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涵
所谓社会保障,是指由政府建立的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的各种救助和补贴的总称。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它通过聚集众多的经济力量,配合政府的财力,共同分担少数人因遭受意外灾难或因自然规律丧失劳动能力所致的收入减少或中断,以达到风险分担、互助互济,确保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水平的目的。
社会保障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机器大工业的发展,逐渐成为各国普遍实行的制度,它最早产生于西欧,是为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而出现的必然产物。
社会保障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主要由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方面组成。
1.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指对于遭到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失业待业、鳏寡孤独、生老病痛、因身心障碍丧失劳动自救能力的社会成员,以及低于国家规定最低生活水准的社会成员,国家和社会向其提供的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资助。社会救济是公民应当享受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必须认真履行这一最起码的社会保障职责。
2.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根据立法,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单位或社区及政府多方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或遗属,在遭遇工伤、死亡、疾病、年老、失业、生育等风险时,防止收入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制度。它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待(失)业保险制度,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等。社会保险由国家举办,带有普遍性、强制性、互助性、储蓄性及补偿性等特征,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本的内容,必须通过立法形式强制推行。
3.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国家或社会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在居民住宅、公共卫生、环保、基础教育领域,向全体公民普遍提供资金帮助和优价服务的社会性制度。社会福利表现为国家及社会团体举办的多种福利设施,提供的社会服务以及举办的各种社会福利事业,目的是为了改善人民生活,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
4.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社会优抚是国家和社会按照规定,通过“政治褒扬和物质保障相结合,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的形式,对法定的优抚对象,如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退休和退伍军人、烈属等,为保证其一定的生活水平而提供的资助和服务,是一种带有褒扬、优待和抚恤性质的特殊制度。社会互助是由各种社会组织以募捐等形式筹集资财,用于特殊困难的社会成员的救助方式,它不带有法定的强制性,是社会成员或组织奉献爱心帮助困难者度过难关的互助行为。
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且它一经产生,便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一,维护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使劳动者解除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后顾之忧,并为劳动者及其子女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和科学文化水平。第二,调节社会经济关系。通过向社会以及成员统筹保险基金,分配给维护基本生活有困难的人们,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贫富差距,调整了经济关系。第三,维护社会安定。使社会成员通过社会保障体系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可以消除部分社会成员因基本生活无力保障而产生的不利于社会安定的消极或躁动情绪,有利于维护安定的大局。社会保障的上述作用,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日渐突出,任何发展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一)我国传统体制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评价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保障工作,着手建立和发展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社会救济方面,从建国初开始,针对当时城市流散着大批失业工人和无业游民,各级政府采取了果断措施,向他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以后,在城市长期实行对困难户定期定量救济,在农村对孤寡老人实行“五保”,对“老、少、边”地区进行扶贫工作,帮助他们脱贫。还开展大量的防灾救灾工作,每年对上述救济所需的经费,主要由财政拨付予以保证。
在社会保险方面,主要是 1951 年政务院制定、1953 年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企业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陆续实行生育、疾病、工伤、年老退休、死亡和遗属实行社会保险。当时使用“劳动保险”而未使用国际上惯用的“社会保险”,原因是保险针对劳动者,而没有扩及全社会。《条例》没有规定失业保险,这是因为当时认定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存在失业现象。截至 1956 年,《条例》基本覆盖了企业全体职工,此后又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险的法规和政策。当时劳动部是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监督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劳动保险金一部分由企业直接支付,一部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筹。但在“文革”时期,劳动保险制度遭到严重破坏,管理机构被撤消,工会组织被停止活动,退休费用的社会统筹被取消,社会保险变成了企业保险。企业不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劳动保险基金,把退休金、疾病津贴一律改为营业外列支,于是造成企业的社会负担越来越重,而且企业之间的负担畸轻畸重。在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赡养为基础,辅以集体、国家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始,逐渐兴起了合作医疗制度,到 1979年全国90%以上的生产大队办起了低水平的合作医疗,等等。
在社会福利方面,企业以留有企业福利基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财政拨款的方式为劳动者在住房、生活福利方面提供保障。在社会范围内,通过举办福利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疗养院等方式,收养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和精神病人,还开展弱智儿童教育,举办社会福利工厂,为残疾儿童与成人受教育和从事生产提供了必要条件。另外,我国还实行了奖学金制度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为青少年接受学校教育创造了物质条件,等等。
在社会优抚方面,采取了对现役军属由城镇企业和农村集体给予优待,对烈士遗属坚持长年定期发放抚恤金,开设荣军医院保证伤残军人的治疗和生活等等。
总之,我国传统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经济比较落后、资金相当匮乏的条件下,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社会安定、保证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的说来,由于历史的原因,社会保障制度很不完善,具有下列特点:一是单位式保障。劳动者在哪个单位就业,就由哪个单位负责。二是就业式保障。劳动者一旦就业,就没有失业和失去保障的忧虑。三是福利式保障。劳动者就业后不需要任何个人负担,就可以获得所在单位可能给予的一切福利。四是身份式保障。在城乡之间,不同经济所有制之间,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之间,因“身份”不同,保障内容亦不相同。显然,传统的与就业制度相联系的保障制度,是不完全的,并未真正形成社会统筹安排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必要进行改革。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而发展的,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其力度也不断加大。
1.1984年在部分地区开始探索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国有企业和大部分城镇集体企业中推行了养老金社会统筹,确定实行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制度。一些地区还大胆探索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在试点基础上,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制度。这期间,还着手建立了过去不曾有过的失业保险制度,树立了在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过程中劳动者暂时失去工作即失业是难以避免的,因此,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是必要的新观念。同时,考虑了失业保险的享受条件、失业津贴标准和享受期限、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等,并逐步把失业保险制度建立起来。在试点基础上,国务院1986年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确定由企业缴费,建立待业保险基金,待业救济金等项待业保险待遇在基金中开支。待业保险业务由劳动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方面,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产假由 56 天增加为9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也加快了步伐。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肯定了社会统筹的方向,提出了社会统筹基金实行部分积累的模式,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费用等一系列原则,形成了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养老保险模式。与此同时,对医疗制度进了改革的尝试,目的是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和医药浪费,使职工少量纳费,逐步过渡到社会医疗保险。在工伤社会保险方面,1992 年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把伤残等级作了更详细的划分,同时逐步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
3.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第一次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也第一次明确把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4个重要环节之一。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建立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原则,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快。1993年《人民日报》发表“加快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的改革和建设”的专题报告,提出了通过多种合作形式,建立起能满足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农村健康保险制度,争取“九五”期间农村合作医疗保健覆盖率由当时的10%~15%左右达到50%的目标。1995 年,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20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原则是保险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措施是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严格控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比例和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水平,减轻企业和国家的负担;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切实搞好基金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等等。1997年7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出台,对1995年《通知》的精神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4.1997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要把“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作为“积极推进各项配套改革”的三大重要内容之一。同时,明确提出了“实行保障城镇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的政策”。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要求1997 年底以前,已经建立起这项制度的城市要逐步完善,尚未建立的要抓紧做好准备工作,1998年底以前,地级以上的城市要建立起这项制度;1999 年底以前,县级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要建立起这项制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
5.进入21世纪,随着改革的深入,尤其是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贯彻执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方针,进一步完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日益成为深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2001年 3 月,在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关于“十五”计划纲要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大事。要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加快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精心做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工作。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并轨。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关心困难群众的生活。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并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建立可靠、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有效运营和严格管理体制。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障事业。切实保障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在2002 年9月召开的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把全面落实“两个确保”和城市“低保”作为今后继续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首要任务,要求务必抓紧抓好。2001年 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并提出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诸多措施。
以上充分说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视与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决心,使我国的社会保障程度和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三)深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改革历程可以看出,在经济比较落后,资金相当匮乏的条件下,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已迈出了很大步伐,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社会保障的客观要求相比,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还比较低,社会保障面窄,内容不全。同时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如经费负担不合理,没有实行社会统筹,管理工作社会化水平低,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等。当前,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改革和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体制改革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进一步深化改革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在于:
1.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需要。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体制,只有国有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才能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忽视了其他方面广大劳动者的要求,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得不到社会保障,给他们造成了很大的心理障碍和后顾之忧。同时,也不利于职工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合理流动,限制了企业自主用人、职工自由选择职业,在客观上也不利于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所以,必须改变那种从所有制上把劳动者分为三六九等的社会保障体制,建立一种新型的、使各种所有制的劳动者都能合理享受的社会保障制度。
2.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市场需求变化和市场竞争等原因,必然会有部分企业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失败,往往会导致一部分职工失去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他们的收入也会随之中断。而且,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各种事故会造成一些职工伤残。另外,劳动者都有生老病死等所造成的费用支付问题。这些都会使本已存在的社会收入差距所造成的社会问题更加突出。这些问题市场调节本身是无法解决的,要求政府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调节经济利益关系,建立失业保险、再就业工程和城镇最低生活费保障制度。这一方面会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另一方面会使丧失稳定收入的人们,得到了基本生活的保障,从而减少社会矛盾和改革的阻力。
3.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搞活企业的需要。我国原有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是采取企业营业外列支、实报实销、冲减利润的方式,这在“统收统支”的体制下,实质上是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对企业关系不大。当前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已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社会保障费用由企业留利中支付,这种社会保障实际上成为“企业保障”。它一方面会使国有企业的负担越来越重;另一方面又会造成新老企业的负担不均,如有些老企业的退休费用已占工资总额的50%左右,个别企业甚至已超过工资总额,而有些新建企业负担率不到4%。这不利于企业之间,特别是国有企业同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竞争。在上述体制下,无论是国家负担还是企业负担,个人都不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费用。随着我国社会向老龄化发展,到2000 年,预计退休人员将达4 000 万人,退休费用一项将以千亿元计。这样庞大的费用,完全由国家或企业来负担,都是难以承受的,而且也很难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因而必须改革原有筹资办法,实行社会保障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原有的“只保就业,不保失业”的“铁饭碗”式的劳动保险制度,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企业破产制度的实行,以及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只有改变原有社会保险筹资方式,实行社会统筹,健全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制度,才能有利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真正搞活企业。
4.发展农业经济,维护广大农民利益的需要。我国原有的农村社会保障主要采取以“人民公社”制度为依托的“集体保障”制度。随着农村普遍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后,原有的集体保障功能趋于瓦解。家庭小型化趋势,又使家庭保障功能弱化。农业生产的商品化和市场化,大量农民脱离土地从事其他产业,又带来了更多的社会风险,扩大了农民间的收入差距。所有这一切都说明,目前我国需要逐步建立以养老保险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险体系。这不仅能促进农村中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且还有利于打破农民“养儿防老”的观念,减少计划生育的阻力。同时,还对于调节国家和农民的关系、缩小城乡差别、巩固工农联盟,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5.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只有社会稳定,我们才能集中精力发展经济和进行现代化建设,而人民生活有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和首要条件。完善保障制度,可以聚集社会和个人的经济力量,加上政府的帮助,对丧失劳动能力和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有助于消除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同时,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人们良好的思想道德风尚的重要途径。因为社会保障的经费,来源于全体劳动者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每个劳动者都为保障基金的筹集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但是,保障基金的使用不是平均分配,而是只有发生困难的劳动者才能享受。这本身就体现了劳动者之间团结互助、关心他人的良好社会风气。
综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推行的结果,它既是社会环境的“稳定器”,又是社会经济收入的“调节器”,也是提高经济素质的“添加剂”,我国有必要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方向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
改革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是推动社会保障事业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和现代化,重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其内容包括:
1.保障的主体。包括家庭保障、群体保障和社会保障三类。同家庭保障和群体保障相比,社会保障的显著特点:一是保障事业社会化,主要表现在保障资金来源的社会化,保障事业管理的现代化;二是社会保障通过国家立法和行政措施设立。
2.保障的对象。一类是全体公民,主要在住房、环保、公共卫生和基础教育等方面,享受社会提供的资金帮助和优价服务。另一类是特定公民,主要包括退休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暂时失去就业机会和劳动能力者,享受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必要时得到社会救济;工伤致残者享受工伤保险;各类灾民得到社会救济;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居民得到社会救济以及政府提供的廉价住宅等;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退休军人及烈属享受社会优抚。
3.保障的资金。一类是社会保险资金,今后将主要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并通过开征社会保险税筹措。另一类是用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救济的资金,主要通过税收筹集、财政拨付。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亟待改革目前的现收现付制,充分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增值。
4.保障的水平。保障的水平应与国力相适应,尤其是与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要逐步扩大,社会保险项目要逐步增加,社会保险金给付标准要逐步提高。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原则
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联系我国实际,坚持如下正确的原则:
1.既要有利于生产,又要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最直接的目的。在选择保障对象、保障形式、项目设置、保障标准、资金筹集等方面,都应充分考虑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经济承受能力,兼顾长远利益和目前利益,既要保障社会成员的生活权利,又要保证经济的持续发展。
2.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凡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各类劳动者,凡是依法经营的各类企业都要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都有依照法律和有关章程规定交纳社会保障费的义务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首先是尽依法交纳保险金的义务,其次在完成义务的前提下享受获得保险的权利,达到义务和权利的统一。
3.城乡有别,区域有别。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在生产社会化程度、就业结构、社会分配结构和消费结构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在城镇、农村都要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前提下,应允许在具体办法和标准方面城乡有别,允许各地区依据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而有所差别。
4.配套改革,适度超前。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不仅应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配套进行,而且应当在保证平稳过渡,尽量减少社会震动的前提下,力争适度超前,以便为企业制度改革、公务员制度的改革、住房制度及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铺平道路。
5.实行统一规划与管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精心设计,严密组织,应由目前不同部门的分类管理逐步演进为统一的规划和管理,以减少机构重叠、政出多门、互相扯皮的现象,并确保基金的安全、保值和增值,使社会保障的管理、服务、监督实现现代化。
(三)深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
深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围绕上述目标,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沿着如下方向逐步进行:
1.社会保障收支要逐步明显化。在传统体制下,我国的社会保障收支被掩盖在国家和企业的其他纷乱收支的安排之中,通常采用“统包统揽”、“现收现支”的方式。通过改革,应把社会保障从个人或企业行为转变为社会行为,无论是保障基金的筹集还是使用,都由主管部门专列专支,不得挪作他用,以形成科学、规范的社会保障收支制度。
2.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有机结合。提供社会保障虽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但企业和个人也必须为社会保障尽其义务。应通过改革,逐步转变传统体制下个人基本不负担保障费用的弊端,采用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方式。个人在兼顾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为自己提供个人保障的部分积累。如因特殊原因发生超越个人承受能力时,则通过社会共济的保障制度加以解决。
3.统一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既然是“社会”的,就应由一个相当权威的组织机构统一管理。这不仅便于协调资金的筹集和运用,又能确保各种保障基金的“专款专用”和保值增值。结合我国人均财力较少的现实,应改变过去分别筹集、分散管理、办法各异、缺乏协调的保障格局,将社会保障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指导,以减轻国家与企业的负担水平,增强社会保障的功能,提高待遇公平的社会化程度,这是一条比较可行的路子。
4.抓好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市场经济向效益倾斜,保护竞争,鼓励强者。无论企业还是劳动者,在竞争中都是既有机遇又有风险,这就需要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保证公平,保护弱者。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尽快完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把企业不应承担也难以承担的社会性事务从企业分离出来,推行社会保险“一条龙”管理与服务,为把企业推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
5.加强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为使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必须加强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尽快用法规形式把改革成果和下一步的改革措施确定下来,使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走上法治轨道。
深化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任重而道远,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可行对策,加快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