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二元结构是影响我国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关键性现实因素的话,那么,金融市场发展中的二元结构,则是我国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在金融市场发展领域的体现。这一问题可以说是发展中国家在金融市场发展和货币政策中几乎都会遇到的问题,作为发展经济学与金融理论融合的产物,金融深化理论已经对此进行了研究(关于金融深化理论的有关结论,我们在对西方经济学界的货币政策有效性理论和观点述评中已经作了评述)。金融市场发展中的二元结构,主要表现在有组织的正式金融市场与自发的非正式金融市场并存。在这种金融市场发展的二元结构下,一方面生活在发达地区和城市的少数经济主体享受着现代化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大量的小企业和居民则被排斥在有组织的、现代化的金融市场之外。值得指出的是,绝大多数的金融理论主要研究的是有组织的、现代化的金融市场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影响,对于非正式的金融市场则关注甚少。但是,非正式的金融市场对于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影响同样是十分显著的。在研究金融市场发展中的二元结构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影响时,我们应该从非正式的金融市场着手,以非正式金融市场的发展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影响为重点,从宏观金融运行和货币政策有效性的角度进行深入的研究。
非正式的金融市场又称“地下”、“灰色”、“民间”金融市场,是指不受国家正规金融监管体系的监测和控制、不能在公开金融统计数据中直接反映、存在于“正式市场体系”之外的资金融通活动,这些资金融通活动现实地对宏观经济运行产生多方面的影响。非正式的金融市场的存在可以说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而在发展中国家和转轨经济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从运行机制看,转轨经济中的非正式的金融市场基本上是按照市场机制运行,在利益的驱动下通过市场机制反映非正式的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求关系。应该说,在分析社会资金流动和货币政策有效性时,如果不全面考虑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以及由此而形成的金融市场发展二元机制,则对于宏观金融运行的把握就是不全面的,相应采取的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必然是不高的,难以取得预期的调控效果。
长期以来,尽管我国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已经对我国宏观经济金融运行、货币政策有效性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但是对于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的研究还相当不充分,自然也就缺乏有效的调节手段,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同时,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大多处于自生自灭状态,或是以计划经济手段解决,在打击实施阶段销声匿迹,风头一过,重又蔓延,声势更盛。从经济运行和金融运行的角度把握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的内在规律,研究非正式的金融市场对于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影响,应该成为金融市场发展二元结构背景下货币政策有效性研究的重要内容。
一、经济转轨时期非正式金融市场的形成及其运行:理论与现实的背景
在经济转轨过程中,非正式的金融市场的资金来源有多个方面,其典型的形式应该是民间借贷市场,包括各种民间直接借贷、间接借贷和民间金融互助会。
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
1.发展中国家特有的二元经济金融结构。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经济金融结构中的二元特征十分明显,这一特征同样表现在金融市场发展方面。在 20 世纪 60 年代和70年代的韩国,金融体系在相当程度上被政府作为支配经济发展的工具,受政府控制的银行体系支配着主要的社会资金,其中1/3的资金受政府产业政策的引导投向经济相对比较发达的地区,韩国政府规定的信贷计划最多曾经达到221项;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在正式金融市场之外,还存在着一个规模相当大的非正式信贷市场,占到银行贷款总额的30%以上。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金融机构是高度有组织的,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是有效的,金融资产可以在各种金融机构中自由地流动,在不同部门和不同地区之间的利率水平是趋于一致的。但是,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在组织上缺乏严密性、一致性,地区上缺乏统一性,正式的商业银行系统主要为现代制造部门的大中型企业提供信贷(在我国,这一现象在1996年后表现得更为突出。由于各家银行面临市场竞争和盈利的压力,均大力争夺一些在主导型行业占据主导地位的大型企业,而对小型企业、对于农村地区等的贷款控制极严),而不愿意把资金贷给小企业和小商人。于是,这些小企业、小商人转而从无组织的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中寻求金融支持。金融界对于乡镇企业崛起过程中的资金支持存在很多困惑,如乡镇企业的快速增长事实上是主要依靠资金投入推动的,但是乡镇企业获得的正式资金支持十分有限,如果从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的角度看,这一现象是容易理解的(这一方面包括乡村政府和乡镇企业自发推动的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以及下述渐进式改革战略形成的所谓“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区别待遇促使乡镇企业从获取资金渠道较多的国有企业寻求资金支持)。
2.渐进式改革战略所形成的计划经济领域与市场经济领域并存的格局。
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在整个经济运行中还占据相当的地位,金融业在政府的严格控制之下,将资金主要投向效益并不高的国有企业,传统计划体制外的市场化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很难从国有银行体系获得充足的金融支持。在这种情形下,有的国有企业事实上充当了“准金融中介”,即以国有企业的名义向国有银行体系借款,转而借给“体制外”的企业。从理论逻辑上看,这类似于企业间“三角债”的形成,即表面上效益比较好的企业比较容易获得国有银行的资金支持,而这些较好的企业获得的资金又常常被一些效益低下的企业以“三角债”的形式占用。
3.政府宏观调控措施的失误造成的金融市场扭曲。
从当前国际经济界研究热点之一的“地下经济学”角度看,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也可以视为地下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狭义的“地下经济”概念就是指非正式的、非官方的秘密市场交易),因而“地下经济学”对地下经济活动的分析同样值得我们在分析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时借鉴。地下经济学认为,在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地下经济的发展主要是由于贪污受贿和逃避制度问题造成的低有效性的需要,从事地下经济活动者提供的服务常常是其他渠道无法得到的;在西方国家,地下经济主要是为了逃避税收和社会义务。总之,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宏观调控措施导致的市场扭曲范围越广,对发展地下经济的刺激就越大。从这个意义上说,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的活跃,是对金融市场扭曲的一种自然反应。
4.金融管制的存在。
金融管制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
(1)对利率的管制。企业化运作的银行应该主要根据资金来源和运用的状况及其变动来决定和调整存款利率,使其位于资金供求相等的均衡点上。但我国银行的利率主要由中央银行规定和调整,它和均衡利率之间常存在差额,特别是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摩擦、金融市场不稳定性波动的加剧,这种官方利率和非正式金融市场利率并存的局面在相当范围内存在,而且其一般趋势是官方利率远远低于非正式金融市场的利率。于是,一方面“体制内”的资金需求膨胀,而“体制外”的资金需求常常得不到满足,进而对资金产生了强烈的需求,这种需求所要求的利率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部分,就成为形成非正式金融市场发展的现实基础。同时,随着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金融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和房地产市场等市场化运行的内在要求与利率管制之间必然会形成强烈的冲突,其间存在的投机机会吸引了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的产生。
(2)对信贷资金流向的行政式管制。对企业化经营的银行来说,效益应是其决定贷款的基本原则,这样既可实现银行经营利润的最大化,又可实现社会有限资金的合理配置。然而,处于转轨时期的我国国有银行在信贷资金的流向上必须接受行政式的管制,这主要包括:对贷款规模的控制(尽管1998 年取消了规模控制,但是各种事实上的对贷款规模的行政式干预依然广泛存在);对贷款对象的控制;对贷款产业的控制等。这些管制措施,可以说是计划经济体制下货币政策方式的产物,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试图通过控制贷款规模来调节社会信用总量,并赋予货币政策以结构调整的功能,这在客观上为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提供了条件。
首先,从政府有关部门对商业银行贷款行为的行政式管制来说(其目的主要是影响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因而各种形式的干预行为在宏观经济效果上与已经在名义上取消的贷款规模控制的效果是基本类似的),在市场经济下,商业化的银行只需根据资金来源状况、金融市场状况和资产负债管理的相应要求自主确定贷款规模。如果银行以较高的成本吸收了资金,而贷款规模又受到严格额度控制,形成“有资金没规模”的格局,那么银行出于趋利动机,就有可能通过种种形式扩大贷款规模,形成规模外放款。银行规模外放款之所以在我国经济转轨中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其实质性的原因就是贷款规模的行政式管制与社会资金的合理化、市场化流动之间存在矛盾。应该说,“一刀切”式的信贷额度控制可以暂时控制住正式金融的信贷规模,但不能控制住非正式金融的信贷规模,据统计,1992年 1月至 1993 年3月,国家银行体系通过其他类贷款项目流出资金高达 2369 亿元,这些资金至少70%~80%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融资公司以高息(一般在20%左右)贷给一些经济主体。1998年银行体系实行资产负债管理以来,这一问题有所缓解。
其次,从贷款对象看,国有银行必须将信贷资金主要投向国有企业,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效益低下甚至出现亏损时,银行资金此时直接承担了财政性资金的功能而被迫注入国有企业,如“安定团结贷款”等。据初步统计,每年新增贷款总额中,有3/4的资金流向国有企业,只有不到1/4的信贷资金流向占总产值一半以上的非国有企业。显然,这种资金流向是政府直接管制的结果。与此同时,我国非国有经济对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在正式金融体系贷款难以满足的情况下,它们只能借助于非正式的金融市场,即寻求地下银行、地下钱庄、基金会等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机构的支持,或者从资金充沛的国有企业、或者是其他地下资金来源寻求支持,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就有了现实基础。
(3)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管制。目前,我国政府对金融业准入实行严格的控制,国家银行成为我国货币资金的主要经营者,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金融垄断,金融改革后虽然陆续建立了一些商业银行,包括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等,但它们无论是经营机构还是贷款余额,都难以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而且都主要集中在范围十分有限的大中城市。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的网点非常有限,即使加上信用社等机构,也难以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村工商户的资金需求,随着国有银行逐步撤并农村地区和落后地区的分支机构,在广大农村地区逐步形成了“金融空白区域”。这样,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村专业户、个体户手中拥有部分闲置资金,这种供求的结合就形成了我国农村范围内规模不等、星罗棋布的民间借贷市场。
(4)对金融市场客体的管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金融意识日渐增强,已不满足于银行存款这一单一的、回报受到严格限制的投资形式。但是,由于金融市场不发达、投资品种有限、投资渠道不畅,一般居民无力从事各种金融投资,于是个人信用中介、私人集资、非法基金渐渐兴起;企业为消除远期原材料涨价产品跌价的风险而从事的私下期货交易、为筹集资金而发行内部股票或债券也越来越普遍。从宏观角度看,官方利率越是偏离于非正式的金融市场上的利率,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就越普遍。
5.政府对经济运行的不恰当介入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政策目标上的不一致。
中央政府更多的是强调保持经济金融稳定,防止通货膨胀;而在现有的政府介入经济运行的背景下,地方政府更多的是积极发展本地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培植地方财源,表现在金融运行上,就是强调增加信贷投入,在地方金融机构信贷难以满足的情况下,截留预算资金、挖掘预算外资金也就难以避免;对社会办金融、企业乱集资等现象也情有可原。据调查,在我国局部地区大量存在的“假投资、真借债”等隐性外债活动中,地方政府常常是主要的组织者。其次,中央政府强调信贷资金在全国统一调度、统筹安排以调整产业结构,而地方政府强调本地资金只能用于本地建设,不但严格限制信贷资金外流,而且在贷款投向上采取行政干预,要求以地方国有企业为重点,甚至强迫放贷发工资、交税金以平衡财政收支,用流动资金贷款之名行固定投资贷款之实。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监管、上级银行管理和地方政府的干预之间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况。
6.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和调节能力。
《中央银行法》颁布以来,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和调节金融运行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不过,在转轨经济时期,一方面,货币供应量、利率等主要经济杠杆的决定权在国务院,中央银行无法独立运用各种政策工具,同时中央银行对于转轨经济中金融运行规律的把握还需要时间。另一方面,虽然《中央银行法》中明令禁止财政直接向银行透支,但这种赤字却通过财政负担向银行转移这一隐蔽的货币化方式来实现,财政将本应由自己来承担的国有企业流动资金甚至固定资产资金由国有银行通过贷款扩张来支持,当扩张受到银行准备金不足的限制时,国有银行就会倒逼中央银行增加再贷款,这种“倒逼机制”经过改革有所缓解,但是在转轨经济中依然存在。
二、经济转轨时期非正式金融市场活动的基本特点
以民间借贷为典型形式的非正式金融活动存在的必然性在于其满足了现阶段我国财政、银行信用分配在数量、期限、种类上都难以完全满足各种经济成分与经营方式的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事实上,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已经成为我国中央银行必须予以正视的金融活动形式。根据局部的统计和测算,1990~1995 年在广东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中,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平均占到63.99%,已经成为支持广东经济发展的支柱;珠江三角洲国有商业银行的“账外账”资金运用为 900 多亿元,其中直接用于投资的不足90 亿元,其他约820 亿元均为较高利率的贷款,再加上将国家信贷规模控制内资金的一部分(约 600亿元)实行高利率贷出,两者合计约占该地区信贷总规模的1/2强。日益膨胀的非正式金融市场活动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和改变着我国社会资金流动分配的格局。
从参与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的对象看,我国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的参与者不但包括政府部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而且涉及大中型国有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它们以各种方式参与到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中去,仅以民间借贷市场为例,不但有直接私下借贷,有向借贷双方收取介绍费、手续费或担保费的“银背”,有至今经营着挂牌或不挂牌的私人钱庄,还有各种形式多样的民间金融互助会,如浙江温州的“摇会”与“抬会”、福建泉州的“标会”、贵州盘县的“约会”。这些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机构不但形式多样,而且利率奇高。
从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的地区分布角度看,由于我国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经济发展速度不同,金融深化程度各异,我国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的地域分布不均,一般来说,东部沿海和大中城市规模较大,形式以金融机构违规贷款、企事业单位转贷资金及各种形式的内部集资、政府部门自有资金贷放为主,且规范化程度高,高利贷式的利率一般不存在。内陆地区及城镇则主要以民间借贷为主,规范化程度较差,典型表现在民间金融互助会上,在利率数倍于实际利润率水平,入会的资金并不一定完全不投入生产过程。
三、经济转轨时期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影响
现实地看,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的发展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同时也对货币政策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
(一)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的积极意义
(1)促成金融市场发育,并推动正式金融市场和非正式的金融市场的一体化,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货币政策逐步创造较好的市场条件。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虽为现行法规所不容,但却适应了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传统的货币政策方式与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市场化的经济运行方式之间相摩擦的资金表现形式。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的存在,常常成为正式金融市场发展的先驱,没有企业的内部债券、股票,很难想象我国的债券、股票市场在近几年能获得如此快的发展;没有地下外汇市场的冲击,我国外汇体制改革也不会在短短几年内获得如此大的突破。
(2)有效满足各种资金需求,在事实上提高了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降低了计划经济条件下不适宜的货币政策可能对经济金融运行造成的冲击。我国的信贷计划和各种形式的对于贷款活动的行政式干预,从本质上讲仍然排斥市场对资金的配置,如果没有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的存在,为信贷计划所垄断的资金就很难流入被排斥在信贷计划之外的合理需求资金的行业,没有足够的资金推动,这些市场化的新兴行业就不可能有效运行。同时,由于社会资金依然低效地以计划的方式在国有银行体系进行配置,必然会影响到全社会范围内的资金使用效率与经济增长的潜力。
从我国台湾省非正式的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看,由于台湾金融当局一度曾实施严格的金融管制,同时台湾地区民间资金的需求得不到金融机构的支持,导致非正式的金融市场长盛不衰,据台湾财经主管部门1990年12月统计,其数额占到其“国民生产总值”的1/3以上。我国台湾地区非正式的金融市场的存在对经济运行的影响,是台湾金融理论界研究的重要课题,在非正式的金融市场弥补正式金融体系不足方面基本达成了共识。据测算,就银行资金配置效率低下所造成的资金生产力损失而言,如果没有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资金生产力损失百分比在1965~1982年间平均达到6.562%,即将台湾 GDP平均降低1.34%;但是,由于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的存在,改善资金的配置效率,资金生产力实际仅损失0.535%,即只是使其GDP平均减少0.114%,因而在台湾经济起飞时期,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的活跃使得其资金生产力平均提高6.027%,GDP增长1.266%。
理论上说,在宏观经济运行中,无论是在现代化的城市经济部门,还是在以传统农业为主的农村经济部门,资金盈余部门和短缺部门的并存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无论在何种运行机制下,金融活动(无论是正式金融活动还是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运行的实质,无非是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所谓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就是通过一系列的金融中介,把盈余部门的资金导向资金短缺部门,促进资本的形成和资源配置的优化。在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下,金融活动形式是否具有现实的合理性,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是否有利于在总量上最大限度地将国民储蓄资源转化为有效益的国民投资,鼓励官方或者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提供丰富的投资工具和投资形式;二是是否能够缩短储蓄资源转化为现实投资的周期,并引导有限的国民储蓄资源流向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具体来说,无论是正式金融市场还是非正式的金融市场,只要是有效率的,就必然能够有效地促进金融发展。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金融活动(无论是正式金融活动还是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的最为关键的功能,就是把储蓄主体和投资主体在资金供求上的差别(如期限、风险、收益等方面的差异),都通过市场化的手段予以弥合,实现储蓄向投资的最佳转化。因此,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的存在和活跃,对于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无疑有其积极的意义。
(二)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的消极影响
1.成为货币政策的抵销力量。
首先,具体来说,当经济过热政府有关部门实行紧缩性政策时,非正式的金融市场的活跃会提高货币流通速度,同时某些企业或单位由于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的支撑,最终造成该压缩的(如超规模固定资产投资、过度的金融投机等)没有压下去,而不该压缩的、有利于增强经济实力的国家和地方重点投资反而受到抑制;相反,当国家启动经济,采取宽松政策时,由于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的存在,使有限度的放松变成超限度的扩张,增加了通货膨胀压力,这样就在经济过热阶段延缓了经济“软着陆”的时间,同时在经济回升阶段加剧了经济运行的波动幅度,削弱了货币政策的能力。仅以社会集资为例,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1993年第一季度,全国社会集资总额达 200 多亿元,尽管一季度各项贷款只增加200.7亿元,比1992年同期少增加92.8亿元,贷款规模看似控制住了,但如果加上200多亿元的社会集资就大大突破了规模。
其次,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的存在使全国资金在区域分布上越来越集中于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截止 1994年,中部地区人均全社会投资只相当于东部地区的38.02%,西部地区只相当于东部地区的34.20%,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无疑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虽然国家不断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投入,但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的对冲却严重削弱了这种区域发展政策。
2.增大了社会资金流动的不可控制性。
一般来说,有限资源应尽可能多的配置在产出效率较高的领域,游离于信贷计划之外的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注重的是投资收益率而非产出效率,但两者不总是一致的,这主要表现在一些投机性较强的领域。这样,转轨时期社会资金流动的不可控制性得以放大。如在股票市场中,由于其较高的投资收益率而吸引了大量资金,但该领域的产出效率却远远达不到这个水平,尽管银行信贷一直控制资金向该领域流动,但各种形式的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却一直支撑着该领域的火暴,结果造成了经济中泡沫成分的增加和社会总体产出水平的下降。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利率较高,不但超过了社会平均利润率,而且超过了投资项目资金利润率,许多贷款者、借款者带有明显的投机心理,甚至一些脱离实际经济运行的借贷行为,完全被少数金融诈骗者所利用,演变成了纯粹的金融投机行为。
3.导致主要宏观经济金融变量的不规则波动。
首先,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的交易结算往往不通过正规的金融服务机构,而是主要采取现金结算以逃避政府的检查和监督,这就增大了现金投放的波动,在转轨经济中,现金投放量的波动对于物价稳定、货币乘数的波动、货币流通速度的变化等都有着直接的影响。
其次,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在事实上扩大了货币供应量,而这一部分货币供应量又在中央银行的监控之外,且波动缺乏规律性,于是经济运行中的实际货币供应量(正式的、官方统计的货币供应量加上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中的货币供应量)的波动就趋于加剧。根据粗略的测算,我国非正式的金融市场的资金需求占社会货币总需求的 30%以上,而且不同年度波动幅度很大,因而即便中央银行能够较好地控制名义货币供应量,对于实际货币供应量的控制却难以有效实现。
再次,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形成了事实上多重性的利率结构。一般来说,政府的利率管制常常将利率水平确定在低于市场均衡利率的水平,不能反映资金市场的供求状况。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反映了局部金融市场上的名义利率水平,减缓了利率管制下的利率扭曲程度,但是同时也形成事实上的多重性的利率结构。特别是在不同的地区之间,非正式的金融市场利率水平相差较大。当然,非正式的金融市场的利率并不能够代表全社会的均衡利率,这主要是由于主要的社会资金是以较低的利率水平分配的,以较高隐性利率水平分配的资金在社会资金中只占有限的份额。
四、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的引导与货币政策有效性的提高
既然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的存在有其现实的合理性,那么,对于中央银行来说,就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引导,并根据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的基本规律,相应调整货币政策方式。
第一,加强对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的监测、研究和分析,正视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对宏观经济金融运行、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影响。在分析社会资金流动、制定货币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的作用和影响,以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第二,转换调控方式,逐步放弃对利率、贷款规模、贷款投向等的行政管制,转而运用市场化的调节手段,以利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为突破口,使利率能够正确反应市场的供求状况,引导社会资金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合理、有序、高效流动,促进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的融合。
第三,加快金融市场的发展,为企业和居民提供多元化的投资选择和投资机会,并以此将社会资金从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中吸引出来,在促进正式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有效地满足各种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从而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有效性。
第四,引导非正式的金融市场活动的公开化。我国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多种经济成分理应有与之相匹配的多种信用机构,不仅要有银行、合作信用,也应有民间信用,这是符合市场经济资金供求客观规律的,也是我国民间借贷经久不衰的原因,所以,对民间借贷,与其回避、堵塞,还不如疏导,从地下引向地上,从半公开变成公开,兴利除弊,使其健康发展。
第五,加快金融改革,推进金融深化,当前特别是要促使在我国金融运行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国有银行实行商业化经营,从而提高社会资金的配置效率。
第六,转变政府职能,尤其是加强对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约束。
§§第三部分 货币政策的政策工具与政策手段选择及其有效性
货币政策的政策工具与政策手段选择,主要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合理确定调控的中介目标,选择适宜的调控工具,来实现其调控目标的过程,这一过程描述的主要是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控决策的过程的。本书的这一部分拟从中介目标的选择、调控工具的选择、利率机制等方面来具体研究货币政策的政策工具与政策手段选择。
关于货币政策目标(最终目标和中介目标)的问题,理论界已经进行了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争论也比较激烈。在最终目标争论方面,主要是围绕“促进增长”和“稳定币值”之间进行的,其深层次的制度原因是不同利益集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府各个部委等)之间对信贷资金分配权的争夺,这导致货币政策基本上处于被动的地位。1995 年3 月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这一规定基本结束了长达15 年的有关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争论,为货币政策有效性的提高赢得了主动。因此,本书在此对于最终目标的问题不作多的论述,并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中介目标的选择方面。
中央银行在实施货币政策时,必然要选择运用特定的货币政策工具来实施其预定的调控目标。只有深入了解不同调控工具的性质、功能、运行机制,把握现实经济金融运行中制约这些调控工具高效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并根据特定的宏观经济金融环境,合理地选择和搭配这些调控工具,货币政策才可能获得相对较高的有效性。
从货币政策的角度看,利率作为连接商品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桥梁,既与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密切相关,又是中央银行可以控制的金融变量。从理论上说,宏观经济的运行可以从两个领域来进行分析:在实物领域,取决于由投资、消费和外部需求的影响;在金融领域,取决于货币供求状况及其变动。利率则能够将实物领域和金融领域连接起来。于是,利率就成为连接商品市场和货币市场、宏观运行与微观运行的纽带,成为反映社会资金的稀缺程度和运行状况的重要的货币政策指标。中央银行能够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来影响和调控利率水平的变动,从而影响到消费和投资行为,进而影响到国民收入的变动,实现预定的货币政策目标。因此,鉴于利率机制在货币政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研究货币政策有效性时,有必要深入研究利率机制的运行及其有效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