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规划
一、个人面临的风险分析
个人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
(一)个人面临的人身风险
概括地说,人的身体和生命所面临的风险无非是生、老、病、死、伤、残,这些风险都会给我们带来财务上的损失,因此我们在进行保险规划时必须根据不同情况做出适当的选择。从个人理财的角度,我们可以把人身风险按照以下三个方面划分:
1.活得太长的风险如果我们20岁工作,60岁退休,活到100岁,60岁之前的40年中我们有收入,60岁之后的40年是没有收入来源的。如果仅仅依靠之前的40年收入节余来维持退休后40年的生活,生活情形可想而知。
2.活得太短的风险如果遭遇意外致使生命过早结束,会造成家庭顿失主要经济支柱,家人生活费用没有着落。
3.活得太惨的风险不言而喻,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达到正常的生活质量,例如因为疾病需要大量医疗费等,是我们非常不愿看到的情形。
(二)个人面临的财产风险
从广义上看,财产不仅仅包括有形的物质财产,还包括由此产生的责任以及带来的利益,所以个人所面临的财产风险也可分为以下种类:
1.财产损失风险
财产损失风险是指可能导致财产发生损害、灭失和贬值的风险。例如,建筑物因火灾、地震、暴雨等风险事故的发生所遭到的损毁,家庭物品因盗窃而发生的丢失,机械设备由于折旧、更新等原因导致的贬值等。这些财产损失直接导致我们的资产减少和支出增加,给我们的财务活动带来负面的影响。
2.责任风险
责任风险指因侵权、违约、过失(有时甚至是无过失)等原因给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按照法律、合同、道义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例如,汽车撞伤了行人,如果是属于驾驶员的过失,就应依法对受害人或其家属给予经济赔偿;产品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生产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医生、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因工作疏忽给有关当事人带来了损失,也应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责任风险将导致个人的支出增加,导致财务状况恶化。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例如,银行将贷款贷出后,就面临着借款人可能不还款或拖延还款的风险;卖方将商品发给买方而买方尚未付清货款时,卖方就面临着买方违约的风险。信用风险导致个人资金管理活动不畅,扰乱预算收支安排。
二、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从广义上讲,是指可以利用风险管理技术来分散、减轻或转移的风险;从狭义上讲,则是保险人愿意并能够承保的风险,是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一般而论,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是投机风险保险公司可承保的风险,大都是纯粹风险,即有损失可能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一般是静态风险而非动态风险,即在社会经济结构条件不变情况下的可能发生的风险。之所以可保风险不能是投机风险、动态风险,在于投机风险、动态风险的运动不规则,重复性差,规律性不强,难以用大数法则准确预测、估量,而且,有些投机风险还为国家法律所禁止,不为社会道德公允。据此,火灾、爆炸等风险为可保风险,而股票买卖、赌博等风险,不可能成为可保风险。
(二)对个别标的而言,风险发生具有偶然性尽管风险威胁着每个具体标的,但是对某一具体标的而言,风险本身是否发生以及发生是否危及这一具体标的、危害程度等,对于经济单位和个人来说都是不可能预先知道的。只有这样的风险才是保险公司可能承保的风险。如果对具体标的来讲,肯定不可能遭受某种风险危害,保险转移也就没有必要。也就是说,具有偶然性和不可知性的风险才可能是可保风险。
(三)对大量标的而言,风险发生具有必然性人们尽管可以感受到风险的威胁,但是,要准确地认识风险,则必须通过大量的风险事故,才可能对风险进行测定、认识风险的运动规律。如果某种风险在时空上只是偶尔发生,人们就无法把握风险运动的规律,从而也就不可能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风险,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控制风险损失。因此,如果没有大量的标的遭受风险危害的历史材料,保险公司就无法利用数理方法来探究风险的运动、发展规律,从而保险公司也就失却了经营基础。所以,作为保险公司可以承保的风险,对众多的标的而言,具有发生的必然性。
(四)风险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所谓意外,具有两层含义,一是非人们的故意行为所致;二是对具体标的损害非必然。故意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与社会道德相悖。必然发生则为人们准确预期。因此,故意引致的风险及必然发生的风险,都不可能通过保险来转移。如赌博、自然损耗、机器磨损等为不可保风险,赌博为法律所禁止,自然损耗、机器磨损为必然,因此就不可能为保险公司承保。
(五)风险损失较大风险发生所致损失如果太小,就没有通过保险转移的必要。因为,无论是以经济单位来讲,还是对保险公司来讲,经济上都是不合算的。
因此,作为可保的风险,其发生所致损失必然要较大。
与可保风险相对,在保险经营实践中,有些风险是保险公司不予接受承保的,称为不可保风险。不可保风险一般有以下种类:
(1)道德风险;(2)意料中的风险;(3)违法风险;(4)巨灾风险。
三、保险的概念和原理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它通过对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安排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
保险的基本思想在某个烹调教室里,由于意想不到的原因,王学员把大盘子掉到地上摔碎了。王学员赔偿了100元。讲师说,每年大约都会有10张大盘子被摔碎。王学员想:“将来不久,就有人可能再把大盘子摔碎。如果每一年大约有10张100元的大盘子被摔碎的话,总共需要1000元。那么,如果烹调教室的100个学员能将这笔费用分担下来,一年每个人负担10元就可以了。我想大家是能够接受这点费用的。”
于是,王学员说服学员们。最后大家都赞成因为每个人都有摔坏大盘子赔偿损失的可能性,所以每个人拿出了10元钱。有的学员开玩笑说“以后不用害怕把大盘子摔碎了”。大家拿出来的这10元钱就是保险费,摔碎盘子的赔偿金就是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
王学员的想法就是保险的基本思想。
保险的原理所示,保险公司根据预测的损失概率,将预计发生的损失分摊给众多参加保险的个人,实际发生的少数人的损失由大多数人进行分摊,成功地将损失造成的财务后果降至最低。
保险原理示意图有几个保险的基本概念必须要了解:
1.保险人:指提供保险保障服务的保险公司,它收取保险费,在事先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时,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2.投保人:指购买保险的人,他向保险公司提出购买要求,并负责交纳保险费。
3.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公司保障的人,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由其申领。
4.受益人:人身保险中特有的一种身份,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被保险人因死亡不能申领保险金时,受益人则享有申领的权利,类似于遗产继承人的角色。
5.保险费: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需要支付的价格,由投保人交纳,保险人收取。
6.保险金:又叫保险赔款,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依约赔付给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