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序言》和《资本论》中,马克思第一次把自由平等观念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联系起来,自由与不自由、平等与不平等只不过是社会生产方式内在矛盾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而已。“作为过去取得的一切自由的基础的是有限的生产力,受这种生产力所制约的、不能满足整个社会的生产,使得人们的发展只能具有这样的形式:一些人靠另一些人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一些人(少数)得到了发展的垄断权;而另一些人(多数)经常地为满足最迫切的需要而进行斗争,因而暂时(即在新的革命的生产力产生以前)失去了任何发展的可能性。”(马克思,1972:507 )
社会交往的实质就是在“以一定的生产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马克思以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为尺度来解剖人类社会历史。他明确指出,生产方式是社会基本性质及其变革的决定因素。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马克思,1995:740-741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马克思,1995:32 )这样,马克思确定了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基础地位,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开展社会生产与社会交往的解释。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在社会生产和社会交往中产生的交易行为体现出人的共同意志倾向和行为,并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出来,主要表现为法律形式。法律不能决定共同意志的表示内容,而由生产方式来决定。正如马克思所说:“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马克思,1974:379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分析证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任何其他生产方式一样,把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形式的一定阶段作为自己的历史条件,而这个条件又是一个先行过程的历史结果和产物,并且是新的生产方式得以产生的现成基础。这一论断说明了生产方式与社会关系的联系,指明了生产方式决定社会关系的意义和作用。
一切社会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在考察阶级对立社会不和谐的根源时指出:“各社会阶级的斗争……为它们的经济状况的发展程度、它们的生产性质和方式以及由生产所决定的交换的性质和方式所制约。”(马克思,1995:132 )生产方式既内含人与自然的结合方式,也指涉人与人的结合方式。马克思说:“在这种自然的类关系中,人对自然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对人的关系,正像人对人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对自然的关系……”(马克思,2002:296 )。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形式必须从物质生产出发,社会关系(包括合作关系)是与该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也就是说,合作关系是在物质生产中产生的,人的发展、合作水平是与生产方式相联系的,生产方式的变化影响着合作的发展,这是马克思合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社会合作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统一
唯物史观告诉我们,人类历史是在生产方式的辩证运动中形成与发展的。生产方式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构成,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生产力是指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的谋得方式,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人与自然界之间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体系。生产关系又是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所结成的经济关系,即人们在生产物质产品的同时也生产着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不过是人们物质生产活动以及个体活动所借以实现的形式。马克思进而明确地说:“随着一旦已经发生的、表现为工艺革命的生产力革命,还实现着生产关系的革命。”(马克思,1979:473 )
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是社会合作的两个不同侧面。如果说生产力是影响社会合作的根本因素,生产关系则是直接因素,它关系到人在社会生产与社会交往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以及人的自由个性能否得到全面的发挥。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影响自然界,而且也互相影响,他们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马克思,1995:344 )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生产方式的物质内容是生产力,其社会形式是生产关系,生产方式是两者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统一。人们同自然界作斗争以及利用自然界来生产物质资料,不是彼此孤立、各人单独实现的,而是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进行的。这两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决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反过来制约着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
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是两者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统一。生产劳动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实践活动,合作也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实践活动,而任何历史阶段的合作都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统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社会系统中最重要和积极的两个要素,共同构成为社会的生产方式。作为一种生产方式,合作不仅体现在生产力方面,也体现在生产关系方面。合作水平是由这两方面共同决定的,是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适应程度决定的。合作作为生产方式,还体现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体现为生产力的合作决定着生产关系的合作,体现为生产关系的合作对生产力的合作又具有反作用。
社会生产是不断发展的,生产的变化必然导致其生产方式也发生变化。“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马克思,1995:32 )生产方式决定社会制度的更替。随着一种生产方式被另一种生产方式所代替,原来的社会制度也就被新的社会制度所代替。生产方式是划分社会类型的基本标志,决定社会制度的内容和性质。随着一种生产方式转变为另一种生产方式,旧的社会形态即被新的社会形态所代替。生产方式的变革推动制度的历史演进,也体现出不同的社会关系的变化轨迹。
(三)社会合作带来生产方式的最优化
马克思主义合作思想实质上是寻求最优的生产方式,最优的生产方式就是合作的生产方式,即解决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的同时也解决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所以,在马克思看来,合作实质上是一种生产方式。
早在1846 年12 月,马克思在致巴·瓦·安年柯夫的信中,就曾明确指出,随着新的生产力的获得,人们便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进而改变所有不过是这一特定生产方式的必然关系的经济关系。1847 年10—11 月,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又指出,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同年,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又再次强调,社会关系和生产力密切相连。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从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马克思、恩格斯不是单纯地考察人与自然关系的物质变换,而是基于生产力性质基础之上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推动生产方式的变化。
马克思指出:“不同的共同体在各自的自然环境中,找到不同的生产资料和不同的生活资料。因此,它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产品,也就各不相同。”(马克思,1995:407 )在人类生活的早期,主要是以氏族的形式来解决人与自然之间的不平衡关系,体现为人类氏族群体与自然之间的公开抗争的共在性。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之后,马克思认为,人们在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换言之,一定的生产力必须要有一定的生产关系和它相适应,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不能分开,二者形成一定的生产方式。整个社会历史发展变化的起点是:“生产方式的变革,在工场手工业中以劳动力为起点,在大工业中以生产资料为起点。”(马克思,1972:408 )马克思创造性地提出了带有普遍意义的物质变换裂缝理论,从历史角度揭示出造成物质变换裂缝的根本原因在于人类掠夺式生产方式。
不同时代,人相对于劳动对象的作用方式不同,生产的社会目的也不同,形成农业生产方式、工业生产方式与信息生产方式。一定的生产方式或一定的工业阶段始终是与一定的共同活动的方式或一定的社会阶段联系着的,合作的生产方式就是指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与人和谐相处、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展生产力。
二、经济基础维度的社会合作
历史唯物主义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个概念标示社会结构的两个基本层次、社会生活的两个基本领域。早期马克思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更多的是吸收了黑格尔的用法,用以指称私人利益关系领域,后来选择了其客观性的一面而改称其为“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即是社会的经济结构,是指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方面(即所有制形式、交换形式、分配形式)的总和。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制度、组织和设施,在阶级社会主要指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特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统一构成特定的社会形态,体现不同的社会关系。
(一)经济基础决定社会关系
经济基础是伴随上层建筑一起出现在马克思著作中的。早在1843 年,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论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马克思提出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命题,这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的胚芽。这里的“市民社会”主要指现实的经济生活。随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研究和对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分析批判的深入,在1844 年他和恩格斯合著的《神圣家族》中,市民社会概念进一步具体化,已接近“生产关系”概念。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形成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概念,明确指出市民社会“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马克思,1995:41-42 )。
在这之后,马克思依据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理论,分析了1848年资产阶级革命获得的重大成果,并使这一理论体系化和具体化。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作过如下表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树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势变成生产力的栓结。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马克思,1995:32-33 )恩格斯的《反杜林论》《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等著作,以及在他晚年的书信中,也对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理论作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