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制的内涵
(一)管制的定义
“管制”一词源出于英文中为“Regulation”或“Regulatory Constraint”,但翻译不尽一致,如翻译成“管制”、“规制”、“公的规制”、“政府管制”等。由于翻译方式的不同、研究的动机不同,不同学者对“Regulation”赋予的意义也不相同。
法学理论中的管制指的是一种强制性的特定约束,它规定人们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法学文献定义管制是“管制者的判断对商业或市场判断的决然取代”,认为直接管制是规范的,而法律限制是禁止的法学中对管制的研究主要侧重于针对公共事业的管制政府,包括费率制定、服务质量与进入限制等。另外,还研究一般法则和特殊规划的执行方法、执行程序及对管制机构行为的司法控制。
政治学中的管制通常是指管制决策的政治与行政内容,既强调公共利益,又强调利益集团的讨价还价。米特尼柯(Mitnick)将管制定义为针对私人行为的公共行政政策即从公共利益出发的规则,同时,也考虑到集团冲突对公共利益的影响。集团冲突的特征表现为强制、欺诈、政策限定资源争夺和地位控制等。瑞皮莱(Ripley)和富兰克林(Franklin)把管制政策分为竞争性和保护类两大类,前者指政府机构对特许权或服务权的分配,后者则指通过设立一系列条件控制私人行为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政策。在两者的执行过程中,均有利益集团的干扰和讨价还价现象。
经济学中的管制是指对某些特殊产业的价格和进入的控制。这些产业包括公共事业、自然垄断性产业,如:电力、管道、通讯、交通与金融等。日本学者金泽良雄把管制定义为“国家干预”。而日本学者植草益在《微观规制经济学》中将其定义为“与市场缺陷有关的微观政策”,但这个概念剔除了与微观经济密切联系的劳动政策,以及与土地自然资源相关的政策。美国经济学家卡恩(Kahn)教授认为,“管制的实质是政府命令对竞争的明显取代,作为基本的制度安排,它企图维护良好的经济绩效”。之后,乔斯库(Joscow)和诺尔(Noll)又把政府管制扩展到竞争和非竞争产业的价格与进入管制,以及对质量(环境、健康、产品、就业)的管制。管制较广的定义是由斯蒂格勒提出的:“作为一种法规,管制是产业所需并主要为其利益所设计和操作的。”以后,斯蒂格勒又将管制的范围扩展到所有的公共—私人关系中,不仅包括“老式”的公用事业和反托拉斯政策,还包括对“要素市场的公共干预”,货币筹措及支付,以及“对商品的服务和生产、销售或交易的公共干预”,还有法律制度。
曾国安(2004)将管制界定为:管制者基于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目的依据既有的规则对被管制者的活动进行的限制。作者还进一步阐释了管制的内涵:(1)管制的实质是管制者对被管制者的限制;(2)无论何种管制都是基于某种目的,或者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是为了利益集团的利益,或者是为了其他经济或者非经济目的;(3)管制的实施总是要依据既有的规则,无论这些规则是历史形成的,还是最近形成的,无论是由习惯形成的,还是由政府法规所规定的,还是由组织内部的规章所规定的,无论规则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实施管制总要依据某种规则;(4)管制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组织,也可以是政府,以及其他组织。
基于本书考察的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市场———资本市场,不同于一般的产业,对管制的概念采纳了曾国安的含义较广的定义。
(二)管制与监管
从管制的定义可以看出,管制与监管在如下几方面存在不同。
1.管制和监管的内涵不同。监管只是相对于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功能而言,而在一个全面计划经济中,经济生活的主要环节都被政府直接控制了,根本不存在市场,因而也谈不上什么监管的问题。但管制却可以不以市场经济为依托,只要存在制度的地方,就可以存在管制。对于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中国,市场经济并不完善,监管在一些领域无法完全发挥作用,但管制却可以凌驾于经济形态之上发挥作用。
2.管制强调的是外力作用,而监管则仅能通过市场内部力量来实现。因此,不仅具有强制性的规则属于管制范畴,而且市场机制内部的力量皆可构成管制。一个运行正常的市场本身不可能完全摆脱外力的束缚,市场本需要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运行才能谈得上效率问题。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因此也不能仅仅借助于内部力量,监管的作用往往会显得苍白无力。但管制却可以充分利用市场以外的力量,弥补市场缺陷,使市场经济更为有效地运转。
3.管制可以是宏观概念,也可以是微观概念,但监管则主要侧重于微观。由于管制和监管的对象不同,管制的对象可以是像家庭这样的微观对象,也可以是影响整个市场运作的机制,而监管的对象不宜太宏观。这主要是由于监管本身职能所决定。因此在对证券市场这种既微观又宏观的市场来说,笔者主张使用管制的手段。
总的说来,管制是以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为实施主体的立法行为、执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统一,而监管的实施主体主要是行政行为。
(三)政府经济管制、宏观经济调控与市场机制
经济管制是指具有经济管制权的政府管制部门依照政府制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进行的(主要是)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宏观经济调控则是指政府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在相关法规的约束下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的需要对宏观经济进行的调节。市场机制是指以交易主体在产权上独立为前提,通过价格信号竞争来实现配置资源的一种历史的方式。政府经济管制、宏观经济调控与市场机制三者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有着很大的优势,但是其存在着内生缺陷。这些缺陷往往需要由第三种力量和政府来弥补,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提高。
二、管制的类型
(一)经济管制、政治管制与社会管制
管制依据主体和客体的不同可以区分为经济管制、政治管制和社会管制。但在实际中,这三者往往交叉重合,为同一目标服务。如在对出版业的管制就是最典型的经济管制、社会管制和政治管制的统一。对于证券市场管制则应该采取以经济管制为主、以政治管制和社会管制为辅的管制结构。经济管制、政治管制和社会管制在如下方面存在着相同性:(1)强制性。(2)层次性。三种管制都存在着核心层次和次级层次。(3)三种管制都是由科层制来执行的。(4)三种管制的具体范围是稳定性和变化性的统一。(5)三种管制的实施效率依赖于政府效率。经济管制、政治管制与社会管制的区别如表2-1所示。
(二)政府管制与非政府管制
依据管制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管制划分为政府管制和非政府管制。政府管制是指政府基于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目的,依据政府制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包括个人和组织(包括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进行的管制。非政府管制则是指非政府主体(包括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基于集体利益或者其他目的,依据既有规则而对被管制者(个人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进行的管制。
政府管制与非政府管制既存在着相同之处,也存在着不同之处。政府管制与非政府管制都是对被管制者的活动施加限制,都是依据一定的既有规制来实施的,都带有明显的目的性,都只能对思想的外化形式———个人或者组织的外在活动或者行为进行限制。与此同时,政府管制与非政府管制存在着不同之处:(1)政府管制的管制主体是政府,非政府管制的管制主体是个人与非政府组织;(2)政府管制的管制对象可以包括所有个人和一切组织(包括政府组织自身),非政府管制的对象则限定于特定的对象;(3)政府管制的管制活动范围最为广泛,而非政府组织管制的管制活动范围则小得多;(4)政府管制的目的一般是追求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或者由政府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利益,而非政府管制的目的一般是小集体的利益;(5)政府管制依据的是政府所制定的法规,而非政府管制依据的则是管制者自己的规则;(6)政府管制规则适用于所有个人和一切组织(包括政府组织自身),对所有个人和组织都具有强制力,而非政府管制规则的适用范围则是局部性的;(7)在政府管制规则与非政府管制规则相冲突的条件下,要取消的不是政府管制规则,而是非政管制规则,要取消的不是政府管制,而是非政府管制;(8)政府既可以运用经济手段实施管制,也可以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实施管制,而非政府组织只能依靠经济手段和符合政府法规的行政手段;(9)政府管制和非政府管制的强制力和权威性不同。由于政府管制的地位高于非政府管制,因此政府管制的强制力和权威性都高于非政府管制;(10)从长期来看,政府管制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展的演化路径,非营利组织管制与地下组织的管制则随着政府管制范围及其有效性的变化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