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固定资产概述
一、固定资产的概念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用于经营管理持有的、预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如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周转材料核算。
二、固定资产的主要特征
固定资产属于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用来改变和影响劳动对象的劳动资料,固定资产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即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工具或手段,而不是用于出售的产品。其中出租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不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后者属于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较长但寿命有限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通常情况下,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预计期间,比如自用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寿命表现为企业使用它的预计使用年限。对于某些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其使用寿命表现为以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如汽车或飞机等,按其预计行驶或飞行里程估计使用寿命。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意味着固定资产属于非流动资产,随着使用和磨损,应通过计提折旧方式逐渐减少其账面价值,并根据使用各期的受益程度将其在有效使用年限内逐步转化为费用。
3.固定资产特殊的价值转移方式
固定资产是有形资产且能够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的实物形态,但其价值逐渐地、部分地转移到所生产的产品成本或当期费用中。因此,不具备实物形态的无形资产以及在使用过程中改变其实物形态的、其价值一次性发生转移的流动资产都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范围。
固定资产是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具有实物特征,这一特征将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区别开来。有些无形资产可能同时符合固定资产的其他特征,如无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但是,由于其没有实物形态,因而不属于固定资产。
对于工业企业所持有的工具、用具、备品备件、维修设备等资产,施工企业所持有的模板、挡板、架料等周转材料,以及地质勘探企业所持有的管材等资产,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管理和核算。尽管该类资产具有固定资产的某些特征,比如,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但由于数量多、单价低,因而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在日常会计实践中,通常将这些资产确认为存货。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比如企业的高价周转软件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的确认除了符合固定资产上述定义、特征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在固定资产的确认中,首先是判断其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如果某一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即使其符合固定资产确认的其他条件,也不应该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需要注意的是,判断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的主要依据,是与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到了企业。其中,与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的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陈旧等造成的损失;与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报酬,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直接使用该资产而获得的收入,以及处置该资产所实现的利得等。通常情况下,是否拥有固定资产所有权是判断与其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到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凡是所有权已属于企业,不论企业是否收到或持有该固定资产,均可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反之,如果没有取得所有权,即使存放在企业,也不能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有时,某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属于企业,但是,企业能够控制该项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与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给企业,因而也可以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加以确认。例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取得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进行计量
固定资产确认的另一基本条件是为取得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支出必须能够确切地计量或合理地估计。如果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并同时满足其他确认条件,就可以予以确认;否则,不应予以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购置的某些设备,如果不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是有助于企业从相关资产获得经济利益,或将减少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则应将该设备确认为固定资产;另外,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时,应将各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的计量
固定资产计量即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它对于客观反映固定资产规模,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准确确定产品的生产成本及企业的经营成果都具有重要意义。固定资产的计量涉及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1.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是指确定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是指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这些支出包括直接发生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包括间接发生的,如应承担的借款利息、外币借款折算差额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
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例如:
(1)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等义务,对于这些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弃置费用的现值计入相关的固定资产成本。
(2)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应当按照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现值计入相关油气资产成本,在固定资产或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3)一般工商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报废清理费用不属于弃置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2.后续计量
在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基础上,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其价值不断产生磨损,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净值也称折余价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原始价值)减去已提折旧后的净额。它可以反映企业一定时期固定资产尚未磨损的价值和实际占用在固定资产上的资金数额。将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与净值对比,可以了解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
会计期末,为了客观地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了解其账面价值是否反映了实际价值,并确定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根据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对固定资产进行期末计量,对已发生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节固定资产的核算
一、固定资产取得的核算
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其成本入账。这里的成本指历史成本,也称原始价值,具体包括买价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包括装卸费、安装费及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取得固定资产时所产生的增值税、进口关税、运输费等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原始价值,该账户是资产类科目,借方登记增加的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贷方登记减少的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
由于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不同,其取得成本的具体构成内容也有所不同。企业应分别按固定资产的来源渠道说明其原始价值的构成和相应的会计处理。
1.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核算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其中,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并按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处理。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为了反映企业自行建造及安装固定资产的情况,应设置“工程物资”科目和“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
“工程物资”科目核算企业为工程建造准备的各种物资的价值,包括工程用材料、尚未安装的设备以及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等。该科目的借方反映取得上述物资的实际成本,贷方反映领用上述物资的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为工程购入但尚未领用的工程用物资的实际成本。该科目根据工程物资类别设置明细科目。
“在建工程”科目是资产类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的基建、技改等在建工程发生的价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装修费用等,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也在本科目核算。其借方归集有关工程的建造成本,贷方结转已完工工程的实际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的价值。该科目应按照“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待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设置明细科目。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应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
(1)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的核算。自营工程是指企业自行经营、正在施工中或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企业自营建造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具体包括工程用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及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工程借款费用、工程用水电费、设备安装费、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及其他应计入工程成本的税费等。
(2)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的核算。企业通过出包工程方式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企业将与承包单位结算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企业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价款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①企业的自营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企业,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工程成本。
②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负荷联合试车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负荷联合试车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其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③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工程项目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工程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管理费用;不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如为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④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价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2.外购固定资产的核算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外购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如果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购入后即可发挥作用,因此,购入后即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如果购入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只有安装调试后,达到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的标准,该项固定资产才可发挥作用,才意味着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