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私有而财物公用”是比较妥善的财产制度,立法创制者的主要功能就应该力图使人民性情适应于这样的慷慨观念。
在财产问题上我们也得考虑到人生的快乐和品德这方面。某一事物被认为是你自己的事物,这在感情上就发生巨大的作用。人人都爱自己,而自爱出于天赋,并不是偶发的冲动,人们对于自己的所有物感觉爱好和快意;实际上是自爱的延伸。自私固然应该受到谴责,但所谴责的不是自爱的本性而是那超过限度的私意,——譬如我们鄙薄爱钱的人就只因为他过度的贪财——实际上每个人总是多少喜爱这些事物,如自己以及财货或金钱的。人们在施舍的时候,对朋友、宾客或伙伴有所资助后,会感到无上的欣悦;而这只有在财产私有的体系中才能发扬这种乐善的仁心。在体制过度统一了的城邦中,不但这种自爱爱人的愉快不可复得,还有另两种品德也将显然跟着消失。由于情欲上的自制,人们才不至于淫乱他人的妻子;而宽宏慷慨的品德则都是在财物方面表现出来的。因为宽宏必须有财产可以运用,在一切归公的城邦中,人们就设法做出一件慷慨的行为,谁都不再表现施济的善心。
这类立法,以仁心仁意为立论的出发点,似乎可以引人入胜。人们听到财产公有以后,深信人人都是各人的至亲好友,并为那无边的情谊而欢呼,大家听到现世种种罪恶,比如违反契约而行使欺诈和伪证的财物诉讼,以及谄媚富豪等都被指斥为导源于私产制度,更加感到高兴。实际上,所有这些罪恶都是导源于人类的罪恶本性。即使实行公产制度也无法为之补救。那些财产尚未区分而且参加共同管理的人们间比执管私产的人们间的纠纷实际上只会更多——但当今绝大多数的人都生活在私产制度中,在公产中生活的人却为数很少,于是我们因少见那一部分的罪恶,就将罪恶完全归于私产制度了。
摘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63a38
正如同天空是给诸神居住那样,大地是给人类居住的。没有主人的土地是任何人都能够占有的。
摘自(古罗马)塔西佗《编年史》ⅩⅢ,55
私有财产不是自然界赐予的。财产成为私有,或是通过长期的占有(正如很久以前居住在无主土地的人们一样),或是通过掠夺(如战争获得土地),或者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物物交换,分配得来的。
摘自(古罗马)西塞罗《论义务》I,7
就外物而言,有两件事对人来说是无可非议的。一是获取并支配他们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拥有财产是合乎规范的。不仅如此,由于三方面原因,这一点对于人类生活是必不可少的。首先,每个人较为关心的是设法获得对于自身有利的东西,而不是那些对多数人或全体共同有益的东西:既然每个人都会逃避劳作,把那些关乎社会的事情丢于他人,只要存在着大量的奴仆,此类事即会发生。其次,如果每个人都自顾自营某些特殊之事,人类诸事务就会更为有秩序,反之,如果每个人都不得不心怀疑虑地经营任何事,则混乱必然产生。第三,如果每个人都自足的话,人们将必定得到一个更为和平的社会。因此人们发现,哪里没有对财产的分配,哪里纷争就更会频频而起。
摘自(意大利)阿奎那《神学大全》Ⅱ—Ⅱ,66,2
现在用的所有权起先是人们自愿创造的,但是一经被确立以后,自然法则就要禁止某一个人获取他人的财产,而违逆他的意愿。
摘自(荷兰)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第一部,1,10
臣民的土地私有权是排斥所有其他臣民使用他的土地的一种权利,但却不能排斥主权者,不论是议会还是君主都一样。因为主权者作为国家人格的代表者,其所作的一切都应当是为了共同的和平与安全;于是这种土地的分配便也应当是为了这两点。这样一来,他所作的任何分配如果违背了这一目的,便是和那些把自身的和平与安全托付给他、由他按照自己的决定与良知处理的每一个臣民的意志都相违背,因之,根据他们每一个人的意志说来便都应当认为是无效的。
摘自(英国)霍布斯《利维坦》Ⅱ,24
财产的幅度是自然根据人类的劳动和生活所需的范围而很好地规定的。没有任何人的劳动能够开拓一切土地或把一切土地划归私用;他的享用也顶多只能消耗一小部分;所以任何人都不可能在这种方式下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或为自己取得一宗财产而损害他的邻人,因为他的邻人(在旁人已取出他的一份之后)仍然剩有同划归私用以前一样好和一样多的财产。
摘自(英国)洛克《政府论》下篇,Ⅴ,36
在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公共利益绝不是用政治性的法律或法规去剥夺个人的财产,或是削减哪怕是它最微小的一部分。在这种场合,必须严格遵守民法;民法是财产的保障。
摘自(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ⅩⅩⅥ,15
我们不可能从公共的和自由的自然之手中获得享受,只有依靠技术、劳动、勤奋,才能从中获取大量的财富,因此,在整个文明的社会里,财产的概念是必要。
摘自(英国)休谟《道德原则研究》Ⅲ
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
摘自(法国)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Ⅱ
土地的耕种必然会导致土地的分配,而私有一旦被承认,也必然会产生最初的公正规则。因为,要把每个人的东西还给每个人,是以每个人能有一些东西为前提的;由于人们已经开始注意到未来,同时每个人都感觉到自己有些可以失掉的东西,因此每个人都怕由于损害他人而使自己遭到报复。这种起源之所以是很合乎自然的,特别是因为我们不可能撇开劳动去设想新生的私有观念。我们不能理解一个人要把原非自己创造的东西据为己有,除了因为添加了自己的劳动以外,还能因为添加了什么别的东西?只有劳动才能给予耕种者对于他所耕种的土地的出产物的权利,因而也给予他对于土地本身的权利,至少是到收获时为止。这样年复一年地下去,连续占有就很容易转化为私有。
摘自(法国)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Ⅱ
一般说来,要认可对于某块土地的最初占有者的权利,就必须具备下列的条件:首先,这块土地还不曾有人居住;其次,人们只能占有为维持自己的生存所必需的数量;第三,人们之占有这块土地不能凭一种空洞的仪式,而是要凭劳动与耕耘,这是在缺乏法理根据时,所有权能受到别人尊重的唯一标志。
摘自(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Ⅰ,9
在利润相等或几乎相等的条件下,人们选择投资途径时,在制造业与国外贸易两者中,自宁愿选择制造业,其原因正如在农业与制造业中,宁愿选择农业一样。与制造商的资本比较,地主或农业家的资本更为稳当。同样地,与国外贸易的资本比较,制造商的资本更为稳当,因为随时都在自己监察之下,诚然,随便什么时代,随便什么社会,剩余原生产及制造品,或者说,国内无人需要的原生产物及制造品,都必须送往外国,以交换国内需要的其他物品。但输运剩余产物到外国去的资本,为本国所有,或为外国所有,却是无关重要的。如果本国的资本,不够我们同时耕作一切土地,并完完全全地制造一切原生产物,那末,由外国资本来输运本国剩余原生产物到外国去,亦对本国有很大的利益。因为,赖有这种资本,本国的资本,便可全部投在更有利的用途上。
摘自(英国)亚当·斯密《国富论》Ⅲ,1
没有财产的人们,其所互相毁伤的,顶多不过是彼此的名誉或身体。而且,被人杀害,被人殴辱,被人诽谤的人,虽然感到痛苦,而杀人者,殴辱人者,诽谤人者,却得不到什么利益。可是损害财产情形就不同了。加害于人者所得的利益,往往与蒙受伤害者所遭的损失相等。
摘自(英国)亚当·斯密《国富论》Ⅴ,1
原始教会里,曾在短时间内采取了财产公共所有,这使柏拉图十分感兴趣,而且相当程度上反映在依侠尼安(Essenions)严谨的文章中。第一个改革者的热情激励他们卖掉多余的财产,把他们的价格提供给信徒,使他们能满意地获得大体公平的分配。基督教信仰发展缓慢并逐渐消亡。由于人类自我本性的恢复,这极不完善、慷慨大方的组织将被滥用,很快地腐败了。信奉新信仰的改革者被允许保留遗产的所有权,接受遗产和通过合法的交易、劳动,增加他们的财富。
摘自(英国)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ⅩⅤ
最初的所有者,他的财产必须由他的死亡来确定,在正常的情况下,这些财产在他的后裔中、同甘苦的伙伴中以及财产合作者中承继。这种自然的继承权已经得到各个社会和时代立法者的保护。要让子孙后代享受到前辈们的劳动果实的一丝愿望,激励着前人坚持不懈地逐步完善这一法则。遗产继承权是世界性的,由于其便利性、或民族习惯、或最初由于欺诈、暴力而造成的不公平,或其它原因,这种制度广泛产生。
摘自(英国)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XLⅣ
财产权和法律是同时产生,一起消亡。没有法律,财产权也不存在,法律失效,财产也随之终止。
摘自(英国)边沁《立法理论·民法的原则》Ⅰ,8
财产意味着“一个人声称并行使的,排斥任何他人的,对世上外物的所有权”。
在更广泛和更公正的意义上,它包括一个人可以获得价值并有权占有的一切,这些事物对他人也有类似益处。
在前一种意义上,一个人的:土地、货物或钱财被称做他的财产。
在后一种意义上,一个人是在信念上占有财产,并能自由传播他们。
……
总而言之,当一个人被说成有权占有财产时,他可能同样可被说成他的各种权利即他的财产。
政府的组成是为了保护任何财产,以及那些见于各种个人权利之中的事物的,……
这就是政府的目的,只有如此才是一个公正的政府,一个公正地保护每个人财产的政府。
摘自(美国)麦迪逊《财产》
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人具有这种权利作为他的实体性的目的,因为物在其自身中不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从我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和灵魂的。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
摘自(德国)黑格尔《法哲学》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