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的地方行政,一般来说,以县为最下级的行政单位。一个县所管辖的范围相当大,大者有1600平方公里。所管辖的人民,少者有几万人,多者甚至有10~25万人。而一个县衙门只有几位正式的官员负责,再加上从汉代起,受回避制度的影响,本地人不得在本籍担任县官。而且大部分的县官多半居住在城内,在明代甚至命令县官不得下乡扰民。在这种情形下,政府想有效地统治地方上的人民,实不可能。所以历代的君主,都在县以下设有类似地方自治的乡村组织,以补助县的不足。
广土众民的中国乡村,自古以来便是立国之本,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政府的税收、兵源的补给、地方秩序之维持及提供其他各项服务等等,皆是维持国家命脉之重要因素。所以历代政府莫不想尽办法来组织广大的农村,以维系政权于不坠。这种乡村组织的基本结构,因各代之地理环境及政治情势不同,也发生过不少的变化。
归结起来,中国历代的乡村组织有下列几点特色:
1.在两税法成立以前,中国课税的基准是丁而不是户,但历代的乡村组织都是以户或家为基准。历代之所以以户为基准,一方面是想以中国传统的家庭组织为单位,来组织民众以达成其控制地方之目的。另一方面是以户为单位计算起来比较方便,而且户数变化不大,户口逃亡也不比个人逃亡那样容易。
2.秦汉以来,里就成为乡村组织最基本的单位,而以百户为一里也渐成定制。虽然北魏时代的三长制是以五、二十五、一百二十五户所编成,但后来为了方便也不得不把125户改为百户。
3.宋、元、明、清等朝代,在设立里甲制及保甲制时,为何不以现成的乡村行政区划作为里甲及保甲的单位,而不厌其烦地用里甲户及保甲户来作为划分的标准呢?原因之一,可能是中国疆域太过广大,各地的地理因素十分复杂,每一村落的户数都不相同,所以自然村落的户数无法适合以十进位为主的里甲及保甲的标准户数。原因之二,是里甲及保甲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治安,这些朝代的统治者认为用一种与自然村落完全不同的制度来编组,可以减少地方村落组织的影响力,做起来也比较安全一点。
4.唐宋以来,由于商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南方有不少镇的组织出现。镇是一种由市、集及虚所发展成的贸易中心,大部分的商人及绅士们都住在这种镇或更大的城市内,产生了所谓的都市文明。乡的组织也因镇的兴起,而渐渐失去它特有的性质。到了清代,乡已经不是地方的行政单位,而成为整个乡村的代名词了。
5.虽然户或家仍是里甲及保甲制编成的基准,但是唐宋以后,由于人口的激增,里甲及保甲制无法随之更张,所以到了明代以后,尤其是在清代,这种里甲及保甲等组织都改以地区来划分。所以在清代,里甲及保甲的户数常常超过规定的限制。
6.历代乡村组织设立的目的,最初都是为了征收赋役而设,后来却负有劝农、教化及维持治安等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