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对于消除部分不和谐因素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举措。
(一)规范初次分配秩序
初次分配秩序不规范,不仅直接影响了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而且对社会试图缓解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的努力也产生了消解或抵消作用,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因此,深化收入分配改革,首先要以规范初次分配秩序为重点,消除导致分配秩序混乱的体制性因素,形成规范分配秩序的有效机制。大量的研究和分析表明,当前导致初次分配秩序混乱的体制性因素,主要在于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还很不完善,特别是基于垄断特权形成的利益输送机制和“寻租”机制,对分配关系产生了极大的扭曲作用。
由于政府部门和国有垄断部门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政府转型和职能转换完成之前,规范分配秩序应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
首先,要在实行统一的公务员收入分配制度的基础上,强化对掌握资源配置权力的政府部门的制度性制约和监督,特别是在投资和市场准入审批、市场监管、公共资产转让领域,建立必要的基本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从源头抑制有人利用权力获取非法收入的行为。
其次,打破国有垄断部门的行政性垄断,将国有垄断部门的“市场行为”置于市场准入、规则平等的公平竞争基础上。
第三,建立和完善规范收入分配的基础制度,如收入申报制度、财产登记制度、政府官员储蓄实名制等。健全和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严格界定公共权力行为与合法收入的法律边界,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使收入分配的规范具有周密的覆盖性、连续性和长效性。
(二)完善劳动工资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报酬由市场规律支配和决定,是一个经济学上的基本常识。但容易受到忽视的是,劳动报酬完全由市场决定的理论前提是存在充分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由于现实中的市场经济总是与理论假设存在差异,市场规律决定劳动报酬只是一个基础性而非全部因素。社会进步程度、法治水平以及集体谈判机制,都是影响劳动报酬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转型经济体中,充分和公平的市场竞争处于逐步形成与完善过程中,非市场因素对于劳动报酬的影响往往远大于成熟市场经济。
因此,完善我国劳动工资制度,首先,应着眼于破除劳动力流动中的身份性歧视,使劳动力的竞争在起点和过程中处于平等、公平的基础上,真正体现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按劳分配”原则。其次,认真完善劳动分配方面的法律和执行机制,严格执行已有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根据实践逐步完善相关法律,完善劳动仲裁和法律援助机制,为劳动者获得合法收入提供法律保障。第三,赋予劳动者集体谈判的合法权利,提高工会在代表职工利益方面的相对独立性。
(三)积极扩大就业
扩大就业对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减少贫困群体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城市化和产业结构变动剧烈的发展转型期,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城市劳动力转岗、再就业,客观上要求必须把鼓励个人创业和发展中小企业作为重要的社会就业战略和政策。但从近年来的情况看,比较而言,我国过于重视培植大型、特大型企业,个人创业、中小企业在城市中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受到相当程度的挤压。
有学者指出,1994到2004年十年间,全国有770万家个体户消失;2005年全国倒闭了30万家中小企业,个人创业和中小企业发育不良,将加剧社会财富和收入分配的失衡。因此,应鼓励个人创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四)深化税收体制改革
税收调节收入分配是政府重要的再分配职能,但在转型期由于税制的不完善,我国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职能还远没有充分发挥,甚至还存在逆向调节的问题,这一点突出表现在个人所得税和利息税征收方面。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税约占45%~47%,而工薪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只有1/3。这一方面意味着大量收入脱离了所得税调节范围,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工薪阶层承担了过重的税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
首先,应将目前单一的分类所得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统一基本扣除标准,逐步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从个人过渡到家庭。
其次,适时开征物业税(不动产税)和合理提高资源税比重。
第三,加快家庭信用体系建设,为税制的完善和税费的规范创造条件,逐步建立统一的个人身份证代码,在银行存款、纳税登记、社会保障等方面实行统一代码管理。
第四,加快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清理各种税费,在总体降低宏观税负的基础上,探索建立赠与税、财产税、遗产税以及社会保障税等税种的实施。扩大捐赠税的免税范围,进一步发挥“三次分配”的调节功能。
(五)调整政府财政支出结构
调整政府财政支出结构,是政府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社会管理型政府转变的重要标志,也是通过基本公共服务缓解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重要途径。中央提出,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政府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是从宏观层面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基础和关键。
首先,应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中积累与消费或者投资与消费的比例关系。
多年来的实践已经证明,不从根本上调整这个关系,只是调整后面的某些关系解决不了问题。我国投资率或积累率一直居高不下,必然挤压消费基金的分配。而导致我国投资率过高的原因之一,是政府参控的投资范围过大、扩张过快。
其次,在合理调整积累与投资比例关系的基础上,把增加的消费基金,尽可能地向农村居民和城市低收入居民倾斜,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和个人收入差距就可以相对缩小。
第三,财政支出应改变过去除解决吃饭问题以外,主要用于扩大生产性建设投资的做法。要进一步压缩经营性投资,更多地增加包括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住房补贴等社会公共支出。应该说,从近年来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和庞大的居民储蓄来看,我国当前无论是调整积累与消费比例关系,还是调整政府财政支出结构,都具备了改革的现实条件。
第四,完善公共财政支出体制,增加财政支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特别是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应建立相应的信息反馈系统,避免公共支出因体制上的漏洞而发生扭曲,确保政府公共职能的有效和充分发挥。
综上所述,改变初次收入分配体制性扭曲,应成为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重点。政府再分配政策对初次分配结果的调节和矫正固然重要,但转型经济中初次分配的起点和过程公平尤为紧迫和重要。离开起点和过程公平,仅仅把关注的重点放在结果公平上,不仅难以根本缓解和抑制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而且不利于经济发展和效率的提高。而改变初次分配关系的扭曲状况,要特别重视公共服务供求矛盾与收入分配格局的关系,重视开放经济条件下国际背景对国内分配关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