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案例】
案例1: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7条中“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案例2:在“里格斯诉帕尔墨”案中,美国纽约州的帕尔墨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原因是祖父曾立下一份在财产继承上有利于帕尔墨的遗嘱,但是后来祖父再次结婚了。帕尔墨担心祖父会改变遗嘱导致自己失去大笔遗产,因此下毒将祖父毒死。帕尔墨最后因谋杀罪被判处10年监禁,但他能否凭着祖父生前立下的遗嘱继承财产呢?对于遗嘱继承人杀死立遗嘱人后能否继承财产这一问题,当时纽约州的法律并未作相应规定。本案的原告即受害人的两个女儿认为,帕尔墨作为杀死被继承人的凶手,法律当然不能让他继承财产。然而帕尔墨的律师宣称,按照州遗嘱法对遗嘱有效性的规定,帕尔墨是合法的遗嘱继承人。但帕尔墨最终还是失去了遗产继承权。以厄尔为首的多数法官认为:虽然遗嘱法并未就本案的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设想纽约州的立法者在制定遗嘱法时会允许谋杀者继承遗产,是十分荒谬的。因此在本案中,法官不必过分拘泥于法律的字面规定,而是应当考虑那些基本的法律原则与公共政策。最后,多数派法官直接援引普通法上“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这一原则,判决帕尔墨丧失了继承遗产的权利。
【内容讲解】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一、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社会是以共同的物质生活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的共同体,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结果。社会是由各种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因素所构成的复合体,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领域,以及法律、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在这个复合体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社会整体的均衡和稳定。
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制度形态、一种规范体系,是与其他社会现象不可分割的。为了使法的功能得以充分地发挥,就必须使法与社会不断地相协调。同理,法学不仅要研究法律的内在方面,还要研究法律的外在方面,研究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研究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首先要认识到法律不是孤立地产生和发展的,相反,它是以一系列外部因素为基础的。社会诸方面环境因素构成法律产生的基本条件,离开这些环境因素,法律将失去其产生的基础和条件。因为法律是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法律的发展和变化深受其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正如奥地利法社会学家埃利希所言: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律科学和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所以我们应当重视法律发展的外部因素的学习与研究,我们通常所说的“仅仅学法而不得法”正是强调了法律环境的重要性。
法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也有助于我们认识社会诸方面因素是如何影响法律的内容和运作的。如果说法律的运行过程是从法律的制定开始到法律的实施,那么,法律的这一运行过程无时无刻不受社会诸因素的影响与制约。法律的制定需要立法者充分尊重社会环境,从而把社会诸方面客观规律更科学地反映到法律之中;当法律在适用过程中,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时,解释者不可能背离社会诸条件进行孤立的随意的解释,他们必须是在尊重社会诸因素的情况下作出合理的解释;法律是有效力的,但是有效力不等于有实效,法律的实施效果如何,除了法律自身质量因素外,关键取决于社会诸方面的因素。我们曾经从否定法律的作用,走到过分强调法律的作用,其中“法律万能论”的认识就是极为片面的。
有的人以为制定了一部法律就万事大吉了,能够解决一切问题了,这实际上也是因为没有充分认识法律外部环境而引起的。
二、社会环境对法律的作用
社会与法律之间不仅存在静态的关联,而且在动态上相互促进:社会既是法律的物质载体,又推动法律的发展演变,而法律又通过对社会系统的结构重组与功能整合反作用于社会,促进社会进一步变革。虽然社会环境的诸因素对法律的发展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就各因素的作用方式和效果考察,还是存在差异的。
首先,从诸因素对法律作用的程度,即影响的深度和广度而言,有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之分。比如社会经济条件对于法律的作用显然是决定性的,当它相对于社会文化条件对法律的作用而言,文化条件起到的是次要作用。
其次,从诸因素对法律发展的作用方式看,它们可能导致法律停滞或后退。
比如,相对于我国20世纪50年代的法制建设,“文革”时期的政治环境就阻碍了法律的发展;它们可能导致法律的渐变,这是法律发展过程中的正常现象,“大部分社会的法律都处于程度不一的正常变化之中”;它们也可能导致法律突变,如社会革命或改革,导致法律较大规模、较深层次的突变。
再次,从诸因素对法律实施的影响来分析,第一,为法律的实施提供力量源泉。法律之所以是有力量的,固然是与国家强制力分不开的,但法律的内在力量或者说是法律的权威影响力还来源于社会生活,是社会生活为法律提供了内在权威。第二,为法律的实施提供条件。通常一个稳定的经济与政治环境,有助于法律的正常实施。第三,为法律的实施提供补充手段,弥补法律之不足;法律的调整范围较道德小,法律调整不到的地方可由道德来补充调整。
三、法律对社会的调整
法律作为社会结构的要素之一,一旦独立形成并开始自我运作,能够积极、能动地反作用于社会结构的其他要素,以实现自身的价值目标,并实现对整个社会系统的规范和调整。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手段基本有两种: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治疗。
法律调整社会的目标,是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整合起来,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通过法律的社会整合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行为整合。行动整合是指通过法律对各社会行为主体设定普遍、一致的行为模式,将多元化的社会行为整合为共同社会生活的合理组成部分,从而在实现社会行为规范化的同时,实现社会交往与社会生活的有序化、合理化。行为整合的具体方式是:首先将个体行为予以规范化,使同样的个体在同样的情况下会采取类似的行动,也就是使所有社会行动主体在行为模式上保持相对一致性;在此基础上,个体与个体之间才有可能展开正常交往,共享的生活模式与利益格局才有可能得以维持。
(2)结构整合。结构整合是指通过法律的规划与设置,实现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公共生活领域在整体结构上基本匹配,在职能模式上基本一致,在目标指向上基本合理,从而为整个社会生活的发展提供结构化的制度支持。如果说行为整合是社会整合的基础,那么结构整合就是社会整合的前提条件。只有在社会结构领域实现社会与组织功能的合理化,才有可能在社会行动领域实现社会行动与社会交往的规范化与合理化,才有可能在将个体行动整合到共同的社会生活中,实现社会的协调发展。
(3)价值整合。价值整合是指通过法律的运行和实施,将法律所蕴涵的价值观念转化为社会行动主体的行为理念和价值指引,进而促进整个社会在保持外在行为模式相对一致的同时,实现内在观念意识和价值取向上的相对一致。只有整个社会在价值认知与价值取向上保持相对一致,个体与个体之间才能够在共识的基础上展开和谐、合理的行为交往,制度规范才能够获得社会行动主体最为广泛的认同与支持,社会共同体才能够得以存续,社会整合与社会协调才能够实现。
第二节 法与经济
一、法与经济环境
经济一般指人类社会物质资料生产和再生产活动。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经济:第一,经济是指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制度,它包括一定社会的社会生产力以及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生产关系,两者的统一构成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但是它对于上层建筑的影响作用并不是直接的,对上层建筑真正起直接影响作用的是生产关系。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诸方面的总和,就是该社会的经济基础。第二,经济是指人类社会物质资料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四个环节的统一,它们构成一定社会的经济运行过程。法律的经济环境就是指对法律产生作用和影响的生产方式、经济制度和经济运行过程,以及由这些因素构成的社会有机体。
在这些经济环境因素中,能够从最根本意义上决定法律的,应当说是经济基础。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的产生、本质、特点、发展变化规律,都是由经济基础制约的。这表现在:第一,从法的产生来分析。
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出现社会分工,分工促进了社会交换,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私有制,并导致社会分裂为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对奴隶的剥削压迫,奴隶主阶级建立起国家这一特殊的暴力机器,并通过国家机关制定实施了一种不同于原始习惯的社会规范,即法律。由此可知,法律的产生取决于一定条件下的社会经济基础。第二,从法律的性质来分析。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性质。
在阶级社会中,法律反映了在经济上居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识,这一意识的内容正是由这个阶级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反映。第三,从法律的内容来分析。法律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尽管其意志是主观形态的,但是它的内容是客观的,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利益决定的,而它们的物质利益又最终取决于当时的物质生活条件,即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在导读材料案例1中我国《宪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就反映了经济对于法的内容的决定作用。第四,从法律的发展变化来分析。经济基础的发展决定着法律的发展变化。法律之所以具有不断发展、不断进步的规律,从愚昧、野蛮的法律发展到科学、文明的法律,这都与经济基础发展变化的制约有关。无论法律的历史类型的更替,还是法律的局部范围的变化,都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
经济基础对法律的决定作用是通过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来实现的。我们强调法律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这是从总的性质上来说,但是,“这并不像某些人为了简便起见而设想的那样是经济状况自动发生作用,而是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是在制约着他们的一定的环境中,是在既有的现实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创造的”。对于经济环境,立法者总是通过“认识-选择-立法”这一系列有意识的活动来实现的。因此我们在强调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时,也不能忽视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这一因素。
二、生产力与法律
生产力是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关于生产力的要素问题有一系列观点,通常认为生产力包括三方面要素,即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法律的性质、发展变化以及内容虽然受经济基础的制约,但最终还是受一定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决定。生产力水平影响着法律的发展水平,比如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中,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无论中国还是西方,法律几乎没有部门划分。随着人类进入近代社会以来,一国法律体系内部总是划分为诸如民法、商法、刑法等主要部门法,在现代社会也是随着生产力的不断进步,首先以反垄断法为代表,出现了经济法这一新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内部又包括许多与生产力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等。
可以说,法律从它产生之日起就受到生产力的制约和影响。我们过去的理论曾经认为生产力对上层建筑的作用只是间接的,因而认为生产力不可能直接作用于法律。现在我们的法理学基本上都承认生产力对法律的作用不仅有间接作用,还存在直接作用。生产力的间接作用表现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着生产关系的性质,从而进一步制约着法律的性质,也制约着法律的发展变化,法律的内容也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生产力对法律直接作用表现在:生产力的发展能够直接导致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生产力的发展能够直接导致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内容变化;生产力的发展可以引起法律方法和观念的变革;生产力发展还直接导致法律在世界范围内的趋同化,即国际化;另外,根据“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这一重大认识,可以说,生产力对法律的影响和作用更加直接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