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 社会保险制度
1.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颁布法律,对劳动者的生、老、病、死、伤残、失业及在生活中出现的其他困难,依法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制度。社会保险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强制性
社会保险是以国家法律保证其强制实施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成员资格是由国家通过立法确认的,在国家法律法规指定的范围内,每一个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每个劳动者或受保人都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缴纳保险费。
(2)保障性
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强调个人缴费(税),筹集社会保险基金,未雨绸缪,对劳动者的各种劳动风险进行事先预防。当劳动者遇到年老、患病、负伤、残疾、生育、死亡和失业等风险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3)福利性
社会保险是政府和社会为劳动者服务的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其经营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公平、促进全社会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使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都能依法从国家及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
(4)互济性
所谓互济性,就是指通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实现社会的“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互济性社会协议。保险基金依靠国家、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共同筹资,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互济作用。
2.社会保险的内容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五大险种。
(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为做实个人账户,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国发[2005]38号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保障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负伤后在医疗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医疗保险实施四十多年来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劳动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部署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要求1999年内全国基本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模式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要分别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管理,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大额或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小额或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建立统一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制。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以地级市为统筹层次,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统一征缴、使用和管理,保证基金的足额征缴、合理使用和及时支付。
(3)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不能工作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关系到广大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对社会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保护作用。我国生育保险工作的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对于均衡企业负担、改善妇女就业环境、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工作也产生了积极影响。生育保险的法律依据是: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相关规定有:1988年7月21日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原劳动部于1988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最高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征税、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生育女职工除享有以上生育保险的待遇外,在工作中还享有以下特别待遇: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者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4)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依法对因工负伤、致残、死亡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及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
按相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此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而不是由职工个人承担。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004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享受工伤保险的条件和工伤保险待遇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分述如下。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是职工因公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具体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两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的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职工有视同工伤前两种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三种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该条例还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规定如下。
①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②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③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④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⑤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⑥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⑦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⑧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⑨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6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48个月至6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以上三项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①、②规定的待遇。
⑩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拒绝治疗的;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5)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我国又称待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保险制度。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法律文件是1999年1月22日开始施行的《失业保险条例》。
构成失业保险的物质基础是失业保险基金,它由下列各项构成: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主要有:失业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交费满12个月;非本人意愿失业;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此外,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了失业救济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保险待遇一般包括下列项目:失业救济金;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供养费(包括抚恤费、救济费);失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及管理费用。
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期限以职工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为据: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4.4.3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1.劳动争议处理的概念
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争议和纠纷。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通过国家立法,将劳动争议处理原则、机构、人员和程序作为制度确定下来,专门用以处理劳动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这里的“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现行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制度主要是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该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该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处理的方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方式一共有4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1)劳动争议的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劳动争议的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将劳动争议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决议,以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包含申请、受理、开庭、裁决。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机构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劳动争议裁决的效力分为两种:终局性裁决和可诉性裁决两种。
终局性裁决是指裁决书具有最终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它主要包括两种: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这种终局性裁决具有相对性。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以上两类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就是说这种终局性只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的,对劳动者并不具有终局性,用人单位对以上两类争议的裁决必须服从不得提起讼诉,而劳动者对裁决的不服依法可向法院起诉。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以上两类争议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诉性裁决是指仲裁裁决不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可依法提起诉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以上仲裁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当事人对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的起诉由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从而解决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应特别注意两点:一是并不是所有劳动争议都可以提起诉讼,具备条件的终局性裁决的劳动争议裁决具有不可诉性;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即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直接将劳动争议仲裁提交法院来审理。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与审理一般民事案件的程序相同。
劳动法律制度是劳动者的保护伞和护身符,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并不会积极主动地履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而是从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而故意忽视、违反劳动法律制度。在违法成本低廉、执法力度不够和用人单位优势地位格局的情况下,企业的某些违反劳动法的情形甚至变成了习惯和惯例。因此作为我国就业群体中的生力军和核心力量,大学生不能视习惯为自然,而应认真学习掌握相关的劳动法律知识,这不仅关系到自身权益的维护,而且关系到劳动法律制度的贯彻和落实,关系到我国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小资料】
创业应了解哪些法律
设立企业并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须事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我国企业立法已经不再延续按企业所有制立法的旧模式,而是按企业组织形式分别立法,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最为常见。设立企业还需要了解《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工商管理法规、规章。设立特定行业的企业,你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园区(基地)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有关地方规定,这样有助于你选择创业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我国实行法定注册资本制,如果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股权、债权等出资,还需要了解有关出资、资产评估等法规规定。
企业设立后,需要税务登记,需要会计人员处理财务,这其中涉及税法和财务制度,需要了解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如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还需要了解哪些支出可以算进成本,开办费、固定资产怎么摊销等。需要聘用员工,这其中涉及劳动法和社会保险问题;需要了解劳动合同、试用期、服务期、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工伤保险、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诸多规定。还需要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既不能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又要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需要了解著作权、商标、域名、商号、专利、技术秘密等各自的保护方法。在业务中还要了解《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及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以上只是简单列举创业常用的法律,在企业实际运作中还会遇到大量法律问题。当然只需要对这些问题有一些基本的了解,专业问题须由律师去处理。
思考与案例分析题
一、思考题
1.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我国劳动保险有哪些项目?
二、案例分析题
海华公司和盛夏公司均为专业电视多媒体开发生产企业。李明原为海华公司股东、董事和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市场营销、市场推广及销售与管理的协调工作。2005年1月,李明未经海华公司同意,“跳槽”到了盛夏公司,任该公司主管市场的副总裁职务,负责产品的市场推广、销售及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海华公司将盛夏公司和李明告到了法院。
海华公司认为,李明多年在海华公司担任高级职务,掌握公司的技术秘密、价格体系、客户关系、渠道政策等商业秘密。而且海华公司的章程规定了董事和股东不得在工作期间和离开公司两年内从事与公司竞争的行业或营业,李明亦做过相应的书面保证。2004年6月,李明以进修为由提出辞职,并在未经海华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前往海华公司在国内最主要竞争对手之一的盛夏公司工作。李明不履行股东、董事和保证书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给海华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和商誉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盛夏公司为利用李明掌握的海华公司商业秘密,委任以公司副总裁职务聘任李明,属于不正当竞争,与李明共同对海华公司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海华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李明与盛夏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李明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李明与盛夏公司连带赔偿海华公司经济损失250万元。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终审判决被告李明和盛夏公司共同赔偿海华公司60万元经济损失。
【要求】
请问:法院作出以上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