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个体都是独立的,但他又必须依靠别人才能实现自己的目标。马克思指出:“人对自身的任何关系,只有通过人对他人的关系才能得到实现和表现,……人对自身的关系只有通过他对他人的关系,才能成为对他来说是对象性的、现实的关系。”(马克思,2000:59-60 )“个体的我”的发展和提升不是自我可以随心所欲的产物,而是“个体的我”在与另外无数个“个体”在共同体中相互作用所建构起来的,也就是说,“个体的我”的生成的前提是在共同体中与另外的“个体”产生互动行为。有观点认为少数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获得自由和解放,但马克思认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1995:294 )。
合作性指的是人的生存发展中的互动一体性,体现为“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马克思, 1960:515 )。马克思在此已经揭示出人在生存发展中的共生性。人的自由发展是人从自然力和社会关系的束缚下获得解放的进步状态。在人类社会中,如果还有些人甚至哪怕只有一个人没有获得自由,那么其他一切人的自由发展就无法实现。正如黑格尔所说,世界上只要还有一个奴隶没有解放,那么其他一切人的解放就是虚假的。自由不可能在部分人那里实现,自由属于每一个人。
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绝不意味着人们可以超越历史和现实的条件随心所欲地行动。人只能在特定的历史与现实所允许的范围内发展自己,获得那个时代所允许的自由。自由也具有历史性,每个社会发展阶段的人所享受到的自由都是不同的。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一个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不断前进的过程。普遍性的社会交往中,每个人的存在都与他人的存在相关联,每个个体的生存和发展状况都取决于他人的生存与发展以及与人们之间交往的发展状况。与他人的共生合作中谋求个人的自由和自主,不仅是实现个人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目的,也是展现个人本质力量的基本手段。
第三节 社会主体与社会合作的互动共生
合作的发展会促进人的本质发展,人的发展又会促进合作水平的不断提高。二者是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的。人的全面发展,既是合作的基础,也是合作的结果。在马克思那里,个人与社会具有统一性,人的发展固然离不开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发展也必须建立在个人发展的基础上,离开个人的发展,社会发展是没有意义的。
一、社会合作尊重个性发展
由于受制于“思辨形而上学”逻辑,传统哲学视阈中个体自由和社会统一性看似得到了完满解决,但在实质上却无法保证现实个体的价值诉求得到真正维护,而理论所构想的社会统一性也根本抵抗不住现实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冲击。恰恰相反,当理性统一性被夸大成脱离现实生活的外在力量时,理性的控制也就出现了。同时,这种由理性所建构的统一性只能抹杀个体不断发展的个性。
在以往的社会里,人类社会发展和个人发展是分离的,人类社会的发展往往是以牺牲个人的全面发展为代价的。在剥削阶级社会,剥削阶级大多视此现象为理所当然之事。马克思指出,在奴隶社会,奴隶只是奴隶主占有的会说话的工具,处于完全丧失人的本性的地位与状态。亚里士多德这样认为:“那种在本性上不属于自己而属于他人的人,就是天生的奴隶,可以说他是他人的人,作为奴隶,也是一件所有物。而且所有物就是一种能离开所有者而行动的工具。”(亚里士多德,2003:7 )虽然自由民享有一系列政治权利,但由于缺乏个人的自主选择与个性生活,仍然是不自由的。中世纪时期,经济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是密不可分的,除去政治关系与政治等级之外,没有其他关系和等级。因此,个体的社会经济生活缺乏自主性与独立性,完全置于社会统一性的控制之下。马克思曾这样描述中世纪的广大农民:“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马克思,1995:678 )
不仅如此,政治国家还为个人规定了等级身份,即使个人通过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努力也不能改变,因为“以这种形式规定了单一的个体对国家整体的关系,就是说,规定了他的政治关系,即他同社会其他组成部分相分离和相排斥的关系”(马克思,2002:186 )。在强大的政治权力支配下,个人处于严格的等级身份限制与人身依赖中。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人在政治国家中,被窒息了创造性与主动性。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没有个体的地位。排斥人的独立性、消解人的独立人格,是建立在人的依赖关系基础上的社会关系的主要特征。
资本主义社会建立在个体独立性、自主性充分发展的基础上。为得到物质利益,个体自利行为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道德的。个人私利是道德原则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个人主义被奉为普遍的道德价值基础。霍布斯肯定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将保护和实现人的权利和利益追求作为订立契约、建立国家的根本动因。同时,他也倡导张扬“个性”的适度化,强调应兼顾他人、集体的利益,以不影响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利益为底线,建议以平和的心态营造一种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氛围。他致力于发掘基于人之本能的种种激情和欲望,将它们视为具有自然正当性的合法权利。在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这些思想家为其提供了理论辩护,个人主义发挥了进步作用。但是,后来个人主义发展到了顶点,成为极端个人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只关心自己不关心他人,只关心个体不关心集体和社会,人们甚至于相信只有损人才能利己,只有无德才能获利。这不符合人类的本性,也不符合人类的利益,更不是人类所追求的理想状态。
社会合作首先要尊重个性发展,而不是否认个体的价值诉求。马克思区分了人类社会的三种共同体,依次是“血缘的共同体”“虚幻的共同体”“真正的共同体”。一种共同体模式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取决于能否恰当地处理个人和共同体的关系。只有立足于个体利益并关心个体发展的共同体才有可能成为积极的真实的共同体。另一方面,也只有认同共同体共同利益并自觉为之而奋斗的个人才有可能成为真实的个人。
人的个性发展和社会发展是统一的,如果没有个人的解放,社会本身也得不到解放。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社会是建立在个人个性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基础之上的。与以往社会的本质区别在于,共产主义社会不是个人发展必须服从于社会,而是社会遵循个人个性发展的结果。
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的个性得到自由和全面的发展,表现为个人主体性水平的全面提高,以及个人独特性的增加和丰富。也就是说,人的自觉能动性、创造性和自主性得到了全面的发展。个性的模式化、同步化、标准化被取消,社会中的人的单调性、定型化被打破。每个人都追求并保持着独特的人格、理想、社会形象和能力体系,显现着独特的存在,显现着与众不同的差异性,即个人的唯一性、不可替代性、不可重复性等。人们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意愿自由地安排自己的活动和时间,人发展为自由、自觉、自为的主体,人从对物的追求变成对自身全面发展的追求。“人最终成为自己的社会的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了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马克思,1995:760 )
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与社会的发展相联系的。随着生产力的进步,个体的能力和个性的自由日益发展,人类对自然与社会进行自觉调节的能力也不断提高。作为社会实践的行为主体和社会关系的相应载体,人的个性发展是社会秩序的价值所趋,让社会主体真正成为自身的主人,把个体的思想、意志、情感、愿望等纳入社会秩序建构过程中,实现社会主体与社会共同体的协调发展。
社会合作需要公平、秩序和稳定,需要以个性自由、实践劳动为基础建立一种普遍性的交换关系。这种关系不是靠人情、等级和特殊性,而是依靠个人、群体、社会的主体自觉性意识,建立以人与人之间的共同利益、共同价值为向度的共同规则,遵循具有普遍性的规范和程序,共同促进和维持社会的健康运行,从而形成一种新的现代人际关系———合作关系。
二、社会合作的本质在于利益关系和谐
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来说,利益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首先是一种利益活动和利益关系,社会不和谐的根源实质上就是一种利益矛盾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