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看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国家庭的收入占整个经济收入的比重越来越低,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则上升很快。但是,包括预算外的收入在内,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占经济总量的比重也就只有24~25%,而一般发达国家,包括美国,这个数字都在30%以上。所以说,中国的财政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并不高。而企业部门在收入分配中占的比例越来越高。把企业部门剖开来看,最接近消费者的下游行业,如纺织、服装企业,其盈利能力及其占整体收入分配的比重,在过去四五年间的上升趋势并不是很明显。上升最猛烈的都是上游企业,如煤炭、石油、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矿产以及和它们密切相关的行业。所以,企业利润的上升是建立在利润分配格局不平衡的基础上的,其背后对应的是整个经济结构在工业化、重型化过程中的巨大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讲,重投资轻消费的结构是市场自发力量形成的,我们无法依靠行政手段硬性纠正,只能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去调整。
政府能做的就是要调整经济的结构,尽快让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分配结构转型。
结构转型包含了利率、汇率、工资等一系列要素价格机制的调整。这种调整意味着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利润的重新分配,将原属于生产者的超额利润转移给消费者,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其间可能会有企业不堪重负而倒闭。对于企业倒闭可能带来的失业问题,我们不能置之不理,但必须承认,在产业调整和升级的过程中,企业倒闭本是在所难免,倘若为了解经济一时之急而打乱产业结构转型的节奏,对于中国经济而言,则无异于饮鸩止渴。
正如温总理在视察青岛的讲话中所指出的,应对金融危机,我们要实施一揽子计划,把扩大内需、振兴产业和科技支撑结合起来。这些规划应既着眼于解决当前的实际问题,又着眼于产业的长远发展。
谨防新贸易保护主义撞折中国经济的腰
高速增长的中国经济被突如其来的全球金融危机撞破头,新贸易保护主义却把高速增长的中国经济撞折了腰。
贸易保护主义是指一个国家在对外贸易中实行限制进口以保护本国商品在国内市场免受外国商品竞争,并向本国商品提供各种优惠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的主张和政策。在限制进口方面,主要是采取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种措施。前者主要是通过征收高额进口关税阻止外国商品的大量进口;后者则包括采取进口许可证制、进口配额制等一系列非关税措施来限制外国商品自由进口。这些措施也是经济不发达国家保护民族工业、发展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手段。对发达国家来说则是调整国际收支、纠正贸易逆差的一个重要工具。
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较晚发展的资本主义国家,常常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发达国家则多提倡自由贸易,贸易保护主义只是用来对付危机的临时措施。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垄断资本主义国家推行的贸易保护主义,已不仅仅是抵制外国商品进口的手段,更成为对外扩张、争夺世界市场的手段。
然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国际贸易体系逐步完善,世界各国经济体间的经济合作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原旨贸易保护主义一定程度上成了一把双刃剑,世界各国也不再轻易抬出原旨贸易保护的政策。但是因为“国家”的存在,每一个国家在维护本国利益的时候必定会采取一些有利于本国的新贸易保护经济政策。特别是在出现金融或经济危机的时候贸易保护主义就一定会卷土重来。
新贸易保护主义又被称为“超贸易保护主义”或“新重商主义”,它在理论依据、政策手段、目标对象及实施效果等方面都与原旨保护主义有明显的区别,它更具隐蔽性、更有定向性和对其他国家或经济体更具伤害性。
在新的国际经济形势下新贸易保护主义表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新贸易保护主义打着公平贸易的旗号利用WTO规则,实行贸易保护。
总体来看,在WTO规则的约束下,大多数国家都在向自由贸易的方向迈进,但由于现行多边贸易体制并非无懈可击,因而保护主义总是千方百计从中寻找“合法”的生存土壤。WTO允许成员国利用其有关协议保护本国的利益,反击遭到的不公平待遇。这就为各国以“公平贸易”为口实实行贸易保护留下了空间。WTO规则并不排斥各成员国的经济自主性,目前,保留本国经济自主性的要求不仅来自发达国家,而且还来自发展中国家。因此,采取与WTO不直接冲突的各种保护措施,已成为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贸易保护主义的普遍形态。
美国国会把“购买美国货”写进他们的刺激经济方案内,就是这一特点的体现。正如奥巴马解释说的“关于贸易保护主义,尽管美国国内存在相关的论调,因为金融市场崩溃产生的经济挫败感非常真切,失业率急剧攀升,但是,被写进美国经济刺激计划中的‘买美国货’条款的每一条都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定的。”
第二,新贸易保护主义往往是依据国内法履行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高于国内法,这在WTO组织内早已明确。但由于各国对如何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缺乏统一标准,如何对待已承诺的国际条约及其在国内的适用程度,各国仍存在一定差异。一些国家只执行符合自己国家利益的国际条约,很多时候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条约之上。
譬如美国贸易法案中就明确美国可以对来自国外的“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贸易活动采取单边贸易制裁。美国近年来为维护本国的贸易利益多次启动或威胁启动该条款处理贸易纠纷,公开向WTO的有关规则挑战,严重损害了WTO的权威性,并为其他国家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产生了负面影响。
第三,新贸易保护主义利用区域贸易组织保护成员国利益。
近几年由于美国和欧盟等发达的经济体对其他国家经济实施不公平的贸易政策,迫使一些国家意识到建立区域联盟,聚合力量增加谈判的筹码来与美国或欧盟经济体进行抗衡。东盟、南美国家联盟等区域性经济团体出现。
区域一体化组织具有的排他性特征被视为对成员国的一种贸易保护。通过“内外有别”的政策和集体谈判的方式,区域一体化协定在为成员国创造更有利贸易条件的同时,却往往对非成员构成了歧视。区域一体化组织具有的这种排他性特征,实际上起到了对成员国进行贸易保护的作用。
第四,新贸易保护主义采取的保护手段更趋多样化。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传统保护手段仍被频繁应用。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等贸易壁垒花样翻新,应用范围更加广泛。发达国家利用自身在环保和科技方面的优势,制定更高的环保、技术、商品和劳工标准,以削弱发展中国家凭借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而获得的出口竞争力。由于这些新型贸易保护手段具有良好的定向性、隐蔽性和灵活性,其中一些技术和环保方面的要求以提升技术水平、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甚至可以视为中性的贸易标准,加之WTO对这些贸易措施应用的限制并不统一,因而,其保护效果更为突出,进一步加剧了世界范围内的贸易摩擦。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传统保护手段依然存在主要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及新兴市场国家。而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等贸易壁垒的保护手段是那些经济、技术发达国家的惯用手段。
第五,新贸易保护主义以“战略性贸易政策”为核心政策。
克鲁格曼等学者提出的战略贸易理论认为,不论在促进本国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方面,还是在维护本国企业免受国外竞争对手的冲击方面,都需要国家的贸易政策发挥作用,从而为国家通过干预贸易,提高和维护本国产业的战略地位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并由此形成了战略性贸易政策体系。这一政策体系强调了国际贸易中的国家利益,政府通过确立战略性产业(主要是高技术产业),并对这些产业实行适当的保护和促进手段,使其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国际竞争力。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特别是发达国家在高技术领域的较量不断升级,“战略性贸易政策”被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政府所接受,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核心政策。
贸易保护主义的形式变了,贸易保护主义依然存在,贸易保护对世界经济的伤害依然存在,而且更加严重。针对时下的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新贸易保护主义更加猖狂地伤害着世界金融体系,正在阻挠着国际经济的健康复苏。
对于中国来说,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新贸易保护主义对中国的伤害尤其严重。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加大了中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国外贸发展外部环境的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