒县等地设有分支机构。1942年3月山东省公署兴农委员会为解决日趋严重的农业危机,在清理原平市官钱局和民生银行资金的基础上,设立了山东农业银行,专门办理农业贷款和合作社贷款。该行在临清、济宁、滕县、益都等地设有分支机构,开业三年因亏累过多,于1945年3月停业,移交鲁兴银行代为清理。上述3家山东地方银行均有“联银”资金注入,成为其下属银行。通过办理存贷款、代办官署委托收付款等一系列金融业务,为地方伪政权提供财政金融支持,配合“联银”实施金融统制。
地方伪政权也曾设立小规模专业金融机构。1939年1月青岛特别市政府社会局拨款5万元设立青岛金融合作社,资本金定为10万元,余款由市商会劝募。该机构除经办社员存款业务外,还办理票据贴现和代理保险业务,到1943年社员人数为1110名,资本金增至18.3万元,贷款余额34.6万元。1939年7月以青岛民船业者为对象的青岛船行信用合作社成立,资本金30万元,经营船行的存放款业务,参加船行92户,理事会有数名日本人,经营受华北航业总公会控制。
此外,华北伪政权设立的其他官办银行,也曾在山东设立分支机构,以扩大吸收民间资金。1943年3月伪华北政务委员会设立了华北储蓄银行,经营普通、定期等存款业务。1943年7月和1944年5月先后在济南、青岛开设分行,但因资金、人员力量薄弱,业务未有大的进展。1945年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实业总署与日方合办的华北工业银行曾准备在济南、青岛设置分行,但业务未及开展即因日本投降而终止。
日本占领时期,在山东的日本银行有3家,即横滨正金银行、朝鲜银行和济南银行。正金银行战前就在烟台、青岛、济南设有分支机构,并曾在青岛、济南发行过银元券。1938年7月和1939年1月,因战事而一度停业的烟台、济南支店重新开业;青岛支店则成为海关存款和支配“关余”资金运用的管理机构。正金银行是战时日资金融机构的中心,到1945年日本投降时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达34处。朝鲜银行战前即在青岛、济南设有分支机构,日占期间,济南支店在德县、兖州、张店设立了办事处。济南银行是侨居济南的日商于1920年开设的地方性银行,战前在青岛设立支行,1939年在张店设立办事处。该行主要经营日本侨民存贷款及汇款业务。战争初期,日本银行在华北各大城市中投资增长迅速。1938年末与1936年末相比,青岛、济南分别由2541.5万日元和165.3万日元增至4808.8万日元和500.1万日元,增加额分别为2267.3万日元和334.8万日元。日占时期,日本银行一方面积极配合军部和政府的战争政策,扶持“联银”等伪政府金融机构,利用联银券等伪币,打击法币,套取外汇,抢购重要战略物资,为侵略战争筹措军费;另一方面,与“联银”及其他伪政权金融机构密切合作,积极推行金融统制政策和措施,并以大量贷款支持华北开发株式会社和日本工商资本投资事业,开发和掠夺各类资源,为不断扩大的侵略战争提供物资保证。
除以日本政府和大财阀为背景的银行外,占领区城市还有各种日商以集资方式开办的金融机构,经营小额存贷款和信托、保险、典当等业务,成为日本扩张金融势力的又一渠道。战前在青岛、济南等地即已存在的日资中小金融机构,战时获得了新的发展。如青岛金融组合1931年成立时资本仅有16.7万元,1939年7月股本金增至114.6万余元,组合成员2184名,贷款近264万元。1943年金融组合的资本增至500万元,组合成员4200名,存款900余万元,贷款达1000万元以上。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殖民当局为强化金融统制,于1942年2月批准该组合办理普通银行业务,经营对象扩展到日本侨民以外,同年7月又进一步改组为青岛实业银行。
几家战前就经营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日占时期各项经营益加活跃。1939年4月,在青岛的山东起业株式会社与山东棉花株式会社合并,资本扩大至750万元,主要经营房地产建筑、不动产及动产买卖、棉花买卖及打包、贸易和运输、保险及商业代理等业务;同时该会社在东洋拓殖株式会社和朝鲜银行扶持下,得到融通资金,经营不动产及动产抵押贷款及一般金融业务。日本东洋拓殖株式会社青岛支店亦从事抵押贷款经营,事变后规模不断扩大,到1939年3月,不动产担保贷款436.5万元,事业投资122.3万元,棉花、矿业经营投资200万元,合计达758.8万元。1941年11月,专为解决朝鲜人资金需求的青岛兴业金融组合成立,资本金300万元,组合成员150余人,到1943年组合成员250人,存贷款分别为410万元和310万元。日本殖民当局还借用民间借贷互助组织“标会”的形式,1940年8月在青岛日本总领事馆及兴亚院青岛出张所的指导、监督下,筹资50万元设立了青岛无尽株式会社,除日本人加入外,还吸引中国人参加,到1942年10月底共有标会小组85组,金额660万元。战前日本人在青岛经营的当铺就多于华商,战时户数虽有所减少,但仍多于华商,到1943年,日商当铺共29家。
战前日侨在济南成立的济南信用组合、济南金融组合,日占时期一直维持经营,为组合成员提供小额资金贷款。1939年3月济南信用组合有成员180名,资金17万元,贷款141件,贷出10万余元。同期济南金融组合有成员127名,资金7.8万元。日商典当行也有所扩大,到1940年,济南日商当铺有18家。战前由省政府设立的裕鲁当在战时被洗劫一空,1939年8月日伪政府在原址设立中日合办的裕民当股份有限公司,资本金25万元,并在济宁、德县设立分当,该公司曾计划5年内将所有日商华商当铺并入公司,以独占典当业。占领时期从事财产保险业的日资公司有所增加,到1944年青岛日商保险机构多达24家。同期济南有三井、东京、住友、信和4家日本保险公司。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欧美保险公司或撤走或停业,外贸保险市场完全被日资保险公司垄断。
日本侵占山东之时,原有的中国官办银行和私营银行或收缩整理、或停业观望,金融业陷入近乎瘫痪的境地。日伪政权成立以及“联银”设立后,立即责成华商银行复业,以利于日本收购军需物资和筹措军费。1938年4月在“联银”设立济南分行的同时,济南的中国、交通两家分行在处理了劫后残存的8万包小麦获款百万元后,得以恢复营业。中国、交通两行是最具实力的官办银行,在青岛、济南、烟台、威海均设有分支机构。起初银行营业受到日伪当局的管制,备付存款须存入“联银”,放款、不动产取得、华北之外的汇兑须得到许可才能办理。1941年太平洋战争后,两家银行被日本作为敌产接收,后经金融机关管理委员会清算,济南于当年12月,青岛、烟台、威海于次年2月重新开业,此后两家银行成为“联银”的下属银行。
1938年10月大陆、上海、东莱等商办银行也先后在济南复业。复业的华商银行须按照“联银”指令,以联银券为法定货币,在联银监督下从事经营。华商银行因与总行及分支机构失去正常联系,资金调拨功能基本丧失,加之日伪统制日趋严密,大多无法正常开展银行经营业务。银钱业状况亦复如此。战前济南有52家银号、钱庄,到1939年9月有半数歇业倒闭,仅余26家勉强维持,全部资金只有43.8万元。1940年有晋鲁、魁聚、聚太等6家银号设立,钱业资金共为97.8万元。此后日伪当局责令银号增资,部分银号因无力完成而歇业。对于济南金融业的衰弱,1942年10月27日济南钱业公会给“联银”的金融情况报告中称:“事变前银行业计12户,钱业52户,总计市面存放者约9千万元以上,且与青岛、天津、上海等处通汇,金融异常活跃”。“事变后,银钱两业多数处于停顿状态”,“迄今市面所贷放者银行业约在1300余万元(大陆、东莱、上海、鲁兴),钱业共计2400余万元”,“本市一般货业表面虽呈活跃,而实际已潜伏极大危机,内部空虚,大有一触即溃之势”。
战前青岛有中国、交通两家中资官办银行,14家中资商办银行。日军占领青岛后,将两家银行查封。后兴亚院将两行纳入其管辖之下,并指令临时复业,期间,商办浙江兴业、盐业两行撤销,山左、中鲁两行停业,金城、大陆、上海、国华、东莱、中国实业6家银行相继恢复营业。战前青岛银钱业共有40余家,到1940年维持开业的仅有裕昌、立诚、商业、福兴祥、福顺德、义聚合、福聚和7家,连同后来设立的天成、中庸两家,共有9家。凡开业的华商银行均须接受日本殖民当局和“联银”的监督,收纳联银券作为同行存款,并作为支付存户存款的货币。
2.建立联银券单一货币体系
战前,华北地区有30余种货币流通。除中央、中国、交通、农民等四家国家银行发行的银行券作为法币外,还有地方官办银行、商业银行券和杂券,以及外国银行券,总流通量约4亿~5亿元,其中80%以上为法币。战前流通的印有“山东”字样的中国、交通银行券分别为4988.6万元和5136.9万元,中央银行券1300万元,民生银行券(含小额纸币)600万元,山东平市官钱局券400万元,其他南方券、杂券约1000万元,全省纸币流通额共约1.3亿元,人均3.4元。“七七”事变后,南京政府虽采取通货紧缩政策,但在时局不稳的情况下,公私机构和人员争相提款,大量现钞通过各种形式南流,出现法币现款短缺的局面。侵入华北的日军最初使用朝鲜银行券、河北省银行券采购军需物资,但后来随着占领区域的扩大,流通货币出现严重不足,而朝鲜银行券大量增多势必加重日本的负担。因此,为筹措占领军军费,必须建立作为华北统制经济基础的新货币体系。
日本在山东建立殖民统治后,在其占据的主要城市建立起联银金融网络,并通过这一网络控制华商银行,巩固日本银行的金融地位,建立以日元为中心的货币体系。建立与金融统制相适应的货币流通体系,就需要通过发行联银券,从占领区内排除法币及杂钞,由联银券取代法币,并使之具有兑换外币的能力。为此,由日本扶持设立的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在成立伊始,便开始以中央银行的名义发行与日元等值的货币——联银券,并要求公私一律通用,所有完纳地丁钱粮,缴纳各项税款以及一切官款出纳,商民交易,均须以联银券支付。与此同时,日伪当局为统一币制还采取了一系列强制措施。1938年3月,临时政府颁行《旧通货整理办法》,对中国、交通银行发行的券面上印有天津、青岛、山东字样的纸币(北方券)和河北省银行及冀东银行发行的纸币,准许与联银券等值流通1年;其他11种流通区域不广的银行券及杂券则只准许流通3个月。同年8月又宣布中国、交通银行发行的北方券贬值,按面值9折流通。12月底再次贬值三成。1939年3月则将北方券连同河北省银行券、冀东银行券一律禁止流通使用,停止收兑。对其他银行券和杂券,包括山东省库券、民生银行、平市官钱局等山东地方机构所发辅币,均作折价贬值直至禁止流通处理。对于流通于华北的日系货币,如日银券、朝银券、满中银券、蒙银券,也予以收回,而代之以联银券。为尽快收回旧通货,阻止其继续流通使用,伪临时政府于1938年11月颁行《取缔扰乱金融办法》,并据此于同年4月颁行《扰乱金融暂行治罪法》,规定凡搬运使用非联银券者,将视情节处以刑拘和罚金。日伪急于排除法币,一是担心法币南流,成为在“国统区”抢购物资的工具;二是收回法币既可推行联银券,又能利用其购存物资,破坏“国统区”经济。
然而,由于民众并不接受联银券,国民党占据的游击区和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则全力抵制伪钞,加之英美等国继续给予法币以支持,旧通货仍在华北地区广泛流通,联银券根本无法完全取代旧通货。据日本人估计青岛旧通货(不包括杂钞)流通量约有600万元,自1938年4月联银青岛分行成立到6月,共收回139.7万元,其余大部分仍在内地流通。另据青岛当局调查统计,战前青岛地区法币流通量大致2000万元,到1940年初联银只收回210万元。1941年4月,日伪当局将货币流通区域划为三类,即联银券区域、准联银券区域和其他区域。据同年6月山东省公署汇总的各县上报情况,95县中24个县无旧币流通,其余县联银券与旧币混杂使用,相当一部分县旧币流通量仍多于联银券。对于山东货币流通情况,当时日本人也承认:尽管联银券发行额累月增加,但其流通范围并未出日军统治区域,内地农民对联银券的看法未见转变,联银券与旧法币比价要贴水,旧法币100元兑换联银券104.5元。后来因贸易市场对法币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在联银1940年6月实行出口外汇管制后,法币兑联银券行情上升到100:125.这说明旧通货的收回集中于城市,联银券无法在农村地区大规模流通,也无法取代法币行使兑换外汇的功能。此后日伪当局仍不断采取贬值措施,收兑旧通货。1941年7月15日,山东省公署决定在其管辖区域4折收兑各种旧货币;翌年3月又改以2折收兑;6月再次降至1折收兑。
在谋求取代旧货币的同时,日伪当局还大量发行准备金不足的联银券,发行额年年上升。联银1938年3月开始发行纸币,共有百元、十元、五元、一元、五角、二角、一角、五分、一分、五厘等10种,同年12月发行额1.61亿元,1939年增至4.58亿元,1940年为7.15亿元,1941年达9.66亿元。后来随着通货膨胀的加剧,联银先后发行500元、1000元和5000元面值的大额钞票。1942年联银券发行15.81亿元,1943年发行37.62亿元,增加1倍多;1944年发行158.41亿元,增加3.2倍;1945年8月发行1326.03亿元,增加近7.4倍。联银青岛、济南分行开业之时即将联银券送存各银行,强迫各行将其作为同行存款接受,并规定在支付存款时一律使用联银券。其他分行也采取类似措施推行使用联银券。1939年6月联银券在山东主要城市的发行额为5776.1万元,1940年10月增至13546.6万元。山东各城市联银券发行情况。
联银通过多种形式强制推行联银券,借以取代法币及杂钞,然而事实上不易做到,到1942年7月,日占区联银券流通量为5.534亿元,法币及其他货币(包括抗日民主政府发行的北海银行币、边区币等)流通量约有1.226亿元。联银券未能根本取代法币的重要原因是日本占据区域为城镇和交通干线,伪钞流通使用范围局限于此;抗日民主政府发动民众予以抵制,禁止使用;法币通货效能高于联银券。
日本实行货币统一的构想未能如愿以偿,反而导致占领区通货膨胀日见加剧。在此状况下,联银进一步增发货币,形成恶性循环,联银券流通量不断增加,到战争后期日趋严重。进入1945年后,日本面临战败的下场,于是更加毫无顾忌地滥发联银券,印制大额钞票应付局势。1945年4月21日,日本驻北京大使馆发出应急措施指令:“每日增发额暂定12000万元”;“在最大限度发挥印刷能力和讲求有效策略的同时,加速实现1000元券及5000元券的发行”。4月下旬华北各占领区开始发行面值1000元,5000元的联银券。5月中旬每日印钞量定为3亿元,下旬增为4亿元,到6月下旬每日印钞量达到7.5亿元。从5月开始,华北各地实施按月供应钞票计划,5月上旬青岛为2400万元,济南1800万元,烟台500万元;5月下旬青岛4500万元,烟台800万元。1942年联银券在济南的流通额为2.492亿元,1945年初达到65.663亿元。根据战后济南、青岛、烟台三地联银券兑付数额估算,山东联银券存量约为357.2亿元,占其发行总额的1/4.
日本的金融统制政策是为战争谋求货币支持,借以掠取各种所需资源。联银券愈演愈烈的滥发,造成沦陷区物价持续、大幅度的上涨,特别是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随着各业经济日趋停滞、萎缩,物价更是扶摇直上。在日元经济圈内,华北物价指数增速最快,按战时日方统计,如以1936年为100,1941年7月北京为444.8,天津为432.8,青岛为381.6,增加约4倍。详情。
1939年10月华北地区物价出现急剧波动后,日伪当局虽采取了若干控制措施,如限制货币发行和使用,实施价格统制和物资统制,但由于缺乏相应货物资源作保障,币值下跌和物价上涨实际已无法控制,结果各种物资的黑市价格仍不断暴涨。华北日占区物价指数以1936年为100,1941年上升至450;1942年上升至633,黑市则达到777;1943年7月分别达到1166和2185;到日本投降的1945年8月上旬,已暴涨至36730和393805.期间青岛物价也一路走高,到后期更是狂升不止(详)。在此情况下,银号暗息也是一路飙升。济南金融业暗息增长情况如下:1938年3~5分,1939年5~7分,1940年和1941年10~12分,1942年18~21分,1943年和1944年21~24分,1945年1~8月则达到24~30分。
3.控制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
日本在华北的金融统制政策,其中重要一环是着力控制各类金融机关,日伪政权通过“联银”及其下属银行掌控金融统治权力,通过互存互贷和各种管理规章渗透于其他金融机构,旨在加强指导。这些措施使“联银”控制力得到强化,银行业务得以扩展,同时导致华资银行经营范围收缩,存贷款业务被纳入其控制范围。然而日伪银行的资金投放主要用于军费开支、资源开发和日本工商资本投资扩张,提高和保障战争状态下军需供应能力是金融机构经营的核心任务。因此货币发放完全视其需要而为,丝毫不顾及银行准备金不足和物资匮乏的状况,结果落入通货膨胀的恶性循环之中。
起初,日伪当局为控制货币投放量和流通量,曾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措施。1938年6月,华北日本银行作出第一次贷款限制决定,从当年7月1日开始,天津、济南银行设备资金贷款1万日元以上由日本总领事馆批准;朝鲜、正金银行设备资金贷款5万日元以上由大藏省有关部门批准,50万日元以上由大藏省直接批准。1940年底又实施第二次信贷限制,包括“联银”系统均实行贷款许可证制度。设备资金贷款,5万~50万元由北京财务官批准,50万元以上由大藏省批准;设备以外资金贷款,10万~50万元由北京财务官批准,50万元以上由大藏省批准;天津、济南等日本地方银行,1万元以上设备贷款,5万元以上设备外贷款由日本总领事馆批准。“联银”系统和华资银行5万元以上贷款由“联银”日本顾问室批准。信贷限制此后还曾实施多次,但未能真正控制住货币流通量的不断膨胀,其主要原因仍是准备金严重不足的联银券狂发不止,并成为日伪当局用以榨取财富的重要手段。
资金信贷限制虽未能抑制货币流通量的不断膨胀,但却为日伪当局利用非经济强制手段榨取民间资本、壮大“联银”势力创造了条件。1942年底统计,华北占领区主要城市“联银”及其下属银行存贷款数量大大超过中国公私银行(包括银钱业),青岛联银系统存款3420万元,贷款4510万元,中资银行系统则分别为2070万元和1630万元;济南联银系统存款4750万元,贷款7520万元,中资银行系统则分别为2060万元和2400万元。详。
日占时期,银钱业借华商银行业务不振之机,依靠活期存款作短期贷款业务,一度有所复苏。由于华商银行业务萎缩、城市工商业分散化状态,以及银行业所受控制严于银钱业,济南、青岛银号存贷款数量已超过华商银行。青岛银钱业1940年1~5月,存贷款分别增加55.4%和48.8%,数量为1056.8万元和1076万元,增加速度甚至超过联银青岛分行下属的大阜银行。济南银钱业战前有52家,1939年9月剩26家。1941年11月,兴亚院提出《强化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对中国银行及钱庄统制力指导方案》。“联银”据此于12月11日公布《金融机关管理规则》,决定对银行、钱庄银号实施营业许可制,金融机构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职员聘任、资金运用均须经其批准并接受其监督。翌年5月15日,“联银”又颁布《金融机关管理规则实施细则》,规定金融机构须将半数以上的存款存入联银作为准备金,以限制金融机构自主运用资金的自由。此后,银钱业因资本额和经营业务上的限制,在短暂复苏之后,仍不可避免地走上衰落之路。战前青岛银钱业尚有40余家,至1943年维持开业的只有裕昌、立诚、商业、福兴祥、福顺德、义聚合、福聚和、天成、中庸等9家。济南银钱业规模虽超过青岛,1941~1943年账面存放额、货币汇兑额不断上升,但以实物价值衡量,呈大幅下降趋势。1944年日伪当局再次强令金融机构增资,两次增资过程中济南有数家银号合并,亦有几家增资后改组为银行,相当一部分因资本不足而歇业,山东最为发达的济南银钱业处于困境之中。
日本实行金融统制政策,控制金融机构,在银行业务方面的重点有以下两个方面。
(1)控制存款业务,强制聚集资金,确保资金周转。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英美等国银行被日本接收,中资银行处境更加艰难。而此时“联银”更是放开手脚着力控制各类金融机构经营活动。“联银”颁行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则》等法令规定,放款及票据贴现总额不得超过其存款及借入款总额的7/10,设备资金放款超过3万元,设备资金以外放款超过5万元时,须经联银批准;承收或买进有价证券,以华北政务委员会发行和核准的公债、公司债,以及联银许可的外国公债、公司债和中外股票为限;存款所存金融机关除联银外,须经联银许可,存款项的1/2以上应存入联银,所存联银外金融机关款项不得超过存入联银总数的2/5;除联银许可者外,不得投资于其他金融机关、公司或商号。利用“对存存款”和控制华商银行业务经营,“联银”集聚了大量资金。1942年末统计,存入“联银”的各类资金,包括日本银行、华商银行、联银下属银行、银号钱庄,共计5.17亿元,其中山东日占区伪系地方银行大阜、鲁兴、山东农业三家分别为495.7万元、510.6万元、150万元。到1942年,“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在培育下属银行,掌握中方银行的金融统制及对日方银行的资金供应,以及贸易、汇兑事务方面,都完成了它作为华北中央银行的职责”。日本正金银行的这一评价说明了联银的作用和金融统制的效果。
日伪政权通过“联银”系统吸纳民间游资,充裕财政支出和军费及开发费用,在占领区实行了一系列强制集聚资金的措施。
第一,举办商民有奖储蓄活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战争耗费急剧增加,面临经济危机的巨大压力。为此,日伪机构大肆滥发钞票,但又不得不千方百计回笼部分货币,以遏制通货膨胀的速度。从1942年5月开始,“联银”先后在华北沦陷区5次组织各地银行办理有奖储蓄。是年5月至7月底,实施募集额300万元的2年定期有奖储蓄活动,承办机构是联银下属的6家银行,内有山东的大阜、鲁兴两家银行。1943年二三月份举办第二次有奖储蓄,募集额600万元,承办机构增至13家,山东增加了山东农业银行。此后3次有奖储蓄活动募集额不断增加,并逼迫商家和居民参加。山东吸收有奖储蓄较多的是鲁兴银行,1942~1944年储蓄募集额共约331万元。
第二,发行承办公债。作为占领区经济统制机关的华北开发会社,得到日本政府特许,可发行相当于资本金5倍的开发债券。到1943年9月,该会社共发行债券32次,发行额达10.375亿元。债券主要由日本财阀所属的银行和信托集团认购。1941年12月联银组织发行华北开发会社债券,发行额500万元,由下属银行和邮政总局负责推行,发行价格百元债券售价为98.5元联银券,年利率7分。另外,华北政务委员会公债、地方政府债券以及有价证券的发行亦多由“联银”及下属银行承办。
第三,控制民间货币流通量和流通范围。随着占领区通货膨胀的不断加剧,日本的金融统制政策也在不断强化,对货币流通做出多种限制。1940年7月,旅客携带货币被限制在50~500元之间。到1942年12月,对旅客携带现金货币有了更多规定。另外,伪华北政务委员会财务总署规定,自1942年4月30日起,禁止银号、钱庄之间的抽头、提成,以求得中央银行和地方业务活动的畅通,抑制信用膨胀。
第四,开设票据交易所。为进一步控制金融市场,限制现金流量,缓解货币供应压力,1942年五六月间,“联银”分别在北京、青岛、天津、济南设立了票据交易所,并于10月设立华北票据交易所联合会,要求各金融机构参与交易,交换差额通过同业拆借解决。票据交易所成立后,票据交换张数、金额、差额不断增加,如青岛交换所1942年下期交换张数80712张,交换金额、差额分别为7.3亿元和近2亿元,1945年上期增至87万张、436亿元和62亿元。日伪设置票据交易所原想抑制华商银行和银号暗中走高的利率,但实际未能奏效。
(2)实施汇兑统制,谋求确立联银券贸易通货功能。
“联银”成立伊始,日本将联银券与日元挂钩,以方便对华北占领区的经济掠夺,便于掌控华北各地的对外贸易。联银券初发时,虽规定与英镑1先令2便士的比率,但联银券事实上缺乏贸易货币的功能,难以按此比率直接兑换外币。由于华北地区物价上涨快于日本国内,联银券与日元的等价关系,给进口经营带来很大利润空间,造成占领区贸易入超。1938~1941年,从日元集团地区向华北输入的货物增加1倍,货值由6075万美元增至11720万美元。同期,由于英美等国的支持以及国民政府的勉力支撑,法币仍具有相当实力,在对外贸易中仍能顺利流通。这对战时日本经济来说,无论外汇获取还是资源供应,都受到极为不利的影响。
为此,日本一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向“日元区”出口;另一方面为获取外汇和物资,在占领区实施汇兑统制。1938年10月,日伪当局在华北实行外国汇兑基金制。其要点为:由“联银”以其所有外币以500万元设立外汇基金,进出口货物应服从日满物资供需计划及华北、蒙疆经济开发紧急物资给予优先的规定,出口汇兑结算时将外国货币归入基金内,该制度实施暂由正金银行担任。日本此举的用意在于用连锁的方式,将进出口贸易由前外国银行经手改由日本银行经手,谋求联银券的贸易通货功能,调剂急需物资的进出口。“联银”与正金银行签订基本金运用合同,在山东实行操纵者为正金银行青岛支店。日本驻青岛海军当局于1938年8月1日作出规定,出口货物所得汇票先售予正金银行后,方准输出。1939年初,烟台、威海卫亦作同样管理。1940年11月日本为输入紧急必要物资,将基金制度加以修改,设立特别外国汇兑制度,从“联银”资金中提出530万美元作基金,由兴亚院指定输入商,以确保非铁金属、石油、小麦、棉花等紧急物资的进口。华北占领区一般必需物资和军需物资、机器设备等,大半要从第三国进口,日本通过基金制度在满足物资供应需要的同时,为获取外汇和物资,进一步强化实施汇兑统制。
1939年3月,“联银”实施“汇兑集中制度”,先是统制鸡蛋、花生、花生油、煤炭、盐、烟叶、粉丝及通心粉等12种出口商品,金属品、化学用品、机械器具、图书及粮食等41种进口商品,实行外汇统一,由联银独家集中结汇,以确立联银券贸易通货功能。出口所规定的12种货物,属于华北大宗出口货,并且多是向第三国输出。日伪当局借集中汇兑吸纳外汇,强化联银券对外价值,摆脱法币物价的波动。这种汇兑统制开始较为顺利,1938年上半期“联银”购进外汇价值达1897.4万元(联银券),约合446.3万元美元。1938年7月日伪当局颁布全部出口及转出口统制法令,进而对几乎全部出口物资实行外汇统一,集中汇兑的进口商品亦由41种增至106种,进口买汇额予以削减,最多为所卖外汇的90%。实行汇兑集中制后,“联银”的外汇有所增加。
集中汇兑制曾将华中、华南地区视为第三国,因而与该地区贸易受法币影响较大,同时陆路运输检查不易,出现虚报货品名称逃避集中汇兑的现象。针对这种现象,日伪当局于1939年12月作出规定,与华中转口贸易须以相等物资为条件,即采取无汇兑的陆路物资交易制。其主要目的在于控制贸易走向,进一步排挤法币。
1940年6月,“联银”对汇兑集中制作进一步修改,决定实施“无汇兑进转口许可制及进转口汇兑分配制”,办法是进口商以自有资金购买海外物资,事先经“联银”许可后,可无需汇兑清算,但进口货物仅限于食粮及重要资材,并对进口货物作出分配计划。这一修订办法的出台,是为弥补华北地区农作物歉收导致食粮紧缺和日本华北开发急需资材,同时也说明华北占领区进出口贸易已被完全纳入统制体系。
日本在山东金融统制的核心内容,是通过建立由其控制的地方金融银行系统,谋求垄断占领区各项金融业务,以便全面有效地推行经济统制。金融统制以强制为特征,要求华商金融业必须与之保持一致。其运行方式是限制华商金融资本的经营,利用收回法币等原有货币,劫夺占领区人民资财;垄断外汇交易,以进口军需战略物资;聚集资金,控制贷款业务,协助日军筹措军费,支持日资企业经营和日伪政权的财政需要。但是由于日本对占领区只能做到点和线的控制,统制政策受到解放区和占领区民众的抵制,统制成效大打折扣;日本金融机构只能靠滥发联银券度日,运行效能日趋低落,结果引发日占区严重的通货膨胀,最终导致金融统制体系濒于崩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