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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7世纪至14世纪(唐朝、宋朝、元朝时期)经济思想(2)

第四节 土地思想的延承与发展

唐代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重要转折时期,呈现出来的转折因素很多,但构成这种转折的基础乃是土地制度的变革。延续了300多年的均田制在唐代瓦解,而代之以一种新的土地制度——庄田庄园制。这表明,自秦汉开始的土地私有已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租佃关系在新的意义上得到了发展。在这种变革中,思想家们从不同的角度审视这一变化,使这一时期的土地思想在延承的基础上有了重要发展。

一、摧抑土地兼并思想唐天宝以后,均田制瓦解,连名义上阻抑土地兼并的措施也不复存在,于是,土地兼并更趋激烈,“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土地问题更加突出。于是思想家们围绕土地问题而展开的议论也特别多。

(一)陆贽对唐代土地兼并现象的描述陆贽对均田制瓦解后土地兼并的严重局面一针见血地指出:“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这种土地占有两极化的结果,是占有土地的人不生产,而直接生产的人却没有土地,简单地说,就是有田者不耕,而耕者又无其田。因此,“无容足之居”的贫者就只有“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罄输所假,常患不充”。而那些“兼地数万亩”的有田之家,则“坐食租税”,收取十倍于官税的地租,从而造成了贫富悬殊的两极分化状态。陆贽将两极分化局面的形成归结于土地兼并,将劳动人民的贫困归结于“有田之家”沉重的地租剥削,这种认识无疑是非常深刻的。(本段引文均见《陆宣公奏议全集》卷四《均节赋税恤百姓第六条》之《论兼并之家私敛重于公税》)

(二)苏洵对宋朝中小地主土地兼并新现象的描述苏洵首先描述了土地私有制出现以后的弊端。他说:“……耕者之田资于富民,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连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而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于富强,耕者日食其半以至于穷饿而无告。夫使耕者至于穷饿,而不耕不获者坐而食富强之利,犹且不可,而况富强之民输租于县官而不免于怨叹嗟愤。”(《嘉祐集》卷五《田制》)他的这段议论体现了一些新的摧抑兼并的思想。首先,他所指责的对象已不仅仅是豪族大地主,而主要是役使“浮客”不多并亲自监督生产和分配的中小地主。这显然是汉唐以来的新变化,这并非说明当时大地主及其对土地和财富的兼并已经不存在,而是反映了中小地主的兼并和剥削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其次,苏洵将农民贫困的原因完全归结为地租剥削的结果,而尤其值得称述的是他把地主阶级的日益“富强”归结为地租剥削收入的积累,这与前述陆贽的思想可谓一致。

宋朝提出摧抑兼并的思想家还有王安石,并且他的很多兼并理念都付诸了变革的实践,但他却不肯触及土地兼并问题。他曾经对神宗说:“今朝廷治农事未有法……播种收获,补助不足,待兼并有力之人而后全具者甚众,如何可遽夺其田以赋贫民?

此其势固不可行,纵可行,亦未为利。”(《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一十三)既然不能夺取大地主的土地,又怎么能抑制兼并呢?毕竟土地兼并是地主兼并的实质所在。

这与他平时所宣称的摧抑兼并观点显然不相匹配。

二、推崇井田制思想唐宋以前有不少思想家主张恢复井田制,并在井田思想基础上提出了种种限田、王田、占田等方案,但都未能解决土地兼并问题。随着唐宋以来土地兼并问题的日趋严重,又有不少思想家围绕着井田制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主张。

(一)陆贽的复井田说前面已论述了陆贽对唐代土地兼并现象的揭露,那么,怎样才能解决土地兼并带来的土地分配不均的社会问题呢?陆贽像许多思想家一样,把一夫授田百亩的井田制度当作为最现成的方案。他认为,古代圣哲治理天下的方法,就是井田制。实行井田制,能使“人无废业,田无旷耕,人力田畴,二者适足,是以贫弱不至竭涸,富厚不至奢淫,法立事均”。而现在土地分配不均,两极分化严重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井田制遭到破坏。他把理想的土地制度作为抑制地主地租剥削的唯一途径,这一认识与传统的复井田论相同,但是,在具体如何解决土地分配不均的方法上,陆贽并未老调重弹,而是主张“参酌古今之宜,凡所占田,约为条限,裁减租价”。他认为,只要采取“裁减租价”的方法和措施,并且严格执行,就可以达到“裕其制以便俗,严其令以惩违。微损有余,稍犹不足;损不失富,优可赈穷”的目的。(本段引文均见《陆宣公奏议全集》卷四《均节赋税恤百姓第六条》之《论兼并之家私敛重于公税》)陆贽的这一折中办法,显然是采取在承认现有土地占有关系的前提下,减轻地租的方式,既不触动地主阶级的基本利益,又能适当减轻农民所受到的剥削,以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尽管这种方案很不彻底,没有从根本上触及土地所有权,更不能达到解决土地兼并严重、土地分配不公的两极分化现象,但是,它比较符合实际,比起那些仍侈谈井田、王田等的土地方案来,更切合时代要求。

(二)杜佑的复井田说杜佑(735—812年),字君卿,京兆万年人,出身于封建豪族家庭,是历史上有名的史学家之一,其著作《通典》是现存记载古代典章制度的最早而又极有价值的文献。其经济思想主要表现在他的《通典食货》十二卷中。

在杜佑看来,谷物既系土地所生,又是人之司命,如能将人民固着在土地上,不使任意迁徙,实为非常重要的政治经济措施。如何才能将人民固着在土地上呢?他认为最理想的办法就是井田之制。他设想的井田制有十大好处:“使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分八宅。凿井于中,一则不泄地气,二则无费一家,三则同风俗,四则齐巧拙,五则通财货,六则存亡更守,七则出入相司,八则嫁娶相媒,九则无有相贷,十则疾病相救。”(《通典》卷三《食货三》之《乡党》)在杜佑的心目中,井田制简直具有无比的优越性。但他对恢复井田制并不寄予厚望。他指出,在井田制不可恢复的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就是作好“土断”和“版籍”。他似乎已经意识到了农户的逃亡、人口的搬迁、地籍和户籍的破坏,是导致均田制瓦解的重要因素。

(三)白居易的复井田说现实主义诗人白居易也很重视土地问题。他认识到人和土地这两个生产要素之间存在着矛盾,土地作为生产的重要因素,其生产能力在生产过程中要受到各种自然条件的限制。“地生财有限”(《白香山集》卷四十五《策林一》),“地之生财有常力”(《白香山集》卷四十六《策林二》)。但是人们消费财富的欲望却没有限制,要使社会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发展,就必须要使人和土地这两个生产要素合理配置,而要达到这一目的,他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实行井田制。实行井田制,可以使“生业相固,食力相济”,国家财政收入充足,“人无浮心,地无遗力,财产丰足,赋役平均,市利归于农,生业着于地”(《白香山集》卷四十七《策林三》),而且还可以有效防止土地兼并的发生。

白居易认为,井田制虽是一种美好的土地制度,但由于“废之颇久”,因而“复之稍难,未可尽行,且宜渐制”。他也提出了一种折中的“复井田”方案:在人多乡狭之处实行井田制,在地旷人稀之处任人自由占领土地。他说:“斟酌时宜,参详古制。大抵人稀土旷者,且修其阡陌。户繁乡狭者,则复以井田,使都鄙渐有名,家夫渐有数。夫然,则丘田井邑之地众寡相维,门闾族党之居有亡相保。相维则兼并者何所取,相保则游惰者何所容?”这表明白居易已经认识到了当时人口与土地之间的矛盾,但是他并没有考虑到方案是否可以操作,是否具有可行性,尤其是,人多乡狭之处往往是大地主阶级集中的地方,也是土地兼并危害最严重之处,实行井田制就要剥夺他们的土地,对他们的激烈反抗该如何对付。这些问题,他都未加考虑。尽管白居易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缺乏实践意义,但从理论上来说仍有一定新意。(本段引文均见《白香山集》卷四十七《策林三》)

(四)张载的复井田说张载(1020—1077年),字子厚,凤翔郿县人,是北宋道学中的一个学派——关学的领袖。

在张载看来,井田主要是采周礼的土地制度而舍弃其规模浩大的水利道路系统。

他主张实行井田制的特点之一在于,就是把恢复井田作为恢复“封建”的先行步骤。

所谓“封建”,就是指阶梯式的领地分封制度,以周初的军事分封制度为其典型。在他看来,井田与“封建”是不可分割的,“井田而不封建,犹能养而不能教;封建而不井田,犹能教而不能养”(《张子全书》卷八《月令统》)。这一论断显然是不确切的,养不一定靠井田,而教更不是非“封建”不可。

张载关于井田的具体规划散见于其《经学理窟》卷一、《性理拾遗》及吕大临《横渠先生行状》中,大致如下:将土地按一夫应得亩数画定为若干方块。以城镇为中心逐渐一方块一方块地向外扩展。如遇高低不平之地以每方的四角标竿的空中直线距离为准,不论山边河旁都照此办法画定。因此每方实有土地亩数可能有多有少,他认为少者所差有限,多者常为土地瘠瘦之处,多几亩也无关系。能按九夫一井画定固然甚佳,如自然条件不能成为一井,则五、七家或三、四夫为一井亦无不可。倘若连一夫之田还不足,则为之凑足一夫应得亩数,不必成方。由此可见,他所谓井田,实际上就是一夫授田百亩,不必严格地以九夫为一井,甚至不以一夫为一方。同时,他还设想了劝导地主阶级接受井田制的方式,即按地主所有土地的多少,封为田官以掌其民,使终身不失其富,只是比原来的地租收入稍微减少一点,田地特别多的还可以封为一国之君。他以为这样一来,地主阶级就会愿意接受,这显然是一种幻想。事实上,在他的井田制下,地主不可能不蒙受损失,因为农民既要取得半数以上的农产品收获,又须向封建国家缴纳什一之税,这样留给地主田官的部分就不会多了。

他的井田思想本身固然是复古主义的落后思想,但其中的某些观点却对后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五)林勋的井田方案如前述,唐宋时期推崇井田制的思想家大都为原则上的赞成,张载的井田方案虽是一种正面提出的主张,但他侧重于如何取得推行井田的土地和如何划定井田的经界。

林勋结合当时人多地少的具体条件,也从正面提出了具体建议,并侧重设计一套财政剥削制度,他的建议由此得到了最高统治者的赞许。他的井田方案具体如下:

“国家兵农之政,大率因唐末之故。今农贫而多失职,兵骄而不可用,是以饥民窜卒,类为盗贼也。宜假古井田之制,使一夫占田五十亩。其有羡田之家,毋得更市田。其无田与游惰末作者,皆驱之使为隶农,以耕田之羡者,而杂纽钱谷以为什一之税。宋二税之数,视唐增至七倍。今本政之制,每十六夫为一井。提封百里,为三千四百井,率税米五万一千斛、钱万二千缗。每井赋二兵、马一匹,率为兵六千八百人、马三千四百匹。岁取五之一为上番之额,以给征役。无事则又分为四番,以直官府,以给守卫。是民凡三十五年,而役使一遍也。悉上则岁食米万九千余斛,钱三千六百余缗,无事则减四之三,皆以一同之租税供之。匹妇之贡,绢三尺,绵一两。百里之县,岁收绢四千余匹,绵三千四百斤;非蚕乡则布六尺、麻二两,所收视绢绵率倍之。行之十年,****之口算,官之酒酤与凡茶、盐、香、矾之榷,皆可弛之与民。”(《宋史食货志上一》)由上可知,他所谓井田,实际上是一夫占田五十亩的土地平均分配制度,是将《周礼》、《孟子》等书中有关井田制的论述以及王田制和占田制的某些因素加以糅合的产物。但不能将他的土地方案看作是简单的复古,其中包含了一些他所处时代的印记,比如他放弃了劳役地租的剥削方式,将货币地租纳入在他的井田方案之内,可算是前所未有的设想。但林勋的井田思想仍然有较为明显的局限性,即没有考虑到实行土地分配所必需的土地来源问题。

(六)赵天麟的复井田说赵天麟(生卒年不详),东平人,博学能文,至元末以布衣进《太平金镜策》议论政事,前后数万言,且建议的范围极其广泛,目的在于劝说蒙古统治者采用儒家所认为适宜的一套封建体制。

他主张通过限田以恢复井田制。他首先指出:“今王公大人之家或占民田近于千顷,不耕不稼,谓之草场,专放孳畜。又江南豪家,广占农地,驱役佃户,无爵邑而有封君之贵,无印节而有官府之权。”(《历代名臣奏疏》卷一—二)这是说,北方农民土地被蒙古贵族侵占,江南农民土地被汉族豪强地主侵占,形成严重的贫富悬殊问题。在他看来,要做到“上下相睦,贫富相均”,只有恢复井田制。井田制不仅能解决社会贫富问题,还能解决封建政权的财政问题。可是骤然恢复会导致天下骚动,他建议采取限田制度以逐步恢复井田制。而限田的具体办法为:“凡宗室王公之家,限田几百顷。无族官民之家,限田几十顷。凡限外退田者,赐其家长以空名告身,每田几顷官阶一级,不使居实职。凡限外蔽欺田亩者,坐以重罪。至限外之田有承佃者即令佃户为主。其未经开垦者,令无田之民占而辟之。本年免其租税,次年减半,三年始依例科征。所占田亦不得过限。其无田之民,不欲占田者听。以后有卖田者,买田亦不得过限。是私田既定,乃定公田……庶乎民获恒产,官足养廉,行之五十年后,井田可复兴矣。”(《新元史》卷一百七十八)该方案的重点在于解决封建财政收入问题,对农民的土地要求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可谓根本不触及土地矛盾的土地建议。他建议地主退回限外之田的,可以给予不居实职的空名作为报酬,这恰恰反映了北宋以来土地思想的特点,因为宋朝以前土地思想对限外之田一般均主张无报酬的强制性分配,从张载起大都强调给予退田地主以某种报酬作为交换,正好体现出封建地主经济后期土地财产权利的商品性质的强化。

三、对井田制理想的批判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推崇井田制的言论和观点在两宋时期尤为盛行。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方面,在一些思想家们大力推崇井田制的同时,另一些思想家也针锋相对地提出了反面意见,从不同角度来批判和否定推行井田制。

(一)苏洵对井田论的批判苏洵并非否定井田制本身,他曾经分析了井田制废除后的社会矛盾,并得出这样的结论:“贫民耕而不免于饥,富民坐而饱以嬉,又不免于怨,其弊皆起于废井田。”

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他说“天下之士争言复井田”,但又有人认为夺富民之田,富民会作乱,只能行于大乱后土旷人稀之少,因此以汉高帝、光武帝时未实行井田制为恨。他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指出:如果复井田,则要按井田规制平整土地,而且还要修道路、沟洫。“此二者非塞溪壑,平涧谷,夷丘陵,破坟墓,坏庐舍,徙城郭易疆垅,不可为也。”即使是平原,“亦当驱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粮,穷数百年专力于此,不治他事”才有可能完成,完成后还要“为民作屋庐于其中,以安其居”。这样,“井田成而民之死,其骨已朽矣”。所以恢复井田制是不可能的。这一分析无疑是深刻的,从土地制度的形式上来揭露恢复井田主张的空想性。(本段引文均见《嘉祐集》卷五《衡论田制》)

(二)叶适对复井田论的批判叶适反对用复井田的方法来解决社会矛盾,也反对抑兼并,他认为这二说“皆非有益于当世,为治之道终不在此”。

他认为复井田要有前提条件,要使土地都成为官田,即使具备了这一条件,也还是不能实行,因为“其为法琐细烦密,非今天下之所能为”。他认为井田制只能同封建并存,那时各国范围小,诸侯世袭统治,有可能实行。现在国家统一,郡县吏“率二三岁一代,其间大吏有不能一岁半岁而代去者”,谁还会来实行?如果要实行,至少要十几年的时间,这十几年的耕种又怎么办?因此,他指出:即使“文、武、周公复出而治天下,亦不必为井”;后世之不如三代,“罪在于不能使天下无贫民耳,不在乎田之必为井不为井也”。(以上引文均见《叶适集民事下》)

(三)马端临对井田制的批判对于田制,马端临也认为不能恢复井田。他称赞苏洵、叶适的反对复井田的议论“最为确实”,并对叶适的议论进行补充。他补充的理由主要是:授受土地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为人上者必能备知闾里之利病”,“然后授受之际可以无弊”。这只有在三代“分土而治”,使“贪夫豪民不能肆力以违法制,污吏黠胥不能舞文以乱簿书”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春秋战国,诸侯兼并,井田制就遭到破坏。秦废“封建”而为郡县以后,“守宰之迁除,其岁月有限,而田土之还受,其奸敝无穷”。因此他得出结论:“欲复封建,是自割裂其土宇以启纷争。欲复井田,是强夺民之田亩以召怨读言。书生之论,所以不可行也。”(本段引文均见《田赋一》)。

第五节 封建社会经济繁荣时期的财税思想

财政赋税问题是历代封建王朝极其重视的问题。唐代总结了秦汉以来的财政赋税制度经验,形成了一整套的财税制度,在它统治的最初一百六十年中实行租庸调制,尔后实施了两税法,后者成为唐中叶以后在中国封建社会占支配地位的财政制度。与此相联系,唐代的财政思想也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宋元时期,商品经济更加发达,在此基础上的财税思想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

一、“量出为入”与“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杨炎的两税法建议被采纳。从税制设计的角度看,两税法有其历史的进步性,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弊端,给正常的经济生活带来了扰乱,在某些方面确实使百姓的负担加重了。所以,两税法在实行后不久,就引发了中国财政思想史上继汉朝盐铁争论以后的又一次大争论。争论的焦点之一集中在征税原则上。两税法的制定者杨炎主张实行“量出为入”,而反对者的代表陆贽则主张“量入为出”。

(一)杨炎的量出为入论杨炎在向德宗提议实行两税法的奏疏中指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旧唐书》卷一百一十八《杨炎传》)在中国经济思想史上,这是第一次明确地将“量出以制入”作为财政治税原则提出来。尽管司马迁在《史记平准书》中说汉高祖刘邦时,有“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的提法,其中隐含有“量出制入”的含义,但并未明确作为财政治税原则提出来。

在古代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社会中,由于农业收成的丰歉是难以预料的,加上古代的最高统治者个人的费用往往同国家的财政混淆在一起,所以“量入为出”就成了财政原则。杨炎首创“量出以制入”,可能是因为安史之乱以后封建国家的财政支出增多,为了解决财政收入问题,从理论上为封建统治阶级的横征暴敛予以辩护和提供理论依据。因为“量出为入”的原则,就是要先计量国家每年所需要的各项经费,然后去规定相应的征课。从财政思想上看,西方国家直到19世纪末期才出现“量出为入”的原则。中国在杨炎以前和以后,直到近代的财政思想,基本上都是在强调“量入为出”,这是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分不开的。所以对杨炎的“量出以制入”思想的客观评价应着重于当时非常时期的财政特点,有别于近代经济学家的“量出为入”的财政学理论。

(二)陆贽的量入为出论两税法的反对者代表人物陆贽,则针锋相对地提出了“量入为出”的财政治税原则。

“量入为出”是儒家传统的财政原则,主张国家根据收入数额来确定支出数额。

《礼记王制》中说:“冢宰制国用,必于岁之杪,五谷皆入,然后制国用。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陆贽认为《王制》中“冢宰制国用”、“量入为出”(《陆宣公奏议全集》卷三《论宣令出裴延龄度支使状》)是不可动摇的原则,他从“入”和“出”上,即从财富生产和财政开支上,论证了实行“量入为出”的财政治税原则的必要性。他说:“地力之生物有大数,人力之成物有大限。”这就决定了对国家财政收入有一定的限制。而“事逐情生,费从事广”,国家多事,需要进行财政开支的地方很多,如果不能“量入为出”,“物有剂而用无节”,国家财用就会空乏,“苟务逞其情,侈其用,非但行今重税之不足,虽更加其税亦不足也”。他认为,只有“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常足”,否则,“取之无度,用之无节,则常不足”。由此,他得出结论:“是以圣王立程,量入为出,不恤所无。”(以上引文均见《陆宣公奏议全集》卷四《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二条》之《请两税以布帛为额不计钱数》)显然,陆贽对杨炎两税法建议中的“量出制入”的财政原则的弊端有着清醒的认识。如果封建统治者一味“量出制入”,根据穷奢极欲和荒淫无度的需要开支的增长而无节制地扩大剥削量,就不仅要剥夺生产者的简单再生产,还会激化社会矛盾,导致封建政权自身的崩溃。陆贽像其他儒家的思想家一样,意识到将剥削量控制在一定限度内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因此,他反对杨炎的“量出制入”原则。

(三)叶适对“量入为出”财政原则的进一步分析过去主张量入为出者大都侧重说明不量入为出的弊端,很少有人对“入”的本身作进一步考虑。叶适指出:“国家之体,当先论其入。所入或悖,足以殃民,则所出非经,其为蠹国,审矣。”(《水心文集》卷一《上宁宗皇帝札子三》)不仅要从数字上量“入”,还要考虑怎样取得“入”。收入来源如不合理,意味着对人民的横征暴敛。这样的收入愈多对人民的损害就愈大,于封建国家也不利。他又将收入是否合理和支出是否合理联系起来考虑,而不是只从数目上去看入与出的关系。他认为财政收入的来源如不合理,则财政支出也会不合乎常规。横征暴敛的收入越多,则奢侈浪费的支出也越大,其结果是收入越多越是不敷开支,即所谓“财愈多而国愈贫”(《水心文集》卷一《上宁宗皇帝札子三》),“财以多而遂至于乏矣”(《水心别集》卷十五《上殿札子》)。

二、均税负和薄税敛思想税负公平,且税收负担较轻,一方面能够缓和阶级矛盾,巩固国家统治,另一方面又能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早在唐代以前,经济思想家对此就已进行了研究论述:

春秋时期,管子认识到对流转税进行重复课征的不利作用,因而坚决反对。他指出:

“征于关者,勿征于市;征于市者,勿征于关。虚车勿索,徒负勿入,以来远人。”

(《管子问》)到了唐宋时期,有关均税负和薄税敛的探讨进一步增多。

(一)均税负思想主张

1.刘彤主张通过实行盐、铁、木官营来均平税收负担历史业已证明,除了传统的农业税源外,盐、铁专卖可以成为封建国家财政的一大税源。不过,唐初沿承隋制,对盐、铁仍采取“与百姓共之”的态度,允许自由经营,且不课税。及至开元九年(721年),左拾遗刘彤上《论盐铁表》,唐朝的盐铁政策才发生了全面的变化。刘彤认为,汉武帝“外讨戎夷,内兴宫室,殚费之甚,实百当今”,然而,“古费多而货有余,今用少而财不足者,何也?岂非古取山泽而今取贫民哉!”他指出:“取山泽则公利厚,而人归于农;取贫民则公利薄,而人去其业”,从而称赞实行盐、铁官营是“一则专农,二则饶国,济民盛事也”。接着,刘彤表述实行盐、铁官营是为了“损有余而益不足”的观点:“夫煮海为盐,采山铸钱,伐木为室,丰余之辈也。寒而无衣,饥而无食,佣赁自资者,穷苦之流也。若能收山海厚利,夺丰余之人,蠲调敛重徭,免穷苦之子,所谓损有余而益不足,帝王之道,可不谓然乎!”

可见,刘彤建议以盐、铁、木为主要税源,表面看来似乎是一种“打富济贫”的社会改良思想,但他的最后目的还是借税源的扩充以减轻农民负担和刺激农业生产。这是一种借消费税的征收来均平社会整体税收负担的主张。这种“损有余而益不足”的观点,显然与桑弘羊推行盐、铁专卖“以排富商大贾”,“损有余,补不足,以齐黎民”(《盐铁论轻重》)的观点有一脉相传之处。不过,二者的侧重点仍有所差异。桑弘羊是在汉朝财政极为困难的情况下推行盐、铁专卖政策的。他所谓“盐、铁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足军旅之费,务蓄积以备乏绝”(《盐铁论非鞅》),指的是当财政支出急剧扩大时,实行盐、铁专卖可以避免向百姓增税。刘彤的建议则在通过盐、铁官营以增加财政收入,然后减少既定的租庸调课征量。应该说,他的主张中所包含的流转税和农业税应均平税收负担的思想要更强烈一些。

2.杨炎两税法中所包含的流转税税负公平思想唐代中期杨炎实行的两税法中,税负公平是其主要内容。这是由于当时社会阶级矛盾相当尖锐,杨炎不得不考虑民情,强调公平税负,以缓和阶级矛盾。难能可贵的是,他的税负公平思想中包含了流转税的内容:“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饶利。”(《文献通考》卷三《田赋考》)这和先秦时期管子反对重复课税的主张有点类似,但却赋予其新的含义,即对行商,赋税和坐商相同,不由于经营方式的不同而造成税收负担畸轻畸重,这一思想已触及流转税内部的税负公平问题。

3.李珏主张的税负转嫁影响税负公平的思想李珏在论述增加茶税问题时,触及了税收与价格之间的关系:“……今增税既重,时估必增,流弊于民,先及贫弱……量斤论税,所冀售多。价高则市者稀,价贱则市者广,岁终上计,其利几何?未见阜财,徒闻敛怨。”(《新唐书》卷五十四《食货志四》)寥寥数语便正确地揭示了商税的税负转嫁及其带来的不良后果,即对百姓急需的商品课征重税,会导致税负转嫁,就会使市场物价提高。存在税负转嫁,说明税负如果原先是公平的也会转而产生不公平。李珏在公元七八百年间就能认识到税负转嫁影响税负公平的思想,是十分先进的,可惜他并没有论述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4.裴休主张用法令禁止重复课税以促进流转税税负公平的思想唐代榷茶,不时出现重复课征的现象。据《新唐书食货志》记述,盐铁使崔珙增加江淮产茶地区的茶税,征收“搨地钱”,搨,是古代城市中租给客商存在货物的堆栈。茶商转运货物,抢夺舟车,或遇雨雪,露天淋曝,所以诸道节支使、观察使置邸设栈寄寓人货以收税。然而“搨地钱”兴办之后,不论商贩存货与否必交这一笔钱,等于又一次课税。茶一再被重复课征,成本增加,茶价必贵,私贩茶商就乘机而起。宣宗大中六年(852年)时,盐铁使裴休奏报税法十二条。他总结以往茶税的弊端改订新章,试图通过法令的形式阻止重复课税给商品流通带来的危害。经宣宗诏准施行,重申茶税统一由朝廷派出机构征收,严禁地方重重设卡加税,取消“搨地钱”。这一举措本身体现了以裴休为首的统治阶级已经意识到重复课税会引起税负的不公平,最终会危害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稳定。

5.韩愈主张兼征农业税和流转税的税负平均思想他说:“民者,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者也。”(《原道》)农、工、商各业的黎民百姓都有义务供应统治者,向统治者缴纳赋税,也就是说,国家除了征收农业税以外,也有权征收工商税,其中自然包含流转税。对于征收流转税的制度以及税率等具体问题,韩愈没有多谈,但这种说法本身是从理论上提出并论证了兼征农、工、商税的问题。

这一思想事实上否决了单一农业税论。儒家在赋税形式上原本是单一农业税论或者接近于单一农业税论。至盛唐时期,思想家们已开始批评单一农业税,主张征收流转税,唐德宗时期,流转税在财政中已占相当地位,韩愈又从赋税均平的角度,为这种趋势作了一定的理论说明和论证。这都表明:当代商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会逐渐使财政、赋税制度方面发生一些变化,并且会在思想理论方面有所反映。

6.元稹“以贫富为差”的“均平”思想元稹赋税思想的核心在于使税负“均平”,其实践表现:一是维护原有的法定的各州两税总额,反对各种形式的“法外加征”;二是将同州的两税总额按税户所占有的田地多少与沃瘠状况重新加以摊派。

7.耶律楚材“均平负担”思想耶律楚材在如何均平负担以保护税源方面,表现了他的深谋远虑。太宗六年(1234年),在讨论中原百姓是以丁为户还是以户定赋税的问题时,蒙古大臣均欲以丁为户,耶律楚材反驳说:“自古有中原者,未尝以丁为户,若果行之,可输一年之赋,随即逃散矣。”(《耶律(楚材)公神道碑》)如果以丁定赋税,会出现两个弊端:一是以丁定赋税的负担比以户定赋税的负担要重许多倍,百姓必然要因赋税负担繁重而逃徙,结果国家虽想多征收赋税,反而破坏了税源,收入下降;二是以丁定赋税,会使丁多地少的百姓负担过重,而丁少地多之家赋税过轻,致使赋税不均,后果同样是破坏税源。因此,耶律楚材坚决主张以户定税。太宗最后还是采纳了耶律楚材的建议。

(二)薄税敛思想主张轻税是唐中叶以后思想界中的一个基本特征,思想家们从不同的角度阐述该观点。

1.陆贽的轻税减租主张陆贽的轻税减租思想,是从民本论的富民观出发,建立在对贫富不均的弊端认识基础上的。他发挥《大学》中“财聚****散,财散****聚”等财政观点,反复强调薄敛轻税对巩固封建统治的意义。

他主张和呼吁“裁减租价,务利贫人……微损有余,稍优不足”以“赈穷”(《陆宣公奏议全集》卷四《均节赋税恤百姓第六条》之《论兼并之家私敛重于公赋》),同时认为私敛重于公赋是造成贫富不均的原因。而国家衰乱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赋税太重而使统治者失掉人心。他对当时赋税苛重的状况有比较清楚的了解,指出:“聚兵日众,供费日多。常赋不充,乃令促限。促限才毕,复命加征。加征既殚,又使别配。别配不足,于是榷算之科设,率贷之法兴……农桑废于征呼,膏血竭于笞捶。”这造成了“郡邑不宁”。(《陆宣公奏议全集》卷一《论叙迁幸之由状》)因此,陆贽反对这种对人民“捶骨沥髓,隳家取财”(《陆宣公奏议全集》卷四《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三条》之《论长吏以增户加税辟田为课绩》)的财政搜刮。他要求皇帝做到“以天下之欲为欲,以百姓之心为心”(《全唐文》卷四百七十二《收河中后请罢兵状》),实行“薄赋敛”的政策,以达到“养人”的目的。

那么,具体如何落实轻税的主张呢?首先,陆贽间接地主张实行儒家倡导的农业单一税制。他虽未明确提出采用农业单一税制,但从他请求将“京城及畿县所税间架、榷酒、抽贯、贷商、点召等诸如此类一切停罢”(《陆宣公奏议全集》卷一《论关中事宜状》)的主张来看,他希望采用农业单一税制是很明显的。其次,陆贽主张采用被儒家誉为“仁政”的什一税率。他说:“夫国家之制赋税也,必先导以厚生之业,而后取其什一焉。”(《陆宣公奏议全集》卷四《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二条》之《请两税以布帛为额不计钱数》)最后,他主张以“减税”考察官吏政绩。他认为,应按照科差税类分等,每等有多少户人,每户出税多少,并将各列条文上报户部。这样,当人口增加时,若“所定税额有余”,那么也相应地每户减税多少。在税额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新户增加,纳税面广,则旧户赋税负担减轻,新增户与原籍户的负担均平。每户负担减30%的为上课,减20%的为次课,减10%的为下课。这样,考察官吏的政绩,则将过去以加税多少为依据的方法,改为税入不减、户口增加的新的衡量方法。

应该说,陆贽的薄税敛主张及论述的周详,是先秦以来轻徭薄赋思想的最明确、最系统的概括。

2.李翱的轻税增收论李翱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角度谈论轻税。他反对两税法以钱计税,认为赋税以钱计征、折物缴纳是加重了人民的赋税负担,因此主张政府的财政收支要“以布帛为准”。政府征收赋税的标准,他认为儒家孟子主张的什一之税是最合理的税率,符合这一标准的是轻税,超过这一标准则是重敛。而重敛是造成百姓不足、国家危亡的根本原因。根据什一税率的原则,他写了《平赋书》来规划国家财政收入。他按全国耕地面积占全部土地面积64%估算,认为国家按照什一税率征收赋税,所得财政收入,“以贡于天子,以给州县凡执事者之禄,以供宾客,以输四方,以御水旱之灾,皆足于是矣”(《全唐文》卷六百三十八《平赋书》)。

像李翱这样具体细致地计算国家财政收入的,在历史上尚少见。但他的这种计算,到底有多大价值,值得怀疑。因为他对国家财政收入赖以存在的基础——耕地数量,估计过高,既没考虑自然灾害、土地荒芜对每亩耕地收获量的影响,也没考虑地主官僚、豪商大贾对土地的隐匿及逃税等因素,甚至连当时国家全年财政支出的最低限度是多少都不知道,就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测,称按什一税率征收赋税就能达到“足于是”的目标,显然是一种没有科学依据的空想。

三、重视商税思想唐、宋、元时期商品经济大力发展,财政收入来源已不仅仅局限于农业单一税,尽管还不时地有思想家主张农业单一税。开元以后,各种商品税相继开征,在财政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两宋时,商税制度日渐完善。到了元朝,重视商税则成为一大特色。元朝固有的游牧民族的商业精神同南宋高度发展的工商业结合起来,促进了元朝工商业的发展,而工商业的发展又为元朝提供了丰厚的赋税收入。这一时期围绕着商税进行议论且有一定代表性的思想家主要有唐代的赵赞、宋朝的李觏、元朝的卢世荣等。

(一)赵赞:关于开征“关津之税”和特种商品流通税的主张赵赞于建中三年至建中四年(782—783年)出任户部侍郎、判度支。当时正值唐朝中央因与叛藩争战而陷入财政危机之中,他便设法增辟税源。其中,于“诸道津要都会之所,皆置吏,阅商人财货。计钱每贯税二十文”,即税率为2%;同时对“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十一税之”(《唐会要》卷八十八《仓及常平仓》),即这四项特种商品流通税的税率为10%。

(二)李觏:反对专卖、主张一切通商的赋税思想李觏反对国家实行盐、茶专卖,主张一切通商。他在分析专卖存在诸多弊端的基础上,从正面提出了通商的好处。以茶通商为例,他列举了以下几项:第一,籍租课税,不损国课。实行茶通商,国家可以“籍茶山之租,课商人之税,不损国课”(《李觏集》卷十六《富国策第十》)。第二,商人增加,增加税收。第三,无私茶之忧,国课自增。实行茶专卖的时候,私贩者众,国家虽然设置官兵缉拿私贩,但仍难禁绝。现在实行通商,私贩者自然消失,国税也因此而大增。第四,实行通商法,商人货不滞销,利国利民。

从这些好处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李觏非常强调通商后商税对国家财政的贡献有所增加,这是当时商业日益繁盛的客观实践在赋税思想领域中的反映。

(三)卢世荣:专卖与征税并行以流通商货的赋税思想元平江南之后,国家的大宗资源都为权豪势要之家把持,他们或囤积居奇,或侵吞国家岁课。而对百姓自产的零星小商品,如竹货之类,反而限制得很严,这不仅严重干扰了商品的生产和流通,而且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面对这种现实,卢世荣采取了对小商品实行征税制,放手发展,对大宗商品实行国家垄断的专卖与征税并行的赋税制度,从而促进商品流通,平抑物价,增加岁课。

首先,废除各处竹监,允许百姓在江湖捕鱼。同时以征商税的方式,调节其生产和流通。这样,既可促进小商品的生产,又能货畅其流,国家也可从中获利。

其次,整顿盐课,实行商专卖与常平盐并行的盐政,削减商人盐引的三分之一,散给诸路官府,设立常平盐,待盐价上涨时,以平价出售。这种做法既稳定了盐价,有利于庶民,又打击了投机商人。

最后,整顿酒课。他任中书右丞以前,京师及各路允许富豪之家酿酒沽卖。而所酿之酒,质次价高,而且不及时向国家纳税。于是,卢世荣建议在京师罢除私酿,实行官专卖,并增酒课十倍。(《元史纪事本末》卷七《阿合马桑卢之奸》)这正体现了卢世荣对非生活必需品征收重税,限制其生产和消费的思想。

第六节 货币思想的新发展

唐、宋、元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货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加强了。商品交换频繁,商品流通范围扩大,需要越来越多的货币来满足这种日益兴旺的商品经济的需要。北宋纸币“交子”的出现便顺应了这一历史潮流。同时,该时期货币流通过程中也存在了突出的矛盾,即所谓“钱重物轻”的“钱荒”现象,比汉代的“钱轻物重”问题更加复杂。思想家们围绕这一焦点问题展开了各种各样的论述,让货币思想在这一历史时期因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而显得异常活跃。

一、货币流通思想

(一)货币的起源说关于货币的起源,唐以前的思想家中,有不少人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其中先秦时期《管子》一书中对货币的起源归结为帝王们的主观意志,这一观点一直影响着后代的思想家们,成为货币起源的主要论点。唐、宋、元时期也继续延承这一思想,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1.陆贽的“先王制钱”说陆贽明确地提出货币是帝王为了一定目的而创造出来的,货币是王权造成的。他说:“先王惧物之贵贱失平,而人之交易难准,又立货泉之法,以节轻重之宜。敛散驰张,必由于是。”又说:“古之圣人……作泉布之宝货。”(《陆宣公奏议全集》卷二十二《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二条》)这显然是沿袭《管子》的“王者制币”的说法,比司马迁的货币起源于“农工商交易之路通,而龟贝金钱刀布之币兴焉”(《史记平准书》)的认识是大大退了一步。

在唐代,除了陆贽这样直截了当地表述“王者制钱”的货币起源说之外,其他思想家也大多间接地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杜佑在《通典钱币》中,就隐约地表达了“王者制钱”的意思。白居易、韩愈等人的言论中,虽未明确说货币是由王者创设的,但他们祖述《管子》货币学说,强调“王者”的主观意志,也包含了“王者制钱”的思想。

2.李觏的货币起源说关于货币的起源,李觏说:“昔在神农,日中为市,致民聚货,以有易无。然轻重之数无所主宰,故后世圣人造币以权之。”(《李觏集富国策第八》)杜佑曾说过:

“原夫立钱之意,诚深诚远。凡万物不可以无其数,既有数,乃须设一物而主之。”

(《通典食货八》)杜佑所说的“数”含义不明确:究竟是指商品的自然形态的数量,还是指商品所包含的价值量?李觏把杜佑没有明确讲过的“数”表述为“轻重之数”,那就是指价值量了。他认为货币是为了解决物物交换时衡量商品价值的不便而被“圣人”创造出来的。也就是说,货币是价值尺度职能作用的一般等价物。他仍认为货币是“圣人”的创造物,这一点不如司马迁。但对货币产生原因的分析,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当然,从物物交换的不便来说明货币的产生,还没有揭示出货币产生的内在原因。

3.叶适的货币起源观关于货币的起源,叶适说:“钱币之所起,起于商贾通行四方交至远近之制。物不可以自行,故以金钱行之。”(《文献通考钱币二》)他将货币的产生与商人的经商活动联系在一起,比起把货币说成是“圣人”、“先王”的主观创造,显然要深刻得多。这是继司马迁之后对货币起源所作的比较接近历史实际的又一说法。当然,叶适还没有找到货币产生的真正原因。至于说“物不可以自行,故以金钱行之”,则颠倒了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的真实关系。马克思指出:“虽然货币运动只是商品流通的表现,但看起来商品流通反而只是货币运动的结果。”叶适也是被这种表象所迷惑了。

(二)货币的职能作用论一般来说,货币具有五种职能,但这五种职能并不是同时具备的,而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作为反映货币基本特征和本质的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货币的基本职能。唐代以来的思想家在认识货币的过程中,对货币的职能有较深刻的理解。

1.张九龄对货币基本职能的认识唐初政治家张九龄在反对实物货币、主张自由铸钱时,表达了对货币基本职能的认识。他说:“布帛不可以尺寸为交易,菽粟不可以杪勺贸有无,故古之为钱,将以通货币。”(《曲江张文献公集》)在他看来,布帛、菽粟这些实物,不能作为价值尺度来衡量其他商品的价值,只有货币才有衡量商品价值的功能。因此,货币的产生,就是用来流通贸易的。看得出,他对货币的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职能还是有所认识和理解的。

但张九龄的认识还有一定的片面性。他不了解,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的职能,最初也是由实物来承担的。当某种实物成了一般等价物时,也有价值尺度的职能,布帛、菽粟这些重要的物品,不但在历史上起过这样的作用,就是在张九龄所处的唐代,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和成分。

2.刘秩对货币基本职能的理解在唐代,对货币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职能的理解比较深刻的要数刘秩。他在反对张九龄开放私铸所上的《钱货议》中,对货币的基本职能表达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货币具有“平轻重而权本末”(《旧唐书食货志上》)的作用。“平轻重”是指平衡物价,“权本末”是指借助货币调节农、工、商的关系。要达到这两方面的目的,货币本身必须有价值,才能衡量其他商品的价值,起到平衡物价,调节农、工、商关系的作用。

刘秩曾更明确地表述货币的价值尺度职能:“先王以守财物,以御人事,而平天下也。是以命之曰衡,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常。”(《旧唐书食货志上》)这里的“衡”,指的就是货币的价值尺度。在他看来,货币依靠价值尺度职能来衡量市场上的各种商品,使商品的价格上下波动,而不是固定地停留在一条水平线上。各种商品就是这样依靠货币作为价值尺度来表现自己的价格的。这似乎说明他对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已有所发现和理解。

3.杜佑对货币基本职能的表述杜佑对货币基本职能的认识有一段很精彩的论述:“凡万物不可以无其数,既有数,乃须设一物而主之。其金银则滞于为器为饰,谷帛又苦于荷担断裂,唯钱可以贸易流注,不住如泉。”(《通典食货八钱币上》)“设一物以主之”的表述,可以解释为以一种商品作为衡量其他商品价值的工具。杜佑已经认识到货币的价值尺度职能。

那么,百物之中,哪一种商品最适宜为“主”?杜佑对币材的自然属性作了一番考察,认为谷帛不便提携、容易毁坏、不便分割,不适宜作为货币,只有铜适合作为货币,是最理想的货币材料。他除重复前人关于铜币轻便易携、不易毁坏的论点外,还指出铜作为币材的可分性的优点,并认为,只有铜币“可以贸易流注,不住如泉”。这就明确地表明了他对货币的流通手段职能的认识。

4.吕祖谦对货币作用的认识吕祖谦(1137—1181年),字伯恭,学者称东莱先生,婺州(今浙江金华)人。

他是金华学派的代表,和朱熹、张栻齐名,人称“东南三贤”。为学主张经世致用,开浙东学派的先声。

关于货币的作用,吕祖谦非常重视。他说:“推本之论,钱之为物,饥不可食,寒不可衣,至于百工之事,皆资以为生,不可缺者。”又说:“泉布之设,乃是阜通财货之物,权财货之所由生者。”这是说货币既是流通手段,又是价值尺度。他认为“****之时所以作钱币,权一时之宜,移民通粟者,为救荒而设,本非先王财货之本虑”。他指出“农桑衣食”是“财货之本”,“先有所谓谷粟,泉布之权方有所施。

若是无本,虽积镪至多,亦何补盈虚之数”。货币是为商品流通服务的,没有商品,货币就不能发挥作用。(本段引文均见《文献通考钱币二》)吕祖谦的说法有一定道理,只是他将商品限于农产品,而且他所说的“财货之本”不全是从商品经济的角度立论。他不是拿商品来和货币对立,而是拿“农桑衣食”即生活必需品来和货币对立。这种对立主要不是反映商品经济中的商品和货币的关系,而是反映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关系。它反映了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特点。

(三)国家垄断货币铸造权的主张关于货币铸造权的争论,自古有之。中国自秦汉统一后,法律上规定货币铸造权属于国家,但汉代建立后,曾一度实行任民铸钱政策,引发了中国历史上关于货币铸造权问题的首次大争论。至唐代以后,因商品经济的发展,政府铸造的货币数量不足,减重的私钱不断充斥市场,招致了“恶钱”问题,引发了继汉代以来的又一次关于货币铸造权的争论。在争论中反映出来的主张国家垄断货币铸造权的思想尤为明显。

1.刘秩的国家垄断货币铸造权的思想刘秩认为开放私铸、国家放弃统一的铸造权是不可取的。他列举了五大理由:

其一,“若舍之任人,则上无以御下,下无以事上”,国家将会失去治理百姓、管理经济的手段。

其二,国家要利用货币调节物价,所以必须掌握货币铸造权。他说:“夫物贱则伤农,钱轻则伤贾。故善为国者,观物之贵贱,钱之轻重……钱轻……则作法收之使少……重则作法布之使轻。”国家如果放弃货币铸造的垄断权,就会失去“作法”的权力和手段。

其三,任民私铸,不杂以铅、铁就不能获利。如果杂以铅、铁,则造成“恶钱”,国家就要进行惩罚。这样,私自铸造者为了牟利,不惜触犯法律,而犯法者增多,这无异于“设陷阱而诱之入”。

其四,若允许私铸,“有利则人去南亩者众。去南亩者众,则草不垦;草不垦,又邻于寒馁”。这显然会严重妨害农业生产,影响社会安定。

其五,任民私铸只能有利于富人,因为铸钱要有雄厚的资本。他仿用《管子国蓄》的话说:“夫人富溢则不可以赏劝,贫馁则不可以威禁,法令不行,人之不理,皆由贫富之不齐也。”他指出允许私铸就会使“贫者弥贫而服役于富室,富室乘之而益恣”,造成两极分化严重的社会现象。(以上引文均见《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志上》)综上,刘秩是一个坚决反对任民铸造论者,他的观点主要来自《管子》和西汉贾谊的货币学说。

唐代与刘秩持有相同观点的还有韩愈、陆贽、白居易等。他们在主张国家垄断货币铸造权方面所提出的理由都非常类似,尽管没有刘秩阐述得全面。

2.张方平的国家垄断货币铸造权的思想张方平非常重视货币铸造权的集中,主张由封建国家垄断铸造权,绝对禁止民间私自铸造。铸造权之所以必须集中,他认为有三个理由,即掌握货币可能“权轻重而御人事,制开塞以通政术,称货均施以平准万货”(《乐全集》卷二十五《论免役钱札子》)。也就是说,封建国家如果掌握了货币铸造权,就能运用轻重之术来控制人们在经济上相互兼并的情况,能指导人们的经济活动方向和平衡万物的价格。

与唐代刘秩相比,张方平所提出的理由更加凝练,同时似乎涉及了货币政策的作用,但他并没有进一步说明封建王侯该如何具体运用货币铸造权来调剂经济。

3.马端临的国家垄断货币发行权的思想马端临也和前述思想家的主张相同,坚持货币发行权的集中与统一,并且侧重阐述集中与统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他认为铜、铁、铅等货币材料搬运困难,而且其价值小而用途广,得多选“坑冶附近之所”置监铸钱。这说明铸币权固然应统一、集中,而铸钱监仍可分设各地。对于纸币就应区别对待了,不仅“钱币之权当出于上”,而“造钱币之司”亦“当归于一”。(《文献通考钱币二》)他认为南宋楮币应集中在“行都印造”发行,不应再让川、湖等地“各自印造”川引、湖会等流通,以免造成各地通货的膨胀。在纸币发行上要求更严格的统一与集中,是有一定道理的。

(四)货币流通速度论北宋时期的张方平已对货币流通的必要量与货币流通速度有所认识。他说:“向者再总邦计,见诸炉岁课上下百万缗,天下岁入茶、盐、酒税,杂利仅五千万缗,公私流布,日用不息。”(《乐全集》卷二十五《论免役钱札子》)这说明约百万缗的铜币即足以供五千万缗财政收入支出之周转,这虽是极初步而不甚明确的体会,但在当时是第一次出现的有关货币流通速度的见解。

对货币流通速度认识比较明确而深刻的当属沈括。沈括(1031—1095年),字存中,杭州钱塘人,是我国历史上伟大的科学家,学问渊博,其《梦溪笔谈》一书于天文、数学、音律、医卜之术,均能予以考证。他对货币流通速度的议论是非常明确的。他说:“钱利于流借。十室之邑,有钱十万而聚于一人之家,虽百岁故十万也。

贸而迁之,使人飨十万之利,遍于十室,则利百万矣。迁而不已,钱不可胜计。”

(《续通鉴长编》卷二百三十八)他对货币流通速度本身的阐述不仅十分明确,而且在阐述了怎样增加货币的绝对量以后,接着即论及货币流通速度问题,足见他已经十分明确流通速度对通货数量的作用。

货币流通速度概念,在欧洲是由威廉配第首先提出来的。约翰洛克在货币理论上直接继承了配第的学说并加以明确化。他指出:“同一个先令,有时也许在二十天里起了支付二十个人的作用,有时却一连一百天存留在同一个人手中。”配第和洛克都是17世纪的人物,比沈括晚600年。仅就货币流通速度这一观点来说,沈括的观点在经济思想史上是具有世界意义的。

二、货币与物价

(一)货币数量说货币数量说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是西方经济学中最流行的一种货币学说。货币数量说认为,货币本身没有内在的、固有的价值,货币的价值是在货币的流通过程中形成的。货币的购买力与货币的数量成反比例。因此,货币数量说实际上是关于货币流通数量与商品价格一般水平之间关系的一种理论。

而中国古代货币数量论的创始者是《管子》的作者。唐以来的货币数量论则是对前朝货币数量论的继承和发展,同时也表明了该时期货币经济的繁盛。

1.刘秩的货币数量论刘秩在《管子》货币数量论的基础上,将货币价值的大小与货币数量的多少直接联系了起来。他说:“夫物重则钱轻,钱轻由乎物多,多则作法收之使少;少则重,重则作法布之使轻。轻重之本,必由乎是。”不仅如此,他还第一次将货币价值同人口数量、货币数量联系起来考虑。他说:“夫钱重者,犹人日滋于前,而炉不加于旧……此钱之所以少也。”这就是说,铜钱的价值之所以增加,是因为人口日益增加,而货币的铸造数量却没有增多的缘故。这一解释有一定的道理,同时对传统的货币数量论进行了丰富和充实。(本段引文均见《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志上》)

2.陆贽的货币数量论陆贽关于货币数量论的观点,虽然基本上与刘秩相同,但是表述得更加完整和明确。他说:“物贱由乎钱少,少则重,重则加铸而散之使轻。物贵由乎钱多,多则轻,轻则作法而敛之使重。是乃物之贵贱,系于钱之多少;钱之多少,在于官之盈缩。”(《陆宣公奏议全集》卷十二《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二条》)其中的“物之贵贱系于钱之多少”是典型的数量论的观点。在他之前的思想家,尽管对货币数量与物价的关系有所认识,但是都没有讲得如此明确和清楚。

3.李觏的货币数量论李觏也用货币数量论来说明物价:“大抵钱多则轻,轻则物重;钱少则重,重则物轻。物重则用或阙,物轻则货或滞,一重一轻,利病存乎民矣。”这是说物价太贵或太贱对百姓都不利。他认为从国家财政角度考虑,还是以钱多为好,否则就不够用。他分析当时“旧泉既不毁,新铸复日多”,而国家、私人藏钱却不多的原因,认为是由于:第一,法钱被奸人改铸成恶钱。销一枚法钱可铸成恶钱四五枚,使用时可抵上二三枚,获利成倍。“国失法钱,而民得恶钱,恶钱终不可为国用,此钱所以益少也。”第二,缁黄之家用铜等铸佛像和铙钲、钟磬等器。“像则日新,器则日长,其所销者,宁有纪极?此钱所以益少也。”(本段引文均见《李觏集富国策第八》)因此,李觏主张收恶钱和铜像、铜器来铸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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