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湾海岸线绵长,渔业发达。渔期集中在春秋两季。渔场有沙子口、水灵仙岛、千里岛、褡裢岛、大公岛、大麦岛、山东岭、大湾口、阴岛、浮山所等10余处。日本渔业侵入胶州湾始于1913年10月,当时日本汽船拖网株式会社经德国当局许可,以“浦岛丸”渔轮在胶州湾从事渔捞作业,成为日本侵入胶州湾渔业之嚆矢。1914年日德交战时,过去一向在辽东沿海经营嘉鲫鱼延绳钓渔业的日本渔船,转向胶州湾海域捕捞,以鲜鱼供应军需。日占青岛后,日本渔船在山东沿海从事捕鱼作业的渔船逐年增多,1915~1917年从业者已有四五百人之多,并与中国渔民屡屡发生冲突。日本在青岛附近渔场的渔业,最初限于胶州湾内的灵山岛、大公岛、小公岛、褡裢岛一带海域,后逐年扩大范围。1917年在海州冲水域发现嘉鲫鱼大渔场后,日本当局即对在渔场作业的日船给予补助奖励,使日船渔业范围进一步扩大。1919年,由日本政府出资补助,日人建造大型渔船7只,使日船渔业捕捞能力大为提高,而鲨鱼延绳渔船,亦同时出渔于山东半岛沿海海域。于是,自海州至山东石岛的广大海域,完全成为日本渔业的活动范围。这年6月,在青岛海域从事水产业的日本人增至707人,渔业收入达276421日元;而同期中国渔民总数为8622人,渔业收入为202952银元、55411日元,渔民人均收入远远低于日人。
1916年3月,日守备军当局为控制青岛渔业起见,颁布渔业取缔规则。取缔规则共11条,规定凡在青岛沿海经营渔业的中国渔民,必须向日本当局提出申请,在得到许可,领取渔业鉴札(执照)后方能从事渔业;凡不合规则要求者,“不得许可为渔业,如已经许可者,得限制、停止或取消之”;对违反规则者则处以罚款。此后,日本当局在青岛实施了一系列有利于日人渔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设立青岛水产组合。水产组合系日本人从事渔业者所发起。自水产组合成立后,凡中日之从事捕鱼与贩卖者,都必须加入其中,而青岛渔业遂为该团体所把持。
自日本在青岛设立军政署后,日本渔船便接踵而来。当时胶州湾中国渔民约有8000人,日军政署认为对于当地渔民可以征收大宗捐税,便以整理渔业为名,谋求将当地渔业和渔民纳入其控制之内,同时鼓励日本渔民来胶州湾沿海从事捕捞作业。
1916年3月8日,日军司令部以军令第11号颁布青岛水产组合规则,其内容共12条。名义上,组合是“以改良发达水产业、蕃殖保护水产生物暨矫正组合员营业上之弊害,增进共同利益为目的”;“不得为营利事业”,但实际是控制胶州湾渔业和当地渔民的工具。按照规则第4条规定,要求凡“在组合区域内与组合员经营同一业务者,须全部加入本组合”,如违犯规定,则处以百元以内的罚金。中国渔民加入组合并非自愿,而是带有强制性。按照规则的规定,组合的组长、副组长及半数的评议员都由日军政当局任免;组合的经费预算和议决事项,须呈报日军司令官认可;日军政当局有权对组合监督和发布命令,或令民政署检查组合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这说明渔业组合完全受日军政当局控制。
水产组合设事务所于静冈町市民会楼上,下设捕取、制造、贩卖三部,由日本人任正副组长。1916年,组合员总数7897人,中国人7299人,日本人598人。1918年,组合员总数8606人,其中中国人8143人,日本人463人。后来中国渔民加入者有9200人。水产组合名为代谋渔民公共利益,实际是专为向当地渔民课捐而设。“凡缴款稍迟者,临以军警任意虐待,每年人有人税,网有网捐,全年所纳各款计达八九千金,负义务而无权利”。水产组合日常经费依赖成员捐款,但是,“华人纳税颇重,获利无多,不过附随于日人之后,为其驱使而已”。
水产组合对日本渔民的扶植有以下方面:凡日本渔民遇有死亡、疾病、失没渔船、渔船修理等情形,或组长认为必要时,均给予救济金;奖励日人水产业有劳绩者,或赞助该组合之进行者,中国渔民加入水产组合,“年纳捐款,为其办事经费,日本渔民则匪特可免捐纳,仰[抑]且屡受奖金”,其“每年所获各种奖励平均计达四五千余元”;为日本渔船保管物品,1917、1918年专门建筑仓库,保管存放日本渔民之船具、网具,概不收费,使之“便利多多矣”;仲裁纷议,代办储金、汇款及通信等项事务;为日人延绳钓渔业提供所需饵料,“实行非营利的转售于日本渔民”。
由日本人控制的渔业组织,实际上完全是日本殖民当局为本国渔业扩张服务的工具。对此当时就有调查指出:
日人出渔青岛者,每际初春渔期,均由日本渡海西来。迨晚秋渔期终了,凡渔船、渔具悉托水产组合保管之,相率东归,而居青不移者少。此等渔人,大都称贷于渔业组,而以渔获利益偿还之,粮米、薪炭以及临时用费,皆由告借而来,渔获物由债权者操代售之权,手续费在所获渔利之一成内外。而独立经营不假外资所谓单独渔业者,则为数甚少。
(2)设立鱼市场。日本占领青岛后,“即亟亟设立鱼市场,实行共同贩卖”。军政署设立仅三个月,就收到日人开设鱼市场的请愿书24件之多,但这些申请人“与水产有直接关系者甚少,要皆争权夺利耳”。随着日本渔船大批驶入胶州湾捕鱼和海产品上市量的增加,1915年6月,日商坂井庆治等6人合资组成鱼市场,开始营业。鱼市场注册资本4万元,实际投入1万元。第二年又追加投资3000元。但鱼市场甫经开业,在经营上便问题丛生,“经营者与仲卖人以及渔民时生冲突,且因金融不灵,信用坠地,几于不能继业”。同年5月,青岛水产组合遵照日本军政当局的训令,接办鱼市场业务,同时增加营业资本1万元(实际投资3250元),并对经营进行改组,指定14名鱼市场经纪人,由其担任市场中介代理,专门经营交易水产组合成员的水产品。经过改组后的鱼市场,实际“为水产组合之贩卖机关,资本16250元,所捕之鱼,专以供给仲买人为目的,再由仲买人供给于消费者”。
1916年,日本军政署公布鱼市场取缔规则。规定鱼市场是依竞卖方式经营水产委托贩卖的场所;设立鱼市场、充当鱼市场中间人,须由日本军政部门核定许可;鱼市场须将每月经手水产种类、数量、价格、集散状况、每年收支决算及业务成绩等,详报军政当局。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鱼市场完全在日本当局的控制之下,水产品的流通也完全在其监管之下。1916年鱼市场的年交易额为178687银元,其中日本人交易额约高出中国人交易额1倍。1917年,日人集资30万元,设立山东水产株式会社,接手鱼市场的经营,同时经营水产贸易、渔业资金借贷、渔业日用品、船具渔具及钓饵供给、水产制造等。当年鱼市场的上市交易额增至30.5万日元,1920年达66.2万元。鱼市场也为日本经营者带来可观的收入,“每年所获手数料(即值百抽十之佣金),平均计达五六万元”。
(3)实行滥捕政策。日本当局对胶州湾渔业所采取的渔业捕捞政策,依其在青岛统治形势的变化而前后有所不同。在未曾明确交还青岛之前,其政策“不外奖励彼国多数渔民,用适当新式渔船、渔具,采捕黄海之上层及中层鱼类,因志在永久占领海面,故对于下层水产物之蕃殖接息,尚筹相当保护,所用渔具亦无碍于生产”。但在明确青岛将交还中国后,日本当局的渔业政策也随之改变,放弃将胶州湾作长期渔业根据地的打算,开始采取竭泽而魚的方式,允许国内大队拖网轮船来黄海沿海作业,从使用潜水器捕捞海底海参、鲍鱼,到使用流网、打濑网、地曳网等各种网具,从鲷鱼延绳钓到鳕鱼延绳钓,对沿海渔业资源“痛行滥捕”。
青岛重要渔业一向以嘉鲫鱼捕捞为主,而产鱼区域以海州海域出产最丰。“日人既以青岛为渔船根据重地,又恃彼官厅奖励保护之力,所需饵料、冰块更得水产组合源源接济”,以致在海州海面捕捞嘉鲫鱼的日本渔船达300余艘,年捕捞量30万斤。1918年大连制冰株式会社在青岛设立制冰工厂,专门“供彼国渔民之用”,为日本渔船扩大行渔范围提供服务。此外,日人还将渔业经营扩展到海产制造养殖业。1915年日人在沙子口特设洋粉制造所。1917年,日人在女姑口附近从事海蛏养殖。1919年日本人又在青岛设立养贝会社,资本20万元,养殖面积达30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