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考虑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管理结构以及向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内部报告制度确定主要报告形式。在确定主要报告形式时,企业还必须考虑其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以及向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内部报告制度。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一般根据企业的风险和报酬确定企业的组织和管理形式,企业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及其内部财务会计报告制度,通常能够表明该企业主要风险和报酬来源。因此,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以及向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内部报告制度,通常是确定企业面临的风险的主要来源、性质和不同报酬的基础,也是确定主要报告形式的基础,企业应当根据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以及向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内部报告制度,来具体确定其主要报告形式。
当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以及向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内部报告制度,既不以单项产品或劳务、或相关产品和劳务的组合为基础,也不以地区为基础时,企业则应分析确定企业的风险和报酬是较多地与其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相关,还是较多地与其经营所在地相关,在此基础上确定是采用以业务分部作为主要的报告形式,还是以地区分部作为主要的报告形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的内部管理按照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来划分的,即使其大部分收入不通过对外交易取得,仍可将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确定为独立的报告业务分部。”
企业在确定报告分部和主要报告形式之后,应当按照确定的报告分部以及其主要报告形式,进行分部会计信息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主要报告形式,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亏损)、分部资产总额和分部负债总额等。
(一)分部收入,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应当分别披露。
(二)分部费用,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和对其他分部交易费用。分部的折旧费用、摊销费用以及其他重大的非现金费用,应当分别披露。
(三)分部利润(亏损),是指分部收入减去分部费用后的余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分部利润(亏损)应当在调整少数股东损益前确定。
(四)分部资产,是指分部经营活动使用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资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
分部资产的披露金额应当按照扣除相关累计折旧或摊销额以及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定。
披露分部资产总额时,当期发生的在建工程成本总额、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总额,应当单独披露。
(五)分部负债,是指分部经营活动形成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负债,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
在主要报告形式情况下,不论作为报告分部的是业务分部还是地区分部,都应当按规定披露下列信息。
(1)分部收入。分部收入指在企业利润表中报告的、可直接归属于某一分部的收入,以及企业收入中能按合理的基础分配给该分部的相关部分收入。分部收入分为对外部客户的营业收入和与企业内其他分部交易的收入。分部收入不包括非常项目取得的收入、股利收益、投资的出售形成的利得等。在披露分部会计信息时,应当将分部对外部交易收入、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分别列示。分部收入应按企业集团内部交易抵消前的数额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根据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分部收入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分部收入主要由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构成,通常为营业收入,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利息收入和股利收入,如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股利收入(投资收益)、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对其他分部贷款的利息收入等。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二)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以及处置投资产生的净收益。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三)营业外收入,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产生的净收益。”
(2)分部费用。分部费用,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和对其他分部交易费用。分部的折旧费用、推销费用以及其他重大的非现金费用,应当分别披露。
(1)分部销售成本。分部销售成本指某一分部收入相对的销售成本,即企业利润表中直接归属于某一分部的销售成本,以及能按合理的方法分配给该分部的费用。在披露分部会计信息时,应当将分部对外销售成本、对其他分部的销售成本分别列示,分部销售成本数额的确定与分部收入的确定相同,应按集团内部交易抵消之前的数额确定。
(2)分部期间费用。分部期间费用是指某一分部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并可以直接归属于该分部的期间费用,以及能按合理的方法分配给该分部的期间费用。分部期间费用包括归属于某一分部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分部期间费用不包括所得税费用以及其他与整个企业相关的费用等。企业期间费用中某些由企业代分部支付的费用,当这些费用与分部的经营活动相关、且能直接归属于或按合理的基本分配给该分部时,则属于分部费用。
分部期间费用,应按集团内部交易抵消之前的数额确定。在披露分部会计信息时,对于不归属于某一分部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应当作为未分配项目在分部报告中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根据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分部费用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和对其他分部交易费用。分部费用主要由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构成,通常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等,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利息费用,如发行债券、向其他分部借款的利息费用等。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二)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损失中应承担的份额以及处置投资发生的净损失。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三)与企业整体相关的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但是,企业代所属分部支付的、与分部经营活动相关的、且能直接归属于或按合理的基础分配给该分部的费用,属于分部费用。
(四)营业外支出,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净损失。
(五)所得税费用。”
(3)分部利润(亏损)。分部利润即某一分部的经营成果,是指某一分部收入减去该分部销售成本及分部期间费用后的余额。对于企业利润中不归属于任何一个分部的利润,应当作为未分配项目在分部报告中列示。
(4)分部资产。分部资产指分部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并可直接归属于该分部的资产。分部资产包括用于分部经营活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包括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分部资产不包括用于企业总部一般用途的资产。分部资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
分部资产按集团内部交易抵消前的数额确定。对于企业资产总额中不归属于任何一个分部的资产,应当作为未分配项目在分部报告中列示。
(5)分部负债。分部负债指分部在其经营活动形成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分部的负债:分部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计负债、预收账款等。分部负债不包括借款、与融资租入资产相关的负债以及其他为非经营目的而承担的负债,也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
分部负债按集团内部交易抵消前的数额确定。对于企业负债总额中不归属于任何一个分部的负债,应当作为未分配项目在分部报告中列示。
(6)披露的分部信息与在合并财务报表(或个别财务报表)中总额信息之间的调(节)情况。分部信息与财务报表中总额信息之间的调(节)情况的披露,其目的在于使披露的各分部信息通过调(节),使其与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总额建立核对钩稽关系。在披露分部会计信息时,对于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分部的期间费用、资产和负债,应当在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通过这些项目的披露,使披露的各分部各项目的金额调(节)到企业财务报表各项目的总额。
以业务分部为主要报告形式的披露见【例7—1】。
【例7—1】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由家用电器、工业电子设备和办公自动化设备三个业务分部组成。这些业务分部是公司报告其主要分部信息的基础:家用电器分部生产多种型号的电视机、高级音响、各种家用小电器;工业电子设备分部制造电子检测设备、电子监控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分部主要生产传真机、复印机、计算机等方面的办公设备,其他经营包括计算机软件和房产出租等。该股份有限公司按业务分部披露的分部报告如表7—1所示。
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的地区分部为主要报告形式时的披露。以按资产所在地的地区分部为主要报告形式时,其应披露的主要分部信息与以业务分部为主要报告形式时应披露的相同,见【例7—2】。
【例7—2】某股份有限公司系大型跨国公司,其生产经营活动分别在中国、印度尼西亚、巴西以及哈萨克斯坦四个国家进行。该公司在国内从事建筑工程和建筑材料生产销售业务,在国外主要从事承揽建造合同业务。该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确定按地区分部(以资产所在地确定的地区分部)披露分部信息,确定的报告分部分别为中国分部、印度尼西亚分部、巴西分部、哈萨克斯坦分部。该公司按地区分部披露的分部报告如表7—2所示。
以客户所在地为基础的地区分部为主要报告形式时的披露。以按客户所在地的地区分部为主要报告形式时,应当披露的主要分部信息与以业务分部为主要报告形式时应披露的相同,见【例7—3】。
【例7—3】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业务为电子产品,其生产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其产品除在中国境内销售外,主要销往东南亚的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南美的巴西和阿根廷,以及中亚的哈萨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等国家。该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确定按地区分部(以销售市场即客户所在地确定的地区分部)披露分部信息,确定的报告分部分别为中国分部、东南亚分部、南美分部、中亚分部。该股份有限公司按客户所在地为基础的地区分部披露的分部报告如表7—3所示。
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十五条规定:“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应当作为分部收入和分部费用进行披露。”
衔接。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披露的分部信息,应当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总额信息相衔接。”
分部收入应当与企业的对外交易收入(包括企业对外交易取得的、未包括在任何分部收入中的收入)相衔接;分部利润(亏损)应当与企业营业利润(亏损)和企业净利润(净亏损)相衔接;分部资产总额应当与企业资产总额相衔接;分部负债总额应当与企业负债总额相衔接。”
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的信息。
(1)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十七条规定:“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外部客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二)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2)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十八条规定:“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二)分部资产占所有业务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分部间转移交易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十九条规定:“分部间转移交易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计量。转移价格的确定基础及其变更情况,应当予以披露。”
分部会计政策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披露分部会计政策,但分部会计政策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的除外。
分部会计政策变更影响重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披露,并提供相关比较数据。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应当说明原因。
企业改变分部的分类且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改变分部分类的年度,分别披露改变前和改变后的报告分部信息。
分部会计政策,是指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及与分部报告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与分部报告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包括分部的确定、分部间转移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及将收入和费用分配给分部的基础等。”
前期比较数据的提供。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应当提供前期比较数据。但是,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