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一)法治经济的内涵
所谓法治,是指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它是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与民主、平等、自由等原则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法治原则既表示一种价值准则,即法律必须体现民主、平等、自由、权利等的要求,又必须具备严格的形式化标准。作为社会生活的普遍原则,法治代表一种特殊的治理国家的方式,即要求确立法在社会中的统治地位,严格依法办事,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的治国方式。
法治和法制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所谓法制,是指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遵守,是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方法和工具。法治和法制虽然都有制定和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内涵,但它们又各有自己不同的侧重点。法制即一国、一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只要有国家存在就有法制,它基本上等同于一国的法律上层建筑。法治则与一定的民主制度有直接的联系和共生性,它首先强调的是统治者要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高于统治者的意志,反对依靠统治者的个人特性来治理国家。因此,法治是与人治、专制、特权相对立的概念,而法制则并不必然意味这种对立。
所谓法治经济、包含两方面的涵义:一是要求必须有调整各种市场行为的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而这些法律必须尽可能地符合和表达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即法的完备性和符合规律性。二是要求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崇高的权威,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律占统治地位的经济,严格依法办事的经济,即确立合法性原则。这两方面的有机结合才能构成法治经济的内涵,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说明了一是市场经济需要法治,二是法治有赖于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在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的客观必然性。
(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必然性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郑重地提了出来。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这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提出法治问题,是从一个侧面揭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客观必然性。这是因为:
1.法治是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市场经济需要法治,就是要通过法治形成稳定的、积极的市场秩序。市场经济运作的基本条件是激烈的市场竞争与严格的市场规则并存。激烈的竞争是市场经济富于生机和活力的表现,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没有市场竞争就不会有市场经济的高效率。但市场竞争必须以正常的市场秩序为前提,因为竞争必须遵守规则,如果市场规则混乱,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竞争中不择手段、背信弃义而形成市场的无政府状态,这不是正常的市场经济。只有建立起严格的市场规则,限制竞争固有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使竞争朝着主要依靠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主体的能量和功效,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要的方向健康发展,从而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而市场规则是在竞争中形成的,有的规则是市场竞争的直接产物,有的则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市场运行规律制定的,表现为法律制度。国家通过法治规范市场秩序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突出特点和必备条件。
2.法治是调整市场主体的行为方式及保障其权益的需要。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竞争内在地要求市场主体依法行为,遵守各种市场规则,这不仅有利于维护每个市场主体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保护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市场主体的行为需要法律调整,即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法的活动等),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的组织作用,它是国家运用国家权力以法律手段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有组织、有结果的调整,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法律调整的目的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市场主体的资格、赋予市场主体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追究市场主体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从而使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化、有序化,形成和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另一方面,法治还承担着保障市场主体权益的功能。市场主体行为的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法律是保护市场主体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不仅要把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确认、保护贯穿于全部条文之中,而且还应专门规定保护的措施和手段,如我国的《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都有民事、经济纠纷的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的规定,就是以司法保护或经济纠纷的调节与仲裁的形式作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同时,除调整市场主体行为、保障其权益外,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也是市场经济需要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通过法律监督来衡量市场主体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备合法性。这能够保护市场主体的正当竞争,防止垄断,制裁、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3.法治是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内在要求是宏观调控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市场经济要求宏观调控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保障性,对市场主体要坚持统一标准和尺度,保证主体之间的竞争公平。这在客观上要求把宏观调控纳入法治轨道,用法律这一特殊手段保障宏观调控的实现,使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为规范化、法制化。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走宏观调控与社会主义法治紧密结合的道路,使宏观调控通过法律形式更加充分地发挥其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促进、保证、调整作用。这是因为:首先,法律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宏观调控也具有普遍性、规范性,使二者结合起来,把宏观调控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可以使宏观调控更为有效。其次,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以法律通过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和确认来实现宏观调控的要求,可以使宏观调控更有保证。再次,法律具有公平性、公正性的特点,运用法律手段可以减少宏观调控的随意性,保证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宏观调控,应当日益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在宏观调控过程中的作用,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三)法治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市场经济是以法律为边界的法治经济,客观上要求在国家宪法的基础上,制定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并保证其在实际生活中得到严格的执行和遵守。法治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这种作用包括:
1.引导作用。市场经济的法治性在本质上要求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由法律规定经营制度、财产制度、分配制度等一整套社会经济关系,引导着经济活动按一定的秩序运行,制约着违反经济关系、经济秩序的事件。如我国的宪法中关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农村中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等规定,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引导着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方向。又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并负有保值增殖的责任等规定,引导着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等等,都充分显示了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作用。
2.规范作用。法律、法规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自从产生以来,就起着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需制定完备的法律来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平竞争,政府也需要依法进行宏观调控,维持市场经济秩序。只有利用经济法规明确什么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才能规范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行为。如市场经济法律规定维护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规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规定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经济体系,反对条块分割、封锁和垄断;鼓励产品质量达到并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都是规范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武器。我国目前尚处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起始阶段,更需要建立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来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和政府的宏观调控措施,使发展市场经济一开始就走上法治正轨。
3.保障作用。市场经济要求具有健全的法制保障,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只有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使市场经济关系、经济运行和经济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市场经济法制的保障作用表现在:保障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意志自由和正当权益;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待业人员的正当权益等。发挥市场经济法律在这些方面的保障作用,不仅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二、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容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谈到“加强法制建设”时,首先明确提出了“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 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所谓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指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立与其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现代企业制度、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以及符合国际惯例,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对外开放体制,这一切都需要制定有关的经济法律加以引导、规范和保障。因此,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起内容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容也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予以确定。
(一)宪法是制定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依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以及关于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等规定,这些都是调整我国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措施,为我国明确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容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所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是以宪法为基础,将现行的法律规范按其调整的对象划分为法律部门,组成内容和谐一致的统一体。因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调整和规范的是全部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是十分广泛、复杂的,又是多层次的。宪法对我国社会关系中根本问题的系统规定,是日常立法的依据和基础。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应围绕宪法的各项规定,完善各部门法规,逐步建立起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各部门的、多层次的、完整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二)民法是规范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权、债权、法人制度、代理、时效、知识产权、亲属、继承等法律规范,以意志自治、等价有偿、诚实信用、自愿平等为原则。现行的民法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海商法等。由于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交换关系是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当事双方自由平等,共同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市场经济不可能依靠行政手段直接组织和运作,必须依靠法律调整,其中首先是依靠民法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规定了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和法律保障措施,使市场主体能够据以从事经济活动,进行预测和计划,并相互竞争。它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任务,发挥着协调各种利益冲突的“调节器”功能。它一方面不容许使用恃强凌弱、巧取豪夺、假冒伪劣、坑蒙拐骗、为富不仁等不法手段损害他人和社会、国家利益而发财致富;另一方面保护企业和个人在不损害他人、社会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谋求自己的利益,从而有力地保护市场经济活动得以健康有序地进行,促使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结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按市场运行的行为规范为标准,其基本结构包括:
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是依法在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主要是规范一切实施营利行为的自然人和法人,明确其实施营利行为的资格,明晰企业和个人的市场主体地位,确保市场主体的参与者、竞争者的平等地位。相应的法律包括公司法、合作社法、合伙企业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独资企业法、经营户法及破产法等,这是保证市场经济正常有序发展的基础性法律。
2.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需要正常的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秩序,既要具有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条件,也要明确交易行为的法律界限,还要保障市场体系的完善,因而这类法律体系比较庞大,在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暴利法等。这是以法确定营利行为的范围及其合法与违法的界限,防止非法牟利,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在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有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票据法、债权法、物价法等,这是以法确定市场交易行为中任何一方的权利和义务,成为共同遵循的准则。在完善市场体系方面的法律有商业法、信贷法、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房地产法、工程招标投标法等,这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尽快完善和发展的法律手段。
3.规范涉外经济活动的法律。市场经济的运行是对外开放、涉及国外市场的经济活动,既要遵循国际有关条约和惯例,又要保证国家的主权和利益。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对外贸易法、外国投资法、外资银行管理法、外汇管理法、反倾销法、国际商标法等,这是从国际经济环境这一更加广泛的范围上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创造有利条件的法律。
4.规范社会保障的法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以社会安定为条件,而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是保证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制定工会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社会保障法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保障的法治化也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部分。
5.规范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现代市场经济是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而法律是宏观调控的最有效手段。宏观调控法律的任务是,在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的前提下,通过对市场主体行为的促进、协调和引导,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同时,政府作为培育和发展市场的主体,其行为直接关系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必须用法律加以规范。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有预算法、银行法、物价法、税法、投资法、产业政策法、计划法等。
上述法律体系结构所列举的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所应有的内容。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创阶段,上述法律有的还没有制定出来,即使已有的也存在着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而修订、补充和完善的任务。我国应加快经济立法工作,以确保到2010 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得以实现。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化建设
(一)全民树立市场经济的法律意识
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全民树立起市场经济的法律意识是加强市场经济法治化建设的思想基础。全民树立市场经济的法律意识的内容应包括:
1.树立市场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的观念。我们要建立的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治的市场经济,必须在全民中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任何法规都不能违背宪法。对法律的废、改或立,都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杜绝任何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自立章法、自行其是、以言代法、以言废法的现象发生。
2.树立以权利为本位和公开竞争的观念。首先,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要以权利为本位,始终把赋予市场经济主体的充分权利放在首位,保证其独立行使权利,并以法律充分保证其正当的权利不受侵犯。其次,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机制之一,各个主体都应在同一起跑线上,既要反对行业的垄断行为,又要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运用法律手段建立起公平竞争的环境,确立和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树立立法的国际性观念,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在市场法律建设上的文明成果。在不同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体系之间具有继承性,它们作为规范经济关系的具体手段,具有世界通用性,我们应当而且可以大胆地遵循、吸收和借鉴,无论是境内的涉外经济行为,还是境外的经营活动,都应参照国际通行的准则、惯例、法规来调整和规范,使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从内容上与国际通商惯例统一起来。
(二)坚持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正确原则
1.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市场经济作为经济手段,其运行的基本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具有共同的作用,但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又各有其特殊性。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在宏观调控上把人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结合起来。在经济立法中,只有把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结合起来,才能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运转得更好。
2.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统筹兼顾。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这就应该在经济立法中,既要保护部门、地区的利益,又要从国家的全局出发,把部门、地方经济发展纳入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局中,抵制和克服部门、地方保护主义。
3.维护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通过经济立法维护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保证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和相同的竞争条件。同时,还必须明确规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遵循自愿、平等、等价交换、诚实信用的原则,以规范市场主体的微观经济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加强市场经济法治化建设的主要途径
1.加强经济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经济立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搞好经济立法是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基础和前提。立法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遵循立法要体现改革精神,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顺利进行的指导思想,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经济立法的组织领导。这包括:一是要适时修改和废止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二是尽快制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新法规,形成完善、科学的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三是对市场经济发展中所产生的新问题、新矛盾,除以行政或舆论手段进行干预外,必须通过新的立法来加以解决。通过加强立法,首先解决好市场经济的有法可依问题。
2.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搞好市场经济的司法和执法工作。制定市场经济法规,只是解决市场经济活动中有法可依的问题,如果有法不依,对违法犯罪不追究查处,法律法规也就流于形式,难以发挥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应有作用。所以,还必须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强化市场的司法和执法工作,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3.建立、健全司法、行政的执法监督机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除根据宪法的规定,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对自己实施法律的过程进行监督外,还要健全自身内部的监督机制。司法部门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教育广大干警要依法办事,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执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政府机关应通过建立和健全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行为监督法、行政程序法等内部监督法规,为监督政府合法、高效地行使职权提供重要保障。
4.加快发展为市场经济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当前主要是发展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事务所,计量和质量检验认证机构,信息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专门性仲裁机构和行业性仲裁机构。通过确立它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权利,明确各自的职能和任务,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建设增添新的内容,必将有利于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5.高度重视市场经济法律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多种有效的宣传教育形式,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在全社会范围内普及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改变某些法制观念淡薄、有法不依的现象,以提高人们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并运用市场经济法规来保护和发展自己,这也是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当今世界是开放的世界,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增强,我国也已经加入 WTO。因此,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必然要全方位、深层次地对外开放。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本章着重分析我国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客观必然性、阐明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形式,提出我国在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新形势下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基本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