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出资者不可能像单人业主那样直接支配自己的资财,而是要借助公司权力机关对企业进行统治和支配,这时,如何构造公司权力机关,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所以,公司治理结构实质上是公司各权力机关相互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这种权力制衡关系在实践中表现为某种组织结构和制度安排。
归纳起来,公司治理结构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制度说。英国牛津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柯林·梅耶把公司治理结构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组织安排。它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执行人员激励计划的一切东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随市场经济中现代股份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
美国斯坦福大学钱颖一教授指出:“在经济学家看来,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于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团体——投资者(股东和贷款人)、经理人、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包括:①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②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和职工;③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般而言,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利用这些制度安排的互补性质,并选择一种结构来减低代理人成本。”
(2)组织结构说。吴敬琏教授指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3)决策机制说。奥利弗·哈特认为:“治理结构被看做一个决策机制,而这些决策在初始合约中没有明确地设定。更准确地说,治理结构分配公司非人力资本的剩余控制权,即资产使用权如果在初始合约中没有详细设定的话,治理结构将决定其将如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