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含义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归为此类。企业应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户核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该账户应当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别或品种,设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等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
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与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并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的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企业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投资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息及利息调整的核算
企业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投资的,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期计提或支付票面利息。对于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债券投资,应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科目,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具体的会计核算方法与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的计提与调整相同,将在本章第二节中介绍,在此不再赘述。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利息或股利的账务处理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计入投资收益。根据宣告的股利分派方案或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股利或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计价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以其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应确认减值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在分析判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时,应当注重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是否持续下降。通常情况下,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可以认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应按其减值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
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动)”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的(不含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应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的核算
企业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各明细账户的账面余额,分别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应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第二节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含义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新会计准则下金融工具中的一个新类别,基本相当于原企业会计制度中的长期债权投资项目,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如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情况下,企业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的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征
1.该金融资产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是指相关合同明确了投资者在确定的期间内获得或应收取现金流量(如投资利息和本金等)的金额和时间。因此,从投资者角度看,首先,如果不考虑其他条件,在将某项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可以不考虑可能存在的发行方重大支付风险。其次,由于要求到期日固定,从而权益工具投资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最后,如果符合其他条件,不能由于某债务工具投资是浮动利率投资而不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2.企业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是指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是明确的,除非遇到一些企业所不能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否则将持有至到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2)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3)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4)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3.企业有能力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业有足够的财力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投资持有至到期。
企业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后,可能会发生因能力不足在到期前将该金融资产予以处置或重分类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通常表明企业违背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3)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企业应当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处理。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第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着影响。
第二,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第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①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变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②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着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③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资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④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