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4日星期三晴
我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我国于1984年6月1日颁布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于1999年1月进行了修订,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1.出纳资料
出纳归档资料是指出纳凭证、出纳账簿和出纳报表等核算资料。主要包括:出纳记账所依据的各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有价证券明细分类账;经营开支计划与决算表,出纳报告,银行存款对账单,资金分析报告单,作为收付款依据单的各种经济合同和文件,以及其他财务管理方面的重要凭证(如支票申请单、支票领用登记簿、应收票据登记簿等)。
出纳凭证是指出纳记账所编制和使用的各种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这些凭证通常在出纳登记完成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后,要传递给记账会计据以记账,在年终归档前由记账会计进行整理和保存。出纳人员主要是做好原始凭证的整理及全部出纳凭证在出纳业务处理阶段的保管工作。
出纳账簿是指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有价证券明细账。一般情况下每年更换一次。更换新账时应对旧账进行整理;对编号、扉页内容、目录等项目如有填写不全的,应按有关要求填写齐全;使用活页账(如计算机记账的单位,账簿资料输出裁剪后类似活页账)和卡片账的单位,在归档前必须加以装订,编齐页码,并加扉页,注明单位名称、所属时间、起止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签章等,并加盖单位财务公章。更换新账后,应将整理完整的旧账归入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归档的时间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但是,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管理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因此,对当年形成的出纳归档资料的保管一般由出纳部门负责。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因此,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和复制的登记制度。
不同的会计档案其保管期限也不同,按其特点可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如下所示:
3.会计档案的销毁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数、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本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