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案例】
案例1:2005年6月3日,山西吕梁某县中学生张某和赵某去一个体户文具店购买学习用品。挑选好东西付款时,两人发现身上的钱不够,店主王某建议他们回家取钱再来。两人走出商店回家,路上张某提议赵某说:店里只有一名女店主,而柜台抽屉里有许多现金,折回去拿一点。赵某表示同意。为了给自己壮胆,两人在路边买了两把水果刀带在身上。
返回文具店后,张某佯称付款,趁女店主王某打开收银抽屉时,两人扑上柜台抢夺了大把现金。王某当即大声呼救并试图抢回现金,张某和赵某害怕有群众闻声从外面赶来,拔出水果刀猛刺王某数刀。王某身上多处出血倒地,张某和赵某抢得500元现金夺门而逃。
该案经警方立案调查后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时认定张某和赵某实施了抢劫行为,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情节严重。但法院同时查明,张某在抢劫时刚满15周岁,而赵某刚满13周岁。于是判决张某犯有抢劫罪,处8年有期徒刑,但当庭释放了赵某。法院同时判决张某和赵某的家长,向受害人王某赔偿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4万元人民币。
案例2:2000年1月2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武昌区人民法院联合执行组5名法官,依法搜查、查封了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财务室,督促该人大常委会尽快履行偿付欠款的义务。该人大常委会是一家企业的组建挂靠单位。
由于这家企业对外欠款,无力偿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应由该企业的挂靠单位——汝州市人大常委会承担偿付义务。但是,该人大常委会一直表示自己无力偿还。为了执行判决,法院采取了搜查、查封的行动。此后,该人大常委会表示,将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
【内容讲解】
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是法理学中最基本的范畴之一,对法律运行的整个过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设定法律责任、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分别是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但是如何确定法律责任的含义,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具有三种含义:分内应做的事情,如“父母教育子女的责任”、“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等,这种责任被视为是一种角色义务;特定的人对特定事项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成果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如“原告的举证责任”、“货物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因没有履行角色义务或积极作为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如“违约责任”、“侵权赔付责任”等。在日常语言中,人们往往将义务和责任等同。但在法律上,责任不仅具有“义务”之意,而且还表示“不利后果”。以《诉讼法》上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规则为例,这里的“举证责任”不仅包含“举证义务”的意思,而且包含“不能举证就要承担诉讼上的不利后果”这层含义。
因此法律责任可以定义为:有关的主体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上强制的不利后果。这中间包含了三层含义:首先,法律责任是一种不利后果。对于有关的责任主体而言,法律责任一般是一种否定性的、不得不承受的后果,例如金钱赔偿、支付罚款、被判徒刑等。其次,法律责任是一种由法律规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具有鲜明的规范性。法律责任一般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法律予以确认的“法律上的后果”,由于具有法律规范性,这种不利后果的施加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再次,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是有关的义务主体违反了法律上的义务。这表明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上义务的逻辑结果,只要违反了法律上的这种义务,责任就会随之而至。这种法律上的义务既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义务,也包括法律予以保护的契约上的约定义务。
二、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法律制裁的关系
“责任”一词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与“义务”一词同义。根据法理学上的“第二性义务说”,法律责任本身也是法律义务的一个种类,是“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但是,法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义务,它与通常的法律义务也存在一些不同的地方。
首先,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存在一种逻辑上的先后关系,只有违反法律义务才会产生法律责任,并且在通常情况下,违反法律义务必然会产生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对法律义务的一种救济手段。就此而言,法律责任是义务主体违反了法律义务而产生的“第二性法律义务”。
其次,主体可能会不一致。法律义务的主体是所有具有权利能力的人,不管这种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还是无行为能力人。而法律责任的主体则只能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而不包括无责任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因此法律义务的主体范围要比法律责任大。
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将违反法律义务者的法律责任施加到具体违法者身上的活动。因此,法律制裁也是一个与法律责任密切相关的概念,这种相关性表现在: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没有法律责任就不可能有法律制裁。因为法律制裁是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如果没有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就失去了正当性依据,那就可能成为一种赤裸裸的法外国家暴力活动。法律制裁是落实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法律制裁是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的重要体现,如果没有法律制裁这种实施法律责任的有效手段,那么法律责任的法律性就很难得到体现。
但是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也存在重要区别:首先是主体不同。法律责任的主体泛指所有违反法律义务并且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它是被法律制裁的对象。
而法律制裁的主体只能是专门的国家机关,如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它们是法律制裁的发动者。其次,法律责任的实现并不一定需要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并不意味着必然会有法律制裁。这是因为至少在民事领域,法律责任的实现并不一定需要法律制裁。如果民事主体之间就他们之间的法律责任的内容和方式达成协议,并且由法律责任人予以自觉履行,那么就根本不会发生法律制裁的问题。只有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违反法律义务一方的法律责任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违反法律义务一方拒绝履行法律责任,经过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后由人民法院判决,才可能产生法律制裁问题,如判决违约方承担违约金。
三、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人们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应该予以考虑的具体因素。在不同的法律领域,法律对不同法律责任的构成可能具有不同的要求,并且,即使在同一个法律领域中,对法律责任构成也可能存在不同的要求,所以本书依据一般情况下人们对法律责任构成的要求来理解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认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如下五个: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一)主体
法律责任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的人。就自然人而言,法律责任的主体必须是达到责任年龄和具备正常精神状态的人。不同法律领域的责任能力规定是有差别的。在民事违法或违约行为中,10周岁以下的无行为能力人本人不能承担任何民事责任;10周岁到18周岁(特殊情况下为16周岁)之间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承担与其年龄相称的民事法律责任;而18周岁以上的人应该对其民事违法或违约行为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在刑法领域,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能为其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减轻法律责任。对于不能判断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自己不能让其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对于其在不发病期间的违法行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法律责任主体和违法主体的区别。违法主体是指违反法律义务的人,任何人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就都是违法主体,因此违法主体并不受年龄和精神状态的限制。虽然法律责任通常是以具有违法行为为前提,但是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可以分离的,违法者并不一定就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对于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违法行为,法律通常要求他们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过错
法律通常要求违法者主观上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对于没有过错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法律一般不会要求人们承担法律责任。
在刑事领域,法律对于违法者的主观恶性最为看重,法律还将过错进一步划分为故意和过失。在民事法律中,过错责任是主要的法律责任形式,因此在民事领域一般也要求具有过错才负民事责任。但是主观恶性对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意义不像刑事法律中那么重要,民事法律中过错一般很少区分故意和过失,并且某些民事责任的形式也不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前提。例如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就是如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因此法律责任一般都要求以存在违法(包括违约)行为为前提,没有违法行为一般就没有法律责任。这种违法行为既可以是法律责任人自己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是自己不用负法律责任的被监护人或被管理人的违法行为。但是在民事领域,一些特殊的责任形式也并不以违法行为为构成要件,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公平责任形式中的情形。
违法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人的积极的身体活动,直接实施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行为。不作为是指人的消极的身体活动,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时而消极地不去履行该义务,例如不做法律规定应做的义务(如抚养婴儿、赡养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等)或不做合同约定的事。
(四)损害事实
法律责任的承担一般应当以具有损害的事实为限。这种损害既可以是人身性的、财产性的,也可以是精神性的。这种损害应该是已经发生的或确定必然会发生的损害,而不能是虚构的或者只是可能会发生的损害。之所以需要一定的损害事实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因为如果一个行为没有发生任何损害后果,那么行为就几乎没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对这种行为进行惩罚意义也就不是很大了。但要注意的是,在民事领域,人们对某一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了实际损害的理解可能会不一致,例如在是否造成精神损害这一点上人们经常会发生争议;在刑事领域,对某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可能并不一定要在实际上已经造成了很大损害,只要其违反了刑法规定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五)因果关系
法律责任的承担光有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是不够的,还要求在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这一点主要是基于现实生活中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比较多的关系形态,我们只能让责任人为其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因果关系在实践中也经常会遇到判断上的困难,例如一个人同时受到多人对他的伤害,其中一个人对他的伤害行为是致命的,这个时候确定哪个人实施了这个伤害行为就非常重要,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每个侵害人责任的大小问题,但是实践中经常会存在判断上的困难。
在导读材料案例1中,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是因为他的违法行为具备了追究刑事责任的五个要件:从责任主体来看,张某已满15周岁,符合抢劫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从主观过错来看,张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并持刀行凶的主观恶意,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从违法行为来看,张某抢夺现金、持刀行凶,实施了抢劫行为;从损害事实来看,张某的行为造成王某重伤并损失了500元财产;从因果关系来看,张某的违反行为和王某所受的损失,相互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张某必须承担刑事责任。赵某虽和张某一块实施了抢劫行为,但因为他作案时未满14周岁,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或者说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不存在,所以法院判决他不构成抢劫罪。就民事责任来说,张某和赵某都具备了追究民事责任的四个要件,即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但是,因为他们都不满18周岁,属于民事责任中的限制责任能力人,因此追究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不充分,所以法院判决他们的监护人,即各自的父母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法律责任做不同的分类。按照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规范的性质,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诉讼责任和违宪责任;按照责任承担的内容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按照责任的承担程度,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按照责任的实现形式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惩罚性责任和补偿性责任;按照引起责任的法律事实与责任人的关系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直接责任、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